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田声明》
蓝辛草案
中国代表团寻求保留签字,意在保留后借列强之力施压日本明确归还期限,为直接交涉预留余地。但在国内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保留形势的严峻迫使中国代表团倾向于拒绝签字。另一方面,在威尔逊授意下,美国国务卿蓝辛也在尝试敦促日本重新发表一份声明,“就牧野和珍田在山东问题上所作的非正式保证和答应承担的义务作出正式保证” (89) ,以寻求中国无条件签字的可能。
蓝辛在《凡尔赛条约》签字当日早上约见牧野,建议牧野在签约时,以更加具体的、能让外国人和中国人都能理解的方式重新发表一份关于山东问题的声明。蓝辛告诉牧野:中国舆论沸腾并出现了抵制日货运动,继续持续下去事态将难以收尾,他希望在中国问题上日美能通过协作来维护政局的安定。若日本愿意发表声明,“中国就可以无条件地在和约上签字,抵制日货运动也能趋于镇静,这符合日本的利益”。 (90) 蓝辛向牧野提供了一份包含八项内容的声明草案:
一、 山东省内日本无主权;
二、 日本交还胶州湾租借地,除铁路相关以外,凡租借地内日本获得之权利特权均向中国放弃,中国于上述放弃之财产权应向日本给价,中国须允以青岛设共同租界,并以青岛埠为通商埠;
三、 日本应于媾和条约签订后两年内设法将归还之事办峻;
四、 在山东省给予德国优越地位之各项中德条约合同,其中各条款可以粘惠之处,日本均放弃之;
五、 让与日本之已成铁路,日本于管理该路时,对于中国或他国商务盖不歧视;
六、 对于新路日本已获筑路权者,由日本为中国政府建筑之;
七、 日本拟仅于铁路沿线设置特别警队,用作保护运输之安宁,该警队应以中国人组织之,凡铁路公司选定之日本教练官并须由中国政府任命。
八、 日本应尽快撤走山东所有驻军,依日本初衷,于允许情形下,完成撤退之期限至多不能超过两年。 (91)
这项声明草案,是6月27日蓝辛与顾维钧在“三头会”会议记录基础上讨论增改而来 (92) ,其中以公共租界取代日本租界、限定年限、放弃优先权几项,是日本全权代表在“三头会”上不曾声明的内容。
事实上,日本政府对于“三头会”会议记录有自己“独到”的理解。根据代表团发回的电报,日本政府分析认为:尽管全权在三国会议列举了某些经济权利,但那只是示例性质的,不意味着日本保有的经济特权局限于列举事项,日本仍然有权继承烟潍铁路、开兖铁路铺设权以及青岛—上海间、青岛—芝罘间海底电缆等会议记录没有提及的德国旧有权利。 (93) 显然,日方的解读与中美的立场存在分歧。中美代表试图令日本承认未列入会议记录的权利不在继承范围内,而日本则主张只要是经济权利就都有权保留。因而尽管蓝辛强调他草拟的这些条件“不是新的内容,只是在首相会议上(即“三头会”——引者注)日本代表已经声明过的东西” (94) ,但牧野否认自己拥有表态同意的权力 (95) 。牧野告诉蓝辛:重复声明是不必要的,这么做显然会刺激日本国内舆论,“虽说中国人心不安,但也有必要考虑我国民心的动摇” (96) 。
中国代表团在拒签后开始考虑善后之策,因为拒签不等于结束。在与蓝辛商量过后,他们很快决定了两项对策:一是通过对奥和约来确保中国加入国际联盟;二是继续动员列强出面斡旋,敦促日本以蓝辛草案为底本出具声明,补签对德和约。 (97) 北京政府与日本直接交涉的意图因巴黎中国代表团的行动被迫中止,于拒签后毫无主张,很快同意了上述方案 (98) 。
中国持之以恒的抗议和拒签引发意外反响,在美国舆论界和参众两院议员中获得了普遍支持,“美国人民对国联盟约的愤懑原已郁积心头,而和会未能对中国山东问题公平处理一事,无异于对此火上浇油” (99) 。美国舆论同情中国,认为拒签是保全体面之举 (100) ,或怀疑日本通过和约,在事实上已将山东收归己手;或疑惧日本无意归还青岛,即使归还也遥遥无期;或担忧日本意图在归还时将租借地重要区域划入专管租界,使得交还有名无实。 (101) 美国参议院议员、共和党人波拉主张:“中国加入欧战系因美国劝告,并允在和平大会维持中国权利。今以山东畀日,无异卖友,故宜将德约内关系山东一款删除。” (102) 美国参议院可能因山东条款抵制《凡尔赛条约》,意味着美国政府的斡旋已与美国国内舆论走向及美国政局动向密切关联起来。为使对德和约能在国会顺利通过,美国政府不得不积极行动,以缓和国内舆论与共和党在山东问题上对政府的攻击。
7月8日,顾维钧会见蓝辛,询问调停进展。蓝辛告诉顾:日本方面尚未答复,但他已将所拟条件交英国外相贝尔福和法国总理克里孟梭阅览,请他们共同调停,克里孟梭也认为“日本应有仲裁证据交与中国” (103) 。此时蓝辛离法之期将近,怀特接替蓝辛负责出面斡旋。怀特告诉顾维钧:“此次中国所抱态度,美国舆论一致赞同”,若山东问题没有转圜的余地,参议院可能不予通过山东条款。他希望知道,倘若日本能够按照拟订的底稿出具声明书,中国是否愿意补签条约。在得到顾维钧肯定的回答后,怀特保证继续积极斡旋。 (104) 两日后,蓝辛离法,顾维钧前往送行,蓝辛嘱托同往送行的克里孟梭代为周旋,克里孟梭表示“愿极力帮忙” (105) 。
蓝辛请托于前,顾维钧故于17日拜访克里孟梭,请他出面斡旋。克里孟梭表达了他对蓝辛草案的赞同,并承诺会让毕勋接洽日本代表。顾强调中国期望英、法援助是出于两个理由:一、“山东问题既关远东和平,即与世界和平亦有关系,各国自必关怀”;二、这个问题本来就是由各国决定,现在仍然由各国设法转圜为好。 (106) 顾维钧是在暗示克里孟梭:山东问题不仅仅是中日两国之间的问题,法国也是造成现状的推手之一,因此不能置身事外。克里孟梭虽曾在签字会场满不在乎地向日本人声称“中国不打算签字,对我们而言无关痛痒”, (107) 但此时,他对顾的表态未必只是出于客套。早在7月5日送别西园寺公望时,克里孟梭就已经表明了他的担忧,他告诉西园寺:“中国令人恐惧的是它庞大的人口,这一事实任何国家都无法忽视,……欧洲列强过去对中国的态度是不恰当的,他个人期盼日本今后能够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中国。” (108)
