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内部的教徒:争端的平息

一 宗族内部的教徒:争端的平息

在中国南方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的宗族是典型的主要社会组织。宗族制定族规,并要求所有族人遵守,以此来稳固乡村生活。几乎没有空间容许族人在道德和行为上越轨。从下列案例中可以看到宗族内部教徒与教外人之间的交往、由此产生的矛盾、对这些矛盾所持的不同态度,以及涉案双方的处理办法。在第一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个大宗族和强悍的族长是怎样对付一名不守规矩的教徒族人。与之相反,第二个案例则表明一个弱小的宗族如何与一个不服管教的教徒族人苦苦斗争。案例三揭示了某些家族在是否告到公堂的问题上犹豫不决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以及一位教徒如何钻族规和村规的空子。最后一个案例发生在19世纪末,是关于信教族人与教外族人之间的房产之争的,最后酿成了血案。

(一) 教徒挑战宗族权威:新昌县晏氏族人,1868—1869年

晏氏宗族有400余户人家,分布于新昌县新安乡一带。除了一般大宗族常见的矛盾外,晏氏宗族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教徒晏秉彝,他在当地算得上一个人物。由于很多人指名道姓告他的状,全族对他采取了正式行动。晏秉彝屡次投案新昌知县和瑞州知府,请求调查讯断(8) ,府县官员未予理会。于是晏求助于罗安当神父。(9) 在这位法国传教士的帮助下,晏秉彝顺利将自己的案子并附21件案卷于1869年3月直呈总理衙门。总理衙门即敕江西巡抚调查核办。(10) 后来南昌知府的报告、晏氏族人的供词及其他地方材料,给了我们一个难得的机会,来近距离看待这场宗族内部的纷争。

晏秉彝本人是否务农不太清楚,但他的财富和耕田密切相关。(11) 他家境殷实,1857年,捐了个“职员”。这一头衔使他在当地具有很高的威望、势力和一点点特权。1852至1864年的太平军叛乱破坏了江西的大部,但对他正在增长的财富几乎没有影响。19世纪60年代末,他已经是位虽然年长但十分活跃的地主、放债人和商人兼牙人——属于有权有势的地方精英之列,尽管是最低一级。晏和全家在1868年2月入教,成为天主教徒。(12) 他们的入教时间后来成为本案的重点。

从三位有功名的晏氏族人供词中,我们看到晏秉彝种种不端行为。例如,1836年晏秉彝因窝贼收赃而赔钱给族里,1859年再犯。(13) 更有意思的是在1867年底发生的一些事。农历十二月,晏秉彝之子将邻居王照凤家养的一头猪捉来宰杀。王上门索还不成,投诉至晏氏族长晏元舌,后者让晏秉彝赔四吊钱给王,晏拒不付给。(14)

接着,族亲晏较敦告状。他曾为晏秉彝雇工,1867年因娶妻用钱,向晏秉彝借二十五吊钱,三分利息,把田契作抵押。当年十二月本息还清后,晏秉彝扣着田契不还,想敲诈更多的钱。晏较敦称:“小的情急,就投族理处。”(15)

最后是晏秉彝自己家里出了问题。他儿子死后,寡媳仍留在晏家。晏秉彝不顾寡妇守节的儒家传统,逼她再嫁。媳妇不愿,他就经常打骂。媳妇的母亲在1868年正月将此事告知晏氏宗族处理。(16)

3月18日,晏氏族众开祠公议。(17) 晏较敦称,他在说到自己的房契问题时,“小的一时气愤,就把晏秉彝平日为人不端偷窃各事抖了出来”(18) 。晏较敦揭露晏秉彝曾从别人家里偷走柴火、石灰和烟苗。根据他所说的一切,以及王照凤和寡媳之母的投诉,晏氏宗族对晏秉彝作出如下处理:(1) 还晏较敦田契;(2) 赔偿王照凤猪钱;(3) 分田给寡媳生活,允许她携带衣物私房回娘家住。(19) 晏姓人都在商讨是否该对晏秉彝动用家法,也就是体罚。(20) 然而,考虑到晏秉彝年事已高且知悔求饶,就没有对他进行体罚。晏秉彝答应罚钱一百吊,并写下改悔书称不再犯,族里放过了他。(21)

