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送达回证
2026年01月25日
51.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

【制作指南】
送达回证,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记载相关文书已经送达的书面凭证。
一、送达文书的名称和相应的文号应当与实际送达的保持一致。
二、受送达人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三、注明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四、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应当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
五、由代收人签收的,应当注明代收原因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收件日期。
六、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在备注栏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
七、有2名以上执行送达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八、送达回证应当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印章。(https://www.daowen.com)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1月24日)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