顾维钧于7月19日会晤贝尔福时,表达了希望英国援助之意。贝尔福的立场相较克里孟梭消极,他表示无法理解中国的拒签行为:日本向“三头会”所做的保证对中国有利,中国却没有在签约前公布会议记录以安抚民意。顾维钧解释说:中国政府没有布告是“尊重该会迭嘱严守秘密之意”,会议记录的体裁与内容也很难让人满意,例如没有规定交还期限,允许设立日本专管租界也不如设立公共租界妥当。贝尔福认为期限未定不足以构成拒绝签署重大国际公约的理由:“区区数百亩居留地,似于中国并无大碍。”顾维钧强调:设立公共租界对日本并无不利,却可稍减中国人疑惧,“期限、租界二节,于日本虽若无足重轻,于中国所关甚巨”。贝尔福认为日本不会同意蓝辛的提议另具声明,并再次建议中国自主公布三国会议记录。 (109)
于寻求美、英、法出面斡旋之外,中国代表团也开始寻找机会缓和与日本代表团的关系。7月10日,刘崇杰私下约见伊集院彦吉,表达了缓和紧张关系的必要性:日本已经成功达到目的,也保持了名誉与地位,有必要对中国的立场寄予同情。伊集院对中国拒绝签字深表遗憾,反驳说是中国对日本的善意不予回应才导致了现在的结果,但他确信,“即使是现在,政府仍然希望能尽可能回应中国的要求。若中国签字,今后的解决不会困难”。刘表示:拒签是政府指令,顾维钧为将来感到非常担忧,苦思善后之策,非常希望与伊集院全权见面。 (110) 显然刘崇杰此行的目的,是为顾维钧探路,创造见面机会。
顾维钧与日方的接触谨慎而充满试探意味,在几日后与伊集院的会见中,两人没有直接谈到山东问题,只聊了些英日同盟和日俄协约的相关内容。 (111) 作为回礼,顾维钧于7月18日邀请伊集院共进晚餐。此次顾维钧直切主题:两国的当务之急在消除误解,若日本能在山东问题上主动展现实际的诚意,将大大缓和中国人的反日感情,对两国未来邦交也颇多裨益。伊集院称日本一直在为消除误解而努力,他认为归还青岛只是时机问题。顾维钧指出:日本保有经济权利的范围不甚明确,若其中包含涉及警察权等有政治性质嫌疑的权利,恐怕无法冰释一般的误解。伊集院辩解说:警察官基于换文规定而来,雇用日本警官的要求无非是出于维持地方治安的良苦用心。顾维钧回应说:他已经了解日本的意图,从操作上中国可以任意雇用而不会引起问题,但作为某种契约条款似乎可能引人误会其中带有政治含义。他希望铁路最好也同样是纯粹经济性质的经营,而不要让人怀疑有政治影响。接着他指出:废除领事裁判权与租界是中国的夙愿,若日本能够率先将专管租界改为国际租界,置于中国管理之下,并将青岛开放为世界商港,那么,这将是对中国达成愿望莫大的支持。伊集院强调了设置专管租界的特殊理由,奉劝中国想要废除领事裁判权和租界,应该先谋求国内法律和警察制度的完善。 (112)
顾维钧的目的在劝说日本接受以公共租界取代专管租界的条件,根据陆征祥的报告,伊集院还在这次会谈中告诉顾维钧:“代表团悉听政府主持,近闻已在预备归还手续,俟西园寺归国,当即定夺。”陆以此判断,日本“对于他国所提调停办法,似须延至西园寺到东京后,方可解决”。 (113) 但从日本代表团发回的电报和临时外交调查会记录来看,陆和顾似乎都误解了伊集院的意思。日本政府确实在7月之后遣员到山东展开实地调查 (114) ,也确有外务省与陆军省协调归还办法的动向,但都不是基于蓝辛草案,日本政府始终就不曾讨论以蓝辛草案为底本发表声明的可能。
几乎同一时间,北京政府代理总理龚心湛也在会见小幡酉吉时,试探改设公共租界的可能,并表示如此则“中国民间舆论的沸腾必然会镇静下去”。小幡随即向日本外务省建议:考虑到中国强烈的反日情绪和日本国际地位,以及日侨在青岛的优势,日本应向中国表示放弃专管租界的既得权利,代之以划定较广泛区域为公共租界。这对日本而言非但没有实质损失,还可以“向世界展示我国宽容公正态度,有利于保持、提升日本的信誉和威望,可谓是名利双收”,中国也会给予善意的理解。他同时提醒政府:即便不接受只设公共租界的建议,也不要认同政府内某些要求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划归日本专管租界、无视日本外交地位的粗暴主张。 (115)
《内田宣言》
中国拒签后的半个月里,设法通过美、英、法斡旋使日本再行声明的进展缓慢,日方几乎没有动静。日本政府和日本代表团都认为山东问题应在媾和条约生效后,由中日两国交涉解决,因而没有必要再做回应。这种情形,在美国参议院开始讨论《凡尔赛条约》之后,发生了些许变化。
7月15日,美国参议院讨论《凡尔赛条约》,山东条款遭到共和党猛烈攻击。波拉甚至发言称:尽管美国不希望与日本发生战争,但若美国不承认山东条款就无法维持美日邦交,那不如就接受挑战。 (116) 山东问题在参议院引发的争论激起美国舆论沸腾,美国国务院第三助理国务卿朗在16日会见日本驻美代理大使出渊胜次时,表达了他对目前形势的担忧:利用山东问题攻击威尔逊可能影响美日邦交,他个人认为目前最有效的办法,是日本政府尽快向中国政府提交一份包含交还期限的声明,同时公之于世。 (117) 身处美国的出渊,比任何人都切身感受到形势的严峻。早在7月初,他就预测山东问题必然成为参议院的争论焦点,建议日本政府公布一份附带归还期限的、体现日本公正态度的相对具体的交还方针。 (118) 这次会面后,出渊再次恳请政府接受朗的提议。 (119)
7月18日,西园寺公望在归国途中向政府发出了一份建言书,建议政府考虑中国和美国今后的局势,尽快采取措施,引导美国舆论,阻止中国将山东问题提交国际联盟。在建言书中他认为:部分美国人怀疑日本归还青岛的诚意,中国方面也可能利用美国人的心理开展政治宣传。公布若干事实,比一味重复声明有效,因此日本政府应该尽快提出具体方案,向中国政府提议开始谈判,同时着手撤退军队,废除军政、民政。他还提醒说,最重要的是要向世人公示日本在谈判中提出的具体方案。 (120)
日本政府于7月21日召集临时外交调查会,讨论出渊和西园寺的建议。从内田提出的政府意见看,他不但不赞成出渊和西园寺,还认为有必要给出渊发一份电报,说明日本政府不能指定期限与再次发表声明的情由,并通报各国驻使以明确政府立场。 (121)
会上伊东巳代治态度强硬,再次数落了日本全权在巴黎的保证“不但放弃政治、军事上的特权,还严重限制了日本的经济特权”。他还指责中国“通过宣传策略笼络美国当局,美方虽事出无奈承认我国要求,却仍为了中国尽力限制日本要求的范围。尽管我国全权做出保证,中国代表尤不能满意,竟至拒绝签署和约。那以后又活动美国方面,……以致近来美国上院对于山东问题争论日益激烈。”他认为日本没有必要出于美国政局的考虑再三发表宣言,甚至预设交还期限,因为中国人的目的是无条件收回山东,所以只要不是彻底放弃山东,发表宣言于缓和局势毫无作用。 (122)
