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的基督徒和治安问题

二 乡村的基督徒和治安问题

上述案例中,江西大城市的官员与地方精英之间关系紧张,在对待教士教民问题上甚至互相对立,但这些大城市的绅士却未必就此组织一场反教群众运动。然而在小县城镇、集市、村庄和乡间,涉及教民的地方控制与地方治安问题同样棘手,其严重性丝毫不逊于城市。那么在这些地区,事态又是如何发展的呢?

从乡村的案例我们同样可以看出:官员,有时包括绅士在内,试图宽大处理一些特殊的治安问题,以稳定地方局势。教徒在这些案例中的表现,很难一言以蔽之。例如,在某个县,天主教徒拒绝参加镇压邪教的团练;而在另一个县,一支由教徒领导的地方团练却在镇压邪教活动。因此,清政府官员无法确定教徒在政治上是否可靠,或者对此表现得忧心忡忡,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况且教徒拒绝登记保甲,很容易使他们遭到怀疑或卷入其他纠纷。下列案件将带领我们深入乡村,让我们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待治安问题是怎样影响地方天主教徒生活的。

(一) 对一位信教的团练首事的怀疑,南康县,1869年

1869年4月,安理格(Jean⁃Henri Baldus)主教致函饶九道,称位于江西南部的南康县知县指教民为斋匪,拘拿两名在当地有重要地位的教徒:陈远猷和王秀科,残扰教徒。当地的教外人还偷窃教堂的建筑材料,并在城门张贴诽谤天主教的揭帖,抓捕一名传教士,悬银五十两。衙役们“遍处差拿勒索[教徒]”(125) 。巡府接到这些指控,迅即饬令地方官员查实。

据南康知县沈恩华询问,团练局绅指认陈远猷及其侄子陈锦心两位生员都是斋匪,参与了秘密活动。知县几次传唤二人问话,拒不认错。沈知县认为二人在利用生员的身份特权为自己开脱。于是奏请两江总督准其革除二人功名,以便名正言顺地审讯。(126) 两江总督同意后,沈知县命衙役传唤二陈。对待另一位身份较高的教徒——王秀科(他拥有监生功名),沈知县也是这样处理的。

与此同时,省府官员委派王明凡(一位候补知县)与沈知县同审此案。两位官员开堂审讯二陈。陈远猷招供他和全家自祖父以来,历年信奉天主教。1856年县城东北39里外的小镇潭口斋匪作乱时,各乡设局团练抵抗,要求陈氏所在的甲(一甲大约100户)参加团练局。(127) 陈认为他拒入团练导致全家遭人痛恨;而且因为他的兄弟教习家里后生子弟拳棒,其实这只是一门武艺而已,人们怀疑他们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并向知县告发。陈镜心的供词也大致如此。(128)

王秀科也是第三代教徒,他也证实二陈对潭口斋匪的回忆。然而,与陈氏一家不愿与地方防御力量合作的态度正好相反,他在团练局里担任首事,并利用这一职权在家里囤藏了许多军器旗帜。1868年,官府命王交还兵器,但他事隔一年仍未上交。

官府调查发现,陈家数年习武和王家私藏兵器,令周围不信教的居民疑惧。人们向知县告发后,陈远猷则反称知县不问青红皂白抓捕教徒,而且衙役还偷窃并毁坏家产,正是这项指控引起了传教士的关注和干预。但二陈和王秀科后来还是承认了自己是诬告。沈知县和王知县命二陈停止习武,并没收了王的私藏兵器。他们结案时称,陈远猷、陈锦心和王秀科都不是斋匪,但他们必须受监督,如果安守本分,就可以恢复功名。

我们从这个案例可以推测当时地方社会和地方政府的几个事实。首先,太平军和其他小股叛军威胁到乡村社会时,南康县和其他许多县一样,是地方精英在领导地方防御力量。孔飞力指出,保甲是江西北部地方军事化的组织单位。其实在江西南部也是如此。但是,在南康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局面,一方面南康团练局的首领无法招募陈远猷所在的保甲,而另一方面王秀科作为团练局首事,负责维护地方安全。虽然王秀科是一名地方领袖,而且拥有用钱捐来的一个功名,在地方上有权有势,但却因为在家私藏兵器而被指控,引起“阖县”的不信任。(129)

官府要想平衡这种局面似乎不太可能,实际上在本案中主张调查王秀科的就是团练局里的其他首领。虽然我不知道这一地区其他首领的势力如何,但我相信这个案例是缘于地方力量对比的演变,而由于王的对手们未能拥有足够控制王的武器和权势,使这一力量对比演变得更加复杂。于是,团练局的首领们只好向知县求助。知县传唤二陈和王秀科到公堂听审后,这三人起初想以功名特权为自己开脱,接着又谎称自己和其他教徒一样,皆因信教而受官府欺压。主教对这些谎言深信不疑,而事实上我并没有发现有任何材料表明当地官绅举动致使大规模迫害教徒。主教所说的宗教问题其实并不存在,但是他的这一说法却使人们忽视了一个事实,即:王秀科早前曾是维护法纪的首领。

(二) 保甲的复兴和教徒的回应,崇仁县,1872—1874年

1873年3月13日,北京法国公使馆的一位翻译私下将一封江西传教士的信转给总理衙门。这些传教士提到距崇仁县城东北60里的一个市镇——秋溪,有可能发生了大规模频繁的迫害教徒事件。据罗安当神父和傅儒翰神父称,秋溪于1872年2月建起一座教堂后,以当地一个叫汪波的人为首的地方绅士誓将当地教徒斩草除根,并且约定日子要拆毁教堂。幸好抚州知府及时出面干预,才未得逞。此后,为了和神父一争高下,汪波私设团练,制造独木舟,铸造枪炮兵器来对付当地教徒。信中还提到,知县用官轿抬汪波到四个山村团练局巡查,聚众反教。期间抢劫勒索、欠租欠债口角不断,但地方官员对教徒的控诉不理不睬。罗神父声称,这段时间是秋溪教徒的多事之秋。冲突在1872年12月14日达到高潮,秋溪教堂在一场大火中化为灰烬。(130)

在写给巴黎同事的信中,罗神父详细描述了这场冲突的前因后果。在过去三年中,神父们在崇仁县劝奉近千人。汪波对这一迅猛的发展势头十分震惊,自称与天主教不共戴天。(131) 汪有一个贡生头衔,而且显然是一名有权有势的地方领袖。太平军叛乱期间,他指挥一支地方团练赶走了两个县的叛军。(132) 换句话说,他在组织、拨款筹建和领导一支有效的地方军事力量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后来他再次在当地征税,并利用这笔款购买武器,支付新兵军饷。据罗神父称,汪波要消灭所辖地盘上的所有天主教的踪迹,他的团练在乡村到处搜捕教徒,那些被抓来的教徒都被拖到当地寺庙里,用荆条严刑拷打,直到他们发誓不再信仰上帝,否则就要被荆打致死。(133)

总理衙门接到信后,照会江西巡抚,命他立即查清此事真相。(134) 巡抚查明:1872年4月崇仁知县曾正式晓谕当地保甲,要求保证地方上平安无事。为了使保甲重新恢复活力,知县还采取了相应措施,饬令各乡绅董编排保甲,稽查匪类。(135) 知县派汪波等几人为秋溪保甲首事,这个职位的责任就是清查住户,散发门牌,门牌上记有各户人口的姓名、职业,以统计人口。(136) 首事们散发门牌过程中,以章建明(传道师)、余五兴等为首的当地教徒阻挠登记清查,不肯领用标准门牌(137) ,并且自称是因信天主教才采取这种立场的。他们拒绝与地方治安力量合作,双方对峙,形成僵局。

1872年秋天,根据当地风俗,整个地方开始筹备年终节日,包括请戏班子演戏。10月,汪波与一位虽属平民却是族长的许璞初,以及另外几人向各户派收戏钱。此时,章、余、许侯兴等教徒仍以信教为名拒交。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抵抗取得了成功,因为他们得到傅儒翰神父的支持。傅神父持有抚州知府要求保护神父安全的特别信函,他向崇仁知县出示了这封信。崇仁知县于是传汪波来县衙当面讯问,六七十名教徒接踵而至。知县劝解教徒离开衙门,但他们仍在附近四处截守汪波。直到秋溪派出“保甲壮丁”来接,汪才安全返回家中。(138)

此后风平浪静了一段时间,12月初,戏班子演出又掀起风波。汪波去万寿宫看戏,结果他惊讶地发现教徒余五兴也在看戏。汪斥骂余看白戏。双方互相口角,经旁人劝散。(139) 汪波到一座茶楼喝茶冷静。突然,余五兴和章建明父子闯进茶楼,双方互相喝骂。余手持杀猪刀戳汪;随后章建明也拔出自己的刀戳汪(140) ,直到汪满身鲜血倒地,这些教徒才住手。(141)

