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卷宗封面
2026年01月25日
71.卷宗封面
卷宗封面

【制作指南】
卷宗封面,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已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按档案管理规定,形成一个案卷时制作的文书。
一、“案号”栏按具体案件中的行政决定文书填写相对应的文号。若同时涉及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仅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
二、“案件名称”栏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
三、“案发地点”栏填写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与案件调查所认定的保持一致。
四、“处罚结果”栏填写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应当分项写明行政处理的方式。
五、“承办人”栏填写承办该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
六、“立案日期”栏与《立案审批表》中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的时间一致。
七、“结案日期”栏与《案件结案报告》中的结案日期相一致。(https://www.daowen.com)
八、“保管期限”栏可根据该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填写保管期限。
九、“归档号”栏可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一组数字组成的集合。
十、“其他内容”栏注明“本案件共×卷×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1月24日)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