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水私人磋商局部突破策略

第二节 试水私人磋商局部突破策略

探路私人磋商

北京政府对于将山东问题提交国际联盟解决预期不高,不但徐世昌、靳云鹏等实权人物以为不可靠,即使是日本人认为对日立场强硬的顾维钧、王正廷也都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认为国联不可恃,主张有条件的直接交涉,以图实际挽回利权。在决定不将问题提出国联第一次大会后,北京外交部致函和约研究会讨论请托第三国调停的可行性。 (111) 和约研究会复函认为:法、意亲日,美国未加入国联,都不可行,能担当调停者只有英国,但英国调停是否对中国有利,要看英日同盟是否续约。第三国调停办法相较公断为自由,但应以第二届国联大会召开的1个月为限,以免妨碍提案。 (112)

另一方面,祝惺元在颜惠庆授意下,于1921年1月7日拜访日本公使馆书记官德川宗正,以个人立场向德川提出了一种通过私人性质的直接磋商来解决问题的办法。祝惺元告诉德川,他从颜惠庆处获悉,顾维钧不反对直接交涉,和约研究会大致也有谅解,曹巡阅使 (113) 也不反对。在极密状态下尝试商议的时机已经到来。由于要求日本率先提示让步程度有困难,他建议先由自己与德川,完全以朋友间私谈的方式交换意见,以此寻找开谈的突破口。德川表示,自己是否胜任谈判姑且不论,但抛开政府意向,通过私人会谈整理出一个双方都接受的方案是可行的。 (114) 小幡接到德川报告后认为这是北京难得主动的表态,随即建议日本政府尽快做出决定,以便指示德川行动。 (115)

外务省内多数意见怀疑中国的动机,认为这和过去的“某种试探”别无二致。但也有人建议:“尽管不能对祝惺元的私下协商抱有太大期望,但可借着对方提议的机会,反过来利用对方的意图,试探对方的期望。” (116) 日本政府最终没有采纳这个建议,内田在1月18日回复小幡:基于过去的痛苦经验及中国放弃将问题提出国联的过程情形,中国的根本意图或只为试探日本的解决方针和让步底线,“很难认为该政府最近有通过直接交涉解决问题的诚意”。若日本回应中国的开谈要求,表示相当让步,中国就会立刻当作承诺;若不表让步之意,就可能借此鼓吹宣传,指责日本无视国际信义。中国果有诚意,首先政府内部应该创造成熟的机会,遣要人负责,而不是以颜惠庆的一己之见,指派一个外交部官员充当中间人。内田指示小幡转告颜惠庆,日本欢迎中国政府采纳直接交涉的方针,“若中国真心采行直接交涉,请先由总统或内阁达成一致意见后来谈交涉之事,届时我方将即刻同意开始谈判”。 (117)

祝惺元对日本的反馈感到失望,他认为这依然是政府官方公开交涉的性质,在中国国情下,不可能用如此执拗的办法打开突破口。 (118) 祝惺元秘密接洽之时,北京外交部曾于13日致电顾维钧、唐在复,征询他们关于第三国调停的意见。 (119) 由此可见,此时北京政府对于如何处理尚无确定方针,仍做多方打算。事实上,从后来的经过情形来看,颜惠庆确实有通过私人谈判另辟蹊径的意图,当然也有试探日方底线的用意。结果而言,日本的反馈意味着中方通过私人谈判寻求解决的第一次尝试归于失败。在此后的几个月内,北京方面没有更多寻求秘密接洽的动向。

到了1921年4月初,长期担任北京政府顾问的日本陆军少将坂西利八郎因事回国,北京政府借机请坂西代为转达中国政府希望了解日本解决条件的意思。根据坂西意见书的说法,颜惠庆托坂西转告日本政府:中国政府希望通过直接交涉逐步解决山东问题,但中国对日本撤兵与在巡警队中安插日本警官的意图以及归还青岛的实质抱有怀疑,为防止舆论沸腾,释解误会,他希望日本方面能给予必要的提示。 (120)

坂西回到东京后,告诉田中义一:中国人害怕日本借撤兵要求重大补偿。 (121) 4月8日,田中在内阁会议上主动提出了撤军构想:“关于山东问题,首相曾以个人意见相告 (122) ,也没必要无限期驻军。幸闻靳总理也有直接谈判意向,作为一个非正式提议,目前可通过坂西少将,敦促中国尽快着手巡警准备,增加铁路沿线驻军。与之相应,我方渐次撤兵并集中于青岛,在此基础上推进日中合办等事” (123) 。12日,内阁听取了坂西的报告。坂西强调,北京害怕日本在谈判中过分为难中国,“若能让他们切实了解本意,他们也愿意开始直接谈判”。田中重申了从山东撤兵的决心,并希望在5月中旬东方会议 (124) 召开之前确定政府方案。内阁决定让坂西与陆军当局具体讨论之后,与外务当局商定方案,再行提出阁议。 (125)

