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最终解决

第三节 最终解决

日本政府与代表团之间的往来电报显示,两方针锋相对,意见不一。代表无法说服政府,政府则试图全力挽回代表在华盛顿制造的“颓势”。内田于12月26日会见了美国驻日大使沃伦,后者根据休斯的指示而来。 (111) 内田否认日本全权的立场代表政府,他告诉沃伦,日本政府会接受借款铁路方案,但出席华盛顿会议的日本代表在付款方式上的表态超出了他们的权限。 (112) 另一方面,东京认为鉴于当时中国的财政状况,现金赎回办法毫无成算可言,他们怀疑这项提议或许不是出自北京政府,而是中国代表的自作主张。内田因而在25日指示驻华公使小幡酉吉,寻机向总理或外交总长确认,中国代表的态度是否代表政府立场,要他“恳切说明日本政府一贯抱有的互让态度,听取中国政府意向”。 (113)

12月27日,小幡拜访颜惠庆,质问中国代表主张即行赎回是不是中国政府意见。颜的回答非常含糊,他表示中国代表的主张既不能说是代表个人意见,也不全然是政府意见。尽管日本提出了借款铁路方案,但中国各条铁路情况不一、条件各异,并没有普遍标准可供参考。小幡强调日本政府的意见是仿效京奉浦信铁路借款办法,估价后以价额作为借款,将铁路交还中国,并在还款期内聘用日本人为总工程师、车务长、会计长。他还提醒说,这是日本的让步底线,日本代表的主张超越了自身权限,不能代表日本政府立场,日本政府决不接受将胶济铁路并作津浦支线的做法。颜试探借款自办的还款期限,小幡主张参酌一般借款铁路期限,折中决定。颜又询问日本是否接受胶济铁路全用中国人为总工程师、车务长、会计长,而以日本人为副。小幡否认了这种可能并强调他不是为讨论细节而来,而是希望中国政府简单明了地回答是否接受借款办法,“贵国如不赞成,日本即电代表停议”。 (114) 小幡在发给日本外务省的报告中阐述了他的个人看法:“日本全权在华盛顿承诺过了头”,日本政府应坚持强硬态度,北京政府终会妥协,接受一般性质的借款铁路方案,而不必因为无休止的让步使日本颜面尽失,“颜总长的口吻透露出一种他个人并不反对借款办法的意思”。 (115)

从会谈情形来看,颜惠庆的态度暧昧不明,以至于给了小幡一种尚有余地的印象,叶恭绰在查阅外交部的会谈记录之后,也主张颜与小幡磋商的是“如何借日款自办的办法” (116) 。但金问泗认为,颜的这种不置可否的态度,只是“为了防止华盛顿的谈判立即破裂” (117) 。此时,北京政府依据中国代表团电报了解到的会谈情形,是“日本似已愿意许纳国库券,不过反对短期” (118) 。因而颜对于小幡的强硬态度不可能不感到诧异,于情况不明时选择敷衍也属自然。

两日后,小幡借着祝贺梁士诒履新总理 (119) 的机会,向梁打探新内阁的决定。根据小幡发给外务省的电报,梁士诒的回答是:“此问题已得外交总长报告,俟中国政府决定,由外交总长正式作答。中国政府原则上决定借日款自办,至于一切细目,仍由中日两国全权在华盛顿商议”。 (120) 更诡异的是,小幡后来还报告称:北京外交部于12月30日正式答复,“颜外交总长的回答与梁总理一样” (121)

根据北京外交部发给代表的电报,梁士诒当日会见小幡,只说“拟定借款自办,至一切细目,仍由华府商议” (122) ,并没有提到“日款”。而查北京外交部与代表往来电报,已于25日指示国库券分期办法,政府与代表间没有意见隔阂。至29日代表又向政府提出现款与国库券两种办法的具体操作,北京外交部于31日回电,除强调“现款赎路,恐难实行”之外,再次指示采用国库券方案。 (123) 是则与小幡所称截然不同。而“借日款”的传闻在坊间扩散之后,外交部又几次去电华盛顿,澄清允借日款的疑惑 (124) ,解释所谓“借款自办”就是“前电发行库券分期偿还之意” (125) ,坚决否认有认可日本主张之事。然而,梁士诒欲借日款的传闻不久后即在华盛顿与中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被多方指为卖国之举,最终导致梁内阁仅存一月而垮台。 (126)

当时中国国内公众舆论极为关注山东问题 (127) ,政府意见早经确定,即便巧逢内阁更迭,也很难认为梁士诒和颜惠庆会抛开代表贸然答应日本的要求,何况也确实从未指示代表允借日款 (128) 。但小幡的说法又言之凿凿,毫不含糊。若说他释放假消息混淆视听,扭转对日不利局面或有可能,但向本国政府报告亦是同样主张,既无必要也没有意义。严格说来,“借款自办”一语没有指明借用何款,其字义本身含混,正因如此,外交部才会在后来向代表团专门解释它的含义。那么情况极可能是小幡误解了梁士诒和颜惠庆的本意,把原指“国库券”的“借款自办”顺理成章错会成了“一般借款铁路”,也即是“借日款赎路”的意思,又以此说报告日本政府,造成后续极大误解。