内田提到了顾维钧和蓝辛的私人关系,他认为这种关系造成顾比日本外交官更便于实施宣传策略:美国方面视日本为商业竞争对手,显而易见倾向于排斥日本、支持中国。现今中国宣传运动背后,也存在欧美煽动、提供资金援助与献计献策的情况。因此日本政府在处理这件事时,需要有充分觉悟。 (123)
外交调查会没有采纳出渊的意见,也不赞成西园寺尽快开始与中国谈判的提议,但“决定深入调查其他青岛交还条件” (124) 。翌日,内田电告出渊称:“交还的实施,需日中两国政府成立协定,当前日本显然无法单方面声明限定交还之期。”根据5月4日牧野宣言与5月17日外务大臣声明,“日本政府尽快归还的决心毋庸置疑,一再重复同样的声明,有伤日本政府威信”。三国会议的决定出炉后,徐世昌曾私下联络小幡,因此“中国政府不应对日本政府归还胶州湾的诚意存在误解”。日本政府为避免徐世昌处境艰难而没有发表联络经过。内田要求出渊在说明此事的基础上向美国政府转达:“日本政府相信,美国政府将出于日美友好的目的,采取必要手段让美国人民知悉日本政府的公正态度。” (125)
由于迟迟等不到日本的表态,威尔逊考虑主动发表一份声明,澄清其本人对日本代表在“三头会”所作承诺的理解。这一点在7月23日怀特会见牧野时已有透露,怀特告诉牧野,自己共和党的身份,“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代表共和党来到巴黎”。共和党在参议院激烈反对山东条款,“鉴于形势险恶,为拯救全约,英、美两国政府或许必须发表两国全权对山东问题的理解”。尽管两国尚未讨论此事,但寇松 (126) 想要蓝辛提案以资参考。考虑到本问题与日本有直接利害关系,蓝辛草案又包含会议中没有提及的内容,最有效的方式是日本先搁置争议部分,声明可以声明的条件。他还补充说:“顾维钧来访时透露,若日本按照蓝辛的提议发表声明,中国可以补签条约。” (127) 日本代表团随即电告外务省,建议“鉴于眼下美国政界形势,万一对德条约以保留山东问题的方式通过,事态将非常严重。如果日本发表某种程度的声明,中国就能补签对德条约,则当前不妨以某种形式公布可以发表的内容”。 (128)
与贝尔福持相对消极的态度不同,寇松也认为日本应该发表一份声明。珍田在发给外务省的报告中说:寇松对待日本的态度与贝尔福不同,在山东问题上明显带有责难日本的语气。 (129) 寇松于7月18日、22日两次会见珍田,直言不讳地指责日本利用世界大战在中国获取有利地位的做法:日本的作为引起中国国民的强烈反感,以致山东问题民论沸腾,中国拒绝条约。美国舆论一致同情中国,其反响已经波及英国,并有日益增大的趋势。他认为日本有必要采取措施,扭转时局并展现大国胸怀,而扫除疑惧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日本在合适的场合、以合适的方式声明它的意图,指定归还期限。珍田不认为现在重复同样的声明会对中国有效。他同时指出:尽管中国希望指定归还时期,但“这一问题不具有日本单方面决定的性质,若勉强指定,今后就只能依靠中国的诚意,这在不久后商议交还手续时,将对日本非常不利”。考虑到舆论,他也不能同意寇松的提议。寇松驳斥说:“日本已位列五大国,不应一心只考虑维护国家威望,……向中国展现让步姿态并不会损害日本的威望。” (130) 克里孟梭也向松井表达了他的忧虑:美国参议院的攻击已使威尔逊陷入困境,他希望日本采取紧急措施拯救威尔逊,因为美国的形势将可能影响媾和条约在各国的批准。 (131)
出渊在接到本国训令后,于24日将日本政府不能发表声明的立场转达给朗。 (132) 翌日,刚刚回国两天的蓝辛约见出渊,颇为强硬地警告出渊:鉴于参议院形势,威尔逊总统认为有必要公布首相会议关于山东问题的一切协定事项,若日本不能在下周一(7月28日)前主动发表上述经过,总统将选择自行公布。出渊恳请蓝辛考虑延长期限,因为“日本政府可能需要咨问外交调查会,绝对赶不及下周一之前”。蓝辛反驳说:会议当时日本全权曾表示同意发表声明,总统对此也有谅解,他本人在巴黎也曾向牧野男爵有过提议,日本政府对此应早有诠议。他提醒出渊:倘若日本不能在下周一前发表,威尔逊总统会在下周二之后依据情况随时公布,美国公布的内容未必限于交给中国的会议记录,“具体已与牧野男爵说过,日本政府应该是知道的”。 (133)
美国国务卿带有威胁意味、设定最后期限的强硬要求很快传到了东京和巴黎。松井给日本政府发了一封紧急电报,否认全权代表有过任何发表会议记录或蓝辛草案的承诺。松井在电报中说:法意两国首相主张将会议记录作为参考转交给继任者时,威尔逊曾以会议是“极其私人性质的非正式聚会,它的决定只具有个人性质”为由坚决反对。牧野5月5日声明之外,蓝辛草案包含首相会议没有提及的内容,而交付中国代表的备忘录只是在极密情况下供作参考之用的,日本全权对此一无所知。他建议政府立即就此问题唤起美国国务卿注意,敦促美国公布相关会议记录前应征得日本同意。但松井也提醒政府:鉴于各种情况,日本发表声明已属燃眉之急,若继续迁延而导致美国擅自发表,可能使事态变得越发复杂纷乱。 (134)
7月28日,也就是蓝辛规定的最后期限当天,出渊拜会蓝辛并向他转述了威尔逊关于会议记录的表态。蓝辛辩解称:威尔逊只是想要公布会议当时达成共识的条件,并不准备把谁说了些什么之类的内幕都公开出去。出渊稍稍强硬地指责美国的做法是在施压日本政府:这将造成日本政府立场艰难,引发日本舆论沸腾,让日美邦交雪上加霜。最后,他以个人立场请求美国不要擅自发表。 (135) 出渊为日本争取到了一些时间,美国人答应等到周五(8月1日)。 (136)
值得注意的是,蓝辛还在这次会见中质问出渊:“山东问题在首相会议中已决定抛开中日条约及协定解决,日本政府何以又在此前与中国的交涉中援引条约。” (137) 蓝辛所谓日本政府与中国的交涉,即指6月徐世昌与小幡酉吉的私下联络。美国政府在6月底通过芮恩施获知这一消息,威尔逊回国后,曾要求助理国务卿波尔克了解日本驻华公使馆援引中日换文的动机。 (138) 松井在随后发给外务省的电报中驳斥蓝辛的主张违背事实:“日本代表曾在最后声明,对于条约效力,日本不接受道义上的约束。威尔逊总统说他不承认上述条约,而日本方面则始终坚持主张条约的有效性”,双方直到最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139)