坂西与陆军方面主张将山东撤兵与青岛归还问题分离,用撤兵表达日方态度,自然促成归还之交涉。这实际上与外务省1920年9月建议案是一致的。坂西主张,日本撤兵不必固守1918年换文,而应以除去中国疑惧、收其实效为根本目的,并给出了具体的建议措施:

一、 中国政府信赖日本人,为组织保障铁路运输之巡警队,特设巡警培养所,聘用日本人担当教育之任;

二、 巡警队组织完成前,中方选拔足令日本信赖的军队维持铁路沿线地方治安,由中国政府目前已聘日本军官负责认定其是否得当。中国军队派遣后,为方便疏通双方意见,中国军队内应聘用日本军官充任联络员;

三、 派遣上述拣拔之中国军队同时,撤走铁路沿线日军,集中于青岛。但仍保留铁路警备必要之宪兵部队

四、 待中国铁路巡警养成,逐渐配置于铁路沿线,直接担当铁路警备任务,使之与日本兵员交接;

五、 大正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日中换文规定,处理山东问题时日本军队可留一大队于济南。此为根据当时情况之当然处置,亦不必须拘泥于此,毋宁全部集中于青岛租借地内,宜相机行事;

六、 同换文第四项规定,巡警本部及主要车站聘用日本人。但巡警培养所既已聘用日本人担当教育之任,则可于谈判之初,主张依据过去经验,学员执务须待教育者指导,以消除日本永久充当铁路警察监督之疑虑。 (126)

坂西建议通过非官方渠道将上述意图转达中国,展现日本撤兵的意愿,进而实现正式交涉、协定细则,便可进而实现胶济铁路合办。军队撤退及铁路合办问题解决后,其他问题迎刃而解。 (127)

外务省方面认为,坂西的撤兵实施方案与尽快撤兵的意愿自相矛盾,只会加剧中国人的不安。亚细亚局针对坂西方案提出:一、巡警队以外,在沿线配置中国军队是中国的自由,日本不应干涉。要求赋予日本军官选定权,常设联络员,更会引起中国与列强疑惧,何况这种获取新权利的交涉不可能成功;二、鉴于历次声明,和平恢复后的山东驻军毫无依据,当前是以铁路警备为由继续驻留,无法理解继续驻留宪兵部队的意图。这种不彻底只会徒增疑念,还不如在决心撤兵前维持现状。坂西方案不过一种逐步撤兵方案,对于打破现状毫无帮助。 (128) 外务省主张日本应完全、彻底地从山东撤兵。 (129)

恰逢此时,北京收到了一个不太有利的消息,美国新任总统哈定在4月12日的国会联合会议上表示:美国将不参加国际联盟。 (130) 这意味着提交国联处理的希望变得更加渺茫。 (131) 随后和约研究会讨论了顾维钧3月18日电陈的解决办法两则:一、 在适当地点召开中、英、法、美、意、日山东会议,若无圆满结果则仍诉诸国际联盟;二、 直接交涉,解决办法分几步,首先与美国接洽,获得美国协助,再与英国接洽,商请英国居中调停,将中国解决鲁案大纲转交日本政府,待日本出示交还办法大纲,若认为可以作为交涉基础,再与日本直接谈判。与会者认为,日本向来以东亚主人自居,标榜亚洲门罗主义,不希望欧美插手亚洲事务,因此日本断然不会同意第一项办法。第二项办法较有把握,只是有两个隐忧:一是可能引起公众舆论的强烈反对,二是有“日本对华外交素无信用”之虞。会议最后决定建议外交部密电顾维钧、施肇基探询英美意见,另一面根据上年10月17日顾维钧案先行研究中国解决鲁案条件。 (132) 4月25日,和约研究会致函外交部:“此案既不能长此迁延,使鲁民日居水深火热之中,英美各国现在情形似无愿任调解之意,若迳行提出国际联合会,其成效如何,殊无把握。但直接交涉一层,国民反对甚烈,倘事未着手而反对之文电已纷至沓来,则此后进行必感困难。”建议政府设法疏通民意,再以和约研究会修订八条为根据,“授意组织一实业或他种团体,赴日游历,交换非正式之意见,并探寻日本真正之条件,兼可利用日本实业家之力量,使其政府让步”。 (133)