太平洋彼岸,币原收到政府训令后,于12月27日会见休斯,谈及东京对山东问题的立场。他告诉休斯,日本政府主张借款铁路方案已是最后让步,若中国不改变态度,展现妥协的诚意,继续交涉下去就是无益的。作为日本代表,他只能在谈判桌上声明政府决定,但作为个人,声明即意味着谈判破裂,他不得不对此感到踌躇。加之中国内阁更迭,新内阁方针是否有变尚未可知,因此他决定在形势明朗之前暂缓重开谈判。休斯坦率表达了他的意见:在完全不了解情况的欧美人看来,山东问题是日本侵略政策的表征。因此最理想的方式是抓住时机,在本问题上展现宽容态度,消除世人的误解。中国铺设铁路依赖外国资金一般不会惹来争议,但对于胶济铁路,中国人没有借款的意思,日本却强迫长期借款,这会让人怀疑日本并非真心归还。币原表示,谈判时曾讨论在长期借款期限内设置短期特别偿还期限,他虽然没有同意中国提议的三年半,但原则上并不反对。休斯承认这一点对于简化问题至关重要,他询问币原是否同意由他公开提出这个问题。币原说他是出于休斯出面斡旋的好意才告诉他这些,并不是为委托休斯而来。休斯最后强调:中止交涉事关重大,他认为暂缓此举的决定非常重要。 (129) 英国人也表达了相似的意见,贝尔福在与币原的会谈中强调了中止交涉对四国协约在参议院能否通过可能造成的影响,他希望日本在决定实施这一计划时提前告知,并在必要时举行与休斯的三方会谈。 (130)

币原见过休斯与贝尔福之后,建言日本政府必须在华盛顿解决山东问题。他在电报中着重陈述了两个理由,其要点如下:

一、 山东问题谈判破裂不仅影响山东问题的解决本身,还与华盛顿会议的成效及日本国际关系大局有重大关系。美国迫切希望通过会议扫除影响太平洋及远东和平的不安因素,若山东问题不能解决,将导致参议院审核四国协约时美国政府立场艰难。

二、 中日谈判当时,中国各界代表及留学生团体发起了激烈的示威运动,中国代表接受劝告同意交涉,若由日方提议中止,责任必然归咎日本。重要的是,公开声明两国不合难以获得欧美人的同情,无益于提高日本国际地位。一般公众也不可能理解日本拒绝中国现金赎回的理由。 (131)

币原据此请求日本政府体谅代表团苦衷,认可他以个人立场转达政府决定的做法,暂缓向中国代表团声明中断交涉,静候时机发展。他还解释了代表团不得不在谈判中涉及细节问题的理由:若不就其中最重要的事项交换意见,中国感到不安就不是没有道理。中国看待日本万事抱有疑惑是不争的事实,日本单以笼统提议铁路借款方案,即便要求他们在具体条款上信赖日本诚意,在他们看来无疑像在白纸上签字一般,只会加深疑惑,对于问题的实际解决毫无帮助。列席会谈的英美观察员也抱有同样的感想。 (132)

日本政府训令华盛顿的日本代表中止谈判,指示小幡探询中国政府意见,原没有强迫中国抉择的意味。小幡自作主张,较训令更进一步,以停止在华盛顿的谈判要挟北京政府必须答复是否接受借款方案。同时,日本代表团并未根据政府训令声明中断交涉,只是私下向休斯与贝尔福转达了日本政府意见,暂缓谈判,静观北京的反应,可谓较政府训令退了一步。这种不约而同的进与退,不经意间构成了日本打开局面的方式。作为一种后方突破战术,北京政府一旦松口,就可能影响华盛顿中国代表的立场,为日方创造继续谈判的基础。这显然不是一种光彩的谈判策略,但也不得不承认,币原的目的仍在于让问题回到华盛顿的谈判桌。

中国代表团对于谈判暂停之后日本的动向一无所知,他们曾第一时间告知休斯会谈暂停的情况。一星期后,因为仍然等不到日本代表团与日本政府沟通的结果,施肇基与顾维钧于12月28日分别致函休斯与贝尔福,请他们出面了解进展,并表示中国代表团“准备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恢复与日本代表的对话” (133) 。结果,小幡的威胁举动比北京的表态更早传到华盛顿,中国代表很快将这一消息转告给了休斯与贝尔福。施肇基提醒休斯注意:日本的行动是违背美英斡旋初衷的背信行为。 (134) 休斯希望将这件事交由他与贝尔福处理,并表示会在几天内找到解决办法。 (135) 贝尔福则难以置信日本会出此下策,他向中国人保证:会让问题留在华盛顿,而自己会“待解决后,方离美国”。 (136)