地保向知县报告了这次袭击,汪波也正式写了状子上告。由于汪伤势严重,无法到县衙验伤,知县便来到秋溪。(142) 笔者手头除了有两位当地持功名者的供词之外(143) ,还有章建明本人的供词。根据供词,我们可以弄清事情的原委:章的年纪(61岁)和他天主教传道师的身份使他在秋溪拥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尽管他不是绅士,但在某种意义上,他是汪波的劲敌。余五兴和汪波在万寿宫发生口角后,立即告诉章,称汪在大庭广众之下羞辱章,章于是产生报复念头。(144) 他们对汪发动袭击后,意识到自己免不了被告上公堂。为保全自己,他们便称汪波是要灭教。显然,汪波与章建明等人的矛盾早已存在。然而章建明等人的诬告却在两天之后戏剧性地应验了:据当地教徒称,保长命手下人焚毁了秋溪教堂。(145)

教堂被焚显系汪波的人所为,但这并不能抹去章建明和余五兴犯下的殴袭罪。差役将二人拘拿至县衙审问。然而这时,大批教徒拥至县衙门口,叫喊着要求释放章、余二人,使事态发生了变化。教徒显然在要挟知县,或者至少让他三思而后行,考虑清楚惩罚章、余可能导致的后果。经过一番权衡利弊,在一位来自邻县临川县的监生兼传道师王家瑞按规矩交纳一笔保释金后,知县释放了章、余二人。(146)

江西巡抚认为崇仁知县和抚州知府的第一份报告不完整,就派了一位委员前去重新调查。委员未展开询问之前,局绅却声称担心教徒会半路拦截,可能还会伤害那些向前来调查的官员透露消息的证人。省府于是从另一个县抽调民兵(勇)到崇仁县保护证人,共有八九个人到县申诉。(147) 这支额外的兵勇再次逮捕了章、余二人,衙役将他们带到崇仁县衙。在场的几百名教徒眼看着他们被从秋溪带走,慑于兵勇在场,不敢动手。(148)

省府高级官员要求传证人到南昌,进行第三次审问。县府害怕教徒半道劫救章、余,请求上级派“良勇”来押送犯人到省城。省府命士兵驻扎在崇仁县城,以防不测。(149) 面对这种军队兵力的调动,传教士们控诉“省派兵勇500名帮助汪波遍捉教民”(150) 。罗神父诉称,许多兵勇就像土匪一样,抢夺教徒的东西,还迫使大批当地人逃离家乡。(151)

江西按察使在南昌对此案做出如下判决:罚章建明杖一百,三年苦役;罚余五兴杖九十,两年半苦役。鉴于崇仁冲突发生的缘由,这位按察使规定,不必要求教徒登记保甲,也不必摊派地方迎神演戏赛会份钱。(152) 这种在清朝官员看来万无一失的解决办法却没能让罗神父满意,他要求无罪释放章、余。巡抚刘坤一以调查详尽属实、审判公允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他认为推翻原判只会让事态变得更加复杂。(153) 江西官府最终还是没有释放这两位教徒。

罗神父继续为当地教徒奔走。1873年12月,法国公使将罗神父的一份报告转给总理衙门,报告中称,自1873年1月至年底以来,崇仁教民受到袭击、抢劫、敲诈30多次。(154) 1874年5月崇仁知县对这份报告做出了回应。他在1873年的县衙档案中发现有34桩案子和教徒有关,其中有8件他已向巡抚做了简要汇报。(155) 这8件之中,有1件对我们这里讲述的故事颇为重要。

汪波的侄子汪熙明也是保甲局局长之一,章、余二人袭击汪波时,有一大群教徒在场目睹。教民担心汪波可能因刀伤致死,这样章、余二人就会被判杀人罪,于是他们屡次到保甲局询问汪波的伤势,还送药或送买药钱。汪熙明把教徒的关心视为榨取钱财的良机。他用叔叔的门牌证明他与汪波的关系,借此向教徒敲诈,没有现钱就逼他们写下借条。

虽然汪熙明称这样做是为了谋取私利(156) ,但是他这样做还有另外一个可能性,那就是保甲局内资金紧张。汪波在写给另外一位保长的信中,给人的感觉是这类骗钱手段可敛财维持保甲局。(157) 因此,汪波很有可能还利用其他事情为保局聚敛了不少钱。(158) 汪熙明获取这笔钱之后,就能组建团练,而这支团练的用场,据抚州一位神父称,就是用来恐吓当地教徒。(159) 一位叫华孟兰的教徒告发汪熙明之后,知县命他返还所有钱财。这样,秋溪的紧张气氛终于缓和下来。(160)

其实,到1874年春,秋溪已经恢复了平静。据罗安当神父称,由于新知县捐了一笔钱,新建的秋溪教堂比原先的旧教堂华丽三倍。1876年初,罗神父看到当地皈依天主教的势头发展迅速,非常满意。他在一个村子里开辟了一座传道堂,汪波就住在附近的村子,他现在可以听见人们唱拜教圣歌。汪的邻居甚至他的父母都皈依天主教了。看来,面对这种新形势,他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反教之举了。(161)

1872—1873年的崇仁事件因地方治安问题而起,对地方官员来说这是一项艰巨任务。教徒先是拒绝登记保甲,接着又因拒交演戏份子钱而使事态进一步恶化,后来教徒公然袭击汪波,这些事件以及接踵而至的其他问题使按察使发出“民教之间,敌意愈深”的感叹。民教之间的种种冲突和纠纷需要做个了断,公众的情绪必须加以抚慰(162) ,为此,江西官府不得不以军事干预方式,从外县调兵重新抓捕章、余。虽然这个办法耗费巨大,且不是随处可以适用,但是调兵至崇仁县使当地官员得以重建地方秩序。教徒作为秋溪人的一部分,在面对麻烦时,依旧和他们不信教的亲属、邻里正常来往,和睦共处。(163)

(三) 兄弟帮对教徒的兴趣,武宁县,1874—1875年

1874年10至11月间,在武宁县乡村,有五人遇见靠教人拳棒为生的拳脚师傅余益菖,不久几人成为密友,以余为首。余提议众人“结拜(为)兄弟”,互相照顾。(164) 众人答应,每人出钱一百文,置办香烛酒肉,进行结拜。12月2日,每人跪拜在地,互表忠心,正式结为兄弟。他们推举年长的陈伦和为大哥(165) ,其他则根据年龄大小,依次称为兄弟。(166) 一天饭后,几人聊天。陈伦和说:

小的们各谈穷苦,余益菖说,他曾学算命,会看星宿,前见天上出有一星,光影甚长,系主兵灾,晓得武宁县城内富商甚多,起意纠人攻进县城抢劫,得赃分用。(167)

如此起意后,兄弟帮打算召集更多人马,再定个日子洗劫武宁县城。但是直到1875年1月,几乎没有什么人响应这个计划。于是余和王浤荣又商量了另一个办法。

余、王二人和太平军叛乱时期的其他人一样,认为天主教徒也是“禁党”,并且认为住在九江府城附近的教徒会情愿参加他们的起事。(168) 由于他们不认识九江的教徒,余、王二人认为有必要修书一封,说明意图,向九江教徒发出正式邀请。如果对方有意,则余可前往九江,商量袭击武宁的详情。起事定在1875年春,他们希望起事后“列列[传道]老师”入伙。为了使这封信显得正式合体,王在信封上盖上他叔祖——一位道士的印章。(169)

1875年1月10日,王浤荣独自把信送到九江天主教堂,静候回音。(170) 此时,白振铎主教拿到了信,并把信转给了住在府城的九江道台。道台立即派兵役捉拿王,而王的藏身处属于英租界。道台派员征得英国副领事的同意,进入租界,将王抓获,带回衙门审问。(171)

根据九江官员从王那里得到的信息,武宁知县派出兵役前去抓捕。(172) 官府抓了四位兄弟和印章被盖在信封上的那位道士,先押解到九江,再押解到南昌候审。省府官员命代理南昌知府荣授审讯五人。荣授恐五人背后还有更多同伙,再三讯问,未有新供。(173) 最后他判决:除了道士之外,其他人结党谋逆,罚每人杖一百,左脸刺“拜盟匪犯”四字,充军3000里。因其属谋叛未行,情节严重,荣授特别奏请,不准以两道皇恩赦令援免其罪。(174)

省级官员复审此案,同意荣知府的判决。(175) 他们还附判武宁保甲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兄弟帮的活动,也应承担责任,按例拟惩,因赦令免除杖刑,但官员仍判其失察。(176) 被捕的五人当中,只有陈伦和不是武宁人,他的家乡瑞昌县的保甲无从觉察他在武宁的活动,因此对瑞昌县的保甲不予追究。(177)

江西官员应该感到庆幸的是,兄弟帮并未召集到多少支持者,而主教又及时将王浤荣在九江的举动报告给道台。省府高级官员发现,整个事件不是缘于民众对天主教的怀疑,而是缘于保甲制度的失效。是保甲没有首先告发兄弟帮。显然,当地的治安系统没有发挥预想中的功能。只有次县一级职员恪尽职守,保持警惕,乡里一有风吹草动就向知县报告,知县才有可能及时采取措施查出骚乱,否则他将面临极大的困难。

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它反映出整个兄弟帮诞生的过程。我怀疑类似的帮派在中国乡村非常普遍。在本案中,对余益菖武艺的崇拜把几个人吸引到一起。(178) 建立师徒关系后,余和几人之间感情日益深厚。由于贫困带来的巨大压力,众人寄希望于余看星象和预测未来的能力。他给兄弟帮找了一个很普通的目标——县城的富商。但兄弟帮既没能自己起事,也没能联合九江教堂的教徒成事。显然,当地教徒对于煽动叛乱不抱有任何兴趣。