接获此函后,北京政府布局直接交涉的动作变得频繁起来。与此同时,小幡因即将回国参加东方会议,也急于了解北京政府的意向。5月2日,颜惠庆与小幡共进午餐时透露:“他个人认为原则上不便提出国际联盟,而应由两国政府直接解决。但万一日本政府开出的条件太过苛刻,那么中国只得采用其他方式,这一点希望日本政府给予同情的考量。” (134) 此次见面,小幡给颜留下的观感是“小幡急欲用我的方法解决山东问题”。 (135) 7日,内务总长张志潭 (136) 与小幡谈及山东问题。 (137) 10日,颜惠庆再晤小幡,小幡请颜告知个人意见,以便回国时供作政府询问之用。颜表示:“个人假若有何意见,亦有所拘束,不能自由,论其当然之趋势,惟有提出联合会之一法。”因为国民反对直接交涉,认为一旦与日本交涉,“非失地即失权利”。又因日本自和会以来,始终没有明白表示,中国至今不知日本究竟打算以何办法解决此案。小幡告以巴黎和会时,日本委员曾将办法告知,中国委员也曾获得会议记录,中方应早知日本意见。颜惠庆似乎对此一无所知,小幡只得简单列举了日本委员在“三头会”上的保证以及内田宣言的内容。 (138)

两日后,颜惠庆与张志潭商量让陆军部参事余晋龢去一趟东京,并于当天召见余晋龢长谈此事。 (139) 派余晋龢去日本当然不是和约研究会的意见,和约研究会的建议人选是实业或其他团体。最终决定让余晋龢出面,是因为他还带着靳云鹏授意的另一项任务,即秘密访日以游说日本政府同意向北京提供政治借款。

日本政府方面,原敬内阁于5月13日阁议决定推进局部解决方案,以胶济铁路沿线撤军与铁路合办作为解决山东问题的第一步,希图以此“除去导致邻邦及列强反感的要因,巩固日本立场,改善对华交涉前景”。其拟订的要点包含两项内容:

(一) 撤退山东铁路沿线日本驻军,只留部分于租借地内。关于上述撤兵,敦促中国组织铁路巡警队,待巡警队编成,着手逐步撤兵。作为巴黎协定特别巡警队组织完成前的暂行办法,上述巡警队当前应聘用日本人为最高顾问及培养所教官,于适当时机逐渐实现主要站点聘用日本人;

(二) 以山东铁路沿线实行撤兵为契机,协定山东铁路合办方案。即协定将来该铁路之经营,应名副其实遵守中日平均主义,以两国折半出资的民营组织为根本。两国应选定委员协商实施细则。 (140)

日方议决的处理方针,仍在通过政府渠道,由日本公使寻机与中国当局接洽办理。而“从胶济铁路沿线撤兵,仅留部分于青岛”的意见,是四月初田中在阁议时提出的陆军主张,显然与外务省要求“撤尽”的立场相悖,倒也符合原敬“中间主义”的一贯作风。

5月16日,日本政府在首相官邸召开第一次东方会议,参加者包括首相原敬、全体阁员、朝鲜总督斋藤实、政务总监水野鍊太郎、关东厅长官山县伊三郎、青岛军司令官由比光卫、驻华公使小幡酉吉等人。关于山东问题,内田说明了内阁“从胶济铁路沿线撤兵的决定” (141) ,对此“由比表示赞成” (142)

此间余晋龢到达日本,在坂西引荐下,于5月19日拜访原敬,游说日本政府提供财政援助。 (143) 6月2日,余晋龢访问外相内田康哉,除开希望日本借款以解除北京政府的财政困难 (144) ,还带来了中国解决山东问题的希望条件。余带来的方案,由和约研究会在去年10月顾维钧案的基础上修改而来,较之顾维钧案主要增加了一点内容:“盐属中国政府专卖,非属过去德国人经营之物,故应交与中国,若将来日本缺乏食盐,中国政府可特许于若干年限内,准予每年自青岛购盐若干。” (145)

6月3日,内田将余案提交内阁会议。阁议决定:关于中国要求撤兵一项,仍可按既定办法推进,与其他山东善后问题分离,由坂西带回实施。 (146) 而“其他各项,包含日本难以同意的内容,姑且承认其作为两国间商议材料,颇有参考价值,再作深入研究。待巡警队组织完成,接收铁路警备任务,再作下一步打算”。 (147)

