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权利保护与救济

(二)自我权利保护与救济

同样也从学生关于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意识、认知角度来考察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能力。

甲、乙两人是亲密无间的朋友,因买房需要,甲向乙借款二万元,约定五年内归还,您认为甲应当写借条给乙吗?

89.3%受访法学专业学生选择了“‘亲兄弟、明算账’,应当写借条,这样可以避免和有效解决纠纷,更好保护朋友之间友谊”,10.7%左右的受访学生因为顾忌朋友情谊等原因而对朋友间借款也要订立字据持保留态度。这一数据结构相对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相关数据而言,正确选项有效百分比低了近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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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与“甲、乙两人是亲密无间的朋友,因买房需要,甲向乙借款二万元,约定五年内归还,您认为甲应当写借条给乙吗”交叉统计数据表明,受访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高低,与其朋友家借款是否需要打借条所表现出的权利认知和保护能力水平之间,没能呈现出法理逻辑上应有的正相关状态: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和“比较差”两个群体学生“应当写借条”选项有效百分比几乎一致而且最低,自我评价“强”和“一般”两个群体学生该选项有效百分比非常接近而且均高于自我评价“非常强”学生。可见,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的受访学校专业学生中,相对自我评价“强”和“一般”学生而言,更多学生如同自我评价“比较差”同学那样盲目“讲义气”,缺乏足够理性的权利认知和保护意识与能力。

在外就餐、购物之后您会索要和保留发票吗?

36.5%的受访法学专业学生表示,“一定会”索要和保留就餐、购物发票,高达63.5%的同学对此“无所谓”甚至“从来不会”。情况总体上稍好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一定会”有效百分比,受访法学专业学生比非法学专业学生高了11.2个百分点),同样也足以表明大部分受访法学专业学生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尤其缺乏权利的积极性、主动性保护意识。另外,“如果可以少付钱,宁可不要发票”选项有效百分比极低,这也足以说明,贪图让利并非受访学生没有索取就餐和购物发票的直接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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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与“在外就餐、购物之后您会索要和保留发票吗”交叉统计数据表明,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一样,受访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高低,与其在就餐、购物后是否会索要发票所表现出的权利认知和权利保护能力之间呈现完全正相关状态: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强”“一般”与“比较差”四个群体学生,“一定会”(索要发票)选项有效百分比依次降低,而且差距比较明显;“无所谓,偶尔索要并保留”选项百分比则依次提升,差距相对明显。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比较差”学生,“一定会”选项有效百分比甚至为0,“无所谓,偶尔索要并保留”和“从来不会”选项有效百分比分别为71.4、28.6%。

如果在参加勤工助学或利用课外时间做兼职过程中,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模式最有可能是?

99.4%的同学很理性地选择了优先沟通和协商并且不排除甚至随时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充分表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消极性、被动性权利保护意识非常强烈。“首先沟通协商解决,同时积极寻求关系和资源支持,法律途径作为最后选项”选项有效百分比高达57.3%,也就意味着近六成受访法学专业学生仍然将“积极寻求关系和资源支持”作为权利保护重要路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背景下,纠纷解决过程中“关系和资源”的重要影响与作用及其对广大社会成员的诱导和影响,受访法学专业学生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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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与“如果在参加勤工助学或利用课外时间做兼职过程中,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模式最有可能是”交叉统计数据表明,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一样,受访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高低,与其权益救济方式选择所表明的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能力之间也呈现出正相关状态: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强”“一般”以及“比较差”四个群体学生,“尽量沟通协商解决,沟通协商无效情况下毫不犹豫地选择法律途径”选项有效百分比依次下降; “首先沟通协商解决,同时积极寻求关系和资源支持,法律途径作为最后选项”有效百分比,自我评价“强”“一般” 以及“比较差”三个群体学生则非常接近,自我评价“非常强”群体学生最低。

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或者其他假冒伪劣商品,您会如何处理?

购物时买到过期食品或者其他假冒伪劣商品,1.1%的受访法学专业学生选择了完全放弃权利主张,18.0%的同学选择了有条件(“如果金额不大”)放弃权利;23.6%的同学选择向有关部门举报、57.3%的同学选择直接主张权利(退换并索赔)。“坚决找商家理论,要求退换并索赔”和“向有关部门举报”两选项有效百分比总计,受访法学专业学生比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稍高(高了4个百分点)。但是也有五分之一受访法学专业学生选择放弃权利主张,这不仅不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目标下对一般社会成员应有权利意识水平的期待,更不符合我们对于这些未来法律职业者应有自我权利保护与救济能力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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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与“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或者其他假冒伪劣商品,您会如何处理”交叉统计数据表明,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一样,受访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高低,与其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或者其他假冒伪劣商品时所表现出的维权意识之间也呈现出正相关状态: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强”“一般”和“比较差”的四个群体学生,“坚决找商家理论,要求退还并索赔”“向有关部门举报”两个选项有效百分比均依次下降,而选择放弃权利主张的占比依次升高。

如果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公正裁决,您会怎么办?

