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乍现——“边缘谈判”构想
10月5日,北京政府正式答复日本提议。这份节略阐述了中国解决山东问题的迫切愿望与一直以来拒绝谈判的理由,指称日本多次发表的宣言“空泛”,九月七日大纲作为“最后让步”不能体现日本的诚意等等。节略还公开批驳了日本大纲的其中七条内容,具体如下:
其一、胶州湾租借权,自中国对德宣战即已消灭,日本仅以兵力占领该地,当然全部无条件交还中国,实无租借权之可言。
其二、开放胶州湾为商埠,以谋友邦通商居住之便利,中国曾经通告各国,本无庸有居留地之设置。又,农业关系国民根本生计,且按照各国通例,万难准许外人经营。至外人之既得权利,在德人管理时代,按诸法律手续取得者,固当尊重;若以日本军事占领期内,用强迫压制取得及有违背约章法律者,万难承认。又,同条开放山东都市为商埠,虽与中国发展商务之宗旨相合,然当由中国斟酌情形,自行择定。至开埠章程,中国自以国际商务便利为宗旨,按照自开商埠成例妥筹订立,无庸预行协议。
其三、合办山东铁路一层,为全国人民所反对,因各国铁路当有统一制度,合办即破坏铁路之统一,侵害国家之主权,且中国鉴于合办铁路之先例,流弊滋多,无法纠正,对于合办原则上不能承认。全路及管理权,应完全归诸中国。其该路资产,公平估计后,暂未收回之半数,仍应由中国定期购回。至铁路附属之德人已办矿山,应按照中国矿律规定办理。
其五、山东铁路延长线,即济顺、高徐两路,此项建筑事,中国自当向国际投资团商办。至烟潍铁路,本与该两路截然两事,不能相提并论。
其六、青岛海关,从前在租借地中制度略异。租借地既收回则海关当归中国政府完全处理,不容与他埠海关稍有异制。
其七、官有财产范围,极为宽大,不仅限于行政的一部分。该节略所谓原则上之让渡,语意殊欠明了。日本果诚意交还,应将各项官有、半官有、市有及公有财产事业,完全交由中国接收,按其种类分交中央及地方机关、市政公所、海关等管理,自无别行协定之必要。
其九、山东境内撤兵问题,本与交还胶澳不相牵涉,迭经中国政府催促实行,应即克日全部撤退。至胶济铁路警备事宜,即由中国派遣相当路警接管。
节略于最后强调,“恐此案久悬不结,仍应保留其自由,得于遇有相当机会时,自觅解决之法”。 (97)
小幡听取颜惠庆的简单说明后,认为中国政府节略无异于拒绝直接交涉,以他的立场很难将答复转交给日本政府。颜希望小幡理解中国政府碍于舆论形势不得不如此作答的良苦用心,他提醒小幡:“详读内容就会发现其结果大体上与日本提案是一致的。” (98) 小幡指出,余晋龢方案承认铁路、矿山合办,而这次的答复却不承认。颜表示他对所谓的余晋龢方案一无所知,但报纸披露的所谓余晋龢方案确实是和约研究会起草的 (99) ,本次答复也承认胶济铁路资本合办,再如新借款团之类,是因为中国没有承认所以记作国际投资团。 (100)
由于小幡与颜惠庆见面时只答应带回节略一读,颜惠庆于翌日又遣熊垓去了一趟日本公使馆。熊垓此行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敦促小幡将复文转呈日本政府 (101) ,其二是小幡于前日会见时重提余晋龢案,加之传闻日本政府有意发表声明,北京政府担忧日方把过去秘密磋商条件之事公开,因此有意打探虚实,无奈未有收获。
事实上,早在北京政府答复以前,小幡曾因担心北京拒绝交涉,向日本政府提出过一个釜底抽薪的建议。他在发给内田的电报中提议政府在中国答复前发表秘密接洽经过和余晋龢案的全文,迫使中国不能做出拒绝回答:中国政府最多不过送来拒绝交涉的答复,收到答复再公开过去往来之种种曲折为时已晚。他还指出:尽管这一举动可能导致靳内阁遭到攻击,以致地位更加羸弱甚至引发内阁更迭,但鉴于当前北京政府的软弱,中方政坛更迭或许反而有利于局势的打开。 (102) 内田没有同意小幡的建议,认为此时公布只会“被攻击是害怕问题被提交至华盛顿会议玩弄的计谋” (103) ,他主张通过报纸将中方的提示条件悄无声息地泄露出去,届时日本便可顺其自然在预定公表的声明中,承认报纸的内容并附上秘密磋商经过。 (104)
有意思的是,小幡在接到内田的指示后,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传播消息,因此选择了放任不管,结果发现《大阪新闻》和《每日新闻》已有登载。他在10月8日电告内田,建议在必要时引用报纸内容,但不要提到余晋龢的名字。 (105) 坂西不赞成公开私人磋商经过,他认为这种方式不过是“为难总统和两三个人,动摇政府而已。何况他们似乎已有充分辩白的准备,恐难有在外交上束缚中国,引导世界承认日本立场的效果”,他仍然建议政府在必要时选择私人协商的方式寻求突破。 (106)
