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中的风水问题
传教士常常说中国人以风水信仰为由,阻止他们购买房地产,而真正的目的只不过是反对天主教在当地传播。为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房地产交易中的各方——教士、教徒、官员、平民——是如何看待和处理风水问题的。下面的案例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从中可以观察到一直保留风水信仰的民间社会是如何接受新教堂落户本地,以及如何接受那些并不信仰风水的外来人。
对许多中国人来说,风水是解释大千世界的重要途径。他们以风水为准则,调整空间布局和各种建筑的用途,以期与当地山河走势所显现的自然力量和谐一致。(110) 人们相信,选择一处吉地盖新房,对房屋主人、住在里面的人和四邻的财运以及子孙后代有直接影响。如果房屋位置选得不好,一定会影响现有的风水,使整个地方倒运。
在江西,无论城乡居民,皆信风水,它也是引起一些房地产纠纷的重要原因。例如,罗安当神父1882年在安仁县一个叫东溪的村子里,从一户人家手里购买了一块空地,用来修建教堂。买卖双方都没有把这事报告给官员备案,也没有申请官府批准。于是地方绅民向知县控告“因动土造堂,有伤一都风水龙脉,损碍民命”(111) 。官员立即意识到,百姓对风水的担忧会破坏乡里和睦。审理东溪一案的道台称:
盖教士收回原价,仍可另行觅地建造,该都风水亦可保全,从此民命无损伤之虞,民教即可永远相安无事。(112)
好指摘者或许认为,中国人总是以风水信仰为借口来掩盖反对修建教堂的意图,一些西方人也这样认为。一位法国领事就东溪一案称,“至龙脉风水之说,本系荒唐不经,显系借此为词,希图住址。但凡买卖基业,应听与受愿否,旁人即不能强阻”(113) 。如果没有外界的干预,传教士当然会轻松些,不过,是固执地坚持原来的买卖,还是另选一块地方,对于他们来说是个两难选择。一方面,如果他们接受教堂与当地风水冲撞的说法而另择他处,那么按照他们的理解,这种妥协就是接受了迷信思想,这是为教会所不容的。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在买地建房的事情上拒不退让,而公众又将此视为有损当地风水,那么以后的传教工作将由于百姓长期延续的憎恶感而受到百般牵制。
传教士的生活有时需要变通和妥协。将普通民房作为小教堂,或者将现有建筑扩建为教堂,都不失为解决风水问题的一种办法。尽管传教士似乎不愿意认可这种解决途径,不过,现有的建筑确保不存在风水上的问题,利用它们无疑使传教士避免了更多的麻烦。事实上,在使用普通民房做礼拜堂或将现有建筑改做教堂的地方,确实没有出现过因风水而带来的阻碍。(114)
(一) 修建教堂引发的争吵,贵溪县鹰潭,1877—1898年
鹰潭位于贵溪县城东45里外,在信江岸边,是当地的商业重镇。它位于连接赣东和鄱阳湖的商业要道上,有利于商人和传教士进入。因此传教士集中于此地,希望在这里修建几座教堂。
据九江道台的报告称,1870年,一位法国传教士第一次试图在鹰潭修建教堂。(115) 他所以萌生此念,是因为许多教徒,尤其是来自当地桂氏宗族的教徒都住在这里。(116) 他在教徒的帮助下购置了几块地,其中包括一块桂氏宗族(或者曾经属于该宗族)的旧坟地。乡民得知这些交易后,称无论教徒在哪块地上建教堂,都会破坏整个地方的风水。④
挑头的反对者是生员桂藻华。他向贵溪知县递交了诉状,称桂良才将本不属于他的一块地,还有另外两个桂氏族人将本属于族里的地骗卖给了教会。这位生员暗示,出售这些土地和紧接下来的修建教堂,将会破坏桂氏祖坟的风水。(117)
官府调查显示,第一次土地交易发生在1877年,桂冬喜把他在沙滩石的地基卖给教堂。后来,1882年和1883年,又有一位桂姓人氏把沙滩石另一处叫胡家井的几块地基陆续卖给教堂。(118) 1883年某个时候,一位传教士购买了一批木料砖瓦准备修建一座新教堂,生员桂藻华令将这些建筑材料尽数毁坏,计价102两白银。⑦官府固然责斥此举,但仍需判定此案到底是因为卖业中包含合族公产而涉嫌欺诈交易,还是属于尚未办结或手续不全之案。官员还要确定,两次土地交易是否遵守了中法之间关于房地产买卖手续的相关协议规定。(119)
