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

64.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

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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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指南】

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听证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的文书。

一、“案由”栏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

二、“承办人”栏填写承办人的姓名。承办人应当是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三、“类别”栏、“是否需要变更撤销处罚内容”栏在适用的类别前的“□”处划“√”。

四、“当事人”栏填写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其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五、“原处理意见”栏填写陈述申辩或听证前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应当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中的处理意见一致。

六、“拟处理意见”栏写明复核后的处理意见。

七、“复核人意见”栏由复核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采纳予以明确,并签名和注明日期。

八、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写明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处理意见,其中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审批意见后签名并注明日期。(https://www.daowen.com)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