外务省在详细分析后认为:中国节略的行文措辞虽然“失礼”,但细查内容,未必与日本提案有不可弥合的分歧。只是中国节略文字用意颇深,解释余地较大,可根据形势灵活应变,因此日本不得不多加留意。日本自然不能依中国主张为交涉基础,但两国终须讲求办法解决,也未必能避开华盛顿会议讨论。鉴于美国舆论在山东问题上的立场很难对日本有利,下一步举措重在改善舆论立场。因此,日本不能选择暂时中止交涉的态度,须为将来保留余地。 (107)
在上述原则下,原敬内阁于13日阁议决定山东问题答复草案 (108) ,经外交调查会通过后 (109) ,于15日由内田电达小幡办理。 (110) 10月19日,小幡向颜惠庆提出了日本政府的长文节略,节略前段详述中国与日本秘密磋商情形,指责中国主动接洽却把日本参酌中国方案提出的磋商条件说成缺乏诚意,此举“明明表示无进行此商议之意”,中国节略称日本的宣言多用空泛言辞,这是“不顾国际礼让”之举。而后针对中国各项主张,提出日方反驳意见,其文冗长不再赘述,仅总结要点如下:
一、 租借权因对德宣战消灭之说,违背国际法立论,无视中日条约与《凡尔赛条约》。“本年五月二十日,驻华德国公使向中国外交总长声明文曰:德国因巴黎条约已抛弃根据中德条约所获得之一切山东权利、利益,丧失交还中国之能力云云。 (111) 中国政府接到此项声明,现已了解,是中国政府现亦承认巴黎和约之结果。”中国对德参战是在中日条约缔结之后两年,且参战不利。中国以此认为租借权自然消灭,是“蔑视既战条约及既往事实”。
二、 名副其实中日合办之目的在获取业绩。日本夺回此路耗费至巨,愿中日合办已属公平。“况中日合办经营,原为一九一八年九月中日两国所协定”,是在中国参战以后。且山东铁道及矿山,日本已根据《凡尔赛条约》照价与德国赔偿额相抵销。中国要求“可谓极无谓之主张”。
三、 行政官有财产自可让渡中国。其他并非全由日本保有,“必须公平协定处分方法,不仅为中日两国人民,并须为一般外国人之利益而考虑”。中国主张乃是“极不了解事态”。
节略最后还声明称:若中国“更表示开始交涉之意向,则日本政府仍当毫无踌躇而应诺开始商议”。 (112)
就其用意而言,节略强调日本主张的法理与事实依据,其目的一如外务省所说,意在改善日本在舆论场上的不利地位。而就条件结论而言,实际没有涉及中国前次节略中的第一、二、五、六项,是以默认中方主张。争议主要集中在铁路、矿山合办以及德国官有财产的处理上,其最大的特点是对铁路合办寸步不让。
以往颜惠庆接到小幡说帖,一般都以事关重大,须交国务会议讨论为辞,不作过多评论。但此次收到节略并听取小幡说明之后,他立即表达了三点感想:一、小幡回国前他确曾表示希望日本提出公正妥当、足令各国认为公平的具体方案,但日本提案未必足令各国以为公平。二、日本提案不足表示诚意仅指部分内容,若这一部分能得让步,则自能展现诚意。中国所称日方宣言言辞“空泛”一词仅指不够具体,别无他意。三、德国驻华公使声明并无条约或法理意义,以此主张中国承认《凡尔赛条约》,纯属误解。对于上述三项意见,小幡表示均不能赞成。 (113)
外务省原有以这一节略厘清双方主张,奠定两国交涉基础,并以此为既定事实带入华盛顿会议的构想。内田指示小幡时,也说要保留将来交涉余地,尽量避免交涉中止的观感 (114) 。甚至此后外务省与陆军省、参谋本部、青岛民政部等联席开会协商山东问题处理细则时,外务省已准备放弃日本一贯坚持的铁路合办主张,另择铁路借款办法。只是,这种“解决问题的诚意”很难说有充分的外在展现。日本指责中国的答复“至少从政府文书上看不出推进交涉的意思” (115) ,但日本的答复又何尝不是如此。该项答复,不但执意提起两国密商之事,陷靳内阁于舆论风暴,还重提中国人民极为反感的一系列条约、换文,其咄咄逼人之势,很难给人以日方有为将来保留谈判余地的观感。果然,北京政府国务会议讨论日本节略,都认为没有谈判基础。 (116) 如果说北京政府答复日本节略言辞之“无礼”,是出于安抚民意的需要,那么日本此举,无非是为顾全所谓的“国家体面”。