1884年4月2日,罗安当神父面见贵溪知县张鹏程讨论此案。张知县督促罗神父交还所有地契,他照原价赔偿。知县还答应他另选其他地方,以平息争端,尽量避免与鹰潭乡民发生公开冲突。据知县称,罗神父似乎同意接受这一方案,答应与上级商量,获得批准。张知县希望教会方面批准,他即向卖户收钱还给教会,而卖户则可重新拥有原来各地。可是,罗神父的上级没有批准,所有的地契仍保留在这位传教士手里。(120)
此案在后来20多年中一直悬而未决,而传教士和法国领事屡次要求完结此事。从1877年到1898年,数位官员试图办结这件已经变得十分棘手的案子。一些官员发现以往数次调查细节太多,难以理清头绪。一位官员称,到1890年,此案案牍已有两尺多高。(121)
德立儒(Alexandre Dillieux)神父在贵溪传教多年,1896年,他到鹰潭划出1877年、1882年和1883年购置的土地,自行立桩定界,准备修建教堂等建筑。④贵溪知县杨焝恐滋生事端,决定改变前任官员的立场。杨知县要想一个两全之计,既可消除鹰潭乡民的阻碍,又可让传教士正式拥有这些地块。⑤
当杨知县得知鹰潭乡民和教堂已经就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达成协议,十分惊讶。一名信教监生詹善宾向知县呈交了一份文案,称民教已决定在公堂外自行解决问题。⑥教堂已付钱给卖主,乡民也已同意教士继续修建。(122) 知县委派贵溪县丞和鹰潭巡检面会当地绅耆。(123) 这些官员确认已经达成这么一个协议。他们还发现原先关于风水问题的控告现在已经不甚了了,不再成其为问题了。(124)
大部分案件都不会拖延这么长时间才解决。从1877年一直到19世纪90年代末,官府屡次查办此案必然使鹰潭地方笼罩着不安,也许正因为此,乡绅耆老才最终同意把地卖给坚持不懈的传教士。但是,案中并未解释为何最初的风水问题到后来却只字未提。也许这个问题通过私下谈判已经解决,即教堂保证所修建筑的位置、大小和样式不犯风水。在贵溪县城附近,教徒为避免乡民反感,建了一座中式风格的教堂。(125) 鹰潭乡民应该知道此事,从而减少了在这方面的顾虑。
地方官员无能为力的案子却在民间得到解决,这点非常重要。时经数年,历次调查和厚厚的案牍使该案中的地产交易越来越错综复杂。最后,地方官员只能承认民教在外达成的协议。官员还批准桂氏宗族将与传教士所购地基相连的一块地转给教会,以抵偿桂藻华1883年损坏的土方木料的赔款。(126) 这令德神父很满意,他签署字据,称1877年以来的所有案子都已办结。(127) 后来,他开始修建教堂,雇用的工人大部分都来自桂氏宗族。(128) 就中文资料所显示,此后再未生出事端。
(二) 风水纠纷导致房地产置换,丰城县城,1898年
1898年,一位传教士花1000元在丰城县城买了一块空地,想用来修建一座新教堂。这块地正好在县衙后面。我们不知道这位传教士是否遵守了购买房地产的规定,地方官员在交易之前是否知晓。几乎就在买地的同时,麻烦来了,地方绅民出于风水考虑,反对在那里建教堂。据南昌知府称,丰城县民认为这块地在县衙的“脉”上,担心在这里盖房子会破坏整个县城的风水。(129)
丰城知县文聚奎和谢安东(Aimé Braets)神父却轻而易举地平息了这场纠纷。1898年12月21日,知县把县衙前的一幢房屋换给教会,答意他们可以完全拥有这幢房子的所有权,做些必要的修整之后,就可以把它变成教堂;重建亦可。(130) 教会显然从这次置换中受益很大,他们不仅拥有了一座位置更加醒目的房屋,而且不必有风水之忧。知县还指出,这幢房屋的价值远远超过那块地。知县称,为了表示他的友好,教会无须付给他两块地的差价。(131) 这一做法得到了南昌的上级官员的批准,并称这样做是为了“怀柔远人”④。
同一时期,丰城县漆家墟也发生一起冲突(见第六章),但与县城的这桩房产置换案并无联系。在解决漆家墟案的协议中,李德望(Ambroise Portes)神父提出,赔偿受伤教徒和被毁教产的银两可降到1000元,即教会在县城买地的花费。李神父很可能想以此回报知县不收差价的恩惠。这位传教士还提出想在县城再买一块地,用来建一座教会学校,知县也同意了。(132)
由此可见,尽管事关风水,传教士仍表现出变通的灵活性和协商的意愿。这种态度既避免了无休止的协商,也表明了天主教传教士对于地方问题的敏感性。
(三) 教徒毁坏一座乡下石庙,临川县,1898—1899年
江西东部遣使会代牧区主教和安当(Casimir Vic)致信法国公使,称岳诺(Claudius⁃Louis Gonon)神父在崇仁县遭袭。主教特别指出该县知县煽动乡民反教。(133) 法国公使接到这一消息后,立即照会总理衙门。总理衙门指示江西巡抚委派一名官员前往调查。崇仁知县、临川知县,以及一位负责办理此案的干事联合调查过案情之后,证实岳诺神父确实受伤,致其受伤的原因与当地一个叫董有发的教徒和黎姓族人的纠纷有关。(134)