(四) 对教徒指控的调查,安仁县,1874—1876年

1874年8月,驻北京的法国公使照会总理衙门,说在安仁县南部的邓家埠有位教堂看教人被人杀害,一座教堂被焚毁,60户教徒家庭被洗劫。(179) 如我在第三章所述,那里发生的冲突更多是因一些细微的、具体的俗事争执而起,而不是因为广泛的宗教问题引起的。下文我将就此提供更多信息,突出乡村天主教徒以及官府如何调查他们所谓的迫害。

巡抚刘坤一首先根据1874年9月安仁县狱典的报告写了一份邓家情况的简要总结,回复总理衙门。随后他又从一位被派去调查此案的经验丰富的委员,以及新上任的代理安仁知县那儿获得了更多消息。(180) 最后巡抚命令再次调查此案,并将相关案犯再在南昌重审一次,以做到万无一失。按察使将此案派给署南昌知府德馨。(181) 因此,安仁事件的信息颇为完整可靠。

署南昌知府德馨的报告起首引用了地保的一段话。据地保宋长安称,1874年5月4日,孔连发等教徒抓住当地王氏宗族的族长王长生,拖至教堂,将其五花大绑,带到镇上游街。公开羞辱王之后,教徒们又将其关禁在教堂。(182)

三天后,王的兄弟带着一群人来到教堂要人。教徒将教堂大门关闭,几个人爬到教堂屋顶上,向王氏族人扔瓦片,不停辱骂。突然,教堂着火,几个人不得不爬下来。其中教堂的看教人吴良盛从屋顶失足跌下来,被护墙竹篾戳伤心坎,后来因腹部伤势严重身亡。(183) 县丞和千总督率兵役将火扑灭,但大火已将整座教堂烧毁。(184)

安仁知县此时正远在南昌办理公务,县狱典只好禀报抚州知府。知府派一名委员调查此事。但在委员到达安仁之前,安仁知县已经赶回。知县立即自己动手展开调查。他派一名仵作查验了吴良盛的尸体,确认是腹部被戳伤导致身亡。仵作还检查了王长生的身体,发现偏左有一石块瘀伤,脊背竹片伤三处,两手腕绳捆痕各两道。(185) 知县后来审讯了几名嫌犯,从他们的供词中弄明白了事件的原委。

约在1873年年底,教徒王开秀妻子被族人王交大踢伤致死。王开秀报知地保后,因家贫没钱,人死财失,于是又向王交大索钱私和。王氏宗族的族长,平民王长生听说了私和人命案一事,便出面斥阻。(186) 然而,谁也没有就人命案或索钱私和一事告官报案。

族长和王开秀都未提及的一个细节是,杀人者和被害人之间有性关系。据官员称,两人通奸,王交大不愿借钱给姘妇,两人发生口角争闹,王踢伤妇人致死。(187)

王开秀妻子死后,杀人者一直逍遥法外,部分原因是宗族的干预。于是王开秀开始对家族活动很敏感。1874年清明节,王氏族人按当地风俗,前往祠堂拜祭祖宗,分发谱饼。(188) 轮到王开秀时,王长生不肯分给他。王氏宗族不承认王开秀有权分受谱饼,因他信仰天主教,不拜祖宗。(189)

4月初,据王开秀等人称,在邓家教堂做过礼拜后,几名教徒聚在一起聊天,聊到王开秀和王长生之间的恩怨。一位以为人凶横出名的教徒孔连发对王开秀受到的羞辱打抱不平,说要教训报复王长生,王开秀试图劝阻。(190) 其他几名教徒害怕孔连发凶横,答应帮他。(191)

不久,孔连发等人看见王长生独自一人走路,就抓住他,把他拖到教堂里。次日,孔及其教友拖王长生到邓家游街时,又打伤他的肩膀。他们想用这种方式警告那些虐教或要灭教的人。(192)

孔的这一举动一半是为了报复,一半出自贪心。他向王家索要五十吊钱的赎金才肯放人。王长生的妻子筹不到这笔钱,只好用两亩田的田契充抵。经当地一位有职员头衔的天主教徒调解,孔连发仍不放人。王妻只好向族人求助。(193) 王的弟弟、堂兄和族人前往教堂时,教徒却紧闭大门,并爬上屋顶朝他们扔掷瓦片。就在喧闹之际,谁也没注意到教堂院子里着火了,火势迅速蔓延到整座教堂,教徒们急忙从屋顶上下来。看教人就是在这个时候跌下来的。教徒打开大门找人救火时,王氏族人冲进去,救出族长。

衙役逮捕了每一个参与者,只有孔连发逃走了。省府官员判王开秀有罪,杖八十,后因赦令免刑。判王长生无罪释放。王交大另案审理,但审讯结果在《教务教案档》中没有保留下来。(194) 因保甲人员未能禁约王氏族人之间的通奸和王长生的被绑事件,省府官员判其失察,照例革役。(195)

但邓家事件并未平息。罗安当神父在1875年1月写了一则长篇报告,法国公使把它转给总理衙门。罗神父的消息来自于他自己的问话和他派出去的两个教徒到邓家调查的结果。据教徒调查:王开秀之妻在王交大家里做事,有一天他企图强奸,妇人力拒不从,王就踢了她一脚,谁知这一踢就要了她的命。(196) 由于家贫,王开秀同意王交大赔钱了事,并同意把其中一部分钱贿赂知县,好让他不要做任何调查。赔钱时王交大要王开秀退教,王开秀不肯,于是王交大又把钱拿走。(197)

罗神父在报告中还指控1873年至1875年间当地发生了许多次针对教徒的迫害(见第三章)。而且着火的教堂离分县衙门不远,地方官员却坐视不理。最后官府只将王开秀等教徒缉拿,重刑拷打,逼其承认教堂是失火自焚,看教人是跌伤毙命。罗神父认为这是歪曲事实。(198) 白振铎主教也相信这是一次有组织的反教运动。(199)

1876年11月,署江西巡抚刘秉璋将安仁知县的调查结果报告给总理衙门。(200) 知县发现罗神父几乎所有的指控都是诬告。不过,我们从知县的调查记录中还是能零零星星找到有关乡民和教民的地方治安信息。(201)

对教徒指控的调查由次县一级的职能机构承担。这些指控大部分来自居住在邓家十三都的村民,即王氏宗族发生内部冲突的地方。邻保查出两件明明是丢失,却被报成失窃的事件;(202) 一位保邻到堂上禀讯;地保两次查控(203) ,一名是先前提到的地保宋长安,他管辖着第二甲;另一名地保则管辖整个村。(204) 除了这些人之外,距邓家九里外的一个村庄的各绅保甲长也禀讯协查。(205)

衙差和地保一起将邓家埠方圆二三十里地仔细梳理了一遍,但没有找到疑似原告和被告,即便姓名相同的人也没有。(206) 按照清例:以原就被,不能以被就原。(207) 若无原告被告,则不能审理。差保遵县饬令,搜查乡村,遍访问讯,这种细致的大范围查问终于使罗神父信服,并放弃了先前的控告。(208) 神父改变立场使江西上下官员和总理衙门如释重负。由此可见,地方层面治安人员的细致工作竟然会影响到清王朝与法国的高层次关系。

(五) 一桩敲诈案和地保的诬告,金溪县,1874年

1874年7月17日,有八人自称安仁县“局勇”,前往金溪一教民傅假老家中,称傅假老利用教徒身份敲诈平民钱财,要抓他到团练局受罚。傅向地保傅作然求助——两人的关系没有说明。后者建议私了,于是傅假老答意给局勇三吊钱,但他没有钱,就用一件蓝布长衫和簪环两件充抵。八人在这名教徒家中住了一宿,次日清晨离开,此后再也没有在村子里露过面。(209) 虽然在教案材料中没有其他报告涉及这伙人,但他们很可能也在别处出没过。

傅假老后来直接向知县控告这次敲诈。知县命地保查明几人姓名,以便缉拿究办,如不能查明将严惩。(210) 据送到总理衙门的官方报告称,傅作然害怕知县因为他无法查明几个人的姓名而被严办,而他正好又知道邓家一案中五个人的姓名,于是他将这五人姓名,又加了另外三个,报成是敲诈傅假老的案犯。

金溪知县与安仁县衙核对后,发现傅作然报上来的人当中,有一个人已经送到南昌候审。也就是说,此人不可能参与金溪之事。同样,另外七人也与此事无关。此外,安仁知县称本地并未设团练局,这意味着敲诈者提供的身份是假的。

确认地保所供失实,知县即传唤他到堂。据大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戴枷一个月。按察使后来重审此案,同意这一判决。尽管1874年12月底的大赦令赦免了全国许多罪犯,但这位地保仍被革役。(211)

在中国其他地方不同背景下,地保被描绘成一种不值得信赖的角色。(212) 他们游走在守法者和违法者的边缘,很容易与罪犯达成妥协。面对八名挑衅者,这名地保选择私了,而不是想办法抓人。当然,如果没有后援,恐怕他在体力上也不敌对手。地保可能会因为调停这件事拿到一点好处,但这点在案情报告中没有提及,教徒也没有对地保提出指控。