施肇基于10月7日将中国的第一次答复节略抄交休斯,施还要休斯注意“中国人的公共意思”和“小幡面交节略口述,此乃日本最后让步”两点。 (117) 日本针对中国的复文则于10月22日由币原函送美国政府 (118) ,并未与休斯当面交换意见。事实上,日本外务省原有让币原面交复文并加以适当说明的意向,但这封电报最终没有发出。 (119) 币原送出日本答复的两天前,施肇基曾就中国第一次复文探询休斯意见。休斯认为中国的答复指出日本公使的口头说明“别有意义”,他很想知道日本的下一步办法,倘若日本明确表态第一次提案并非最后办法,那么开议就有希望。 (120) 遗憾的是,日本的复文看来并不符合休斯的期待。但在27日的另一次交谈中,休斯向施肇基重申了他一贯的主张,即把这一问题提出华盛顿会议对中国未必有利。他建议颜惠庆亲自出席,并在大会进行同时,寻机与日本重行讨论。 (121) 另一方面,舒尔曼也向颜惠庆转达休斯希望他亲临华盛顿。鉴于国内极不稳定的政治局势,颜惠庆表示他“仍在静候时机”。 (122) 英国方面,寇松10月24日会见顾维钧时也谈到了山东问题。他建议代表达到华盛顿后,由英美居中斡旋,于会外磋商解决。 (123) 这与休斯的意见基本一致。
日本节略公布之后,引起中国舆论强烈反弹,公众纷纷要求当局说明有无秘密接洽。 (124) 于是,北京政府一面疏导舆论否认此说 (125) ,一面积极筹备起草反驳复文。美籍顾问蓝辛、威罗贝、伍尔西等建议复文注意两点宗旨:其一,以获取舆论支持为目的,强调撤退租借地外军队与要求中国完全管理脐济铁路,对此日本难以发出声明、转移舆论;其二,山东问题不在会中交涉对中国较为有利,因此复文须展现中国和平态度,预留直接谈判余地。 (126)
北京外交部参酌外籍顾问意见,于11月3日答复日本10月19日节略。该节略反驳日方所称双方曾有秘密接洽的说法,澄清颜惠庆的表态只代表个人意见,“并非外交总长正式之声明”,而所谓秘密出示中国私案,纯属“坂西顾问与余参事私人之谈话,辗转传述而生误会”,日本“将此种私人谈话引为参酌提案之口实,似欠斟酌”。节略对日本“谓中国为明示无进行商议之意”表示遗憾,并于最后针对日本主张各点加以反驳,其主旨如下:
一、 中国未签署《凡尔赛条约》,因此不能承认其效力。将德国声明理解为中国承认,纯属误会。法理问题,两国主张相异,“日本政府既愿将胶澳完全交还中国,即不必再坚持此种争点”。
二、 胶济铁路原属承办性质,并非德商私产,护路警察权属中国所有,日本系非法占据,迭经中国抗议。中国参战后,日军仍久驻不撤,致使中国商民受害。十月五日中国节略办法已极公平。中国未签署《凡尔赛条约》,故赔偿委员会不能处置中国境内财产抵充赔款,即便抵充,也应先偿中国。
三、 处分德国官产,“日本政府既无保有各项财产之心,自以交由中国接收为正当之处置”。“为各国人民利益计,而定公平处分方法”亦为中国所愿,但日方并未开示具体办法,中国政府不能贸然表示赞同。
节略最后强调,日本二次节略“对于铁路各项之主张,视首次之节略更难容纳,或致与迅速解决本案之旨趣大相迳庭”,敦促日本政府为远东和平与中日亲善计,“再加以充分之考虑”,并再次催促日本立刻履行撤军承诺。 (127)
此时各国代表已陆续到达美国,华盛顿会议开幕在即,日方料定会前不能再有进展,开始筹备应付中国可能提出会议的情况。更重要的是,正当此时原敬遇刺身亡,日本政府须以稳定国内局势为先,也就难有精力答复中国。因之,华盛顿会议前中日就山东问题直接交涉展开的这番往来,至此戛然而止。舒尔曼在给休斯的电文中回顾了中日之间的往复换文,他认为,“尽管目前中日通过直接谈判圆满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似乎不大,但两国政府备忘录至少阐述了双方的争论点,这些备忘录将成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如果在太平洋会议上提出山东问题,它们仍然会对华盛顿的中日代表有所帮助”。 (128)
(1) 岡崎久彦:《幣原喜重郎とその時代》,PHP研究所,2000年,第133—157页。
(2) 按:1920年5月,苏俄游击队与驻扎庙街(尼古拉斯夫斯克)的日本占领军发生武装冲突,烧毁庙街城,日方士兵与侨民数百人丧生,史称“庙街事件”,又称“尼港事件”。
(3) 松本健一:《原敬の大正》,每日新聞社,2013年,第442—458页。
(4) 《西園寺公望伝》第三卷,第335—336页。
(5) 按:雅浦岛与其他日本在一战期间占领的赤道以北德属南洋诸岛一起,根据巴黎和会决定,由国际联盟委任日本实施C类统治。雅浦岛是海底电缆要冲,美国的方针是想要将雅浦岛海底电缆交由国际管理,并在华盛顿举行的国际通信预备会议上,要求把雅浦岛排除出日本委任统治之外。(参考:原敬文書研究会編:《原敬関係文書》第十卷書類篇七,東京放送出版協会,1988年,第786—788页;服部龍二:《幣原喜重郎と二十世紀の日本——外交と民主主義》,有斐閣,2006年,第46—48页;《威尔逊与远东政策:1913—1921》,第290—291页。)
