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方关于房地产所有权、教堂位置和购买手续的看法

二 江西地方关于房地产所有权、教堂位置和购买手续的看法

对于法国政府在华代言人来说,施阿兰协议和之前其他有关传教士的协议巩固了他们在推广和保护天主教在华传播过程中所获得的国家利益。从教案档案来看,传教士的做法往往合乎律例,但却没有顾及中国人的感受和房地产交易中的实际问题。中国官员则过于拘泥形式,常常以自己对条约和协议的理解来审理有关教士教徒的纠纷案件。以下案例揭示出双方都存在的官僚主义心态,同时也反映出与乡民利益攸关的问题,如土地所有权的掌控和获得土地的方法等。在这些案例中,我们不仅看到民教之间的一些典型交往,同时也看到,双方齐心协力地共同解决问题。

(一) 谁拥有这块地?赣县平陆上的一桩房地产权纠纷,1886—1896年

1886年6月底,遣使会江西北部宗座代牧区主教白振铎告诉九江道台,赣州府城的一座教堂被人捣毁,一名神父失踪。约在同一时间,白主教在江西南部遣使会的同事写信到欧洲,称赣州地区发生了一桩可怕的暴力“迫害”,知县和一些绅士派了一大群人袭击教徒,抢劫了四个大的地方教会,拆毁教堂建筑,破坏教产,包括主教的船,还殴打一名神父。这名神父挣脱后,和大群教民仓皇逃走。教会损失惨重。(35)

南昌的省府大员立即会商案情。(36) 巡抚认为可能是地方官员没有保护好天主教徒。(37) 考虑到这一点,加上案情看来十分严重,他想派一名以前处理过教案的能干助手下去。当时唯一符合条件的人选只有南昌一等同知蔡士俊。蔡受命后立即马不停蹄,疾驰900里,用最快的速度赶到赣州。(38)

此案的背景

南昌督抚对此事已有所了解,因为他们已经接到赣县知县李廷俊的一份报告。李称,平陆上——赣州城外约20里的一个偏远乡镇——一个姓谢的天主教徒家庭和当地士绅积怨已久。(39)

谢氏大约100年前从邻县信丰迁到赣县,居住在龙王——离平陆上约一里地的一个山脚下——至少已有20年。从1860年开始,为了争一块地,谢氏就与当地一个叫阳楚三的职员结怨甚深,谢家占了上风。(40) 1873年2月,赣县知县崔国榜命衙役传唤双方到县衙,审理这起纠纷。阳、谢两家都拿出几份契约。知县根据这些证据,判谢氏无理,命他们停下正在建造的位于阳家地里的一座房子,并还给阳另一块地的税钱。知县还让传道师谢兰玉打消盖礼拜堂的念头。传道师拒不从命,知县就将他收押大牢。(41) 据知县称,谢氏在以往历次诉讼中都没有提到要把这幢未完工的房子作为礼拜堂;只是在1873年3月阳楚三死后,他们才突然宣布要这样做。后来,白主教把这一声明当成事实,误认为政府插手是想阻止把房屋变成礼拜堂使用。但是,这只是妨碍本案解决的众多棘手问题之一。(42)

主教之所以关心这桩案子,是因为这里天主教活动历史悠久。在赣县,天主教可以追溯到1790年以前。传教士在这些年中已经取得一些成果,因为许多姓谢的人都来这里信教。(43) 到1870年末,“平陆上教区”包括四个地方教会,总共有280名教徒。(44) 早期传教士们在哪里举行宗教仪式已无从知晓。但我们知道,一位圣方济各会传教士在1825年从谢氏手里买了一块地,并盖了一座教堂。(45) 1871年,遣使会士不顾当地生员阳葆光的反对,建了一座新教堂。阳葆光是和谢家有宿怨的阳氏家族成员。(46)