董有发不住在崇仁县,而是住在临川县一百零九都,有地基一块,旁有两棵古树和一座小石庙。(135) 这种用来供奉某种自然界物体或其灵魂的小神庙在中国很常见。(136) 董有发的这块地和隔壁崇仁县黎姓宗族的坟地相连。
董信教后,将石庙拆毁多年。1898年六七月间,黎姓族人未经董同意,雇了几个工人在原址上照原样又建一座小庙。(137)
董有发不动声色,直到岳神父访问附近的杭埠教堂时才向他告发黎姓人的所作所为。岳神父在董向他告状后的第三天,即1898年12月3日,带领董和众教民拆毁石庙,并砍倒两棵古树。后来,据董有发称,“旋被黎姓族众借口风水,图霸地基”。黎姓族人还痛打董、岳神父和众教徒致伤。(138)
而据黎姓四位族人的堂上供词称,把和黎姓祖坟相连的大树搬走,拆毁石庙,会“碍风水”(139) 。于是黎姓族人找董有发理论,发现在场的还有一位传教士和其他教徒,两群人就争吵起来。
黎姓族人在供词中坚持称岳神父“在场帮护”,引起族众不服。(140) 不久,争吵升级为打架,有人用竹烟袋打伤了董有发的额头,另外不知何人向教士投掷石头,伤及其脑后和杭埠教长的前额。董有发家不见的几头牲畜,不知是被人放走了,还是被人偷走了。直到地保等人出面劝阻,众人才散开。(141)
调查此案的三名官员判断,这起冲突不存在产权之争,因为双方都有明确的合法地界。但他们支持董有发所告黎姓借风水图谋曾属于他的那块建有小庙的地基。官府判决:
黎姓嗣后只准按照祖坟旧界管业,不准借坟影射侵占董姓……地基。(142)
官府罚先前传唤作证的四位黎姓族人戴枷,以此警告不许再滋生事端。开释之后,黎姓须严加管束。最后,官员给了岳神父和教徒2400两白银,作为他们受伤医药费的赔偿。④岳神父同意并签字,官府遂了结此案。(143)
在处理这件有可能演变得十分复杂的冲突时,两位官员和那位委员显示出了高超的策略和技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如何解决土地产权、地方神庙,以及宗族企图以风水为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既然这块地基属于董有发,官员就没有质疑他拆毁神庙和砍倒古树的权利。在这起冲突里,包括官员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把矛头对准这座庙以及与之相关的信仰;黎姓也只是声称石庙被毁、古树被砍会影响周围的风水。令人费解的是,既然董有发多年前就已经拆毁这座石庙,为什么黎姓族人要等那么长时间再去重建一座?这样一来,董有发当然有理由认为黎姓是以风水为由,想霸占这块地。
虽然官员们在风水问题上支持董由发,但他们在报告的措辞上还是十分谨慎。他们没有刻意去说明风水问题与这起冲突无关,而是在报告中暗示,黎姓宗族应该找出比风水更好的理由来为其行为辩护。正如我们在其他案例中所见,官员们很难完全回避风水问题(如上文提到的绅民俱称某座教堂的位置会影响到全城风水的时候)。由于这起冲突只涉及一个宗族,而且冲突的焦点是一块偏僻的山地,因此情况略有不同。官员解决冲突时可以偏向董有发,而不用郑重其事地去调查所谓的风水之争是否有凭有据,或者冲突的缘由是否真的关乎整个地方的风水。从这件事最后的处理结果和官员的种种表现来看,事实与主教所说的知县煽动乡民反教完全是两回事。因此主教的控告很快就悄无声息地结案了。
小 结
法国方面认为,江西各级地方官员对于柏尔德秘协议和施阿兰协议,要么浑然无知,要么置之不理,因而故意在教会购买房地产时设置重重障碍。而传教士无论遭遇到什么麻烦,总是把它们理解成官府或地方社会为阻止传教而采取的策略。但是传教士们忽略了一个事实:作为新到一个地方的人,他们似乎过于轻信当地的骗子了。在购置房地产和修建教堂过程中,传教士有时忘记了一个基本的市场原则——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买主自行当心。因此,欺诈交易和不合章程的买卖时有发生,并常常导致房地产纠纷,比如泸溪县和德安县的案例。引起这些案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购买者在交易时不够精明,而不是他们的国籍或宗教信仰。