(6) 《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第515、528页。
(7) 按:美国担忧与日本发生冲突时,英国会因英日同盟关系而必须支持日本的立场。(参考田村幸策:《ワシントン会議》,植田捷雄編:《近代日本外交史の研究》,有斐閣,1956年,第449—450页;《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第527页。)中国政府则在1920年6月就向英日两国政府表示:“倘续订同盟,仍行牵涉中国,我政府及人民均难容忍。”1921年2月,颜惠庆在与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等会餐时也明确表达了反对英日同盟续约的意思。(参考:《英日同盟事已密告艾使转达政府注意由》,外交档案03-33-079-02-010;《英日同盟事业电施公使等接相应函复查照由》,外交档案03-33-079-02-011;《英日同盟事抄送致英使口述节略即希查照内开各节面达日外部并希电复》,外交档案03-33-079-02-012;《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16页。)
(8) 《原敬日記》第16卷,第435页。
(9) 幣原喜重郎:《華盛頓会議ノ裏面観其他》,外務省調査部第一課,時期不明,第3页。按:加拿大认为,若美日爆发战争,英国有可能依据英日同盟履行帮助日本的义务。(鲍威尔著:《鲍威尔对华回忆录》,邢建榕、薛明扬、徐跃译,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77页。)
(10) 《鲍威尔对华回忆录》,第77页。
(11) 参考山本慎吾《ワシントン会議と日本》,《日本外交史研究—第一次世界大戦—》,1963年10月,第60页。
(12) 李绍盛:《华盛顿会议之中国问题》,水牛出版社,1973年,第9页。
(13) 《華盛頓会議ノ裏面観其他》,第1—2页。
(14) 《总长会晤英馆克参议问答》(1921年7月20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08页;《驻英顾公使电》(1921年7月5日),《秘笈录存》,第311—313页;《林ヨリ内田宛》(1921年7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4—5页。
(15) 《驻英顾公使电》(1921年7月5日),《秘笈录存》,第310页。
(16) 《驻英顾公使电》(1921年7月15日),《秘笈录存》,第312页。
(17) 幣原喜重郎:《外交五十年》,日本図書センター,1998年,第63—65頁;宇治田直義:《幣原喜重郎》,時事通信社,1958年,第57页。
(18) 《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7月10日),《秘笈录存》,第319页。
(19) 《驻英顾公使电》(1921年7月11日),《秘笈录存》,第317页。
(20) 《原敬日記》第17卷,第14页。
(21) 《原敬日記》第17卷,第9—10页。按:原敬在面对英文报纸Advertiser社长弗莱舍的询问时,回答说“若开会讨论缩小之事,将是世界之幸”。
(22) 《堀内謙介回顧録》,第29—30页。
(23) 《堀内謙介回顧録》,第35页。
(24) 《林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7月10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8页。
(25) 《戦間期の日本外交》,第28页。
(26) 《原敬日記》第17卷,第14页。
(27) 《原敬日記》第17卷,第5—6页;《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1921年7月13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16—18页。
(28) Westel.W.Willoughby,China at the Conference.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22,p.4.