形势逼迫日本不得不考虑发表声明。29日的内阁阁议,田中义一因事没有参加。原敬赞成发表声明以展现日本的“公道”态度。内田认为只是重复牧野声明不太妥当,他建议声明中加入日中协约成立后悉数撤兵或是将“专管居留地”改为“共同居留地”的内容,即将专管租界改为公共租界。海相加藤友三郎担忧这会让田中的对内立场变得困难,原敬表示他会找时间和田中商量,但他认为需要考虑的是“处在随时都能出兵地位上的日本眷恋于在那里留有少量的兵力,于政策上不是恰当的做法”。 (140) 内阁在8月1日再次讨论山东问题,阁议决定由内田以外相谈话的方式发表声明,除承诺全数撤兵之外,增添了“日本考虑放弃专管居留地,改为各国共同居留地”一句。对于阁议决定撤兵之事,田中也不得不松口表示:“既然牧野全权已经声明,政府只能予以承认,那么自己也没有异议。”原敬推测,事到如今田中也不得不出面平息陆军内部的异议。 (141)
8月2日,临时外交调查会讨论内田声明草案,委员们为此争执甚烈。内田解释:因威尔逊总统处境极其艰难,对日本寄予同情的英、法两国也真切希望,故决定以外务大臣谈话的形式发表,并迅速通告中国及欧美各国。宣言的主旨意在明确两点:一是撤回日本在山东的所有驻军,二是决定只在青岛设立公共租界。 (142) 内田还补充说:尽管美国总统拒绝在讨论山东问题时引用日中条约、换文和“二十一条”,但于日本“因属权利关系之故,自当固守”。 (143)
平田东助对宣言是否能够满足美国持疑问态度,他不认为这种宣言能够让美国参议院“嚣张的反对气焰”镇静下来。犬养毅也指责美国的态度过于“傲慢”与“强硬”,迫于美国的压力发表声明有失日本“威信”:外交调查会曾决定在山东问题上寸步不让,牧野却在和会独断专行,违背会议决定和政府训令,声明日本要求指定的专管租界只是狭小的一部分,还承诺驻屯日军全部撤退。每每因事步步退让不可取,若对方的希望和日本的声明之间分歧巨大,那么日本即使发表声明,最终也只会是徒劳之举。原敬表示:鉴于目前威尔逊的处境落魄,一概拒绝并非维持两国友好之法。为媾和条约的成立考虑,也希望它能在美国顺利通过。加之英、法两国也希望如此,无妨重新发表一次宣言。 (144)
伊东根据当局的说明总结了发表宣言的三个目的:一、缓和美国政府当局与参议院的冲突;二、拯救威尔逊的困境;三、满足中国希望以补签《凡尔赛条约》,平息抵制日货运动,使日中交涉得以圆满。对于第一、第二两条,他认为不但有干涉内政之嫌,而且毫无效果。而对于第三条,他认为除非日本放弃山东,否则根本不可能满足中国。他表示无法理解外交当局提议以区区一篇宣言就想挽回颓势的想法,这无疑是“屈辱的让步”。内田不同意伊东的观点:撤兵是牧野在巴黎和会已经声明过的内容,改设公共租界对日本有益无害,不能视作“屈辱的让步”。伊东反驳说:迫于他国傲慢的要求发表声明,无论其内容是否既定事项,说是“屈辱的让步”并不为过。 (145)
原敬收拾局面称:发表宣言虽无法衷心感到愉快,但“静夜切思,必须承认日本正处于困境之中。大隈内阁强加中国‘二十一条’,招致欧美列强妒视。……引起中国激烈反应,这是无法掩盖的事实”,也是日本在巴黎和会陷入困境的主因。他强调,事情发展至今,绝不仅是因为中国的宣传奏效,“过去欧美各国对日本一直抱有的猜疑之念,才是让日本陷入困境的原因”。这种疑念始终没能消解,“正因如此,美国政界,无论反对党还是民主党,都将日本视为第二个德国,以种种猜疑的眼光妒视日本”。思虑再三,“尽管反复发表宣言令人不快,功效也未必可期,但参酌当下形势,实属无奈之举。即使结果没有充分奏效,也不失为一种辩护材料”。原敬提醒与会者不要再对全权的承诺穷追不舍,因为事实已经铸成,就只能顺应。 (146)
最后平田、伊东和犬养妥协了,他们同意出于回应英、法两国善意的劝告发表宣言,而并非对美国傲慢无礼的回应或是谋求中国的谅解。会议最终决定采用更具普遍性的体裁。 (147)
当天外交调查会后,内田外相召开记者会,发表日本关于山东问题的正式声明:
关于山东问题之日本政策,我国全权委员曾于五月五日在巴黎发表宣言,余亦曾于五月十七日,于新闻记者会谈席上完全确认之。然世人对此问题仍未能十分谅解。按帝国政府于一九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致德政府之最后通牒中,曾谓“日政府以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归还中国为目的,特要求德政府以一九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为限,将该地无赔偿无条件交付与日本帝国官宪”云云。此种要求,当犹为世人之所记忆。当时中国及他协约国,对于此种要求条项,曾无何等之抗议。日本今基于同一之方针,要求以胶州湾租借地,无赔偿、无条件引渡日本,为平和之紧要条件。同时信守一九一五年与中国政府之誓约,愿将该租借地全部归还中国。日本于批准凡尔赛条约后,当力谋誓约实行上必要条件之协定,立即与中政府开始商议,绝不踌躇。并非意图于山东省之中国领土主权生何种之影响,亦非欲要求保有何等之权利也。五月五日牧野男爵之声明书中,谓“日本之政策,在将山东半岛以完全主权归还中国,日本所欲保持者,不过旧时容许德国之经济特权而已”,此节意义甚为明瞭。中日两国间关于归还胶州湾之协定成立后,现在守备租借地及胶济铁道之日本军队,当全部撤退。又胶济铁道为中日两国合办事业,对于无论何国国民,概无何等差别的待遇。至在青岛日本专管居留地之设置,日政府基于一九一五年之中日协定,本属当然之主张,今谋代以各国共同租借地,则目下正在考究中也。 (148)
事后,原敬向山县有朋转达了这项声明的主旨,并解释说:“在青岛设立共同居留地,较专管居留地对我国更为有利,且可给外国人留下好印象。”山县回应:“山东不如就干净利索地还了。” (149) 以公共租界替代专管租界的主张遭到青岛的日本驻军和当地日侨的强烈反对 (150) ,单纯依靠田中义一难以平息军部的异见。原敬此举,意在通过对陆军有强大影响力的山县的表态,来抑制那些反对的声音。
如前所述,外交调查会同意以回应英、法两国的忠告为理由发表声明。故于记者会后,外务省电告驻英大使珍田和驻法大使松井,要求他们将宣言文本送交克里孟梭和寇松,以表感谢之意。 (151) 克里孟梭认为宣言内容虽然算不上完美,“但明言条约批准后,立即着手胶州湾交还工作以及设置公共租界,应该还是有些效果”。 (152) 相比之下,寇松更直言不讳他的不满,他对于宣言没有提到归还期限和青岛海关事宜深感失望,他还认为日本继承的经济权利是可以依据中德条约明确指定的。 (153)