晏氏宗族处理了晏秉彝的一些事,但并未就此结束。乡绅告诉族里,他还欠兴贤堂供奉其祖父神牌的香火钱。(22) 晏氏族人再次开祠商议,决定下次乘族里卖庄谷时,把晏秉彝存在庄仓的谷子一并卖掉一些,用来还清他的欠费。6月28日,晏氏族人卖掉了晏秉彝的82石(一石约等于133镑)谷子,卖得六十四吊钱,正好还清兴贤堂的欠债。(23) 此外,晏氏族人挂念寡媳的安置,8月7日,十余名族人到晏秉彝家,帮她把衣物器什搬回娘家。(24)

晏秉彝对这些事的陈述则完全相反。他说,他在1868年2月28日入天主教时就遭宗族反对,因为这意味着他将不再崇拜祖先。而且,他声称族里认为一个有官衔的男人入天主教不合适,因为这样,其他族人就会效仿,步其后尘。(25) 同为宗族显贵的贡生晏善卿和其他人希望凭着他们的身份反对和处罚那些入了教的族人。(26) 3月18日,他们让族人把晏秉彝带到祠堂里来。据晏称,他们强迫他招供,并写下他和他的子孙都是“为邪匪煽惑,误入邪教……嗣后如敢再踏其中,情愿将名下产业,尽行充公”(27) 。然后,族里罚晏交纳一百吊钱,直到他答应在两个月内付清,他们才放了他。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晏秉彝要等两个月后才把状纸呈交新昌知县。在6月8日以及后来递交的状纸中,他强调就是因为他入了天主教,才遭到族人用棍棒迫害。对晏秉彝来说,解决方法很简单:县府应该把为首的晏善卿抓起来,开堂审讯。(28) 尽管知县在晏第一次上告时就派人前去调查,但他没有抓人,也没有开堂审讯。(29) 晏秉彝向县府告状未果,又在6月19日告到瑞州府。(30) 晏称,知县没有按照知府的要求去做调查,正是官场的这种敷衍态度助长了晏氏“族恶”为所欲为,所以才导致6月28日晏氏族人卖了他的82石谷子,并将卖谷所得的钱全部卷走,还张榜将他的田划出族外;8月7日,他们闯进晏家,偷走他的钱物;10月28日又霸占了他收割回来的糯米和豆子。(31)

“为官吏受贿,纵抢不休。”晏秉彝申辩道。(32) 他认为族里已经买通了县衙,以阻止知府下令调查。晏说他不想玩这个游戏,“挥金”给衙门的人。他称知县曾当面对他说:

一非晏姓(族)长,二非晏姓斯文……此事若非交银一千两,万不能理。南北二京,任凭出控,莫奈现何?(33)

署南昌知府调查过各项指控之后,开堂审理。他判定,晏氏宗族既没有因为晏是天主教徒而迫害他,也没有对他实施抢劫。实在是因为许多人都向族里告发晏秉彝行为不端,他们才不得不这么做。“开祠公议,本属该乡祠规。”署理知府如是说,“而为束族人子弟为匪起见,并无不合”。因此,族里强迫晏秉彝写下答应改过自新的改悔书以及对他的罚款,都是合理的防范手段。(34)

然而署理知府想让晏氏族人之间重归和好,于是免除了族里对晏秉彝的罚款,承认他的天主教信仰以及不用祭祀祖先。晏秉彝可以向兴贤寺讨回那笔香火钱,但是如果他讨回这笔钱,其祖父的牌位就要从庙里移出。最后,知府称不得以宗教为借口告状,并明令晏秉彝不得再以入教为由,滋事生端。(35)

我们从此案中看到宗族是如何操作司法程序的。据乡绅道:

新昌地方无论绅士庶民,一经被人指瑕投族,必要开祠鸣鼓,集众公议,分别轻重,当于祖先,或责或罚,原为惊戒族人不敢为匪起见。(36)

这段文字描述了宗族在乡村事务中的地位,从晏族对族人晏秉彝的处置方式可以得到证明。王照凤告晏秉彝,不到王氏宗族,也不到县衙,而是告到对晏可以施加权威的那些人前,这一点也颇值得一提。无论是平头百姓王照凤、晏较敦和寡媳之母,还是合县绅士,对待他们的指控,晏氏宗族都一视同仁,进行公议。显然,原告和被告的社会地位对处理事件的过程并无影响。