离开东京前,坂西于6月13日拜访原敬。原敬嘱其按照政府商议结果,尝试与中国秘密谈判山东撤军之事。 (148) 是则较之5月内阁决定,此时日本已采纳中国主张,接受私人渠道的秘密谈判,欲分步解决山东问题。同日,余晋龢带着东京的详细报告谒见颜惠庆,颜在日记中写道:“日本坚决要求德国的权利,但愿意先从铁路撤军。” (149) 尽管北京政府对于日本没能在东方会议期间确定归还条件感到失望 (150) ,但坂西回到北京后,从胶济铁路沿线撤军的秘密交涉进展顺利,颜惠庆也有意配合 (151) 。北京政府国务会议通过了警察督练公署规则 (152) ,山东地方设立警察教练所的工作多少也有一些推进 (153) 。这意味着,中日似乎找到了一种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正尝试付诸实施。

华会动议影响磋商进展

中日两国政府刚就解决办法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之时,英美动议召开华盛顿会议讨论军缩及太平洋及远东问题的消息传来,使得渐趋平静的局势复起波澜。日本政府对于军缩会议尚无异议,对太平洋会议却颇见踌躇。驻美大使币原喜重郎的活跃,让美国国务卿休斯同意劝说中国在华盛顿会议前与日本交涉山东问题。 (154) 日本政府接获币原这项电报,方正式决定接受华盛顿的邀请。 (155) 于此前后,中国舆论反对直接交涉,要求将山东问题提交华盛顿会议的呼声逐渐高涨;而日本对于华盛顿会议的动议可能动摇中国政府配合直接交涉的立场倍感不安。

7月20日,内田致电驻华代理公使 (156) 吉田作三郎称:“此次美国政府提倡召开太平洋及远东问题会议,外间议论纷纷。坊间报道山东问题将提出该会,若果真如此,坂西尽力斡旋的交涉自然也会停顿下来。”他要求吉田征询坂西的意见,确定北京方面的动向。 (157) 坂西于23日报告参谋总长上原勇作:北京政府没有将之提出会议的想法,日前刚决定组织山东铁路巡警队并邀请他协助实施,中断当前行动而提出太平洋会议的说法于理不合。他还提到自己与靳云鹏会见时靳的表态:“此事不足为虑。” (158)

相比之下,吉田没有坂西那么笃定,他在23日报告内田称:北京中央当局的意向没有变化,秘密交涉进程尚无停滞之忧。但交通系颠覆内阁的策动未必不会先期奏效,同时也很难保证华盛顿会议逐步推进过程中,当前内阁的方针不会因国内民意的变化而动摇。再者,中央政府是否能够有效节制中国代表的实际进退尚属悬念。 (159)

小幡酉吉滞留东京两个多月后启程返回北京,临行前也拜访了原敬。原敬嘱咐他:“山东撤兵问题,稍有瑕疵但大致了结,比追求完美导致耽搁要好,如果认为于解决问题必要,就顺着那样的想法去做便是。” (160) 原敬的意见,很好地体现了日本急于在华盛顿会议前解决山东问题的迫切心理。

小幡回到北京后,于8月12日访问颜惠庆 (161) ,敦促北京政府下决心开始交涉。颜惠庆仍主张回避政府间的直接交涉,通过私人渠道对话,并强调中国在等待日本公正妥当的提案。小幡质疑称:日本朝野的有识之士都希望尽快解决山东问题,但假使日本提出了公正妥当的提案,鉴于中国过去的做法及现下的状态,日本政府及多数国民对于中国政府能否顶住舆论压力推进交涉,抱有疑问。颜惠庆回称:若日本的提案果真公正妥当,中国朝野主流意见当不致反对,即使部分人士反对,也可凭手段排除,绝不会放纵无责任的行动。他进一步指出,日本在青岛已经拥有强大的经济基础,即使声明无条件归还,也比引来中日间的怨恨获利更大。组织山东铁路巡警队难免有反对的声音,但中国政府决定坚决实行,并未因反对停顿。 (162) 小幡遂向外务省报告:若日本提案公正妥当,不致中国朝野太过反对,则中国政府有认真考虑解决的意思。但不排除以下可能:中方设法获得日本提案内容,如不是太过不当,就要求日本给予相当让步解决,否则就以国民反对为借口要求无条件归还,并将问题提出太平洋会议。 (163)

五日后,小幡谒见靳云鹏,强调日本政府没有回应余晋龢提出的解决条件,是因为它并非通过外交渠道交付,日本政府无法确定它在何种程度上代表中国政府的立场。靳云鹏装作混不知情的样子听取了余晋龢的说明,他询问小幡对此是何意见。小幡认为条件中有日本无法接受的部分,但有以此为基础推进协商的余地。他提议由坂西和余晋龢完全以私人立场先行协商,若其结果双方政府都能接受,则以此为基础由两国政府决定。靳云鹏赞成这种做法,表示近日就可派遣余晋龢与坂西讨论。 (164) 颜惠庆从勒云鹏处获悉此事之后认为:“谈论的精神符合我的观点。” (165) 他在22日特招余晋龢前去,指示余完全以个人资格与坂西讨论解决条件,落实中国希望。 (166) 同时,他还要求坂西紧急征求日本政府意见。 (167) 可见,北京希望通过私人沟通方式逐步解决山东问题的意愿,比日本人预料的要更加积极、真切。

