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鲁巴特金学术略述(续)
苦氏此等学术,非惟为无政府主义之确证也,且足破现今学术之根据。盖现今世界之大恶,由于行强权而祟[1]人治。强权盛行之原因,则由赫氏等误解达氏之旨,以优胜劣败为公例,故强种欺凌弱种,惨虐频仍,视为分所应然。即一国之中,在上之人,亦挟其权位以凌贫弱,转目彼等为劣败。扰乱平和,蔑视公理,均赫需黎诸氏谓“惟争乃存”一语有以误之也。惟争乃存,故以能竞争为强。若明于苦氏互助之说,则竞争者恒劣败,互助者始生存,而强权可以渐弭矣。至于崇尚人治,则由伯伦知理诸人盛倡国家之学,以国家为有机体,以政府为国家机关,由是政府为国家中心,全国人民均受其支配。在上者利用其说,由是以干涉之名,行专制之实,人民权利,剥夺殆尽,则承认政府为中心之故也。若明于苦氏无中心之说,则政府机关可废,而人人可逃于人治之外矣。故现今世界之谬论,苦氏之说足以破之而有余。然苦氏之目的,不仅在于倡空理也,音意欲发达人类互助之感情,实行无中心之制,结合群力,以改造现今之社会。然欲改造新社会,必自破坏旧社会始,试述苦氏之主义如左。
彼谓人群之公例,即人道进化是。何谓进化?即由人生不幸乐进而至于较为幸乐。盖世间一切事物,未有不改变者。世界之中,无论若何建作,凡不利于进步者,皆富力为更革,以求适于民生。故为社会图进步,即为全数人民造较多幸福之谓也。而现今社会诸制度,腐败几达极点,阻碍生机,非加以猛进之改革,必不能拯人类于泥涂,故惟革命为最要。盖实行革命,破坏现今之组织,即所以促人类于进化也。
现今之组织,其有必当破坏者,就苦氏所言观之,其最要者有二端。
一、法律。苦氏之论法律也,首以法权为人道进化之阻力,以为古代以来,制人民者,不外奉公守法之一术。每增一律,则托为补救治安。不知法律本不足敬守,不过集录社会之习惯而成。当法律未兴之世,彼此以习惯相维持,互相亲睦,及社会分为贫富二级,富者制服贫民,乃取习惯之中有便于己者,作为法律,兼以刑法骇众民。故法律之取意,在于便于少数人民,于众民则无益有损。且一切法律其大别不过三门:
(一)保护产业。保护产业之律,非保护个人对于社会应得之权利也,(一切社会中事,皆工人作成,而工人不得享受之。如织者仍寒、耕者仍饥是。)乃保护资本家之产业,而助之劫掠细民,其不平莫甚焉。
(二)保护政府。无论若何政府,所行法律均不外维持在上者之私利,如贵族、宗教家之属是也,实则无一适宜者。
(三)保护人民。保护人民之律,不曰惩罚,则曰警众,所以施罚于害民之人也。然害人或因报复,或因困穷,兹则不计其原因,而惟案律以惩之,奚有益哉?
法律之有害无益既若此,故人道进化,必由有法律之时代,进而至于无法律之时代。观现今各国,暴动之事日众,此均人民之不欲敬守法律者也。故知无法律之时期将至。
附注:苦氏《无政府主义之哲学》亦痛斥法律,谓巡查、侦探日众,则杀人窃盗之事多,故裁判官实残忍之尤,侦探乃多数之警犬。监狱者,犯罪之大学也;裁判所者,凶暴之小学校也。又谓今日之社会,不外权力之支配及强力之制裁,实则堕落人类之美善,而诱之于罪恶。其嫉视法律有若此。
二、财产。苦氏之论资本私有制度也,以为生产之机关,悉为资本家所占,致多数之民陷于劳力卖买之奴隶制度,此与布鲁东、马尔克斯无异者也。然彼于马氏之社会主义,亦痛加排斥。所论赁银制度,略谓今之主张集产主义者,亦宣言废止私有财产,然所定赁银之制,或依各人之功劳而定,或依劳动之时间而定,均未为尽善。又所作《无政府主义之哲学》,亦痛斥集产制度,以为集产制度既行,不过以国家为代个人握经济之权。多数劳动者,昔为个人奴隶者,今一易而为国家之奴隶,其监督之严,或增一层之惨酷,故凡认国家之组织而归此支配力于中心者,均吾人所反对。而吾人之所主张,则否认国家之组织,而图自由联合之社会生活也。苦氏之言如此,故于布氏集产论而外,发明共产说。其重要之旨,则谓欲行此制度,必全废资本私有制度,解放劳动者,易为共同生活之组织。凡生产之物,均为一般社会之自由使用。又谓生产之物,非一人所有,乃全体所有。故物为众人之物,当以相扶相助之精神,互相供给,而众人之使用,又当共同一致。被以一言,则凡物为众人之所有是也,故与集产之论不同。