(29)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7月17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32页。
(30) 《華盛頓会議ノ裏面観其他》,第8—10页。
(31)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7月17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32—33页。
(32) Document53,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ul.19,1921,FRUS,1921,Vol.Ⅰ
(33) Document54,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Great Britain,Washington,Jul.20,1921,FRUS,1921,Vol.Ⅰ.
(34)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1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7—19页。7月14日、19日币原与休斯的会谈另参考《華盛頓会議ノ裏面観其他》(第10—15页)、幣原喜重郎《外交五十年》(第91—93页)、《幣原大使手記昭和十六年四月稿》(宇治田直義:《幣原喜重郎》,時事通信社,1958年,第70页)。三者都出自币原之手,但都将山东问题相关的详细讨论放在7月14日会谈,对比日本外交文书与美国外交文件,应是币原记忆有误。另外币原的手记与自传都称自己要求休斯在中日交涉中保持中立,但外交文书记录的是请求美国劝告中国接受中日交涉,或是因此举有让美国调停之嫌,因此故意略去。
(35) 《原敬日記》第17卷,第15页。
(36) 《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1921年7月17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39—41页。
(37) 《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1921年7月23日),同上,第53—54页。
(38) 《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1921年7月26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61—64页。
(39)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56页。
(40) 《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7月26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20页。
(41) 《原敬日記》第17卷,第36页。
(42) 《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8月1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22—23页。
(43) 北京外交部于8月13日收到美国驻华公使照会,并于8月16日正式复照。(北京政府外交部编:《外交公报》,北京:外交部图书处,1921年,第10—12页。)日本政府亦于13日收到美国驻日代理大使照会,并于23日复照。(《在本邦米国代理大使発内田外務大臣宛》(1921年8月13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115—116页;《内田外務大臣発在本邦米国代理大使宛》(1921年8月23日),同上,第128—134页。)
(44) Document596,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f a Conversation with the Chinese Minister,Aug.11,1921,FRUS,1921,Vol.Ⅰ.
(45) 《收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8月14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74。
(46)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1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26页;《币原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8月20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21—422页;Document597,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f a Conversation with the Japanese Ambassador,Aug.18,1921,FRUS,1921,Vol.Ⅰ.
(47)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1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27页。
(48)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26日),同上,第39页。
(49)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9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40页。(https://www.daowen.com)
(50) 《原敬日記》第17卷,第84页。
(51) 《原敬日記》第17卷,第78—79页。
(52) 同上,第85页。
(53)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1921年9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40—42页。
(54) 《原敬日記》第17卷,第83页。
(55) 《国务院函一件》(1919年8月4日),外交档案03-20-030-03-003。
(56) 清水秀子:《山東問題》,《国際政治》第56卷,1977年3月,第127页。
(57)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9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40—42页。
(58) 《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9月3日),同上,第42—43页。
(59) 《内田ヨリ林宛(電報)》(9月3日),同上,第43—44页。
(60) 《内田ヨリ林宛(電報)》(9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46—47页。
(61) 《发驻英顾公使电》(1921年9月10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95;《发驻日本胡公使密电》(1921年9月10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96;《译施使电》(1921年9月10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94。
(62)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68页;JACAR:B07090870300 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四卷)(分割1)。
(63)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9月10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54页。
(64) 马建标:《冲破旧秩序:中国对帝国主义国际体系的反应1912—192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36页。
(65)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9月9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50—51页。Document60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Washington,Sept.19,1921,FRUS,1921,Vol.Ⅰ.
(66) 《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9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47页。
(67)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9月9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51—52页。
(68) 《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9月14日),同上,第58—59页。
(69)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9月16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62—64页;Document60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Washington,Sept.19,1921,FRUS,1921,Vol.Ⅰ.