此后四年,当地人对教民中伤诽谤。1876年,白主教得到一份揭帖,上面有赣县周围六个村子耆老的签名。这份揭帖称谢氏是外来人,并指责他们引来了“传邪教者”。这份揭帖还称谢氏偷了阳家的地。原来当地一名生员教徒谢应平给“匪首”,即主教写信,让地方官员干预,压制众怒,并允准在当地建一座教堂。(47) 一位在平陆上传教的遣使会神父报告称,大约在1876年9月,他为了躲避风头要离开当地,这时地方绅士雇了300人,对他进行恐吓,并驱赶当地教民。后来绅士发现这个“洋鬼子”已经离开本地,这才放心。但是,众教民不让他们赶走另一位中国神父,而教民中有些人是生员,这或许也使地方绅士颇为踌躇。最后,他们还是解散了雇来的那批帮手。(48) 此后一直到1886年以前,双方都相安无事。

谢氏与阳明书院

1886年,遵照头年夏天来此视察的王吾伯主教的意思,谢氏开始在龙王修建一座欧洲风格的建筑,想用做天主教的义学。(49) 当地阳明书院的山长石昭华(贡生)对这幢新房子十分眼红。他称龙王的地是书院的,还对这幢未经官府批准修建的房屋风格持有异议。他还声称谢氏已经拖欠书院好几年的租钱了。(50)

岁考来临时,该地和邻近各县的大批童生聚集赣州,制造了这起案件的导火线。(51) 阳明书院的考生对房屋一事议论纷纷,引起了其他考生的注意。但是知县李廷俊亲身阻止他们前往房屋所在地,以避免和教徒起冲突。(52) 为了平息众怒,知县命谢氏停止修建房屋,并派衙役去看管建屋用的材料,监督负责建屋的首事。知县还派了保甲绅士到各乡,不准人们到处乱走,严饬不准再闹事。(53)

1886年6月21日,李廷俊开始审理谢氏和阳明书院的土地纠纷案,但谢家的三名教徒拒不在公堂露面。6月25日,当地人发现龙王谢家围墙外有一个死人,这使得本已复杂的案情更加扑朔迷离。血从死者的嘴角流出,看见尸体的人称这个人死得相当惨。(54) 在知县和仵作赶来之前,那幢具有欧式风格的房屋已经着火,被完全烧毁了。同一天,附近仓寮前教会的一座礼拜堂也被毁坏。两名传教士和一些谢姓人逃走了。(55)

驻吉安的法国传教士步师嘉(Louis Boscat)写信给中国官员,说不能把这些事件和王主教先前的巡视联系在一起。他称王主教确实想在仓寮前建一座大教堂,以代替那里的礼拜堂,并且下令在龙王早已购置好的一块地上修建一座新学校。可是,有人为了败坏教徒的声誉,将一具尸体放在谢宅外面。不久,步神父又称,一千多人袭击了当地的神父,抢劫教徒,并放火烧毁了教堂和学校。教徒已经把所有事情上报给县衙,然而后者却无动于衷。步神父想把当地教徒保护起来。(56)

6月28日,知县李廷俊到平陆上视察现场,发现谢家的房子只被火烧毁了一小块,于是向邻居打听。邻居们告诉他,有人看见是谢家人自己放的火。一位姓谢的女教徒和一位当地衙役(或许是名地保)承认了这一点。(57) 可是,知县仍觉得纵火、杀人和土地纠纷有许多疑点。如果他要解开这些疑点,重新开堂审理,做出判决,需要一段时间。于是他请求上峰不要为此案的结案定最后期限。(58)

同知蔡世俊是省府派到当地处理本案的委员,他于1886年8月初抵达赣州。与他同来的还有赣州知府崔国榜(他在1873年的房地产案中任知县),以及两位当地官府派出的委员。蔡世俊一行于8月9日到达平陆上(59) ,在距目的地三里路左右,地方耆老李通洪携18位乡人,在此跪递公禀,称遭当地教民欺侮,要求官府阻止。官员们说他们会调查此事,但同时要求几位耆老也要约束子弟及附近居民等人,安分务农,不许滋事。(60)