法国方面没有意识到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也不了解在赣县和德化那样的县里,老百姓首要考虑的是维护获取地方资源的权利,比如田皮权和进山砍柴的道路权。所以,他们执意认为官府和地方社会是在干预或阻挠传教士购买房地产。上述案例表明,在乡村社会遇到的常常是实际的生活问题,而非宗教问题。
我想强调的是,上述所有案例涉及各色人等,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有时因风水信仰而变得更加复杂,许多问题互相牵连。尽管许多人认为一座建筑的位置、朝向和用处会影响到地方上每个人的福祉,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毫无解决办法。在鹰潭,对兴修教堂会破坏桂氏祖坟和全城风水的担忧持续了20多年,以致地方绅耆情愿在公堂之外解决,答应教会在最初的选址上修建教堂。由此可见,无论是宗族还是地方,即使事关风水问题,也愿意做出妥协。
传教士和中国地方官员也会变通。在丰城县城,民众以破坏当地风水为由,反对教士在原先选址上修建教堂,于是这位教士答应另选一块地。在临川乡村,当黎姓状告教徒破坏了他们祖坟的风水时,地方官员未予理睬,而是偏向教徒,判教徒在自己地基上的举动有理。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就像民教之间的其他问题一样,风水问题也可以通过商议解决。在往来密切的乡村社会,双方都明白,相对冲突而言,相互适应是更好的选择。总之,无论教堂修或不修,人人都是地方社会的一份子,日子照常过下去。
(1)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制度与实践》,见第36页、36—42页所举例子。
(2) 德礼贤:《中国的天主教教会:从最早记载至今日的中国天主教教堂史概览》,第98页。
(3) 魏扬波:《广东省的天主教徒活动和中国人的反应(1848—1885)》,第60页。虽然魏指出,他关于传教士活动的论述是在广东,但同样也适用于其他省。
(4) 《教务教案档》,Ⅵ/2/667、1004、1008页。
(5) 《教务教案档》,Ⅰ/2/969、907页。
(6) 威罗俾:《外国人在华特权和利益》,卷2,第702—703页;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1:《冲突时期,1834—1860》,第312页;还可参见赫兹利特(Godfrey E. P. Hertslet)(和华德华·帕克(Edward Parkes)主编:《大不列颠与中国及中国与国外势力的条约,议院命令,国会法令、规章和条律及其对英国在华利益的影响》(以下简称《大不列颠与中国及中国与外国势力的条约》),卷1(伦敦:His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by Harrison and Sons,1908年。)
(7)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1:《冲突时期,1834—1860》,第691页。
(8)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1:《冲突时期,1834—1860》,第692页。
(9) 见赫兹利特和帕克主编:《大不列颠与中国及中国与外国势力的条约》,卷1,第273—274页:1858年《中法条约》第八款。
(10) 威罗俾:《外国人在华特权和利益》,卷2,第706—707页。
(11) 威罗俾:《外国人在华特权和利益》,卷2,第707页。
(12) 《教务教案档》,Ⅰ/1/84、50页。
(13) 赫兹利特和帕克主编:《大不列颠与中国及中国与外国势力的条约》,卷1,第320—321页。柏尔德密协议的中文版,见《教务教案档》,Ⅰ/1/86、52页。该协议的法文版及附加内容,见高弟爱:《1860—1900年中国与西方列强关系史系史》,卷1,第68—71页。