地保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知县需要在地方上有一个诚实可靠的信息员,才能顺利开展调查,而不必浪费无谓的时间和精力。地保因自己不知道敲诈者的姓名而担忧,从这点足可见知县对这个职位的重视程度。情急之下,傅作然自作聪明地以另一桩案件中的人名取而代之。他用安仁一案中的名字也有道理,因为敲诈者自称是来自该县的团练组织。但是令人惊讶的是,一名看上去不怎么管事且与外界没什么联系的地保居然知道相距甚远的邓家案件中原告的姓名。他肯定有自己的消息渠道,通过这类渠道,信息传到县衙,再从县衙传到其他衙门。

虽然此案受害者是一名教徒,实质问题却并非他的宗教信仰,而是他的安全问题——对此金溪知县显然也很在意。但是对于他以及许多像他一样的知县而言,维护乡村法纪才是心腹之忧,尤其是在保甲制已经崩溃的地方。地方精英的军事力量日益衰弱,只剩下知县、吏役和基层职能机构。因此,知县如要获得地方的准确消息,采取适当的治安措施,乡村地保尤为重要。如果地保不能很好履职,知县只有严惩,以儆效尤;知县无法承受将不可靠的人留在身边的代价。

(六) 教徒的违法活动,安远县,1881—1883年

在离安远县城东北180里的繁华市镇罗塘,保甲人员治安失察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1881年初,教徒曾大连和另外11名教徒绑架当地住户,索取赎金,并企图私收厘金,据为己用,这些行为从未受阻。(213) 赣州知府4月初经过罗塘,听说此事,责成安远知县谢若潮带兵役追纠嫌犯。结果曾大连自尽,五名同伙逃离本县;兵役拿获其余六人,起获旗帜两面、号褂两件、矛刀二十把、铁镣两幅和用来收取厘金的铁链两条。

从知县谢若潮和继任代理知县卢承书的两份几乎相同的审判报告,以及证人和被捕犯人的供词(214) ,我们得以揭开罗塘事件的一角。

1881年3月初,曾大连在邻省广东入伙盗匪后,回到罗塘家中。(215) 曾大连是名教徒,常在族人曾上溃家的货栈和其他教友碰头。3月4日,曾大连在镇上宣称主教要在罗塘修建一座教堂,还伪造了一封主教说明此意的来信,然后让一个教友把信送到当地教堂。曾用这种手段骗取了教堂的信任,使他们相信需要通过某些途径来筹到修建教堂的钱款。曾大连提议成立一个关卡,但他并未告诉教堂关卡收到的钱是给自己和同伙私用。曾找来一些绳索兵器,使他的举动看起来更像官府所为。他还招募了八名薛姓教徒作为关卡的巡丁,打算在4月17日正式设卡。(216)

然而,3月中旬发生了另一件事。曾上溃雇用蓝高朗帮他把大米挑到墟市,蓝没有在黄昏前离开罗塘,而是在一个熟人林金寿开的客栈里住了一晚。当晚一伙窃贼闯进客栈,捣毁房屋,偷走蓝的米担。林愿意承担失窃之责,赔了蓝七百文钱。(217) 但这件事只是表面上解决了。曾大连以此为由敲诈林。据林金寿称,3月22日,曾上溃和杨二子(也是一名教徒)指责他窝藏盗贼,把他抓起来,索取赎金。(218) 三周过去了,林家没付一分钱。知县到达地方调查时,曾上溃立刻将林放了。林未受伤。

这件事表明,曾大连在组织当地教徒从事犯罪活动。虽然曾妻和曾姓一名族绅声称对他的事一无所知,但他们必定是害怕受连累才这么说的。(219) 案卷末,知县指责曾氏宗族没有管教好族人。

知县对罗塘的保甲却不能这么宽容,他认为他们应该阻止这件事,至少应该上报县衙。他罚保甲父兄笞刑,并革役。后来全国大赦免除了第一道处罚,却没有免除第二道。(220) 此案中,知县将中国的集体负责制原则运用到地方控制机构的成员身上,而不是宗族身上,但是知县没有追究杨二子的家乡——广东的保甲对杨离家后的行为负责。(221) 显然,谁也不认为罗塘保甲要负责外人的登记,尽管这曾经是它的首要治安功能。

至于绑架勒索赎金一事,知县罚曾上溃和杨二子面上刺字,充军到烟瘴之地,不准以赦令援减。知县判另外四名教徒参与犯案未遂,笞四十以示惩罚,但因赦令援免。(222) 安远知县谢若潮估计教堂会插手救曾、杨二人,于是请上级把所有事实转报给主教。(223) 知县采取的主动姿态,并且详述教徒受罚的原因和经过,避免了事态进一步复杂化。主教显然对此案无话可说,就没有插手。(224) 这样也有助于官员重建罗塘的秩序。

(七) 保护漆家墟的教徒,丰城县,1898年

1898年,在丰城南部的一个乡村集市漆家墟,一群人在几位低级功名持有者的带领下攻击了当地教徒。这一严重冲突迫使府、县采取措施重建地方秩序,防止冲突升级。1898年2月27日,法国公使向总理衙门提出指控后,总理衙门的官员就此事命江西官员调查,并同时电告樊国樑(Louis Fatiquet)主教,询问有关情况。(225) 接到江西地方官员的报告后,总理衙门根据报告向法国公使说明,这件事情牵涉到互相以自己的信仰为荣的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两派人发生了争吵、斗殴,有人受了轻伤,但无人死亡。(226) 公使傲慢地拒绝接受这份报告的说法,威胁说如果地方官员无力弹压保护,他就要开兵船过去相助。(227)

樊主教对丰城事件的描述是根据他从知县那里听来的详情。据李德望神父称,1898年2月7日,张宿(生员)、杨仁斋和杨子麟(二人皆为监生)想要灭天主教,纠集两三千人之众,各执利器,冲向当地教徒,殴打了几名天主教传道师,骂他们是洋人的爪牙;还打伤了几名教徒,打死三人。此外,这群人还纵火烧毁教徒房屋,偷窃财物。主教称有四五十名教徒目击此事。(228)

为了恢复漆家墟的平静,代理丰城知县传令乡绅商讨局势,鼓励他们和官府合作,以阻止更大的麻烦。知县还告诫地保,行动要再积极一些。这是他唯一提及的和地方治安有关的人员。南昌知府却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措施,派兵勇和衙役到达当地。(229) 虽然这些人都是在事件发生后临时招募的,但由此可见,官员有办法有能力对付严重的地方事件。

1898年三四月间,李神父访问了漆家墟和其他边远地区的教徒,留心事态的进展。他发现这些地方一派祥和气氛,途中经过附近的秀才镇也是风平浪静。这时漆家墟的教徒状告张宿、杨仁斋和杨子麟是事件的首领。丰城知县根据自己的调查,同意褫夺他们的功名,以示惩罚。知县惩罚了煽风点火的地方精英,也警告了那些有反教企图的其他地方精英。知县还和传教士达成协议,赔洋元1.2万元,作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他命张宿及其同党分三次支付这笔钱给李神父。这位天主教神父接受了这个决议,事件得以平息。(230)

结 论

19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的大南昌地区,许多人都对天主教徒的政治忠诚感到怀疑。在赣州、吉安和永新,包括偶尔在乡村地区,出现了一些表达这种情感的反教文献。但是,教案档案却没有显示出南昌或江西其他城市的绅士有互相串通,在城市之间策划反教运动的任何线索。

相反,我们从上个世纪留下来的关于江西的材料中,看到的却是地方上民教之间在地方治安和各种其他非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与冲突。如上文所述,19世纪70年代中期,宜黄县乡村的私人问题闹到县城,致使许多人为自己的安全担忧。同样,1880年初,安远县乡村的违法活动使人们关注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在其他地方我们同样注意到,在基层社会,由于欠租欠债引发的小吵小闹可以发展成为更大的麻烦,主要原因就是保甲系统的脆弱和人员的渎职。

除了文中讨论的案件和问题,还有所谓的教匪,他们实际上潜伏在各个州府,而江西北部的干旱又使盗匪滋生。(231) 强干的巡抚,例如沈葆桢和刘坤一,都积极推行措施,试图恢复战后的政府权威。他们发现省一级的行政管理比其他问题更令人头痛,而且危机重重;而在地方上,知府知县要处理各种繁杂事务,包括和教徒有关的种种棘手案件。从各级官员的努力中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清代地方治安所要关注的问题,以及教徒在这种治安体系中的活动。

负责任的政府官员经常发现并且感觉到行政结构中的裂缝。(232) 在南昌地区,这意味着在缺少一个可靠的、现代化的保甲系统时,只能依靠公共管理机构对教徒进行和其他平民一样的登记;在崇仁县,知县命令地方精英重新组织保甲;全省官员在处理各种各样的繁琐公务时,都要利用地保,因为他是对地方居民最了解、对本地事务最熟悉的人。毋庸置疑,地保是县级和更高级官员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而出于对地保的信赖,官员们在给总理衙门的重要报告中总是引用地保的话。总之,地保是维系知县和地方社会的重要治安纽带。地保尽职与否,对县级政府顺利运作至关重要。(233)