美国希望日本以蓝辛草案为底本发表宣言,但日本政府既不接受超出“三头会”承诺范围的内容,又顽固地主张将中日条约、换文作为处理山东问题的依据。作为展现“诚意”的表现,原敬内阁决定在宣言中增加了改设公共租界的意向,却又拖泥带水地表述为对此“正在考究”。内田召开记者会发表声明之后,外务省曾将英文文本电送出渊,指示他在必要时可以通知美国当局。 (154) 出渊8月3日访问朗的私宅时,非正式地将声明转交给了这位第三助理国务卿。 (155) 美国人注意到内田宣言引人注目地援引了中日条约与换文,他们认为这与日本代表在巴黎和会的承诺不符。于是根据蓝辛的建议,威尔逊决定发表一份旨在明确美国政府立场的声明。 (156)
8月6日,朗召见出渊,交给他一份威尔逊即将发表在报纸上的声明草案。出渊对于威尔逊仍坚持发表声明感到意外。朗告诉他,抛开中日协定是威尔逊总统同意解决山东问题的前提。 (157) 根据总统指示,波尔克曾在7月18日明确向日方表达过这一立场。 (158) 出渊没能阻止美国行动,威尔逊的声明在第二天见报,声明重申了日本在“三头会”上的承诺,其中涉及的交还条件与牧野声明没有太大差别。声明的重点在于:美国政府否认和会有关山东问题的决议是根据中日条约、换文而来。 (159)
临时外交调查会的主张削弱了内田声明针对美国和中国的目的性,日本政府同样也没有通过官方渠道将声明文本送交中国政府 (160) 。徐世昌对美国的行动何时才能给中国带来舆论期望的有利形势感到怀疑,于是试图指示曹汝霖私下与小幡沟通。曹认为改设公共租界是日本的一大让步,政府应借此机会开始谈判。但他判断“政府内部仍期待美国参议院的行动,不会首肯与日本的直接谈判。当前政府内部不能统一意见,以总统密令尝试非正式谈判,若再遭舆论沸腾而搁浅,将非常失态”,因而拒绝了徐世昌的提议。 (161) 曹汝霖还托人向小幡转达了他对内田宣言的意见:“内田声明本是出于对美外交的需要,从对华外交的观点来看,它的时机是错误的。……在中国人放弃对美国的期待以前,对日交涉不可能顺利展开。” (162)
北京政府不甚清楚日本发表宣言的背景,传闻显示它已得到美国总统和各国实权者的谅解,故于8月7日、9日两次去电征求陆征祥、顾维钧、施肇基的意见,要求他们摸清英美等国的态度。 (163)
8月8日,顾维钧与怀特就内田宣言交换了意见。怀特希望了解中国对宣言的看法,是否可以据此补签对德条约。顾认为宣言相较日本代表对“三头会”的声明有减无增,缺乏明晰保证,不足为补签的理由。新增的取消日本专管租界一节措辞空泛,并没有确切声明实行与否。且“日本似欲以承认二十一款之条约为交换条件,果尔,中国更难与议”。 (164) 陆征祥于8月11日携施肇基、严鹤龄访问寇松,表达了他对日本的极不信任。他告诉寇松,作为“二十一条”的经办人,他认为除非有切实声明,否则“终难安心”。他还强调山东是中国文化所出,全国必争。寇松对此表示赞同:“诚然,除宗教、历史外,尚有国防之关系。” (165)
顾维钧就此事与英美两国代表交换意见 (166) 并了解各国舆论动向后,致电北京政府,建议在美法两国批准条约以前暂不补签。 (167) 陆征祥与顾维钧的意见一致,也认为当前不宜补签。 (168) 顾维钧回忆说,是他让陆相信“虽然拒签之后,中国在国际间将暂处困境,但是美国国内对和约的反对已经产生了一种新的形势,这种形势的发展,必然在山东问题上对中国的奋斗目标有利” (169) 。
陆征祥8月21日致电北京政府,详细说明了中国不能与日本直接交涉的两个理由:一、中国拒签后,“既有美全权八款调停,复有英外部提出办法,风云转折,已成国际重大问题”,鉴于美国参议院与法国议会形势,中国宜“坚持态度,以俟美法两院讨论之结果”。中日当前直接谈判,有伤美英感情,也有负美、英、法同情中国的舆论。二、牧野、内田两次宣言,“无非根据二十一条款为词,意在要挟中国承认一九一五年、一九一八年之中日各项条约与换文为有效”。美国不承认,中国也已在巴黎和会主张废改。现与日本开议,有追认之嫌,无异于自我束缚。陆征祥建议政府今后可依三种办法应对:一、照美国现在情形,若要批准条约则必有保留。中国可在美国保留后,援例要求保留补签对德条约。中美均保留山东条款,则美国必就山东问题重新与各国磋商修改办法,届时可得对中国有利的解决;二、若美国参议院批准全约,政府可根据日本两次宣言及三国会议记录,与日本直接交涉,并引各国感情为后援;三、直接交涉不利或交涉无效,可提交国际联盟处理。 (170)
在此之前,陈箓已经告知小幡,山东问题已成国际问题,中国政府不能表达立场。小幡难以理解中国政府何以不愿从速解决:日本分明有归还决心,中国政府却不想接受。 (171) 徐世昌也在会见日本陆军中将青木时表示:“现在中国采取任何行动皆非上策,唯有等待事情结果再定态度” (172) 。北京政府在左右摇摆之后,最终决定放弃补签条约,暂时搁置与日本直接谈判,静观事态变化。 (173) 中国未签《凡尔赛条约》,中德于法理上仍处战争状态,在陆征祥建议下,北京政府参众两院于7月23日通过《对德恢复和平案》,9月18日徐世昌发布大总统令,宣布结束对德、对奥战争状态。 (174)
山东条款援引争论
如前所述,6月底徐世昌曾通过陆宗舆私下联络小幡,北京政府的双重政策曾让日本政府颇为不满。但徐与小幡,尤其是徐主动接近之下不了了之的换文交涉,通过芮恩施传到了美国国务院,成了引发日美关于中日条约引用争议的导火索。日本政府在上述过程中意识到日美在援用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于发表内田宣言同时决定向美国政府解释所谓私下交涉的真相。
8月4日,内田在发给出渊的电报中,要求出渊向美国政府澄清一个事实:日本并未开始与中国谈判,只是曾经针对徐总统的非正式提议,回应可以出具文书以表明遵守日中换文开始谈判的意向。内田指示说,倘若美国公使的报告是指这一非官方协议,日本政府希望美国了解:一、中国没有对援用日中换文提出异议;二、基于1915年换文,日本对中国负有归还胶州湾的法律义务。前述文书草案,无非意在表示日本政府履行法律义务的决心,与向中国提出归还协定草案无关,并且日本已经放弃了换文中规定的设置日本专管租界的权利。三、美国政府认为山东问题在巴黎和会是抛开日中换文解决的,但日本政府获得的报告显示,日本全权始终明确声明保留援引日中条约及协定的权利。四、日中条约及协定,规定了日中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范围,日本政府不能在未经与中国政府交涉的前提下,向第三国单独公约废弃或变更,因此日本政府认为巴黎和会的结果对日中条约及换文效力没有任何影响。五、日本政府说明上述事实是为展现诚意,避免将来不快,相信美国政府必能谅解日本政府对华采取公正态度的决心。 (175) 内田试图强调两个重点,即日本不同意巴黎和会上山东问题是抛开日中换文决定的,这是日本的原则,但不要求美国认同;日本坚持日中条约与换文的有效性,但并未打算完全按照条约与换文的规定来解决山东问题。然而内田声明给人的普遍观感却是“东京在谋求‘二十一条’得到承认” (176) ,或日本有意依据中日换文与中国订定交还办法 (177) 。