(14) 据威罗俾称,“柏尔德密协议的文本从未由官方公布过,实际上,从未正式、明确地宣布过”。不过,他引用了一封来自总理衙门的信函,其中包含柏尔德密协议及施阿兰大臣谈判达成的附录。法国的立场时常表现得模棱两可。见《外国人在华特权和利益》,卷2,第707—709页。法国外交信函档案馆却藏有两个版本的协议,是小册子印刷本。驻北京的法国公使大约在1895年左右将该协议同时印刷了中文本和法文本。见法国南特外交档案中心,“北京,大使馆”,A列,第415箱。本章讨论的《教务教案档》档案和具体案例证实,法国方面认为柏尔德密协议是有效的。
(15) 威罗俾:《外国人在华特权和利益》,卷2,第709—710页;赫兹利特和帕克主编:《大不列颠与中国及中国与外国势力的条约》,卷1,第321页。
(16) 《教务教案档》,Ⅰ/1/86、53页。
(17) 根据赫兹利特和帕克的解释,中法之间达成的协议“进一步规定,房地产的所有者应当在以此种方式出让之前,将其意图详告于地方政府,向后者请示,以明确这种出售被允许与否。只有在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之后,才能完成转让,不允许私下直接交易房地产”。见赫兹利特和帕克主编:《大不列颠与中国及中国与外国势力的条约》,卷1,第321页。
(18) 《教务教案档》,Ⅱ/3/1281、1771页。
(19) 《教务教案档》,Ⅴ/1/259、192页。
(20) 《教务教案档》,Ⅴ/1/235、166—167页。还可参考高弟爱:《1860—1900年中国与西方列强关系史》,卷1,第71—73页。
(21) 《教务教案档》,Ⅴ/4/大事年表,19页。
(22) 《教务教案档》,Ⅴ/4/大事年表,25页。
(23) 《教务教案档》,Ⅴ/3/1613、1632—1633页;高弟爱:《1860—1900年中国与西方列强关系史》,卷1,第73—74页。高弟爱在74—77页记录了中法商谈的详细结果。
(24) 《教务教案档》,Ⅴ/3/1614、1634页。
(25) 《教务教案档》,Ⅴ/1/235、167页。
(26) 《教务教案档》,Ⅴ/1/241、171页。
(27) 《教务教案档》,Ⅴ/1/247、174页。
(28) 《教务教案档》,Ⅴ/1/236、169页。
(29) 《教务教案档》,Ⅴ/1/256、185页。
(30) 《教务教案档》,Ⅴ/1/259、191页。威罗俾:《外国人在华特权和利益》,卷2,第708—709页;高弟爱:《1860—1900年中国与西方列强关系史00》,卷1,第74、78页;均有引用。
赫兹利特和帕克书中的版本如下:“此后,如法国传教士进入内地购买田地房屋,契约抬头应写明卖业者姓名,证明该产业已卖给当地教堂公产,不必在契约上注明教士及奉教人之名。立契之后,天主堂照纳中国律例所定各卖契税契之费。卖业人不必报明地方官府其卖业之意,也无须在卖业之前请示同意。”见赫兹利特和帕克主编:《大不列颠与中国及中国与外国势力的条约》,卷1,第321页。
(31) 《教务教案档》,Ⅴ/1/265、198页。
(32) 《教务教案档》,Ⅴ/1/267、201页;《教务教案档》,Ⅴ/1/271、202页。
(33) 法国巴黎教会档案馆藏有法国公使印刷的小册子之一的副本。
(34) 见法国南特外交档案中心,“北京,大使馆”,A列,第415箱。
(35) 《传教年鉴》(ACM)51(1886),第580—582页。
(36) 《教务教案档》,Ⅳ/1/382、532页。
(37) 《教务教案档》,Ⅳ/1/384、537页。
(38) 《教务教案档》,Ⅳ/1/382、532页;《教务教案档》,Ⅳ/1/385、545、549页。巡抚了解平陆上教案的严重性,而南昌到赣州路途遥远,使得调查异常艰难。值得注意的是,蔡士俊并不是“望差官”,而是在职官。有些教案的调查,委员的选择是非常谨慎的。
(39) 《教务教案档》,Ⅳ/1/382、533—536页。
(40) 阳楚三告谢姓有几个原因:(1) 谢姓曾经立约,使用阳家坟山一处,每年交纳税钱。现在谢姓后人拒纳税钱;(2) 谢姓未经官府批准就在阳家的地里盖房建屋,坏了这块地的风水;(3) 谢兰玉欠阳家祠堂租谷;(4) 谢兰玉的女人从阳家的田里砍伐树木。见《教务教案档》,Ⅲ/2/591、681—682页。
(41) 《传教年鉴》(ACM)39(1874),第296页。
(42) 谢家称其祖上确实立契购买了盖房占用的那块地,因此认为这是合法的。但是,在这块地的西边,是谢家另一位祖先同意交税的阳家的地,自那以后,谢家一直在这块地上种树砍树。阳家后来收回这块地,还想继续从谢家收取这块地的税。见《教务教案档》,Ⅲ/2/591、681—682页。
(43) 《教务教案档》,Ⅵ/2/667、1006页。