(70)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70—71页。
(71)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9月1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60页;《内田ヨリ小幡宛》(9月13日),同上,第55—56页。
(72)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9月15日),同上,第60页。
(73) 《收驻法陈公使、瑞典章公使电》(1921年9月19日),外交档案03-33-160-01-009。
(74)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73页。
(75) 《收驻比魏公使电》(1921年9月18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15页。
(76) 《收驻英顾公使电》(1921年9月24日),同上,第321页。
(77) 《译施使电》(1921年9月10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94。
(78) 《发驻英施公使密电》(1921年9月10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98。
(79) 《收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9月14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13页。
(80) Document60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Washington,Sept.19,1921,FRUS,1921,Vol.Ⅰ.
(81) 《收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9月18日),外交档案03-33-160-01-005。
(82) 同上。
(83) Document60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Washington,Sept.19,1921,FRUS,1921,Vol.Ⅰ;《收驻美施公使电》(密件,1921年9月18日),外交档案03-33-160-01-005。按:关于在华盛顿继续谈判,休斯发给舒尔曼的电报与施肇基电有差异,施电称休斯说“讨论在会议场或会议之外均无不可”,而休斯函原文是“but not as a part of the Conference”,即“不作为会议的一部分”。
(84)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73页。
(85) 《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9月22日),《秘笈录存》,第353—354页。
(86) Document60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Washington,Sept.19,1921,FRUS,1921,Vol.Ⅰ.
(87)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71页。
(88) 同上,第72页。
(89)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72页。
(90)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9月2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67—70页。
(91) 《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第100—101页。
(92) 按:因旧交通系倒阁等原因,靳云鹏内阁在9月中旬风雨飘摇,靳云鹏在9月17日向徐世昌提出辞呈。另一方面,颜惠庆也一度提出辞呈,但为徐世昌挽留,遂放弃辞职念头。(马建标:《冲破旧秩序:中国对帝国主义国际体系的反应1912—192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38—139页。)
(93)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74页。
(94) 《收美京芮恩施函》(1921年9月23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20页。
(95) 《收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9月29日),同上,第324—325页。
(96) 《收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9月29日),外交档案03-33-160-01-022。
(97) JACAR:B070908703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五卷)(分割1)。
(98)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0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78页。
(99) 颜惠庆日记中也写道:“告诉他我们对余在日本的事一无所知;八条是由和约研究会制定的。”(《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77页。)
(100)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0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78—79页。
(101)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0月8日),同上,第82—83页。
(102)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9月2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72—73页。
(103)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9月30日),同上,第76页。
(104) 同上,第76—77页。
(105)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0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84页。
(106) JACAR:B07090870300 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五卷)(分割1)。
(107) JACAR:B07090870300 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五卷)(分割1)。
(108) 《内田康哉関係資料集成》第一卷資料編1,第21页。
(109) 《原敬日記》第17卷,第192页。
(110)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10月15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86页。
(111) 按:中国因未签署《凡尔赛条约》,因此于1921年5月20日与德国单独签订中德条约,日本节略所指声明是中德条约的附属文件。(《中外条约汇编》,第370—371页。)
(112) 《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第530页。
(113) 《小幡公使発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0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97—98页。
(114) 《内田外務大臣発小幡公使宛(電報)》(10月15日),同上,第87页。
(115) 同上,第86页。
(116)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81页。
(117) 《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10月7日),《秘笈录存》,第372页。
(118) Document602,The Japanese Ambassador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Washington,Oct.22,1921.FRUS,1921,Vol.Ⅰ.
(119) JACAR:B070908703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五卷)(分割1)。
(120) 《收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10月22日),外交档案03-33-160-02-025。
(121) 《收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10月29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34—335页。
(122) 《总长会晤美舒使问答纪要》(1921年10月31日),同上,第337页。
(123) 《收驻英顾公使电》(1921年10月26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32页。
(124) 《冲破旧秩序》,第143页。
(125) 按:关于疏导之策,主要是一面由颜惠庆接待代表亲自出面说明,另一面由余晋龢在报纸登文澄清自己与坂西的接洽纯属个人行为。(《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75—85页。)
(126) 《收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10月30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35—336页。
(127) 《发驻英朱代办、美施公使电》(1921年11月3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38—340页;《颜惠庆日记》第二卷上,第103—105页;JACAR:B070908703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五卷)(分割1)。
(128) Document 605,The Minister in China(Schurma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November 10,FRUS,1921,Vo.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