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________( )城不罚决字〔 〕第 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 (时间) 实施了__________的行为,涉嫌__________,本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调查。
鉴于 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南】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取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自然人的基础上应当包括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与职务、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2个以上的,应当依次列明。
二、要准确列明不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三、不服行政决定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存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