(44) 《传教年鉴》(ACM)43(1878),第179—180页。
(45) 《教务教案档》,Ⅵ/2/667、1004、1008页。
(46) 《教务教案档》,Ⅵ/2/667、1008页。
(47) 《传教年鉴》(ACM)42(1877),第282—284页。
(48) 《传教年鉴》(ACM)43(1878),第179—180页。
(49) 这桩案子有很多事实上的出入,中国的各级调查官员觉察到了这一点并予以解决。调查者还根据该案完整的卷宗,查清了一些事实出入。关于“义学”,见《教务教案档》,Ⅳ/1/382、533页。本案使用的地名,见《教务教案档》,Ⅴ/2/1054、967—968页。
(50) 《教务教案档》,Ⅳ/1/382、533—534页;台湾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总理衙门收电簿,1891年3月11日(GX17/2/2):江西巡抚德馨致总理衙门的信。这封信函未收入《教务教案档》,只在《教务教案档》,Ⅴ/2/1071页中提到过。
(51) “岁考”决定生员的升降和黜革。见张仲礼:《中国绅士》,第75页。
(52) 《教务教案档》,Ⅳ/1/382、533页。
(53) 《教务教案档》,Ⅳ/1/382、536页。在后来的一封信函中声称,知县命绅耆认真约束乡民,勿再生事端,并安抚各方。见《教务教案档》,Ⅳ/1/385、549页。
(54) 《教务教案档》,Ⅳ/1/382、534页。
(55) 《教务教案档》,Ⅳ/1/384、537—538页;《教务教案档》,Ⅴ/2/1039、925页。根据中国方面的陈述,这件事可能发生在6月25、26或27日,知县在6月28日赶到调查。根据王吾伯主教的叙述,冲突始于28日晚,持续到次日。见《传教年鉴》51(1886),582页。我对日期的出入无法解释。
(56) 《教务教案档》,Ⅳ/1/384、542—543页。
(57) 《教务教案档》,Ⅳ/1/382、535页;《教务教案档》,Ⅳ/1/386、551页。这个职能被称为“地邻街保”,但这个词的确切意思不明,因为它在江西教案中只出现唯一的一次。不过,既然官府有时使用“地邻”一词指“地保”,我想这里也是同样道理。
(58) 《教务教案档》,Ⅳ/1/382、535页。
(59) 《教务教案档》,Ⅳ/1/384、538页。
(60) 《教务教案档》,Ⅳ/1/384、538页。
(61) 《教务教案档》,Ⅴ/2/1051、964—966页。这封信包含谢姓地契的副本;见《教务教案档》,Ⅴ/2/965—966页。根据王吾伯主教的说法,谢姓最早在1796年租赁这块地。见《教务教案档》,Ⅵ/2/667、1004页。
(62) 《教务教案档》,Ⅴ/2/1054、967—973页。这封信包含该书院地契的副本;见《教务教案档》,Ⅴ/2/969—972页。
(63) 各种契约中都标明“实地勘界”,通过对契约的仔细比较,官府断定书院持有的地契是合法的。见《教务教案档》,Ⅴ/2/1054、967—969页。其他官员后来声称谢家持有的地契是伪造的。见《教务教案档》,Ⅴ/2/1077、988页。
(64) 《教务教案档》,Ⅳ/1/384、539页。此前,书院还就租谷的数额提出诉讼,但未获支持。
(65) 《教务教案档》,Ⅴ/2/1054、967页;《教务教案档》,Ⅴ/2/1055、973页;《教务教案档》,Ⅴ/2/11061、978—979页。
(66) 《教务教案档》,Ⅳ/1/384、539页。谢家显然认为他们“永享耕佃”。这种行为在长江下游地区非常流行,给佃户更多安全感,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佃农的生存压力。费惟凯(Albert Feuerwerker):《19世纪中国的叛乱》(安·阿伯: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University of Michigan,1975年),第97页。
(67) 《教务教案档》,Ⅳ/1/384、539、541页。
(68) 《教务教案档》,Ⅵ/2/667、1005页。
(69) 《教务教案档》,Ⅳ/1/386、550页。
(70) 《教务教案档》,Ⅳ/1/386、551页。
(71) 《教务教案档》,Ⅴ/2/1044、933页;《教务教案档》,Ⅴ/2/1047、934页;《教务教案档》,Ⅴ/2/1049、962页。