小幡将上述情形电告外务省,认为日本政府已经到了确定最后意向,决定具体条件的时机,敦促政府尽快做出决定并给予指示。他告诉政府:无法确定颜惠庆如此急于了解日本提案,是由于颜已经基本决定作为首席代表出席太平洋会议,故而想借机确认日本的想法以决定是否将山东问题提出会议,还是为了压制各方面要求提出会议的意见之用。但日本绝不能置之不理,即使为防止中国将山东问题提出会议,也有必要出示解决方案。 (168)

太平洋的另一边,币原喜重郎也在劝说政府接受由美国出面劝告中国的建议。币原认为这个问题不可能通过两国单独的秘密交涉来解决。 (169) 面临抉择的外务省颇为踌躇,在与陆军省的电话交流中,陆军省已经基本同意坂西与余晋龢的私人磋商办法,但外务省却表示以这种方法促进交涉是否可行仍需考量。 (170) 8月27日,内田再次向小幡确认:坂西与中方谈判教官聘用问题是否有所进展。 (171) 五日后,小幡电告内田:坂西尚未与中国商量教习人选问题。关于督练公署会办细则,督军与中央政府间存在一些分歧,坂西眼下正在等待中国内部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 (172)

日本在华的外交官与军人仍在筹谋如何推动秘密交涉的进展,因为他们更了解中国的局势和现实。外务省却倾向于采纳币原的建议,只待内阁最后决断,询问坂西的谈判进展可能只是为了佐证判断的正确性。小幡的电报让日本政府相信:无论中国人是否有意展开直接谈判,这种方式绝不可能实现“华盛顿会议前至少部分解决问题的希望” (173) 。结果,原敬内阁于9月2日阁议决定将日本“最后让步方案”送交中国并秘密开示美国,期待通过美国劝告中国同意直接交涉。 (174) 所谓“送交中国”当然是指通过正常的外交渠道,也就是由驻华公使小幡酉吉呈送北京外交部,这同时也意味着日本政府彻底放弃了私人沟通办法。内田在向小幡解释否决的理由时说道:“完全个人秘密性质的往复磋商,不仅其效果令人怀疑,亦或反而有用作中伤材料的可能” (175) ,透露出对北京政府解决诚意的极不信任。

历史很难尝试一种假设,因此也很难判断如果华盛顿会议不在此时提上日程,山东问题将走向何方、如何了结。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时期,山东问题也已经走到了应该解决的阶段。中日双方试探着向前,总要寻找某种交集来寻求解决,尽管双方政府缺乏互信,以至于这种契机的出现不会来得那么容易。

(1) 《伍德罗·威尔逊与远东政策:1913—1921》,第286页。

(2) 同上,第287页。

(3) 晋林波:《原内閣における対中国政策の新展開——南北妥協問題を中心として-1-》,《名古屋大学法政論集》第143卷,1992年7月,第384页。

(4) 《原敬日記》第15卷,第361—362、443—444、452页。

(5) 《原敬転換期の構想——国際社会と日本》,第138页。

(6) 《德约发生效力》,《申报》,1920年1月12日,第三版。

(7) 《原敬日記》第15卷,第193、195页;《驻日本庄代办电》(1920年1月16日),《秘笈录存》,第273页。

(8) JACAR:B07090868600(46—55)、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3)。

(9)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1月14日),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巻,日本外務省,1972年,第3—4页。

(10) 《日本使馆节略一件》(1920年1月19日),外交档案03-33-155-01-004;JACAR:B070908686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3)。

(11)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月16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9—10页。

(12)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1月17日),同上,第10—11页。

(13) 《收日本使馆节略》(1920年1月19日),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7年,第2—3页。

(14) 《部长会晤日本公使问答一件》(1920年1月20日),外交档案03-33-155-01-007。

(15)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月19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13—14页。

(16) 《日本小幡公使致外交部要求直接交涉通牒原文及说明》,《秘笈录存》,第274页。

(17) 《山东汇刊》(一),第106—107页。

(18) 《徐世昌评传》下,第671—672页。

(19) 按:《徐世昌评传》中没有注明具体的档案编号。

(20) 《收日本使馆节略》(1920年1月19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2—3页。

