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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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达


第一篇 因格尔斯学说

因格尔斯(Eriederick Engels)所著,书名《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原》(Origin of the Family、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其推论家族之起源,援引历史,以为此等之制均由视妇女为财产。其中复有论财婚一节,约谓今之结婚均由金钱。试摘译其意如左。

今日结婚之状况,计有二种。旧教之国仍沿旧习,择配之权操于父母,故其自然之结果,即失其一夫一妇制而互染淫风,如男恒蓄妾,女恒奸通是也。新教之国,则中流子弟择妻较为自由。然此等婚姻,非含几多之恋爱也,故恒因财产而起。且新教喜以伪善自饰,故奸通蓄妾之行亦较旧教国为鲜。然此不过形式上之夫妇耳。至其幸福,则较之未结婚以前,固靡有所加。盖新教国民,其忌嫉心最富,故以一夫一妇制为良,及所遇难堪,则互相慰藉。其夫妇之乐,不过如斯耳。

此等二种之结婚,恒验之于小说。旧教代表,法之小说是也;新教代表,德之小说是也。二种小说,亦各殊异。故法之小说,德人狭量者读之,斥为不伦;德之小说,法国中流社会亦斥为干燥鲜趣旨。特近日以来,伯林于蓄妾奸通之事,亦不复怯于著笔。盖此等事实,亦久为该地所重矣。

婚姻者,其周围恒受抑制者也。观其习俗,则不啻卖淫之男女耳。其与娼妇相异者,则以彼犹商品恒由时间以定其卖身之金。此则与奴隶相同,乃永卖其身者也。

一夫一妇之制,其男子之权力,均由保护财产相续法而起者也。一切之根基约束,均生于此。

保护男子权力之民法,唯行于富裕之阶级耳,至于下流阶级,则不适用。盖以劳动者之贫困,对于其妻之关系,殆若无兴趣者然。且近世大工场林立,女子亦出谋职业,舍家室而趋工场。故下流阶级,男子之权力几全堕于地,不过沿一夫一妇制之旧习,仍恒以暴行施于女子耳。

因此之故,故下流阶级之家族,其严正之一夫一妇制久不复存。其伴之而生者,则为蓄妾奸通之行。盖妇人于实际之上,已早得离别之权利也。故伉俪不和,宁相离异。是则下流阶级,于言谈上之一夫一妇制,已失其历史之意味矣。(https://www.daowen.com)

法律家或曰:“若立法进步,则妇人境遇,可减其悲惨。”如今日民法之制,结婚虽由法律上认定,然先于两者之间,互立承诺之契约。又夫妇之关系,其权利义务,亦立于同等之地。然此等条件,不过理论上之强制耳,未尽满妇人之望也。盖此等事实,亦犹佣主、被庸人之间,其劳动契约,由表面观之,亦由两者之相愿而成。然其所为相愿者,不过法律纸上对等之文耳。实则因阶级之高下,一为有权力者,一为受压服者,此两者之关系,其实际均由经济,与法律固无涉也。质而言之,则两者之间,必有一抛弃权利者。若依契约上之条件,则两者均有同等之权利,背其实矣。盖依经济上之地位,凡劳动者均弃其平等之权,此固非法律所与闻也。

今之结婚亦犹是耳。虽有最进步之法律,以表示形式上两者之合意,然其生活之状态如何,固非法律家所知也。故仅由简单之法律,以证明其两者之合意,其合意之证,果何在乎?

现今以法国法律为基之国,以及德意志诸邦,凡两亲之财产,必由其子承袭,决不能夺其相续权,故其子结婚,必当得父母之同意。若以英国法律为基之国,其子结婚,依法律上之资格,虽需得父母之同意,然父母所有之财产,可自由分给他人,不必尽归其子,故英、美各国较之法、德诸国,其结婚之权亦较为自由也。

以上所言,均因氏所论财婚之弊也。彼以今之结婚均由财产,故由法律上言之,虽结婚由于男女间之契约,实则均由经济之关系而生耳,无异雇主之于工人也。观于彼说,则女子欲求解放,必自经济革命始,彰彰明矣。编者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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