我们在南昌和吉安事件中还可以发现,官员除了依赖地保,也常常派绿营军来维持秩序。巡抚沈葆桢和刘坤一都提到他们的重要性,认为有必要继续提高他们的可靠度、高效性和战斗力。(234) 其实,新式训练和现代武器的运用已经使绿营军的实力不断提高。(235) 学者应当重新考虑对这支军队的评价,因为整个江西的官员实际上都在使用他们来控制民众、救火、调查案情以及抓捕案犯。(236) 在民教冲突中,这些士兵证明他们远比地方军事武装更可靠。

实际上,当骚乱牵涉到教徒时,官员们担心绅士会影响他们对团练的调用。在南昌地区,地方精英,尤其是功名持有者,都公开敌视天主教徒。虽然1870年的干旱使江西北部治安问题恶化,但是政府官员们一次也没有提议使用团练去控制教徒或反抗气势汹汹的法国人;此时使用绅士领导的团练去对付教徒,无异于火上加油。然而,当官员对整个地方事务的总体管理较有信心时,他们又是另一种做法。例如当宜黄县的地方治安几乎面临崩溃时——不是因为反教骚乱,而是因为犯罪高峰——知县发动了地方精英并动用了团练,解决了政府的难题。

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与绅士的力量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还因为另外一个因素而复杂化,即普通百姓的态度。19世纪70年代初,南昌一位匿名者的对话被记录下来:

“问:你们地方官同绅士主意如何?

答:官府绅士,总是依他[传教士]。做官的只图一日无事,骗一日俸薪,到了紧急时候,他就走了,几时顾百姓的身家性命?绅士也与官差不多,他有家用当然也会搬去。受罪的都是百姓,与他何干?我们如今都不要他管,我们只做我们的事。”(237)

南昌的官绅之间、官民之间的这种裂缝,在江西其他地方同样存在。例如我们在宜黄县城所见,一旦进入犯罪高峰,就只有功名持有者和富户能够逃走。然而,每个地方的普通百姓都希望生活得安心。

清朝官府不得不重新树立政府威信,重建地方秩序和治安环境。在江西许多地方,到1870年初为止,政府就已完成这些任务。在地方控制中,知县是最关键的变数,这取决于他们的政治才干、果断性和灵活性。知县们根据当时当地的形势和他们所掌握的资源,起用地保、绿营军、地方军事武装、绅士,甚至普通教民,让他们成为基层社会场景中最活跃的演员。无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谁也无法否认这种策略在维持某种秩序假象时是有效的。即使在最艰难的时刻和环境下,清代官员依然恪尽职守。正因如此,天主教徒没有受到绅士大面积的迫害。

(1) 《教务教案档》,Ⅰ/2/1081、974页。

(2) 《教务教案档》,Ⅰ/2//982、914页。

(3) 《教务教案档》,Ⅰ/2/1022、948页。

(4) 柯文:《中国与基督教:传教运动和中国排外主义的发展,1860—1870年》,第89—91页。关于其文本,见《教务教案档》,Ⅰ/2/983、918—920页或《教务教案档》,Ⅱ/2/691、861—863页。

(5) 一则重要的揭帖题名为“江西合省士民公檄”,另一则是“赣州合郡士民公檄”。见《教务教案档》,Ⅱ/2/691、866—868页。

(6) 接下来几日其他村民想找神父当面质问,争执一触即发,最后以神父仓皇逃往南昌告终。之后徐泰方就发现有人从神父的房子里偷走了他的行李,于是上告南昌知县。知县派出兵役前往调查,逮捕了魏正仁等人,并给予处罚。省级官员(“总局司道”)复核此案。他们注意到此事发生期间,到处都张贴着内容未曾公开的匿名揭帖;遂命各府县官员严禁继续张贴。见《教务教案档》,Ⅱ/2/694、869—873页。

上面提到的省级官员特指布政使、按察使、督粮使和盐法道。见《教务教案档》,Ⅲ/2/604、701—702页;《教务教案档》,Ⅳ/1/380、525页。“总局”和“司道”有时也写为“总局司道”,例见《教务教案档》,Ⅴ/2/1140、1060页。详细情况,见布鲁纳特和海格尔斯特洛姆:《中国当代政治组织》,第418—419页。

(7) 《教务教案档》,Ⅱ/2/752、972页。

(8) 萧公权:《乡村中国:19世纪的帝国控制》,第254—258页。

(9) 卫三畏:《中国总论》,卷1,第111—112页;夏之时(L. Richard):《中国坤舆详志》,甘沛树(M. Kennelly)译(上海:土山湾印书馆,1908年),第140—145页。

(10) 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纽黑汶:Yale University Press,1973年),第196—198页、246—248页、250—252页和328—337页。

(11) 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152—156页。

(12) 《教务教案档》,Ⅰ/2/969、907页;《教务教案档》,Ⅱ/2/778、994页。

(13) 《教务教案档》,Ⅰ/2/982、914页。

(14) 《教务教案档》,Ⅰ/2/983、915页。

(15) 夏燮是候补官员,张国经是署知县。

(16) 《教务教案档》,Ⅰ/2/982、914页。夏燮使用“公所”一词,其确切意思不明。我认为它是指政府,即公共政府机关。但是,孔飞力对这段时期的研究指出,“公所”是“对精英主持的具有多种功能的办公机构的传统称呼”,见其《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控制、自治和流动问题》,收录在魏斐德和卡罗琳·格朗特主编:《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伯克利: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5年),第286页;孔飞力:《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73页。

19世纪90年代末至20世纪初,“公所”一词通常指政府机关。根据夏之时:《中国坤舆详志》第313页,“没有印章的中国政府机关就称为‘公署’,或曰公共场所”。还可参见布鲁纳特和海格尔斯特洛姆:《中国当代政治组织》,第420页。

(17) 公檄全文在《教务教案档》附件中,见《教务教案档》,Ⅰ/2/983、918—920页。

(18) 《教务教案档》,Ⅰ/2/994、923页;《教务教案档》,Ⅰ/2/1000、927页。

(19) 《教务教案档》,Ⅰ/2/983、916页。

(20) 《教务教案档》,Ⅰ/2/994、923页。

(21) 地保报称,人们在教徒用过的房子里发现一些血膏和铜管。谣言称传教士用金属器具从儿童的眼睛中提炼东西。当地一位姓夏的绅士(可能是夏廷榘)把这些东西交给官府。一位保甲局的委员上交一个口袋,里面装满碎骨头和牙齿。这些东西都是在教堂院子里找到的,被认定是教徒做的肮脏勾当剩下来的。官员断定骨头和牙齿确系之前死在那里未及埋葬的兵丁身上的东西。血膏和铜管则被交给驻北京的法国公使,他们称这只是一种烈酒和用来煮咖啡的器皿。见《教务教案档》,Ⅰ/2/994、923页。

(22) 《传教年鉴》(ACM)30(1865),第179—181页。

(23) 《教务教案档》,Ⅰ/2/1000、925页。

(24) 《教务教案档》,Ⅰ/2/1000、948页。

(25) 柯文:《中国与基督教:传教运动和中国排外主义的发展,1860—1870年》,第98页。这件档案确实不太寻常,我在直隶、福建、山西和山东的《教务教案档》中均未看到类似档案。

关于南昌事件,蒋廷黻选取了七件重要档案材料,包括秘审档案。蒋廷黻编:《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第二版(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73—84页。 

(26) 《教务教案档》,Ⅰ/2/1022、948—949页。该报告的另一个译本(和我的有些细小差异)是在柯文《1862年湘赣的反教事件》的附录中,载《中国研究论文》,12(1958年12月),第20—21页。 

(27) 《教务教案档》,Ⅰ/2/1022、949页。

(28) 《教务教案档》,Ⅰ/2/91022、949页。柯文翻译了这则揭帖,见《1862年的湘赣反教事件》,第21—22页。

(29) 《教务教案档》,Ⅰ/2/997、925页;《教务教案档》,Ⅰ/2/1001、928页;《教务教案档》,Ⅰ/2/1006、935页;《教务教案档》,Ⅰ/2/1040、955页;《教务教案档》,Ⅰ/2/1071、968页。

(30) 《教务教案档》,Ⅰ/2/1001、928页。

(31) 《教务教案档》,Ⅰ/2/1036、952页。

(32) 《传教年鉴》(ACM)30(1865),第172页。

(33) 夏燮,别号江上蹇叟:《中西纪事》(1865年),卷21:5b。卷21题目是“江楚除教”,暨“从江西和湖南驱除天主教”。

(34) 《教务教案档》,Ⅰ/2/1065、964页。

(35) 《教务教案档》,Ⅰ/2/1078、972—973页。

(36) 《教务教案档》,Ⅱ/2/737、956页。南昌既是两座县城的县治,又是统管八县的府城,还是省城府治。官员几乎每年都要在这时举行一场重要的科举考试。

(37) 虽然高级省府官员了解条约赋予西方人进入中国城市的权利,然而对民众的难以控制使西洋人无法进入南昌。这点不仅针对西方传教士,也针对受雇于中国政府的西方人。1870年8月,水军阻止了两位在中国海关工作并携有九江道台颁发的旅行许可证(票照)的美国人。他们已经到达离省城只有60里远的小镇樵舍,该地的水师统领让他们退回九江,因为当年的旱灾已经使该地区挤满饥民。即使是一名军官,也很难控制这些饥民,无法保证道路安全。见《教务教案档》,Ⅱ/2/752、972页。