(21) 《日本使馆节略一件》(1920年1月19日),外交档案03-33-155-01-004。

(22) JACAR:B070908682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

(23) JACAR:B070908687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4)。

(24) JACAR:B070908686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3)。

(25) 《收日本使馆函》(1920年2月4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28页。

(26) 《中华民国学生联合会代电》(1920年1月20日),外交档案03-33-155-01-006;《国务院交抄全国各界联合会电一件》(1920年1月20日),外交档案03-33-155-01-005;《收山东省议会电》(1920年1月20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4页。

(27) 《孙中山致北京政府电》(1920年1月23日),尚明轩主编:《孙中山全集》第六卷文电,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10—411页。

(28) 《孙总理之鲁案谈话》(上海《民国日报》,1920年2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八卷谈话,第418—419页。

(29) 《山东汇刊》(二),第238—239页。

(30)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月21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15页。

(31) 徐世昌:《徐世昌日记》第三册,北京出版社,2018年,第38页。

(32)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15—16页。

(33) 按:靳云鹏接受采访时不表明立场,只保证说:“余之审决,纯以土地主权为前提,以国家利害为标准,绝不掉以轻心,绝不出意气,绝不羼杂个人之权利。”(《山东汇刊》(二),第236页。)

(34) 《山东汇刊》(二),第233—234页。

(35) 罗光:《陆征祥传》,第115—116页。

(36) Lou Tseng⁃tsiang,Souvenirs et Pensées. Bruges:Desclée de Brouwer,1945,p.83.

(37) 《发法京顾公使(维钧)电》(1920年1月20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页。

(38) 《发驻英施公使(肇基)、法岳代办(昭燏)、意王公使(广圻)电》(1920年1月21日),同上,第6页。

(39) 《收法京顾公使(维钧)电》(1920年1月28日),同上,第10—11页。

(40) 《发法京顾公使(维钧)电》(1920年1月28日),同上,第14页。

(41) 《收法京顾公使(维钧)电》(1920年2月2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24—25页。

(42)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16—17页。

(43) 《埴原外務次官、在本邦莊中国臨時代理公使会談》(2月5日),同上,第20—21页;JACAR:B070908686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4)。

(44) 《收驻日庄代办(景珂)电》(1920年2月9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8页。

(45) JACAR:B070908686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4)。

(46) JACAR:B070908686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4)。

(47) 《秘笈录存》,第277—280页。

(48) 《学生总会开评议会纪》,《申报》,上海,1920年3月28日,第三版。

(49) 《中华民国学生联合会总会反对鲁案直接交涉代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史料编辑部编:《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547—548页。

(50) 《徐世昌评传》下,第678—679页。

(51) 同上,第679页。

(52) 《原敬日記》第15卷,第317页。

(53)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4月21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41—43页。

(54) 《收日本使馆照会》(1920年4月27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148—149页。

(55) 《收日本小幡公使会晤问答》(1920年10月29日),同上,第149页;《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4月30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45页。按:引用参照《中日关系史料》。

(56) 《收日本小幡公使会晤问答》(1920年10月29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149—150页;《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4月30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45—46页。

(57) JACAR:B07090868800(22—23)、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5)。

(58)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5月2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50—51页。

(59) 《发山东督军田中玉、省长屈映光、特派员施履本电》(1920年5月25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179页。

(60) 《收山东督军田中玉、省长屈映光电》(1920年5月28日),同上,第182页。

(61) 《原敬日記》第15卷,第359页。

(62) 同上,第364页。

(63) JACAR:B07090868800(1—2)、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5)。

(64) 《原敬日記》第15卷,第364页。

(65) 同上,第367页。

(66) 《收日本馆节略》(1920年6月14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188页。

(67) JACAR:B07090869200(4—5)、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三卷)(分割1)。(https://www.daowen.com)

(68) 按:该电在7月当时没有发出,但9月21日该电经过增改字句之后重新发给了币原。(《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9月21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76页。)

(69) 《内田外ヨリ小幡宛(電報)》(6月1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52—54页。

(70) JACAR:B07090868900(1—2)、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6)。

(71) JACAR:B07090868900(9)、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二卷)(分割6)。

(72) 《收熊垓赴日本馆会晤小幡使问答》(1920年7月1日),外交档案03-33-153-01-043。

(73) JACAR:B07090869200(4—5)、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三卷)(分割1)。

(74) 《内田国務大臣ノ演説》(第四十三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三号),《官報》,1920年7月4日,号外,第2页。