在平陆上,崔知府和蔡同知发现,骚乱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天主教徒对龙王和仓寮前两块土地的所有权不明。谢氏持有的仓寮前土地的地契日期是1797年。(61) 而阳明书院持有的同一块地的地契日期是1844年,持有的另一张龙王的地契是1876年。(62) 从地契上看,书院是从一个姓郭的人家买下龙王这块地,而该地契上的税印也表明,书院已经登记了这份契约。这则证据和其他几份证明使官员确信谢氏确实是租龙王的地(63) ,虽然他们在1876年没有与书院签订新的租约,但他们仍像以前那样,付等额的租金。(64)

崔知府和蔡同知判决:龙王和仓寮前两处地产都归书院;教徒必须把龙王那块地上正在修建的欧式风格的房子挪走,把地还给书院。(65) 谢氏得知这一判决后辩称,“始以赣俗,租田买皮不买骨”。他们拥有田皮,即地皮权;而书院拥有田骨,即地基权。谢氏称,如果要他们出让田皮而不给予任何赔偿,他们就无钱购置新的田皮,而且当地也没有其他地方可以重新起基建屋。(66) 官员回复说,谢氏无法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上诉,但是谢氏宗族可以对此再议,并在五天之内再次上诉。末了,官员们告诫谢氏,不要妄想借助洋人势力撑腰,也不能羞辱乡民,如果官府传唤,不准不到堂听审。(67) 但他们没有下令谢氏立即将土地归还给书院,于是谢氏继续保留这两块地。(68)

毫无疑问,赣州知府和南昌府同知显然意识到,只要传教士遵守置买田地房屋的章程,平陆上的所有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地方和省府官员指出,1865年,柏尔德秘协议中,法国同意了房地产交易之前先报明地方官员核准;只有这样官员才能判断卖主是否产权明晰,交易是否会有障碍等。之后,也只有在这之后,才能进行交易,契上注明卖给教会全体人员,而不是某个教士或教徒个人。(69) 但是平陆上没有一名天主教徒遵守这一章程,某种程度上也许是因为天主教堂在当地存在历史较长的缘故。江西官员要求总理衙门对法国公使说清楚这一点,使他能够明白,并保证让传教士遵守柏尔德秘协议。官员们还希望公使能够让江西主教劝说谢氏将土地主动归还给书院。(70)

法国公使没有给予直接答复,中国方面只得到顾其卫主教的一个间接回答。这位新近提拔的江西南部代牧区主教于1888年春被派到赣州,他想修复仓寮前被毁坏的教堂。(71) 他不仅对房地产的购买手续视若无睹,而且也毫不理会官员将土地归还书院的判决。显然,主教欲将这一事件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也许是因为有主教的撑腰,谢氏决定不理会1887年2月这一付清欠租给书院的最后期限,对挪走欧式风格建筑的命令也置若罔闻。(72)

这种态度是对政府权威的直接挑衅。教徒不仅不归还土地,还决定在1891年2月9日农历新年那天重新开工,继续修建欧式风格的房屋,这使问题更趋于复杂。(73) 乡民集结抗议。赣州官员向上级报告说,局势很难控制。(74) 巡抚德馨称,

倘冀重翻前断,仍图兴建,民教龃龉势所必至。赣州民气强蛮,心志齐一,设聚滋闹,地方官保不及保,护不及护。(75)

民怨沸腾之际,顾主教还在火上加油。他倚仗法国公使撑腰,要求赣州官员安排他与书院会面,这样双方可以拿出自己的契据互验。赣州官员认为,除非该主教持有先前并没有出示的契约,否则无此必要。更何况,如果重开此案,将使原本已激忿的书院学生与官府更加疏远。(76) 概括地说,巡抚担心这是法国想藉此挟制地方官,一旦开此先例,日后很难容忍。(77)