尽管有100.0%的同学选择了拒绝接受不公正的法律裁决,但是只有61.2%的同学采取的是理性而且合法的法律途径,31.5%的同学仍然选择“上访”途径处理, 3.4%同学选择了“忍气吞声”,7.3%的同学选择了非常的不理性——拒绝执行法律判决。由此可见,尽管100.0%的受访法学专业学生均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拒绝接受不公正的法律裁决,但是有四成学生缺乏理性、合法的权利救济渠道认知。另外,将该项交叉统计数据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相应数据进行比较,受访法学专业学生尽管没人选择“设法对抗,绝不执行,甚至报复做出不公正裁决的司法执法人员”,但是“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助,按法律程序捍卫公正”这一合理合法的正确选项有效百分比反而更低(少了4个百分点),选择“上访”途径处理的有效百分比更高(高了6个百分点)。结合受访法学专业学生总量偏少、低年级居多这一重要因素,总体上看,起码看不出作为未来法律职业者的法学专业学生,面对不公正法律裁决时所应有的更高水平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认知与能力。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如果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公正裁决,您会怎么办? 交叉表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与“如果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公正裁决,您会怎么办”交叉统计数据表明,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该项数据所呈现的结构状态不同的是,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水平高低,与其面对不公正法律裁决时采取处理方式所体现的自我权利保护与救济能力之间,在总体上没有呈现出合理相关性。“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助,按法律程序捍卫公正”选项有效百分比,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强”“一般”和“比较差”的三个群体学生反而依次升高,而自我评价“非常强”群体学生有效百分比比自我评价“比较差”群体学生还低了将近7个百分点。四个群体学生中选择“上访”解决模式的有效百分比比较接近。这一状况除了缘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总量偏少、低年级居多以外,还应当与其自身法律意识缺乏足够理性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知识支持有关。

您了解“法律援助”吗?

考虑到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总量偏少而且低年级居多,“知道且了解,懂得获取法律援助的条件和渠道”选项有效百分比只有33.1%,“只是听说过,不懂得具体怎样获取法律援助”选项有效百分比高达64.0%,“完全不清楚”有效百分比为2.8%,这一数据结构状态总体明显好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所以是可以理解的。当然,这也说明受访法学专业学生相关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亦属非常必要。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您了解“法律援助”吗? 交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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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与“您了解‘法律援助’吗”交叉统计数据表明,受访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自我状况评价高低,与其对法律援助这一权利救济机制的认知水平之间,总体上呈现一定的正相关状态: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强”“一般”和“比较差”四个群体学生,“知道且了解,懂得获取法律援助的条件和渠道”选项有效百分比依次下降。自我评价“强”“一般”和“比较差”三个群体学生,“只是听说过,不懂得具体怎样获取法律援助”选项有效百分比均比较高。这也足以说明,缺乏对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是限制和影响受访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原因,当然也是其缺乏足够权利认知和保护能力的重要原因。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您是否会购买来路不明的自行车、手机或其他物件? 交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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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与“您是否会购买来路不明的自行车、手机或其他物件”交叉统计数据表明,总体而言,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相关数据结构状态比较相似,受访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高低,与其对来路不明物件的购买意愿所表现出的权利保护能力水平之间,呈现出一定的正相关状态: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强”“一般”和“比较差”三个群体学生,“哪怕再喜欢、再便宜,没有原始发票或相关合法证明,就坚决不买”选项有效百分比依次下降。然而,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学生该选项有效百分比(48.0%)在四个群体中最低,而且四个群体学生该选项有效百分比均低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这同样再一次证明部分学生尽管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但实际上并非建立在法律知识足够理性认知基础上。另外,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强”“一般”和“比较差”四个群体学生,“对于实在是心仪物品,哪怕没有原始发票或相关合法证明,也会购买”选项有效百分比平均值高达 24.70%,四个群体学生“只要价格便宜,就会购买”选项有效百分比总体较低,有效百分比平均值为11.6%(其中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比较差”学生该选项有效百分比较高)。同样说明,在缺乏权利保护法律知识足够认知的情况下面对“来路不明”物件是否购买,“价格便宜”已经不是主要诱惑,是否“心仪”则更有直接影响力。

总体上看,受访法学专业本科生在权利的认知方面相对于受访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总体要稍好些,但也存在比较明显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学生的主体意识相对较强,渴望被尊重,乐于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学生对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和边界缺乏足够而具体认知,对他人权利及其与自身权利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之间相辅相成关系等也缺乏足够而必要的理解和认识,另外具体处理个人法律权利与相关道德事务之间关系等认识和能力也有不足,甚至还不同程度存在错误法理念,从而不仅使其权利认知等权利意识受到直接限制,也将严重影响到其作为未来法律职业者的成长和发展。另外,就受访法学专业学生而言,虽然也表现出强烈的权利要求与权利主张,但同样普遍缺乏基本的权利维护与救济能力,尤其是其积极、主动的权利认知和权利保护与救济能力相对更加有限。虽然受访法学专业学生总量偏少、低年级居多,但还是没有充分展示出作为未来法律职业者应有的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