出渊不赞成日本政府的主张,他认为与美方交涉这一问题,必须要有坚定的决心和确凿的依据,因为交涉结果不仅关乎山东问题的解决,甚至可能对日美邦交和日本未来的对华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他向外务省提出六点意见,希望政府予以考量:一、小幡与徐世昌的交涉虽然是非正式的,但属事实。美国公使的消息来源于中国,贸然否认,有欠妥当,反而可能招致美国政府误解。二、 中国是否认可条约不会动摇美国立场。三、 政府提出公共租界的让步,意指美国应该满足,但美国没有评价这些条件如何,只就原则论事,日本应单纯针对原则论事。四、 会议记录显示,日本代表在首相会议的发言,有“中国若不履行约定,则保留援引日中条约的权利”一语。政府所称“始终明确拥有援引日中条约、换文的权利”等等字句过于简单,应该将重点放在“中国不履行约定”上。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若英、法、意首相赞成威尔逊的观点,那么日本的主张将无法贯彻。五、美国政府只是主张和会是在抛开日中条约、换文的前提下做出决定的,并未涉及废弃或变更条约,因此没有必要讨论与此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六、 “二十一条”交涉时,美国确曾对日本发出最后通牒表达不满,以至如今仍坚持不予承认,当前没有必要翻出旧账讨论。 (178)
数日后,出渊通过与朗深入交换意见察觉到,“只要议会不出问题,美国政府并没有急于迫令日本政府回答的意向”,他于是建议政府:鉴于美国参议院在山东问题上的态度,目前最好暂缓讨论这个问题。 (179) 内田没有同意出渊的提议,他仍然要求按原计划照会美国。 (180)
蓝辛对日方的口头备忘录深感失望, (181) 8月22日,他正式备文答复日本政府。他在交给出渊的备忘录中重申了威尔逊的理解:日本代表在“三头会”上明确承认抛开中日条约、换文来解决山东问题。“由于这是他同意条约条款的先决条件,日本政府如果不能遵守这一条件,将可能迫使他必须考虑停止支持相关条款,尽管他真诚希望日本政府能够消除他采取这种行动的必要性。”备忘录还补充说:“美国政府认为,现在没有必要讨论1915年条约和1918年换文的有效性,也没必要讨论中国是否出于自愿签订它们。”但若日本政府固执坚持自己的立场,将迫使美国政府有必要提出此类协定的有效性问题。美国政府希望日本政府坦率保证与中国政府展开谈判时不引用1915年条约和1918年换文。 (182)
出渊向外务省表达了继续争论这一问题的担忧:如果日本政府仍然固执己见,以同样内容再次照会美国政府,将迫使“威尔逊不得不将上述经过报告议会,这样不但会助长共和党的反对气焰,也会导致民主党失去支持山东条款的根据。”他建议政府用适当的借口暂时保留答复,待美国参议院确定对条约的态度以后再从长计议。 (183)
上述背景下,原敬在9月5日的内阁阁议中提出,“眼下为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并非上策,不如暂时搁置不予争论”,获得内阁一致赞成。 (184) 因为需要外交调查会附议,政府在9月9日召集委员讨论了美国备忘录。伊东巳代治对此愤懑不已,他强调自己不愿违背英法两国的希望附议了发表宣言的意见,却不曾想反而招来美国的抗议,甚至威胁停止支持相关条款。但他也提醒说,根据会议速记录,美国的抗议并非全无依据。伊东对速记录的理解与出渊大概一致,也认为只有当中国不履行约定时,日本才有援引日中条约与换文的权利。他指责政府在不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轻率答复美国只会让事端更加复杂。原敬认为:“即使我国全权的行为存在缺陷,终究也不可能无视日中换文”,眼下局势不宜正面对抗美国,“为今之计只有委婉答复美国,避免进一步挑起争论,同时避开承诺无视日中条约的说辞”。 (185) 最后,日本政府采纳了出渊的建议,以需要详细确认事实为理由,搁置了正面回答。 (186)
(1)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7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129页。
(2) 《中国代表团会议录第七十一至七十五次会议录》,外交档案03-37-011-03-008。按:请示政府的电报在5月1日发出。
(3)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10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131页。
(4) 《收法京陆专使电》(1919年5月12日),同上,第135—136页。
(5) 《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1919年5月13日),同上,第145—146页。
(6) 《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1919年5月13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146页。
(7) 《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1919年5月12日),同上,第136—137页。
(8) Paul S.Reinsch,An American Diplomat in China 1913—1919,p.358.