(38) 《教务教案档》,Ⅱ/2/732、946页。

(39) 《教务教案档》,Ⅰ/2/737、956页;法国巴黎《遣使会档案》:《江西的遣使会士》,第283—289页。

(40) 《教务教案档》,Ⅲ/2/560、634页。

(41) 《教务教案档》,Ⅰ/2/1000、926页;《教务教案档》,Ⅰ/2/1024、949页;《教务教案档》,Ⅰ/2/1040、956页;《教务教案档》,Ⅰ/2/1078、972—973页。

(42) ②《教务教案档》,Ⅱ/2/757、975页。

(43) 《教务教案档》,Ⅱ/2/766、979页。

(44) 《教务教案档》,Ⅱ/2/778、994页。

(45) 《教务教案档》,Ⅱ/2/777、993页。

(46) 《教务教案档》,Ⅱ/1/445、424—425页。

(47) 《教务教案档》,Ⅱ/1/445、424—425页。柯文详细讨论了《辟邪实录》,见其《中国与基督教:传教运动和中国排外主义的发展,1860—1870年》,第90—91、277—281页。

(48) 一位美国传教士发现《辟邪实录》这段时期在山东省流传。见《教务教案档》,Ⅱ/1/449、431页。

(49) 《教务教案档》,Ⅱ/1/445、426页。

(50) 《教务教案档》,Ⅲ/2/564、639页;《教务教案档》,Ⅲ/2/567、641页。

(51) 《教务教案档》,Ⅱ/2/737、957页;《教务教案档》,Ⅱ/2/747、963页。

(52) 芮玛丽:《同治中兴: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1862—1874)》,第146页。

(53) 柯文:《中国与基督教:传教运动和中国排外主义的发展,1860—1870年》,第92—94、100—103页;夏燮:《中西纪事》,卷21.4。

(54) 《教务教案档》,Ⅰ/2/1072、968—969页;《教务教案档》,Ⅰ/2/1074、969—970页。

(55) 《教务教案档》,Ⅱ/2/737、956页。我们应该注意到,1870年法国驻华公使认为教会接受了被毁教堂的赔偿,但并没有放弃对南昌驻所的所有权。法国人坚称1863年协议中,没有提到所有权的变化。见《教务教案档》,Ⅱ/2/741、960页。总督刘坤一报告总理衙门,称1863年协议确实没有规定对南昌的两处教堂如何处理。见《教务教案档》,Ⅱ/2/747、963—964页。

(56) 《教务教案档》,Ⅱ/2/747、967—968页;《教务教案档》,Ⅵ/2/708、1055页。

(57) 《教务教案档》,Ⅵ/2/676、1019页。

(58) 《教务教案档》,Ⅵ/2/676、1019—1022页。

(59) 《教务教案档》,Ⅵ/2/687、1034页。

(60) 《教务教案档》,Ⅵ/2/703、1043页。

(61) 《教务教案档》,Ⅵ/2/708、1055—1057页。

(62) 这里,地保被称为“地邻”。见《教务教案档》,Ⅵ/2/708、1057页。

(63) 《教务教案档》,Ⅵ/2/708、1057页。

(64) 《教务教案档》,Ⅵ/2/719、1065—1066页。

(65) 《教务教案档》,Ⅱ/2/700、879页。

(66) 《教务教案档》,Ⅱ/2/708、895页。

(67) 《教务教案档》,Ⅱ/2/708、895—896页;《教务教案档》,Ⅱ/2/712、901—902页。

(68) 《教务教案档》,Ⅱ/2/708、901—902页。

(69) 《教务教案档》,Ⅱ/2/716、910页。

(70) 《教务教案档》,Ⅱ/2/716、910—911页。

(71) 《教务教案档》,Ⅱ/2/716、911页。

(72) 这种考试称为“科”,是为准备更高级的乡试而进行的初级考试。考生将大部分成为生员,有些人则成为监生和贡生。见张仲礼:《中国绅士》,第75—76页。

(73) 《教务教案档》,Ⅱ/2/708、895页。

(74) 《教务教案档》,Ⅱ/2/708、895页。

(75) 这里的用词是“邻保”或“保约”。见《教务教案档》,Ⅱ/2/708、895—896页。

(76) 《教务教案档》,Ⅱ/2/725、929页。

(77) ②《教务教案档》,Ⅱ/2/712、901页。

(78) 《教务教案档》,Ⅱ/2/709、897页。

(79)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文字还流传到吉安以外的地方绅士当中。

(80) 《教务教案档》,Ⅲ/2/587、678页。

(81) 《传教年鉴》(ACM)39(1874),第297页;《天主布道会年鉴》38(1877),第67—68页。

(82) 《传教年鉴》(ACM)39(1874),第297页。

(83) 《教务教案档》,Ⅲ/2/587、678—679页;《传教年鉴》(ACM)39(1874),第297—298页。

(84) 《教务教案档》,Ⅲ/2/591、682—683页;《教务教案档》,Ⅲ/2/611、726页。

(85) 《教务教案档》,Ⅲ/2/611、723、726—727页。

(86) 《教务教案档》,Ⅲ/2/611、725—728页。

(87) 地保在维护法律和秩序时,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案表明他要最先出来维护治安,进行调查,逮捕肇事者。而且地保对城门事件的供词是崔知县对案情总结报告的核心内容(生员的陈述紧随地保之后,而候补官员的则未加引用),连同知县的报告一起,得到按察使和其他省级官员的批复。见《教务教案档》,Ⅲ/2/611、726—727页。

(88) 罗安当神父对宜黄事件的陈述被附在一位法国公使送给总理衙门的信函当中。见《教务教案档》,Ⅲ/2/606、711—715页。还可参见罗安当的信件,收录在《传教年鉴》(ACM)41(1876),第146—148页;白振铎主教的信件收录在《传教年鉴》(ACM)41(1876),第575—580页,以及《天主布道会年鉴》37(1876),第194—198页。

(89) 1875年4月,北京的高级官员命令调查宜黄局势,代理巡抚刘秉章在总理衙门之前收到夏知县的信件。见《教务教案档》,Ⅲ/2/610、721—722页。将近一年以后,夏的继任者重查宜黄县文件,并重审尚在人世的罪犯;抚州知府和代理江西按察使也参与了调查。见《教务教案档》,Ⅲ/2/617、780—801页。

(90)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0、782页。

(91)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0、782—783页。

(92)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0页。

(93)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0—781页。

(94)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5—786页。

(95)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3页。

(96)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6页。

(97)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3—784页。

(98)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4—787页。

(99)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1页。

(100) ⑧《教务教案档》,Ⅲ/2/617、782、799页。

(101)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2页;《教务教案档》,Ⅲ/2/610、722页。

(102) 《教务教案档》,Ⅲ/2/610、722页;《教务教案档》,Ⅲ/2/617、799—800页。

(103) 关于宜黄的教案档案并未说明官府如何支付种种治安防御措施的费用。但是江西全省在这段时期内的一些特殊安全措施可以从巡抚刘坤一的个人记录中看出。1868年始,东乡县团练局因乱征费和不纳税而遭关闭后,刘巡抚规定,凡是协助政府控制地方的军事机构,其经费暂时分摊在土地税上,但是由县衙而不是团练局的绅董来征收该税。因此,宜黄团练也许要依靠官府征税得到振兴。这也是绅士们向知县求助的另一个原因:只有他才掌握着钱袋子。见刘坤一:《刘忠丞公遗集》(1901):《奏书》,卷5.23,卷6.66b;《公牍》,卷2.10b。

(104) 本章还谈到另外一桩案例,其中也提到崇仁县的天主教徒活动。

(105)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2、785—796、797;《教务教案档》,Ⅲ/2/618、802页。

(106)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2页。

(107)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3页。

(108) 《教务教案档》,Ⅲ/2/617、785—786页。保甲人员在这里被称为“牌甲”,其准确身份不能确定。但很显然不只一个人(确切数目不知)负责宜黄县的谭坊,而且他们的职责就是向知县报告违法活动。

任以都(E⁃tu Zen Sun)指出,“牌甲”意即“十户一组的头”,每十户就是一个单位(当然是属于各村镇保甲之下)。任以都译并主编:《清代的行政术语》(马萨诸塞州剑桥: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1年),第138页。

(109) 《教务教案档》,Ⅲ/2/617、796、800页。

(110) 《教务教案档》,Ⅲ/2/617、800页。“革役”一词在江西的几次教案中都出现。官员使用这个词表述牌甲和地保玩忽职守的后果。据翟理斯(Herbert A. Giles),“革役”意即“解除衙役一职”,见其《汉英词典》,第二版(上海:Kelly and Walsh,1912年),第758页。

保甲长的工作最初是负责征发劳役。因此,保长不会因劳役繁重而解职。但是,如果这种地位已经成为某种“职业”,那么,失去这份工作(以及同时失去它可能带来的赚钱机会)就会变成一种惩罚。我认为使用“革役”一词可能揭示出“牌甲”,尤其是“地保”的某种职业化倾向,官府的举动尤其说明这一点。