这种进退两难的局面也体现在别的方面,进则得罪地方势力,退则使中西关系雪上加霜。(78) 赣州知府和赣县知县没有受此掣肘,他们和保甲长合作,给乡民造成目前情势紧张的印象。(79) 后来,官府以违抗先前审判结果和过期未还清欠租为名,逮捕了三名谢氏成员,此举安抚了众考生。可见书院学生在考试期间的举动还是有一定影响的。(80) 到1891年,平陆上乡民怒气渐消。此时,中方不得不答应法国提出的当面验证契约一事。(81)

一个令人吃惊的结局

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消除了赣县地区民教之间的怒气,但一定出现过某种僵局,因为中法两方面的官员对此案再未有过什么举动,也没有报告任何新问题。1896年,南京洋务局道台黄遵宪收到一封委任状,任命他掌管五省教案。江西巡抚命候补知县许宝莲将江西发生的各教案卷宗带到上海,协助道台调查。赣县的平陆上地产纠纷也在其中。

许在上海复查了这些教案材料,在黄道台的支持下,判仓寮前的土地属于教会。(82) 尽管谢氏无法证明其拥有明确产权,但传教士的确持有1825年的税契,说明方济各会当时已经购买了这块地。(83) 据此,道台与法国领事交换意见时,同意让赣县官员颁发一种代契(上有印花),标明土地的边界。这种新型契约载明卖业大小及业主姓名。官员还同意教民可以不受干扰地继续其修建计划,并受官府保护。法国则向道台保证,教徒打算建的学校和医院的风格可以不是欧式的,而是根据当地风俗修建成中国式样。(84)

从这起历时长久的乡村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乡村的几个问题。首先,它显示赣县平陆上地区的乡民是如何争夺土地资源的。案中提到1886年谢氏和阳明书院因欠地租而起冲突,甚至诉讼。官府判决谢氏无权拥有这块地,这就触动了他们的利益。谢氏担心不仅要遭受眼前的钱财上的损失,还要失去其他耕地。由于谢氏抱有这种想法,加上案件的判决对他们不利,他们只能紧守着土地不放。书院也指责谢氏强占这块地,但谢氏是如何强占的,我们却不甚清楚。(85) 书院虽然得到了地方生员的支持,但既无法从租户那里收到租,也不能压迫他们。最后,它只好求助于官府来解决冲突,执行判决结果。(86)

虽然天主教本身也是1876年案件的焦点之一,但它很快就被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土地争夺问题和后来的房屋风格问题取代。阳明书院的士民阻止了教会学校的修建,但是由此引发的冲突并没有激化——士民既未称要毁坏可能建成的教会学校,也没有对天主教教义本身提出质疑。19世纪80年代当地的反教呼声的确十分高涨,但我相信它的策划者未能如愿,因为这起案件有这样一个社会背景:教徒构成地方社会的一份子,在冲突发生之前,民教已经相处了100多年。无论是教民还是平民,绅士还是百姓,归根结底他们关心的都是实际的利益,即对田地房屋的控制权、租金和土地资源。

(二) 将族产卖给传教士,泸溪县,1894年

本案也是因房地产的所有权引起的。1864年,林蕴玉(一位武举人)与林陈氏立契,买她一块地和一幢房子。因为林蕴玉没有付足钱,卖主林陈氏保留了地契,并每年收取租金,用其中的一部分交税。后来官府革去了林蕴玉的举人头衔,这使他生活日益窘迫。由于无钱用度,他把从林陈氏那里买来的房子卖给了一位传教士,但在卖契上没写清房主是谁以及出售日期(应该在1890年初)。后来戴俊道(Antoine Tamet)神父将这幢房子加以修缮,作为教堂使用。(87)

