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检查记录
2026年01月25日
54.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

续表

【制作指南】
检查记录,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有关情况进行记载的文书。
一、“时间”栏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具体到分,并采用24小时制。
二、“方式”栏填写具体检查方式,包括执法巡查、随机抽查、针对投诉举报检查等。
三、“检查人员”栏应当写明参加检查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检查人员应当是2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四、“检查对象”栏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其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https://www.daowen.com)
五、“检查情况摘要”栏填写检查对象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六、“负责人意见”栏应当写明下一步处理意见,是否建议立案查处,是否超出职权需要移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