(9)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第324—325页。
(10) 《收国务院抄交致陆总长电》(1919年5月5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127页。
(11) 叶景莘:《巴黎和会期间我国拒签和约运动的见闻》,《文史资料精选》(第三册),第555页。
(12) 按:电文中有“第三十八号电悉”字样,查“第三十八号电”正是下述陆征祥在4月25日发出的。
(13) 叶景莘:《巴黎和会期间我国拒签和约运动的见闻》,《文史资料精选》(第三册),第555页。
(14)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3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126页。
(15) Paul S.Reinsch,An American Diplomat in China 1913—1919,p.359.
(16) 《山東問題ニ関スル日本全権ノ五月五日声明》,《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上巻,第295—296页。
(17) 《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1919年6月4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04—205页。
(18) 《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1919年5月19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161—162页。
(19) 《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1919年5月6日),同上,第154页。《发外交部电》(1919年5月6日),外交档案03-13-068-04-001。
(20)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19日),同上,第160—161页。
(21) 《发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12日),同上,第143页。
(22)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5月1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上卷,第314页。
(23) 同上,第314—315页。
(24) 《内田発小幡宛(電報)》(5月16日),同上,第316页。
(25) 徐世昌:《徐世昌日记》第三册,北京出版社,2018年,第13页。
(26) 《发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14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149—150页。
(27) 《发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15日),同上,第151页。
(28)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20日到),同上,第163页。按:陆征祥在电报中写道:“祥一九一五年签字在前,若再甘心签字,稍有肺肠,当不至此。惟未奉明令免职以前,关于国际大局当然应有责任。国人目前之清议可畏,历史将来之公论尤可畏。”
(29)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5月1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上卷,第315页。
(30)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5月17日),同上,第321—322页。
(31) 《小幡発内田宛(電報)》(5月20日),同上,第324—325页。
(32) 《发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20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164页。
(33) 《收驻日庄代办电》(1919年5月20日),同上,第163页。
(34) 《致巴黎陆总长电》(1919年5月20日),同上,第167页。
(35)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第350—352页。原文为“凡尔赛和约定于六月二十八日签字,……二十四日国务院通电各省,说明主张签字情形”。但根据国务院5月31日致巴黎电,有“此事经政府将保留不能办到,不得不全约签字各理由分电各省,段前总理亦通电痛论利害,各方面意见似较疏通”之语,可见并非6月24日,而是5月24日。(《发法京陆总长(征祥)电》(1919年5月31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00页)
(36) 《发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27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189页;《发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30日),同上,第195页。
(37)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31日),同上,第199页。
(38) 同上。
(39) 《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1919年5月28日),同上,第190页。
(40)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26日),同上,第186页。
(41)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5月28日),同上,第190—191页。
(42)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2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02—203页;《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第340—342页。《中日关系史料》没有陆征祥发出电报的日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标注为“二十七日”。
(43)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2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03页。
(44)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2日),同上,第203—204页;《我国讲和专使团会议纪录,五月二十八日秘密会议》,《山东汇刊》(一),第200—203页。
(45) 《王正廷为征求对德和约中有关山东问题三条之意见事致吴景濂等电(译文)》(1919年5月29日),郑华、郭鸿林、王家璘编辑:《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三》,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333—335页。按:此外,王正廷在该电报中称伍朝枢反对签字,与会议记录稍有出入。
(46) 《收国务院外交部电》(1919年6月6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
(47) 《山東問題に関する内田外務大臣の声明》,《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第490—491页。
(48) 《原敬日記》第14卷,第287—289页。
(49) 同上,第295页。
(50) 按:上海商业会议所是日商在上海的商会性质的组织。
(51) 《翠雨莊日記》,第512—517页。
(52) 同上,第519—524页。按:第一次世界大战末期,美国为遏制日本独占中国,向日、英、法提出共同组建新银行团,以取代过去英、日、俄、法旧银行团,共同受理对华一切政治、实业借款,并要求各国将既得借款优先权移交新四国借款团。原敬内阁主张以加入为上策,但需把“满蒙”排除在银行团受理范围之外。
(53) 《青島還付ニ伴フ日中交涉案件ニ対スル希望》(陸軍省印刷,1919年4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上卷,第813—820页。
(54) 《青島還付ニ伴フ日中交涉案件ニ対スル希望(欄外注記)》(陸軍省印刷,1919年4月22日),同上,第820页。
(55) 《山東省諸問題善後方案(外務省)》(5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上卷,第820—823页。
(56) 《内田ヨリ小幡(電報)》(5月29日),同上,第328—329页。
(57)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6月3日),同上,第333页。
(58)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6月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上卷,第334页。
(59)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5月29日),同上,第328—329页。
(60)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6月5日),同上,第335页。
(61) 同上,第336页。(https://www.daowen.com)
(62) 《徐世昌评传》下,第603页。
(63) 同上,第607页。
(64) 同上,第609页;《收外交部电》(1919年6月13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
(65)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6月10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上卷,第338—339页。
(66) 《发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10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10—211页;《收国务院、外交部电》(1919年6月13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
(67) 《收国务院抄交致陆专使》(1919年6月11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12页;《收国务院、外交部电1919年6月13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
(68) 贺培新编:《水竹村人年谱》上,北京图书馆藏,第216页。
(69) 《收国务院电》(1919年6月9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
(70)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14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18页。
(71)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13日),同上,第213—214页。
(72)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17日),同上,第217—218页。
(73)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18日),同上,第218页。
(74)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18日),同上,第218页。
(75) 《秘笈录存》,第219页;按:陆征祥在6月9日曾以病要求辞去外交总长职,并建议政府改由支持签字的胡惟德继任、负责签字。(《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14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14页。)但此电在6月14日到达北京时,钱能训内阁已经垮台,代总理龚心湛回电未予照准。(《收国务院来电》(1919年6月23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收龚代揆来电》(1919年6月23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
(76) 《发巴黎陆总长电》(1919年6月18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20—221;《收国务院、外交部来电》(1919年6月24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按:外交档案这一电报显示是6月19日发出,与《中日关系史料》稍有出入。
(77) 《小幡ヨリ内田宛》(6月1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上卷,第348—349页。
(78) 《小幡ヨリ内田宛》(6月1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上卷,第349页。
(79) 金问泗:《从巴黎和会到国联》,第23页。
(80) 《收国务院来电》(1919年6月28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
(81) 《收国务院电》(1919年6月28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
(82)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6月30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25页。
(83) 《收国务院、外交部来电》(1919年6月30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
(84)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7月4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33页;《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7月4日),同上,第234页;《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7月4日),同上,第234页。
(85)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第352—353页。《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二),第873页。
(86) 《收国务院电》(1919年6月28日),外交档案03-13-068-05-001。
(87)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199页。
(88) Lou Tseng⁃tsiang,Souvenirs et Pensées.Bruges:Desclée de Brouwer,1945,p.82.