(111) 《教务教案档》,Ⅲ/2/618、1017页。

(112) 《教务教案档》,Ⅲ/2/673、1017页。该公使还抱怨传教士遭绑架,教会购买房产印花税征收过重,以及地方官员加强执行柏尔德密协议和施阿兰协议的必要性。

(113) 《教务教案档》,Ⅲ/2/677、1022页。龙可能去了北京,他希望知县因偏向教徒而被革职。

(114) 《教务教案档》,Ⅲ/2/680、1024—1028页。

(115) 《教务教案档》,Ⅵ/2/704、1045页。这桩纠纷牵涉到刘绿阶在其祠堂附近的一块地(见第四章)。

(116) 《教务教案档》,Ⅵ/2/680、1024页。

(117) 《教务教案档》,Ⅵ/2/680、1025—1027页。

(118) 《教务教案档》,Ⅵ/2/680、1027—1028页。

(119) 一般老百姓喜欢在付钱之后要个证明,因此保甲局也会开具正式收据。见《教务教案档》,Ⅵ/2/680、1028页。

(120) 《教务教案档》,Ⅵ/2/680、1028页。

(121) 《教务教案档》,Ⅵ/2/683、1031页。

(122) 《教务教案档》,Ⅵ/2/693、1039页。

(123) 《教务教案档》,Ⅵ/2/704、1045页。李芳鑫受何惩罚在档案中未说明。

(124) 《教务教案档》,Ⅵ/2/704、1045—1046页。

(125) 《教务教案档》,Ⅱ/2/715、906—907、909页。

(126) 《教务教案档》,Ⅱ/2/715、907页。

(127) 萧公权:《乡村中国:19世纪的帝国控制》,第28—31页。

(128) ④⑤《教务教案档》,Ⅱ/2/715、908页。

(129) 《教务教案档》,Ⅱ/2/715、908页。

(130) 《教务教案档》,Ⅲ/2/568、641—642页;《教务教案档》,Ⅲ/2/571、645—647页。关于罗安当神父和其他传教士更多的类似资料,见法国南特外交档案中心,“北京,大使馆”,A列,第32箱,1872年卷宗。

(131) 《传教年鉴》38(1873),290—291页。

(132) 《传教年鉴》39(1874),357页。

(133) 《传教年鉴》38(1873),290—291页。

(134) 《教务教案档》,Ⅲ/2/569、642页。

(135) 《教务教案档》,Ⅲ/2/571、643页。

(136) 《教务教案档》,Ⅲ/2/571、643页;《教务教案档》,Ⅲ/2/578、657—658页。

(137) 《教务教案档》,Ⅲ/2/571、643页;《教务教案档》,Ⅲ/2/578、657—658页。

(138) 《教务教案档》,Ⅲ/2/571、643页。

(139) 《教务教案档》,Ⅲ/2/571、643—644页;《教务教案档》,Ⅲ/2/578、658页。

(140) 《教务教案档》,Ⅲ/2/571、643—644页;《教务教案档》,Ⅲ/2/578、658页。

(141) 罗安当神父没有亲眼目睹这件事,他给巴黎的信中对此事是另外一番描述,并且更不可信。信中写道,汪波去看戏,四周坐满团练。他们抓住一名教徒,打得他浑身是血。汪波还想施虐于其他教徒,命手下抓住章建明和另一名教徒。有人提醒章建明,于是他和三个身强力壮的儿子以及另外四人,操着棍棒和农具来找汪波。团练丢下汪波跑了,汪躲进一家茶楼,被章的长子等人发现。他们把他打得趴在地上,不省人事,醒后想寻仇。见《传教年鉴》(ACM)38(1873),第292—293页。

(142) 《教务教案档》,Ⅲ/2/571、644页;《教务教案档》,Ⅲ/2/578、658页。

(143) 一人是武生员,另一人是监生。见《教务教案档》,Ⅲ/2/578、656—657、658页。

(144) 《教务教案档》,Ⅲ/2/578、658—659页。

(145) 《教务教案档》,Ⅲ/2/571、644页。罗安当神父在一封私人信函中,特别提到汪波诬告教徒烧毁教堂,希望以此来反告他们。见《传教年鉴》(ACM)38(1873),第293页。

(146) 《教务教案档》,Ⅲ/2/578、657、659页。王和傅儒翰神父当时在崇仁县城,协助处理教徒的一些未了官司。见《教务教案档》,Ⅲ/2/571、643页。

(147) 据罗安当称,巡抚派这些兵丁到崇仁,是因为地方官员对待教徒太软弱了。见《传教年鉴》(ACM)38(1873),第294页。

(148) ②《教务教案档》,Ⅲ/2/571、644页。

(149) 《教务教案档》,Ⅲ/2/571、644页;《教务教案档》,Ⅲ/2/574、654页。

(150) 《教务教案档》,Ⅲ/2/568、642页。

(151) 《传教年鉴》(ACM)38(1873),第295页。

(152) 《教务教案档》,Ⅲ/2/582、661—662页。

(153) 《教务教案档》,Ⅲ/2/582、669—670页。

(154) 《教务教案档》,Ⅲ/2/593、684—685页。

(155) 《教务教案档》,Ⅲ/2/597、687—690页。

(156) 《教务教案档》,Ⅲ/2/597、689页。

(157) 该绅董是监生。《教务教案档》,Ⅲ/2/585、675页。

(158) 据罗安当一封日期为1873年5月25日的信称,有一种纸片,上面注明某某人不是教徒,或曾卖与教徒的不信教父母。有的还写着汪波的名字。有这些纸片的人估计可以受到保护,但要出钱购买。见法国南特外交档案中心,“北京,大使馆”,A列,第23箱,1872年卷宗。

(159) 《传教年鉴》(ACM)40(1875),第123页。

(160) 《教务教案档》,Ⅲ/2/597、690页。

(161) 《传教年鉴》(ACM)41(1876),第145—146页;《传教年鉴》(ACM)42(1877),第120—121页。 

(162) 《教务教案档》,Ⅲ/2/597、691页。

(163) 一位乡绅得出了这个结论。见《教务教案档》,Ⅲ/2/597、690页。

(164) 《教务教案档》,Ⅲ/2/614、734—735页。

(165) 《教务教案档》,Ⅲ/2/614、734页。

(166) 我们不能不怀疑这种兄弟关系是否受哥老会活动影响,二者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关于哥老会的描述,见卢其敦:《中国革命的序幕:湖南省的思想转变与制度变革(1891—1907)》,第73—80页。

(167) 王浤荣证实了这种说法。见《教务教案档》,Ⅲ/2/614、734、735页。

(168) 《教务教案档》,Ⅲ/2/614、735页。

(169) 《教务教案档》,Ⅲ/2/614、735—736页。

(170) 《教务教案档》,Ⅲ/2/614、736页。

(171) 《教务教案档》,Ⅲ/2/614、732页。

(172) 《教务教案档》,Ⅲ/2/614、733页。

(173) 《教务教案档》,Ⅲ/2/614、738页。

(174) 官府判这名道士杖八十,因为他无意中参与了一件大逆不道的事。见《教务教案档》,Ⅲ/2/614、739、741页。

(175) 《教务教案档》,Ⅲ/2/614、739—741页。

(176) 官府实际上把他们称为“牌甲”。见《教务教案档》,Ⅲ/2/614、741页。

(177) 《教务教案档》,Ⅲ/2/614、741页。这里,官府使用了“牌保”而不是“牌甲”,显然指的也是同一类人。

(178) 被捕的四人都在25—39岁之间。四人的父亲都死了,其中一人没有任何亲戚。但有三人结了婚,有两人有孩子。见《教务教案档》,Ⅲ/2/614、734—735页。

(179) 《教务教案档》,Ⅲ/2/598、692页。

(180) 被委派的委员是候补同知潘懿,后被擢升为知府。见《教务教案档》,Ⅲ/2/602、694—695页,及《教务教案档》,Ⅲ/2/605、705页。

(181) 《教务教案档》,Ⅲ/2/602、695页;《教务教案档》,Ⅲ/2/604、696—705页。

(182) 《教务教案档》,Ⅲ/2/604、696页。

(183) 《教务教案档》,Ⅲ/2/604、697—698页。

(184) 《教务教案档》,Ⅲ/2/604、696页。

(185) 《教务教案档》,Ⅲ/2/604、696页。

(186) 《教务教案档》,Ⅲ/2/604、697、699页。

(187) 《教务教案档》,Ⅲ/2/604、701页。

(188) 清明是一年一度清扫祖坟的时节。这种春季礼仪还包括在祠堂里举行的各种活动。然后“祭品,通常是腊肉和馒头,分发给各个族人。分配规矩各有不同,较为大方的,则全族成年男子都有份,若不然,就只分给那些参加仪式和捐了钱给祠堂的人。”见刘王慧珍:《中国古代的家法》,第117—124页。