对宗族决议的执行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社会地位和权力。例如,晏秉彝一开始对族长要他赔偿王照凤猪钱一议置之不理。他很可能倚仗自己年纪大、家中富足且拥有“职员”头衔,对族长和族内其他头面人物的决定嗤之以鼻。但是,全族的集体反对很快改变了权力的平衡。晏秉彝入教是“希图挟抵”宗族即将对他采取的行动。(37) 晏的策略是利用天主教来和族人对抗,从他的入教时间、他后来称这些事件属于宗教迫害,以及他利用传教士回避地方官来看,这个用心一目了然。晏氏族人提到了一点,称晏秉彝并非本地唯一的天主教徒,却是唯一状告受到侵害的教徒。(38)

这一点非常重要,在《教务教案档》中确实没有显示这个地区当时发生过其他案件,这就证明新昌县的其他教徒和教外的邻里之间相处和睦。这点至关重要,并且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晏与其宗族和邻里的纠纷并不是由于他入教引起的,而是他自己买卖不仁、家庭不睦和个人行为不检点造成的。这个案子再次说明,像晏秉彝这样的天主教徒仍是宗族的一份子,仍需受宗族管诫。

(二) 浮梁县胡宅村的天主教徒与一块功德碑引起的冲突,1873—1876年

驰名世界的景德镇古窑位于浮梁县城附近,皇帝用的就是这里生产的瓷器。(39) 天主教传教士在这一地区的活动历史悠久。(40) 教徒在不同时期修建了几座教堂和礼拜堂,在离景德镇不远的胡宅就有一座。尽管该村并不像它的名字所示,是由一个单姓宗族组成的,但胡姓在此地是大族,而且胡氏各房掌管着公有财产。但是,不断的分家削弱了胡氏宗族的力量。(41) 从始于1873年的冲突中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这一点。

胡拔一是某房族长,也是一位很有势力的天主教徒,1872年7月,他将该族曾经用做祠堂的一座房屋卖给另一房的族人。(42) 买主后来又把房屋卖给本房的一名监生胡汶萍。(43) 1873年2月初,胡汶萍将胡拔一的远祖早年挂在屋内的一块匾额取下。显然,胡拔一信奉基督教并没有影响到他对祖先的崇拜,他认为胡汶萍这样做放肆轻侮,要求对方赔钱一百吊。一个月后,胡拔一和另外五名教徒想了结此事,就到胡汶萍家连日吵闹,最后胡汶萍同意罚钱三百余吊。(44)

1873年4月20日,胡拔一在街上碰见胡汶萍,斥其要到县衙控告,扭住他的胳膊,把他拉到教堂去受罚。胡汶萍挣脱逃开,胡拔一紧追不舍,抓住后用刀将他划伤。胡汶萍再次逃走,当他回到家时,浑身青紫。(45) 稍后,胡汶萍带着胞侄来到胡拔一家,在房前破口大骂,冷不防胡拔一拿着刀从家里冲出来。殴打时胡汶萍从胡拔一手里夺过刀子,猛刺数刀。一位旁人劝住了架,可是为时已晚,胡拔一已经死了。(46)

胡拔一的几个同服兄弟立即报给地保(县衙在地方上的负责人)胡沅佶,经验尸认定上面带有刀伤。(47) 在去县府投案的路上,一行人被教徒黄万清拦下。黄万清是胡拔一以前的学医师傅,他提出与其让胡汶萍受罚,不如让他出钱私了,并威胁谁敢报官,就带当地教徒前去滋闹。(48) 地保和族兄弟只好答应。经过两位胡姓族人(都是监生)做中,胡汶萍付给黄一百三十吊钱,并写下欠条,日后再付三百八十吊。(49) 此外,胡汶萍还同意赔一笔钱,作为胡拔一的遗产。(50)

这件事算是暂时平息。但是谁也没料到教徒何鹏飞,也是上述事件的目击者,到了九江,把整件事告诉了神父李郁清。李神父带着两位分堂教长和景德镇教堂的几位教徒,跟何鹏飞一起回到胡宅。(51) 据地保供称,5月15日,李神父召令他和胡拔一的一位堂兄,并另外两位监生做中。李神父称,黄万清无权要求抚恤费,且黄已答应退还余钱,并交出欠条。(52) 这位神父饬令胡汶萍直接向他赔银三百两作为抚恤费。经过讨价还价,赔偿的数目降低了一些,胡汶萍还同意每年给村里的教堂一笔年金。(53) 如果上述属实,那么李神父和黄万清一样,都成功地利用了地方惧讼的特点。胡汶萍一定是这样想的:付给神父一笔钱,总比拿钱去填衙门那个无底洞要好。