(72) 《教务教案档》,Ⅴ/2/1061、979页。
(73)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总理衙门收电部,1891年3月18日(GX17/2/9):江西巡抚德馨致总理衙门的信。这封信函未收入《教务教案档》,只在《教务教案档》,Ⅴ/2/1074中这样提到;还可参见《教务教案档》,Ⅴ/2/1077、988页。
(74) 《教务教案档》,Ⅴ/2/1049、962—963页;还可参见《教务教案档》,Ⅴ/2/1050、963页。
(75) 《教务教案档》,Ⅴ/2/1077、989页。
(76) 《教务教案档》,Ⅴ/2/1076、986页;还可参见《教务教案档》,Ⅴ/2/1077、987—989页。
(77) 《教务教案档》,Ⅴ/2/1060、977页。
(78) 柯文详细地讨论了19世纪60年代的这一内容,见《中国与基督教:传教运动和中国排外主义的发展,1860—1870年》,第180—185页。
(79) 这些委员是谁,地方官员是否委派他们,这些都无法确定。见《教务教案档》,Ⅴ/2/1077、988页。
(80) 《教务教案档》,Ⅴ/2/1077、987—988页。
(81) 《教务教案档》,Ⅴ/2/1082、990页。
(82) 《教务教案档》,Ⅵ/2/667、1007—1009页。
(83) 1862年南昌的一座教堂被烧毁后,这份契约显然也毁掉了。江西许多教堂都把包括房契在内的一些档案保存在南昌。见《教务教案档》,Ⅵ/2/667、1007—1008、1010页。
(84) 《教务教案档》,Ⅵ/2/667、1010—1011页。
(85) 《教务教案档》,Ⅳ/1/382、533页;《教务教案档》,Ⅳ/1/386、551页。
(86) 从平陆上的房地产案及相关纠纷可窥探省级官员如何解决棘手的教案。但是,各级官员的作用不可能严格区分。署知府蔡世俊到达之后,和赣州知府主持了调查。虽然还派了另外两名委员,但他们并不起主要作用。知府和蔡世俊的配合顺利有效。更重要的是,他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公正的审判。巡抚对他们的判决结果很有信心,因此即使面对主教的质问,也表示完全支持已有的判决。我估计,蔡知府和赣州知府的表现正合省府官员的胃口。
(87) 《教务教案档》,Ⅵ/2/736、1090—1091页。
(88) ③《教务教案档》,Ⅵ/2/736、1090页。
(89) 《教务教案档》,Ⅵ/2/736、1091页。
(90) ②《教务教案档》,Ⅵ/2/736、1091页。
(91) 《教务教案档》,Ⅵ/2/663、990页。
(92) 李德立(Edward S. Little):《牯岭的故事》(上海:Presbyterian Mission Press,1899年),第4页。李提道,租约是当地绅士中最有权势的一位万姓举人写的。我认为这个人并不是万东圃,因为官员对涉及教案的人都会注明功名,而他们没有提到万东圃有任何功名。
(93) 《教务教案档》,Ⅵ/2/663、988页。李德立声称这件事是某些绅士挑起的,因为此事并未事先与他们商量,他们也没有享受到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好处。见李德立:《牯岭的故事》,第8页。我在教案档案中没有找到任何事实支持这一点。
(94) 《教务教案档》,Ⅵ/2/663、987页。
(95) 《教务教案档》,Ⅵ/2/663、989—990页。
(96) 《教务教案档》,Ⅵ/2/663、987—988、990页。
(97) 但是李德立称,后来绅士散发匿名揭帖,以风水为由,反对该租约。见《牯岭的故事》,第4、8页。既然这块地是“废弃之地”,绅士们的号令又有多少人相信和响应呢?况且中国官员申明绅士不得以风水为由进行阻挠。见《教务教案档》,Ⅵ/2/663、990页。
(98) 《穆仁手册》,藏爱尔兰都柏林:《圣高龙庞外方传教会档案》,第148—149页。
(99) ②《教务教案档》,Ⅵ/2/673、1017页。
(100) 《教务教案档》,Ⅵ/2/680、1024页。中国官员也把长湖尾称为长湖田。
(101) 《教务教案档》,Ⅵ/2/681、1029页。
(102) 《教务教案档》,Ⅵ/2/683、1032页。
(103) 《教务教案档》,Ⅵ/2/704、1043页。
