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完毕确认书
代履行完毕确认书

续表

【制作指南】
代履行完毕确认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代履行实施完毕后用于记录代履行过程以及结果的文书。
一、“当事人”栏填写代履行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其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时间”栏填写实施代履行的起止时间,具体到分,并采用24小时制。
三、如实记录代履行的简要过程与结果,并应当附有代履行实施完毕后现场照片,必要时可以对代履行实施过程进行拍摄。
四、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有现场见证人的,应当请现场见证人签名证明。
【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