关于此案上百页的官府报告和供词中,并未提及此事最终是如何让地方官员知晓的。奇怪的是,法国对此事居然也一反常态地缄口不言。浮梁知县、几位署理知县、饶州知府和南昌的官员,依次查阅此案卷宗,将案件的来龙去脉仔仔细细调查了一遍。到1873年10月份,除了李郁清神父和几位无关紧要的小人物之外,衙役拘捕了这幕戏中的所有角色。知县审问了胡汶萍、黄万清、两名监生、一名有某种官衔的人,以及另外几个人。他们的供词提供了详细案情。到1876年官府结案时,这些人均受严惩。(54)

虽然部分案情不甚明了,但有一点却是显而易见——胡氏宗族缺乏团结有力的领导。我们看见两大房派之间的激烈冲突:一支以教徒胡拔一为首,另一支以教外人胡汶萍为首。房产交易不是本案的中心,也不可能是两房之间仅有的一次来往,他们一定还存在案卷未提及的其他交易往来和社会关系。仅凭取下胡拔一祖先的匾额一事不可能激起两边怨忿,引起后来的武力冲突;两房之间一定还有别的积怨。胡拔一如此看重匾额或许表明,他还在继续崇拜祖先,也就是说他仍然保持着某些重要的文化传统;加上他与族人照常来往,因此仍是村庄的一份子。值得注意的是,天主教本身并未引发冲突,是习教之徒让事态变得复杂。

(三) 惧讼使一位教徒恶棍横行乡里,丰城县,1878—1879年

秀才埠位于丰城县偏僻地方,有一个很小的地方教会和一座教堂。乡民龚篙仔,四十五六岁,带着两个孩子住在附近一个村子里。龚篙仔有点像个痞子,他自己供称,“小的入教多年,平日遇事生非,人都不敢计较”(55) 。这话说明龚篙仔认为是教徒身份保护了他,但他是否因身为教徒而肆意妄为,我们还不太清楚。龚篙仔涉嫌两起互不干涉的勒索案,正因为一些人面对勒索态度十分软弱,才使他有此一说;这两起案子也使我们认识到乡民对待诉讼的态度,从而间接地看出他们对待宗教身份的态度。

当地人把聂姓村后面的山地视为公产。山上葬有聂姓祖坟,坟地左右种上松树,并立禁碑不许砍伐。1878年1月27日晚,胡有贵砍了四棵松树运到山下。次日早上聂间八碰巧路过,认出这些树。得知胡从坟地砍树,聂揪扭不放,要让聂氏宗族罚他。龚篙仔正好碰见二人,见自己的邻居兼朋友胡有贵处境不妙,就劝聂放了他。聂离开时声称会叫族人来评理。

龚篙仔供称,他以为聂间八有钱,人又懦弱可欺,遂心生贪念,准备敲聂一竹杠。他和胡有贵来到聂家后,反咬一口,称聂砍了几棵树,被胡发现了。他威胁聂:“如不出钱赔偿,定要告官拘究……”被吓坏了的聂间八乖乖交给龚篙仔八十九吊钱。龚给胡十九吊,其余的揣进自己的口袋。(56)

另一件勒索案发生在1878年2月。龚篙仔的三堂弟龚力四给当地一个叫龚有三的人交钱作抵,暂借他一把劈柴火的斧头用。龚有三想拿回斧头,但不还抵押款。两人为此多次争吵。后来,龚有三把钱还给龚力四,后者也把斧头还给了他。(57)

3月6日,龚力四病故,其胞兄为其下葬。龚篙仔跟这位长兄商量讹钱,因“龚有三有钱怕事”(58) 。这位长兄不想跟他一起干,于是龚篙仔一个人去了龚有三家,假说龚有三因柴斧事令龚力四气愤猝死。他还说他已经偷偷塞钱给长兄,让他悄悄把龚力四埋了,不让县衙知道。龚篙仔把话说到一定份上,才道出真正目的:“如不给钱使用,小的就报官验究……”这一招果然奏效。龚有三“吓逼畏累”,给了他四十六吊钱,了结此事。

