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67.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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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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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指南】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建议作出审批的文书。

一、“案由”栏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

二、“案发地点”栏写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

三、“当事人”栏填写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其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四、“具体违法事实”栏主要写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目的、经过、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影响等情况。

五、“相关证据”栏列明所有已经查实的,对案件处理有关联的证据的名称。

六、“履行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栏写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的相关情况,当事人有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

七、“处罚依据”栏准确列明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八、“承办人意见”栏应当写明对决定处罚的意见建议,并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和注明日期。

九、承办机构负责人、法制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写明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处理意见,其中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审批意见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