1894年春,泸溪县知县接到房屋原主人林春发递交的诉状。林春发是林陈氏的亲戚,也可能是她的后人。除了控告房屋买卖一事,林氏族人还控告林蕴玉欠租谷未还,态度恶劣。1894年,戴神父直接写信给建昌知府,说明教会拥有这幢房屋的所有权,这使局势变得更加复杂。知府命令详查此案,并派一位委员协助知县处理这场纠纷。(88)

尽管各乡绅民向知县和委员请愿,称该屋风水特殊,但两位官员显然未加理睬,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房屋的所有权上。据林春发供称,房屋确实属于林氏祖业。林氏宗族实际上已经公议过将其改成祠堂。林蕴玉也供述了买卖房屋的详情,承认他把房子卖给传教士是个错误。(89)

知县将这些供词比较过后做出判决:命林蕴玉把钱还神父,也就是说,这场买卖实际上是无效的。但是林拿不出钱来还给神父,戴神父于是拒绝合作,也许是因为他已经投入了一笔钱用于修缮房屋。他还出示了从林蕴玉那里得来的房契。面对这种情况,知县只好承认卖房子给神父是合法的,并在房契上盖上官印。(90) 案子就此了结。

江西巡抚在1899年10月将此案详情上报总理衙门,并称此案已经在几年前了结,之后当地民教和睦共处,相安无事。我们或许会问,知县凭什么法律判决传教士持有这幢来历不明的房屋是合法的?但是重要的一个事实是,林氏宗族接受了这个决定,而乡里之间也恢复了往常的生活。

(三) 乡民担心进山砍柴的道路被租给英国传教士,德化县,1895—1896年

1895年初,平民万东圃和其他业主签下长期租约,将长冲谷一带田地租给一个叫李德立(Edward Little)的英国传教士。(91) 据李牧师称,该交易获得了业主同意、乡绅核准和担保。(92) 李牧师和其他传教士计划把这块江西北部偏僻山地改造成一个西方人的避暑胜地和度假天堂——也就是后来闻名的牯岭街,今天庐山的一部分。但是当传教士开始修建房屋时,当地老百姓提出反对,并毁坏了他们的建筑材料。(93)

九江道台命代理德化知县开展调查。代理知县询问了乡绅耆老,证实万东圃等人和李牧师的租约是合法的。而且无论绅民,都未找出任何理由,包括风水一说,来阻止房屋的修建。不过当地人的确有一个担忧——一旦英国人控制了进山的道路,他们就没法在那里砍柴了。(94)

在议定的解决方案中,官府批准李牧师等传教士租赁并开发长冲一带,中方还允许英国人开辟道路,并同意他们修建包括澡堂在内的房屋建筑。作为承租者,英国人拥有对土地的完全控制权。不过传教士也要同意当地乡民继续在这片山上砍柴。(95)

英国领事试图利用长冲一案来谋取附近其他房地产的租赁权,没有成功,也没能威胁到地方官府。领事收到一笔3455块银元的赔偿金,用于赔偿被毁的建筑材料。知县也得到英方同意:将来传教士在山上修建任何建筑之前,将首先报明地方官,这样官府就可以采取措施预先防范事件激化。(96)

这个案例清楚地描绘了一个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而与乡绅利益无关紧要的场景。无论哪个群体,都没有发出反对基督教的声音,也没有以风水问题将案情复杂化。(97) 对于长冲一带的人们来说,他们最关心的是和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通紧密相关的地方资源问题。英国传教士心里很明白这一点,因此在是否同意进山的问题上显得比较灵活。李牧师也主动允诺,中国人尽可使用新修好的道路,这一点缓和了他们与乡民之间的紧张气氛,避免了更多麻烦。后来新教传教士继续开发长冲及其附近地区,使它成为了一个度假胜地,李牧师独巨匠心地将它命名为“牯岭”(即英文cooling——“凉爽”的意思)。不到几年时间,一位天主教神父购买了这里的房地产,天主教徒也可以在炎炎夏日来到这里避暑。(98)