苦氏于此二说外,兼言废宗教之道德。此谊知之者众,故不复征引,惟引此二说。
附记
此即所谓无政府及共产之说也,而其所持之理论,则悉以无中心之说为根据。约而言之,则破坏现今社会后,凡人类之中,悉以互相扶助之感情,为共同生产之组织,以成自由结合之社会而已。然苦氏之创为此论,非仅以臆见测之也。彼既以物类之互助证明此说,又征引历史及现今之事实以为证。
一、征引历史。《无政府主义之哲学》曰:“人类之初,实由社会生活而来,而国家之组织,则远在其后。今人徒知国家之组织,岂知国家未组织之前,人类之中,已经数千年社会之生活乎?试观希腊、罗马,当马其顿帝国、拉丁帝国未建之前,已有社会。即近世欧洲诸国家,素以中央集权著闻,然皆十六世纪之初所建设,其先则自治社会也。自治社会兴于欧洲中世纪,自九世纪始,迄十五世纪而终。今自由都市之组织,法兰西书中,犹有详言其制者。至于村落同盟、都市同盟,当时亦盛行其制。至近世之国家发生,以帝王之权力与教会之权力相联合,破坏自治社会,没收其共有之土地,由是自治社会遂绝灭。是人类自由结合,中古以前,固不乏其事实也。”(https://www.daowen.com)
二、征引现今之事实。《无政府主义之哲学》曰:“今西欧人民,渐获自由结社之权利。近三四十年中,此风通行于列国。凡学术、教育、产业、商业、美术、文学等事,均各结团体,为共通之联结。今且越其国境,扩为万国之联合。是知自治社会,已潜蓄扩张之势力,使再为进步,必以此制代现今之国家。”又发《自由合意》说曰(此篇多以现今之社会,以证明无政府之现象。):“今欧洲铁道共二十八万楷罗米突遍达四方,停留乘换,至为便利,各线互相联结,货物互相运转,此乃合数百会社之布设而成者也。然此数百会社之联合,均以自由合意为基,以书信交换提案,乃契约而非法律也。援此而推,则万事均由契约而成。又数百会社,何以得占有铁道?则以多数劳动者认此为共通利益之事,合意而成此役。由此而推,则凡社会之事,可依劳动者之团体,共同营业,不必赖有政府也。”
苦氏所持之说如是,故欲以自由集合之团体代现今之国家政府,以共产之制代现今财产私有之制。至其学术,则直以无政府主义为名,以为无政府乃无强权,非扰乱之谓。又谓无政府之名谊,乃反对今世之劣秩序,而求人生最光美之幸福。合而观之,可以知苦氏之说与空谈之说不同矣。
要而论之,苦氏自由集合之说,以物类互相扶助为根据,固属至精之理。试即中国之制言之,各省之会党,以及乡僻所行各宗教,均隐寓共产制度,惟有首领及教主之阶级耳。若去此阶级,则苦氏希望之制度,固未尝不可施行。惟苦氏所言结社之制,或易为中流社会所利用,如今日商界、学界、军界、实业界,其实权所在,仍属于绅士、富民,而彼恒以团体之空名,攫取利权,以欺贫弱。若以苦氏之说自饰,则其弊不堪言喻矣。故苦氏之说,乃改造社会后所行之制,或设立此制为破坏社会之预备。若于现今社会,不知行破坏之方,徒以自由结合之名,为结党营私之助,则苦氏所不取也。故特辨之于此。
现今反对苦氏之说者,或取杜尔斯特消极说,或取斯撤纳尔个人说。盖苦氏主文明进步,异于杜氏之消极;苦氏言无政府归于自由结合,异于斯氏个人无政府之说也。以鄙意观之,则处现今有政府之世,阶级社会,利用物质之文明,以掠夺平民之权利,则文明适为害民之具,不若用杜氏之说。然政府及阶级社会果能废灭,则文明当力求进步。盖物质文明日进,则人民愈便利。民性惟便利是趋,未有舍积极而主消极者。故杜氏之说,用之有政府之世,足以利民;苦氏之说,则用之无政府之世,足以便民。若斯氏之说,则较苦氏为尤高,然近今之人民,决无此程度。盖近今之民,决不能舍群而独立,故无政府之后,惟苦氏自由集合之说,最为适宜。异日物质文明,倍为进步,或一切事物可以自为自用,则斯氏之说或有实行之一日。是斯氏所理想之世界,乃较苦氏所理想之社会尤为进步者也。必先行苦氏之说,然后斯氏所理想者,乃得渐次而呈,不得以斯氏之说,斥苦氏之说也。鄙见若此,故因论苦氏学术并及之。








[1]祟,当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