(75) 《发法京顾专使电》(1920年5月26日),外交档案03-37-004-03-040。

(76) 《发法京顾专使电》(1920年5月29日),外交档案03-37-004-03-054。

(77) 《国际联合会秘书长致中国国务总理函一件》(1920年8月12日),外交档案03-38-042-01-001。

(78) 张国淦:《北洋述闻》,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第176页。

(79) 唐启华:《北京政府与国际联盟(1919—1928)》,台大图书公司,1998年,第22页。

(80) 《政府对于答复日使通牒之研究》,《秘笈录存》,第279页。按:该文写道:“提出国际联盟,实亦为延宕之一法。盖提出联盟之举,在我虽无一定把握,而提出联盟纵遭拒绝,其结果亦不过仍归中日两国直接交涉。……此在国民方面,原有宁弃胶澳,不与日本直接交涉之声言,是无论如何,中国不能更有再为巨大之损失。在政府,既免去目前交涉之困难,又可不至惹起国内反对。”

(81) 《发驻美顾和唐公使电》(1920年9月15日),外交档案03-37-004-04-005。

(82) 《收驻美顾专使(维钧)电》(1920年9月23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203—204页。

(83)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9月2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79—82页。

(84) 《收和约研究会函》(1920年10月14日),外交档案03-33-153-01-065;《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美顾公使(维钧)、义王公使(广圻)、法岳代办(昭燏)电》(1920年10月14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216页。

(85) 《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1920年10月22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274页。

(86) 《收驻美公使(维钧)电》(1920年10月22日),同上,第276页;《收驻美顾公使(维钧)电》(1920年10月22日),同上,第277页;《收驻美顾公使(维钧)电》(1920年10月23日),同上,第277—278页。

(87) 《收驻美顾公使(维钧)电》(1920年10月2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273—274页。

(88) 同上,第274页。

(89) 《收驻美顾公使(维钧)电》(1920年10月19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271—272页。

(90) 《收和约研究会函》(1920年10月26日),外交档案03-33-153-01-080。

(91) 《收法京顾代表(维钧)电》(1920年11月9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288—289页。

(92) 《发巴黎岳代办(昭燏)、罗马王公使(广圻)、伦敦施公使(肇基)密电》(1920年10月26日),同上,第283—284页。

(93) 《收驻法岳代办(昭燏)电》(1920年11月14日),同上,第291页;《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1920年11月14日),同上,第291—292页;《收驻义王公使(广圻)电》(1920年11月9日),同上,第289页。

(94) 《收法京顾代表电》(1920年11月6日),外交档案03-37-004-04-016。

(95) 《收法京顾代表(维钧)电》(1920年11月8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288页。

(96) 《发顾代表、唐代表电》(1920年11月10日),外交档案03-33-159-02-009。

(97) JACAR:B070908695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三卷)(分割4)。

(98) JACAR:B070908695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三卷)(分割4)。

(99) 同上。按:芝罘即烟台。

(100) 按:时任外务次官的埴原正直在该案中备注道:“大致赞成,本案交通商、条约局长及参事官回览,征集意见后,尽快交大臣裁夺。”[JACAR:B070908695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三卷)(分割4)。]

(101) JACAR:B070908692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三卷)(分割1)。

(102)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0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82—83页。

(103) 《閣議決定》(十一月九日),同上,第277—278页。

(104) 《东方杂志》第十七卷第二十三期,上海商务印书馆,1920年12月,第139页。

(105) 《来法顾代表、唐代表电密件》(1920年11月26日),外交档案03-33-149-01-024。

(106) 《在ジュネール連盟総会代表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1月17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卷,第287—288页。

(107) 《发日来佛电顾代表(维钧)电》(1920年12月4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00页。

(108) 《和约研究会函一件》(1920年12月6日),外交档案03-33-149-02-008。

(109) 《收日来佛顾、唐代表(维钧)(在复)电》(1920年12月1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04页。

(110) 《联合会顾、唐代表函一件第五次(十一)中国代表宣言》,外交档案03-38-003-01-013。

(111) 《发和约研究会函》(1920年12月18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06页;《发和约研究会函》(1920年12月18日),外交档案03-33-149-02-016。

(112) 《收和约研究会函》(1920年12月29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07页;《和约研究会函》(1920年12月29日),外交档案03-33-149-02-018。

(113) 按:曹巡阅使指曹锟,“曹不反对”的言下之意是直系不反对。如前述1920年3月31日电,日本提议直接交涉当时,除西南方面固持反对意见之外,北洋方面直系是反对的主力。

(114) 《小幡ヨリ内田宛》(1月9日),日本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日本外務省,1975年,第1—2页。

(115) 同上,《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2页。

(116) JACAR:B070908693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三卷)(分割2)。

(117)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1月1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3—4页。

(118)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月20日),同上,第4页。

(119) 《发顾、唐两代表函》(1921年1月13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01。

(120)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4月15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7页。