(104) 1885年中国人捣毁了长湖尾的一座教堂。1896年,教会很可能想买下这块地,以取代当年被毁并获赔偿的那块。中国各级官员都认为主教不过是想借1885年事件,图谋将当前事件朝有利于他们的方向解决。见《教务教案档》,Ⅵ/2/704、1045页。
(105) ②《教务教案档》,Ⅵ/2/704、1045页。
(106) 《教务教案档》,Ⅵ/2/735、1085—1086页。
(107) 《教务教案档》,Ⅵ/2/735、1086页。
(108) 《教务教案档》,Ⅵ/2/735、1086—1087页。
(109) 《教务教案档》,Ⅵ/2/735、1088—1089页。
(110) 王斯福:《中国风水术的人类学分析》,第172—175、236—254页。
(111) 《教务教案档》,Ⅳ/1/367、453—454页。在另一例中,1894年,泸溪县士民指出“若建教堂,有关合邑风水。”见《教务教案档》,Ⅴ/2/1145、1070页。
(112) 《教务教案档》,Ⅳ/1/367、489页。
(113) 《教务教案档》,Ⅳ/1/367、458页。
(114) 例如,19世纪70年代,位于安仁县山区的邓家镇,教徒将几所原属于普通百姓的房屋用做教堂时,并未遇到风水障碍。见《教务教案档》,Ⅲ/2/605、706页。
(115) ④《教务教案档》,Ⅳ/1/379、514页。
(116) 《教务教案档》,Ⅵ/2/705、1049页。
(117) 《教务教案档》,Ⅳ/1/379、523页。
(118) ⑦《教务教案档》,Ⅵ/2/705、1047页。
(119) 《教务教案档》,Ⅳ/1/379、523页;《教务教案档》,Ⅵ/2/705、1047页。法国公使声称,由于传教士没有向地方官员报告购买事宜,他们才会以此为借口阻挠买卖。见《教务教案档》,Ⅳ/1/376、509页。但是事实并不支持这一说法。
(120) 《教务教案档》,Ⅳ/1/379、523—524页;《教务教案档》,Ⅳ/1/381、531页。罗安当神父或许保留有房契,因为知县没有收齐买房屋的钱。见《教务教案档》,Ⅵ/2/705、1050页。
(121) ④⑤⑥《教务教案档》,Ⅵ/2/705、1048页。
(122) 《教务教案档》,Ⅵ/2/705、1049—1050页。
(123) 桂氏全族似乎只有一个人有科举功名,是名监生。见《教务教案档》,Ⅳ/1/379、523页。
(124) 《教务教案档》,Ⅵ/2/705、1050页。
(125) 《教务教案档》,Ⅵ/2/733、1084页。
(126) 桂藻华家贫,无力支付102两白银的赔偿。桂氏宗族不能袖手旁观,只好将原先捐给巡司衙门的一块地转给天主堂。1897年4月,桂藻华择吉日签立卖契,永无反悔。见《教务教案档》,Ⅵ/2/705、1049、1051页。
(127) 《教务教案档》,Ⅵ/2/705、1050—1051页。
(128) 《教务教案档》,Ⅵ/2/705、1050页。
(129) 《教务教案档》,Ⅵ/2/707、1052—1053页。
(130) 《教务教案档》,Ⅵ/2/707、1053—1054页。
(131) ④《教务教案档》,Ⅵ/2/707、1053页。
(132) 《教务教案档》,Ⅵ/2/709、1059—1061页。
(133) 《教务教案档》,Ⅵ/2/710、1062页。
(134) 《教务教案档》,Ⅵ/2/720、1067—1069页。
(135) 《教务教案档》,Ⅵ/2/720、1067页。
(136) 许多自然界物体受到中国人的关注和崇拜。关于“树木崇拜”,见庄士敦(R.F. Johnston):《威海卫狮龙共存》(纽约:E.P. Dutton and Co.,1910年),第377—384页。还可参见伯克哈德(V.R. Burkhardt):《中国风俗》,卷2(香港:South China Morning Post,1955年),第103—105页。
(137) 《教务教案档》,Ⅵ/2/720、1068页。
(138) 《教务教案档》,Ⅵ/2/720、1067页。
(139) 《教务教案档》,Ⅵ/2/720、1068页。《教务教案档》,Ⅵ/2/720、1068页。
(140) 《教务教案档》,Ⅵ/2/720、1068页。
(141) 这里的职能机构被称为“地邻”。《教务教案档》,Ⅵ/2/720、1068页。
(142) ④《教务教案档》,Ⅵ/2/720、1068页。
(143) 《教务教案档》,Ⅵ/2/720、1069—10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