丰城知县对这些事有所耳闻。(59) 派兵役前往拘拿龚蒿仔,他很快逃走了。聂间八就到县城把事情原原本本告诉知县。龚篙仔潜逃在外,直到1879年7月13日才被兵役抓获。胡有贵却没有被拘。地方官府审讯了五次(60) ,最后判龚篙仔杖一百,罚三年苦役。由于当地保甲首领既未阻止龚篙仔,也没有报告他的恶行,官府革了他们的役。(61) 尽管聂间八和龚有三也没有报官,知县却没有惩罚他们,他下令把查到的属于两人的东西全部返还给他们。(62)

龚篙仔认为两位受害人虽然有钱,但性格软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两人的选择。首先,假如他们一开始就投处族中或村里耆老,事实上聂间八的确声称要把砍树的事告诉族里评理,但他后来什么也没做,龚有三也没有利用宗族的力量对付龚篙仔。要么族长也惧怕龚篙仔,无能为力,要么未发现勒索一事,否则无法解释宗族为什么没有采取行动。

其次,聂、龚两人还有个选择就是告官,但似乎没有人愿意投诸县府或者为证实龚篙仔的威胁之辞而到县府走一趟。(63) 龚篙仔之所以敢威胁人,是因为他本来就是一个地痞,而不是因为他的宗教身份,这一点谁都没有提到。何况,并没有传教士插手这件事,或向地方官员施压,或庇护龚篙仔不受罚。本案唯一体现出的宗教意味仅仅在于,它表明教徒龚篙仔在地方社会仍然是个活跃分子,尽管他的行为为人所不齿。事实上,龚篙仔心里明白,而笔者也不妨大胆认为,受害者通常是不愿见官的。把事情闹上公堂意味着要和贪婪的衙役打交道,要付出远远超出法律之外的费用。(64) 这点正合龚篙仔之意,因为付点钱给他比去衙门便宜得多,而且简单得多。聂间八和龚有三虽然什么错事也没做,但他们付得起被敲诈的钱,也宁愿这么做。最后,官府对龚篙仔的严惩也说明,包括教徒在内的任何人仍然是本地的一份子,不能无法无天。

(四) 永新县洋江村房产被毁的赔偿,1897年

这个乡村案例进一步表明,教徒与教外人之间的日常往来会引起各种矛盾,但是通常可以通过族人关系得到解决,大家共享村里和睦之好。1897年初,教徒刘绿阶侵占了洋江村原属于刘氏宗族的一块地,这块地就在该族祠堂门前。刘氏宗族认为他占有这块地名不正言不顺,不过档案中未提及刘氏族人希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双方谈判最后破裂,刘氏族人对刘绿阶十分恼怒,毁坏了他的房子和私产。随后刘绿阶将此事闹到宗族之外,请顾其卫(Jules⁃Auguste Coqset)主教和吉安教会出面。(65)

主教插手干预此事,向官府告状。永新知县调查后,传唤族中耆老刘润九和其他族人到堂听讯。从他们的供词中,知县判断这起冲突并不严重,并非不可调解。于是他将房子的归属交给刘氏宗族来裁决。知县判决宗族赔偿刘绿阶的损失,并给其中一位毁坏房子的族人戴枷,如此方才安慰了主教和刘绿阶。刘绿阶和刘氏宗族同意按地方绅耆的决定,重归和好。(66)

永新知县确认此案是宗族内部问题,事实也的确如此。土地为谁所有,被谁占用,这个问题促使刘绿阶直接挑战宗族的权威。刘绿阶是位天主教徒,他很清楚教会可以保护他不受宗族所迫,并保护他从族里谋取到的利益。他只是在冲突演变成武力之后才这样做的。而且,值得称道的是,当刘寻求主教的帮助时,他没有说是宗教歧视或宗教冲突,这点十分关键。首先,它表明刘绿阶和其他教徒长期以来在村子里相安无事。其次,刘绿阶没有说假话,他让外人——即主教和县官——所做的调查及其干涉保持在最低限度。如果村子要想迅速在表面上恢复宁静,这一点至关重要。从双方都愿意重归和好可以看出,这也是他们都非常愿意看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