(121) 《原敬日記》第16卷,第346页。

(122) 按:1920年12月14日,原敬与田中义一商谈浦盐撤兵问题时突然提出:“浦盐撤兵不行,不如将山东铁路沿线的兵士改为宪兵实现撤军,当能获得内外最好的反响。当然,这不是因为中国,而是出于我国单独的意志决定实行的,要是这么做的话,须注意应由你来提议。”田中对于原敬的提议有些意外,表示会予以考虑。(《原敬日記》第16卷,第168—169页。)

(123) 《原敬日記》第16卷,第346页。

(124) 按:这里的东方会议并非指1927年田中义一主持的决定对华政策而召开的那次“东方会议”,本次会议由原敬主持,主要讨论山东、西伯利亚撤兵问题及“满蒙”政策问题。

(125) 《原敬日記》第16卷,第354—355页。

(126) 《陸軍省軍務局児玉少佐発芳沢亜細亜局長宛》(4月15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7—8页。

(127) 《陸軍省軍務局児玉少佐発芳沢亜細亜局長宛》(4月15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8页。

(128) 《阪西少将意見中実行案ニ対スル疑問(亜細亜局調)》,《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9页。

(129) 《陸軍省軍務局兒玉少佐発芳沢亜細亜局長宛》(4月15日欄外注記),同上,第9页。

(130) 《美总统国会开会词》,《申报》,1921年4月14日,第6版。

(131) 《收顾公使致总长电》(1921年3月18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14。

(132) 《收和约研究会会议记录》(1921年4月25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27。

(133) 《收和约研究会报告》(1921年4月25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28。

(134)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5月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0页。

(135)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34页。

(136) 按:张志潭,1917年任内务部次长,1919年1月任陆军次长,1920年8月出任第二次靳云鹏内阁内务总长,1921年5月14日改任第三次靳云鹏内阁交通总长,属直系。(来新夏等著:《北洋军阀史》下,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第634—636页;《民国人物大辞典》,第918页。)

(137)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35页。

(138) 《收总长会晤日本小幡公使问答》(1921年5月10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36。

(139)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36—37页。按:根据颜惠庆日记记载,当天王正廷会见了和约研究会的成员,并给出了总的意见。

(140) 《閣議決定》(5月13日),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日本外務省,1975年,第10—11页。

(141) 《内田康哉関係資料集成》第一卷資料編1,第15页。

(142) 《原敬日記》第16卷,第412页。

(143) 同上,第421页。按:对于北京政府的借款请求,新四国借款团要求以中国南北统一为条件,1919年南北和谈破裂后,南北间隔阂日增,到了不可能通过和平方式实现统一的地步,而北京迫于财政拮据,迫切希望日本单独提供政治借款。

(144) 《内田ヨリ吉田宛(電報)》(6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2—14页。

(145) 《内田ヨリ吉田宛(電報)》(6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2—14页。

(146) 《原敬日記》第16卷,第444页。

(147) 《閣議決定》(6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4—15页。

(148) 《原敬日記》第16卷,第459—460页。

(149)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44—45页。

(150) 《吉田ヨリ内田宛(電報)》(6月1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5页。

(151)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50页。

(152) 《内田ヨリ吉田宛(電報)》(7月20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7页。

(153) 《收国务院函》(1921年7月9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65;《收余晋龢呈》(1921年8月13日),外交档案03-33-153-02-073。

(154)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1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7—19页。按:日本参与华盛顿会议及币原与休斯协商会前解决山东问题的过程将在下一章详细阐述。

(155) 幣原喜重郎:《華盛頓会議ノ裏面観其他》,外務省調査部第一課,時期不明,第15页。

(156) 按:此时小幡酉吉仍未回到北京,吉田伊三郎充任日本驻中国代理公使。(陈鹏仁:《近代日本军政外交人员职名录》,中华书局,2014年,第313页。)

(157) 《内田ヨリ吉田宛(電報)》(7月20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7页。

(158) 《在北京坂西陸軍中將ヨリ上原参謀総長宛(電報)》(1921年7月23日),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日本外務省,1977年,第49—50页。

(159) 《吉田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5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20页。

(160) 《原敬日記》第17卷,第28页。

(161)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61页。

(162) 《在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1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24—25页。

(163) 同上,第25页。

(164)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28—29页。

(165) 《颜惠庆日记》第二卷,第63页。

(166) 同上,第64页。

(167)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8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37页。

(168) 同上。

(169)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7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56页。

(170) 《八月二十七日陸軍省児玉中佐及木村亜細亜局第一課長間電話》,《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38页。

(171)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8月27日),同上,第39页。

(172)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9月1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39—40页。

(173) 《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8月12日),同上,第22—23页。

(174) 《原敬日記》第17卷,第84页。

(175) 《内田ヨリ小幡宛(電報)》(9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