(四) 教徒控告房产购置手续案得到解决,永新县乡下,1896—1897年

1897年5月,顾其卫主教致电法国公使,称去年永新县教徒购买房产,官员要征收三倍于平常的印花税。(99) 他向总理衙门指出,此举违反了柏尔德秘(实际上是施阿兰)协议,该协议载明印花税按中国律例收取,不能歧视洋人。同年7月,法国公使致信总理衙门。信中认为,关于教会购买房地产及其对所购置房地产的所有权的协议(即施阿兰协议)从未在永新县公示。公使在信中还特别要求地方官府给教会前段时间从长胡尾购得房产的税契盖印。(100) 信中未提及税收,而是暗示长胡尾的形势和主教5月份控告的多征印税有关。

永新县位于赣西南边陲,毗邻湖南,处于行政管理范围的边缘地带,因此这里的历任知县有可能不熟悉柏尔德秘协议和施阿兰协议规定的房地产购买手续;该县的长胡尾山区远离县城,地处偏远,管理这片地区的乡村官员就更有可能不知道教徒购买房地产的规定了。因此,总理衙门督促江西巡抚将柏尔德秘协议和施阿兰协议的复本分发各县,并在县里公示。(101) 巡抚照办,并命省府官员采取措施,以保证印花税的缴纳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02)

1897年9月19日,公使再次向总理衙门投诉,称永新知县迟迟不给长胡尾的教会房契盖印。(103) 公使也许不知道,至少他没有提到,永新知县和一位委员正在调查长胡尾的房产交易,因为有人指控它是一桩欺诈交易。(104) 两位官员发现交易中有不正常现象,但他们宁愿允许教会保持目前的房产,也不愿让他另外再选一块地方。(105) 于是决定,万一上峰下令要求迅速解决此案,就绝口不提此事。为了避免事情复杂化,知县给这幢房屋的房契盖了印,印税自然是按惯例收取。这时候知县才接到教徒购买房地产有关规定的正式通知,于是将规定通告当地。当地绅民没有再生异议,同意就这样解决长胡尾之争。

(五) 将狱监公署骗卖给传教士,德安县,1899年

1899年,樊体爱(Louis Fatiguet)神父打算向一个叫刘前吉的人购买位于德安县境内的一幢房屋,在交易结束之前,县府官员却质疑这场买卖的合法性。樊神父向驻汉口的法国领事求助,领事的介入惊动了九江道台,他派了一位官员下去调查。(106)

道台从德安知县的报告中得知,刘前吉卖给神父的房屋是县狱监的公署(典室);历任狱监都在此屋办公,迄今已有40余年。知县查阅旧档后发现刘的确有一幢房屋,但已在咸丰五年(1855年)被匪焚毁。(107)

道台赞同知县的调查,将此事告知法国领事,并通过他转告给樊神父。樊神父对知县的禀报表示怀疑,反问他:狱监的房契在哪里?且此屋既为衙署,为何其房屋式样与普通民房无异?樊神父坚持认为刘前吉才是房屋真正的主人,他把房子卖给教会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他还愤怒地补充说,教会绝不会宽恕任何不合法的房地产买卖;不过他既然没有违法,为什么不了结此事?为什么中国官员一定要他另外选个地方?(108)

道台和知县并未给出答案。相反,道台写信给法国领事,说他认为德安知县的禀报有案可据,并非不实之词。官员没有让步,知县把买房的钱还给当地教会的教长,也就是说,官府不承认这桩交易。教长收了钱,就把房契还给知县。道台还告诉领事,如果神父提出要求,他可以派人去和知县面谈购买其他房屋事宜。(109)

此案未言及之事与所言之事同样值得一提。双方都是据实力争,并未提及这起纠纷有何反教意味。此外,当地乡民也没有一个人因为这房屋将成为教会财产,或者以影响当地风水为由出面告状。这完全是件民事纠纷,中国官员也是依据事实判断。教会之所以不能购买狱监办公的房屋,是因为它不属于刘前吉,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