(189) 《教务教案档》,Ⅲ/2/604、699页。因此,王受到的家族待遇和刘王慧珍在《中国古代的家法》中说到的一般家族的做法是一致的。

(190) 《教务教案档》,Ⅲ/2/604、699—700页。

(191) 《教务教案档》,Ⅲ/2/604、700页。

(192) ②《教务教案档》,Ⅲ/2/604、697页。

(193) 《教务教案档》,Ⅲ/2/604、698页。

(194) 《教务教案档》,Ⅲ/2/604、704页;《教务教案档》,Ⅲ/2/608、719—720页。

(195) 省府官员还建议惩罚安仁县那些未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的文武官员。见《教务教案档》,Ⅲ/2/604、701、704页;《教务教案档》,Ⅲ/2/609、720页。

(196) 《教务教案档》,Ⅲ/2/606、708页。

(197) 罗安当将这些事报告给白振铎主教,白主教将这些全写进一封致巴黎的信。见《天主布道会年鉴》37(1876),第189—190页。

(198) 《教务教案档》,Ⅲ/2/606、708—711页。

(199) 《天主布道会年鉴》37(1876),第190页;还可见《传教年鉴》(ACM)41(1876),第565—575页。 

(200) 《教务教案档》,Ⅲ/2/619、803—28页。

(201) 《教务教案档》,Ⅲ/2/619、804—807、811—812、820、823—824页。

(202) 《教务教案档》,Ⅲ/2/619、805、822页。

(203) 《教务教案档》,Ⅲ/2/619、814、820、822页。官员们为什么要对同一个地方做着同样治安行政工作的一类人分别使用“邻保”(或者反过来“保邻”)和“地保”来称呼,无法解释。我只能说这些词或许都是从“地邻保甲”演化而来。

(204) 《教务教案档》,Ⅲ/2/619、814、822页。

(205) 《教务教案档》,Ⅲ/2/619、807页。

(206) 有一次查明了原告是谁,但他死了。见《教务教案档》,Ⅲ/2/619、827页。

(207) 《教务教案档》,Ⅲ/2/610、721页。

(208) 《教务教案档》,Ⅲ/2/619、828页。

(209) 《教务教案档》,Ⅲ/2/612、730页。

(210) ④⑤《教务教案档》,Ⅲ/2/612、731页。

(211) 《教务教案档》,Ⅲ/2/612、731页。

(212) 史景迁:《清代中国的鸦片吸食》,收录在魏斐德和卡罗琳·格朗特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伯克利: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5年),第160、164页。

(213) ②《教务教案档》,Ⅳ/1/371、493页。

(214) 谢的报告,参见《教务教案档》,Ⅳ/1/371、493—495页;陆的报告,参见第495—497页。吉南赣宁道台本人亲自审讯罪犯后,批准了两份报告(见第493和497—498页)。巡抚批复并以自己的名义,再将这些文件全部呈交给总理衙门。

(215) 曾以前和本家族有隙,后者想要给他点苦头尝尝。见《教务教案档》,Ⅳ/1/371、494页。

(216) 《教务教案档》,Ⅳ/1/371、494—495页。

(217) 《教务教案档》,Ⅳ/1/371、493—495页。

(218) 《教务教案档》,Ⅳ/1/371、494—495页。

(219) 《教务教案档》,Ⅳ/1/371、493页。

(220) 官员们把这些人称为“牌甲”。见《教务教案档》,Ⅳ/1/371、499页。在总督对本案的总结中,“牌甲父兄”的最后两个字被删去了。见《教务教案档》,Ⅳ/1/373、506页。

(221) 广东平远县的人员则被称为“牌甲”。见《教务教案档》,Ⅳ/1/371、494—495、499页。

(222) 《教务教案档》,Ⅳ/1/371、498—499页。

(223) 知县也希望主教能把他们开除出教,这样本案就不会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而更加复杂了。见《教务教案档》,Ⅳ/1/371、493页。

(224) 知县对教会势力的敏感是否导致赣州知府和署知府后来的一系列举动,这是个问题。知府斌鑑称(但没说为什么)他怕知县提供的案情不准确,于是派出一位候补知县重审。署赣州府知府黄廷金,即斌鑑的继任,又进行第三次审讯。由于犯人翻供,署知府只好派了一位候补知县再次提讯。知县报告黄说,犯人的证词还是前后不一致。黄又派另一名候补知县,但那位候补知县因另有差事而没有办理罗塘一案。于是黄再派了一位候补知州进行第五次审讯。最后这位署知府委派了在职的赣县知县李廷俊提讯。后来巡抚让义宁州知州卢承澍出任安远知县。卢进行了最后一次审讯。两年内官员共审讯该犯七次。第七次也是最后一次审讯证实了知县谢若潮第一次审讯的结果。省级官员批准了两份审讯的奏报,并把它们交给总理衙门。见《教务教案档》,Ⅳ/1/371、495—496、499—500页。巡抚向复核此案的吏部报告了历次审讯官员的迟延。见《教务教案档》,Ⅳ/1/373、506—507页。然而《教务教案档》中,吏部未对这些迟延官员作出任何回复和处罚的决定。

目前研究过的1860—1900年的江西其他教案都没有过如此多的委员。由于我们对巡抚和知府、巡抚和知县的关系不甚了了,因此无法将罗塘案放到一个适当的行政角度来考察。我们确定的是巡抚认真地评价了各委员的工作态度,那些候补官员也不希望在等待职位期间犯下太多过失,留下恶名,妨碍仕途。所以巡抚和知府对这些候补官员的掌控还是比较有把握,因为一方面,这些候补官员眼前得靠特别的差遣才有收入,另一方面,他们对案子的判断又决定着他们的仕途。见乔纳森·凯文·奥柯(Jonathan Kevin Ocko):《丁日昌与江苏的复兴: 1864—1870,文饰与现实》(耶鲁大学博士论文,1975年),第194—197页。关于知府的委派权,见罗伯特·韦斯(Robert N. Weiss):《太平天国运动前夕地方统治的灵活性》,载《清史问题》4.3(1980年6月),第13—14页。

(225) 《教务教案档》,Ⅵ/2/696、1040页。

(226) 《教务教案档》,Ⅵ/2/700、1041页。

(227) 《教务教案档》,Ⅵ/2/701、1042页;《教务教案档》,Ⅵ/2/709、1058页。

(228) 《教务教案档》,Ⅵ/2/702、1042页;《教务教案档》,Ⅵ/2/709、1059—1060页。

(229) 知县称“地保”为“地邻”。见《教务教案档》,Ⅵ/2/709、1058—1059、1061页。

(230) 《教务教案档》,Ⅵ/2/709、1059—1061页。实际上,赔偿金是1.1万元洋币,但李德望神父从中拿了1000元,作为付给中国官员为天主教会换取丰城县城内的另一块地的报酬。此事与漆家墟完全无关,但是两次谈判恰好在时间上相重叠,所以就把二者联系起来了。关于前一案例的详情,见第五章。

(231) 刘坤一:《刘忠丞公遗集·奏书》(1901),卷3。

(232) 对清代行政制度灵活性的概括性讨论,见墨子刻(Thomas a. Metzger):《清代官僚的内部组织:法律、规范及沟通》(马萨诸塞州剑桥: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3年),第20—91页。墨子刻还讨论了这种灵活性在经济领域效能如何,见他的《清代国家在商业领域的组织能力:两淮盐的专卖,1740—1840年》,载威尔莫特(W. E. Willmott)主编:《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斯坦福: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年),第9—45页。

(233) 随着时间变化,地保一职显得更加职业化。有些地方地保享有辖境内的司法权,且不住在他负责的村子里。这种局外的亚官僚身份使那些外人,比如衙役,更喜欢用地保而不用当地村民。这也使得地保愈加不像保甲制的一部分,因为保甲首事都是从每甲的各个家族挑选出来的。

知县经常正式任命地保。从金溪县地保身上可以看出,地保与县衙以及其他亚官僚的关系十分密切,这位地保居然知道邓家一案有关人员的名字。这很难解释,除非他衙门里有人(文书或衙役),而那人在邻县又有关系。现有的资料充分说明了地保和县衙的关系。在某些方面,他们甚至被当成县衙的长期属吏。关于这种次县一级职位的职业化问题,见约翰·沃特(John R. Watt):《衙门与城市行政管理》,载施坚雅(William Skinner)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斯坦福: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年),第377页;及罗威廉(William T. Rowe):《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控制:汉口的保甲制》,载约瑟华·弗格尔(Joshua Ai. Fogel)和罗威廉主编:《变化中的中国》(布尔德:Westview Press,1979年),第108—109页。

(234) 《教务教案档》,Ⅰ/2/1000、926页;《教务教案档》,Ⅰ/2/1075、970页;《教务教案档》,Ⅱ/2/751、971页。

(235) 据刘广京,“当时未出现新的大规模叛乱,归因于许多省的勇营都拥有西式武器,以及对绿营军的重新训练”。见其《清代的中兴》,载《剑桥中国史》,卷10:《晚清,1800—1911》,第490页。

(236) 据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的观点,1860年以后绿营军“最终衰弱”,“再也不是一支有效的战斗军队了”。因此,“地方知府知县缺乏军事力量将匪党、秘密会社和武装走私消灭在萌芽状态”。见其《19世纪中国的叛乱》,第51—52、94—95页。

(237) 《教务教案档》,Ⅰ/2/1022、948—9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