(89) 《伍德罗·威尔逊与远东政策:1913—1921》,第279页。
(90) 《松井発内田宛(電報)》(6月29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上卷,第355页。关于这次会见另参照:Document272,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Jun.28,1919,FRUS,PPC,1919,Vol.Ⅺ.
(91) JACAR:B0615089200、国際連盟第一回準備委員会調書(第一卷)。
(92) 《收法京陆总长(征祥)来电》(1919年7月2日到),《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28—229页。
(93) 《内田ヨリ松井宛(電報)》(7月13日),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巻,日本外務省,1971年,第832页。
(94) 《松井ヨリ内田宛(電報)》(6月29日),同上,第355页。
(95) JACAR:B0615089200、国際連盟第一回準備委員会調書(第一卷)。
(96) 同上。
(97) 《收法京陆专使(征祥)电》(1919年7月7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41页;《收法京陆专使电》(1919年7月7日),外交档案03-33-151-01-019。
(98) 《收国务院抄收致巴黎陆总长电》(1919年7月13日),外交档案03-33-151-01-029;《收国务院抄交致巴黎陆总长电》(1919年7月13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47—248页。
(99)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201页。
(100) 《收美京容代办(揆)电》(1919年7月7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42页。
(101)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29—830页。
(102) 《收美京容代办(揆)电》(1919年7月7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42页。
(103)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7月12日),外交档案03-33-151-01-028。
(104)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7月15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52页。
(105)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7月17日),同上,第258页。
(106)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第355—356页;《秘笈录存》,第235—237页。
(107) JACAR:B0615089200,国際連盟第一回準備委員会調書(第一卷)。按:关于此情另见:《松濤閑談》(第222页)。
(108) 《松井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1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57页。
(109) 《收法京陆专使电》(1919年7月24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71—272页。
(110) 《松井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0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51页。
(111) 同上,第852页。
(112) 同上,第853—854页。
(113) 《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1919年7月23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67页。
(114)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7月1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33页。
(115)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17日),同上,第842—844页。
(116)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17日),同上,第837—838页。关于美国参议院讨论情形,另参考:《收驻美使馆来电》(1919年7月18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258页;《伍德罗·威尔逊与远东政策:1913—1921》,第279页。
(117)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17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39页。
(118)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3日),同上,第829—830页。
(119)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17日),同上,第839页。
(120) 《松井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18日),同上,第848—849页。
(121) 《翠雨莊日記》,第565—566页。
(122) 《翠雨莊日記》,第568—572页。
(123) 同上,第572—573页。
(124) 《原敬日記》第14卷,第373页。
(125) 《内田ヨリ出淵宛(電報)》(7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58—859页。
(126) 按:当时英国外相贝尔福仍在巴黎,寇松作为代理外务大臣留守英国伦敦。
(127) 《松井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68—870页。
(128) 同上。
(129) 《珍田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11日),同上,第916页。
(130) 《珍田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4日),同上,第864—865页。
(131) 《松井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30日),同上,第884—888页。
(132)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4日),同上,第867—868页。
(133)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5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71—872页。
(134) 《松井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6日),同上,第874—877页。
(135)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8日),同上,第879—880页。
(136)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30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84页。
(137)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9日),同上,第881页。
(138)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2日),同上,第859—860页;《伍德罗·威尔逊与远东政策:1913—1921》,第280页。
(139) 《松井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31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92页。
(140) 《原敬日記》第14卷,第380—381页。
(141) 《原敬日記》第14卷,第389页。
(142) 《翠雨莊日記》,第574—575页。
(143) 同上,第590页。
(144) 同上,第591—592页。
(145) 《翠雨莊日記》,第594—600页。
(146) 同上,第601—602页。
(147) 同上,第602—603页。
(148) 外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十六卷第十号,上海商务印书馆,1919年10月,第229页;《内田康哉関係資料集成》第2卷資料編2,第146页。按:引用参照《东方杂志》。
(149) 《原敬日記》第14卷,第394页。
(150) 《向西青島軍參謀長発菅野軍務局長宛》(8月5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02页;《原敬日記》第14卷,第438页。
(151) 《内田ヨリ松井宛(電報)》(8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97页;《内田ヨリ珍田宛(電報)》(8月2日),同上,第897—898页。
(152) 《松井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5日),同上,第900—901页。
(153) 《珍田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11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16—918页。
(154) 《内田ヨリ出淵宛(電報)》(8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94—897页。
(155) Document717,Memorandum of the Third Assistant Secretary of State,Aug.3,FRUS,1919,Vol.Ⅰ.
(156) Document279,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President Wilson,Aug.4,1919,FRUS,The Lansing Papers,1914—1920,Vol.Ⅱ;Document280,President Wils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6,1919,FRUS,The Lansing Papers,1914—1920.
(157)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7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05—906页。
(158) 《朗关于与日本代办会谈情况的备忘录》(1919年8月6日,波尔克文件),转引自伍德罗·威尔逊:《伍德罗·威尔逊与远东政策:1913—1921》,第280—281页。
(159) 刘彦:《欧战期间中日交涉史》,商务印书馆,1921年,第239页;《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7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06—907页。
(160) 《发驻日本庄代办电》(1919年8月9日),外交档案03-33-151-02-012。
(161)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08—909页。
(162) 同上,第909页。
(163) 《发驻英施公使转陆总长、法岳代办并转顾公使》(1919年8月7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308页;《发法京陆总长、顾公使电》(1919年8月8日),同上,第309页。
(164) 《收法京顾专使电》(1919年8月14日),同上,第316页。
(165) 《收英京陆总长电》(1919年8月16日),同上,第318页。
(166) 《收法京顾公使电》(1919年8月18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320页。
(167) 《法京顾专使电》(1919年8月14日),《秘笈录存》,第245页。
(168)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8月20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323页。
(169)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202页。
(170) 《收法京陆总长电》(1919年8月24日),外交档案03-33-151-02-038。
(171)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1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20—921页。
(172)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1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22—923页。
(173) 《收国务院抄交复巴黎陆总长电》(1919年8月26日),外交档案03-33-151-2-42。
(174) 《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第244页。
(175) 《内田ヨリ出淵宛(電報)》(8月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899—900页。
(176) 《伍德罗·威尔逊与远东政策:1913—1921》,第281页。
(177) 《收法京顾专使电》(1919年8月14日),《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第316页。
(178)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1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18—920页。
(179)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17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26页。
(180) 《内田ヨリ出淵宛(電報)》(8月19日),同上,第930页。
(181)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44页。
(182)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22日),同上,第954—957页;Document719,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Japanese Chargé,Memorandum,Aug.27,FRUS,1919,Vol.Ⅰ.
(183) 《出淵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30日),同上,第959—961页。
(184) 《原敬日記》第14卷,第444页。
(185) 《翠雨莊日記》,第683页。
(186) 《内田ヨリ出淵宛(電報)》(9月25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八年》第三冊下卷,第9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