12月30日,休斯约见币原并告诉他,美国已经知悉小幡在北京的行动,那看上去像是给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他提醒币原,“山东交涉的中止可能引起极其严重的后果”,而小幡公使的通告造成了新的困难事态。他暗示自己可以出面斡旋,在中日间寻找一种妥协办法。对此,币原辩称小幡只是询问中国新内阁的方针,敦促中国政府考虑,“所谓发出最后通牒之类通告完全是一种误解”。他表示非常赞成谈判不能中止的观点,并询问休斯是否愿意出于友情去了解一下中国方面的意向。 (137)

英国观察员兰普森也在尝试通过与日本代表团的接触催促日方尽快重启谈判,因为贝尔福预定1月14日离开美国,他希望能在此之前了结山东问题。但日本人态度强硬,他们拒绝在中国代表团接受借款铁路方案之前采取任何行动。 (138)

马克谟依休斯指示,于1月3日拜访日本代表团成员佐分利贞男,转达休斯重开谈判的希望。 (139) 币原于是在1月4日早上访问休斯,重申暂缓谈判的理由。他提到12月29日小幡与梁士诒的交谈情形,并明确告诉休斯:日本代表需要等待中国政府的确切答复再做决定,倘若中国代表不重新考虑铁路借款方案,重开谈判就只会让危机来得更早。休斯提议让马克谟私下打探中方意向。他还反复强调:仅在原则上确定借款铁路方案而把其他重要条件留待日后协商绝不可行,尤其借款期限及特别偿还期限,应该立即确定下来,这对推动问题解决至关重要。 (140) 当日下午,马克谟向日本代表团转达中国代表团意见称:中方愿意速开谈判,听取日本的最新意向,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妥协办法。 (141) 于是日方提议,在下午5点立即重开会谈。 (142)

此时,日本代表团刚刚收到东京发来的所谓北京外交部的确切答复,该电文显示北京已经明确接受了借款铁路办法 (143) 。对于日本代表团而言,币原已经清楚告知休斯:中方接受借款办法是重开谈判的前提条件,马克谟也应该已将日方的立场转达给中国代表。既有上述两层保障,中国代表当不致继续固执原先主张。而在中国代表团,又是另外一番景象。北京外交部从未指示代表接受借款方案,北京的意见始终倾向于国库券办法。英美方面也没有劝告中国代表向日本妥协,他们的建议始终是“赞成交付现款,反对延期” (144) 。于是,当中断长达半个月的会谈终于迎来重启时,其结果令人咋舌。日本全权对于中国代表丝毫没有许诺借款方案的意向感到错愕 (145) ;中国代表则对日本全权突如其来的强硬表态感到惊讶 (146) 。两方互不相让,最终只得由翌日再谈。

日本代表带着对中方情况的误解重新回到谈判桌,这同时也意味着背后突破策略的失败。重开谈判的提议来自日方,谈判一旦重启,日方就很难再提中止。因为外间新闻很快获知了这个消息,纷纷传说是英美斡旋的成果 (147) 。碍于对外观感,日本骑虎难下,失去了以此要挟中方让步的主动权。

与此同时,梁士诒允借日款的报道已经出现在华盛顿 (148) ,加之谈判突然重启,唤起舆论极大注意。休斯也在当天密询中国代表团北京谈判的具体情形,因为币原在会见时称“北京现正谈判关于赎款问题,并日本必只照北京之根据,方愿恢复谈判” (149) 。那么币原是否果真说过这话呢?根据日本代表团发回东京的电报,他确曾提到“梁士诒与小幡的谈话”,但并无“北京谈判”的说法 (150) 。事实上,在1月3日的日本代表团例行记者会上,加藤友三郎已针对传闻否认北京交涉之说,澄清小幡只是在祝贺总理履新时谈到过山东问题,并无交涉意味。 (151) 因此,很难认为币原会在与休斯的交谈中主动提到所谓的“北京谈判”。所谓“北京谈判”或是语言差异引发的误解,而这种误解可能还受到外间传闻的影响,最终演变成了传到中国代表团时的形态。结果,华盛顿各方都因传闻无从确证而感到困惑,以至于中国代表团认为“此间形势危急,并极不顺利” (152) 。而日本代表团也在抱怨,美国舆论根据一些已经明确否认的传闻来揣摩日本的态度 (153)

尽管外界流言纷纷,中日双方的会谈仍在进行。1月5日第十九次会谈,中方提出了以中国方案为基础的让步办法,即现款赎回办法,可按先前日本全权要求,于一定期限内一次预存,也可以中国银行券替代国库券。币原认为这算不上让步,但他以不代表承认延期支付方案为前提,询问中国“是否有意不用借款形式,但于实质上提供普通铁路借款同样的条件”。顾维钧强调:“日本若放弃铁路借款方案,则中方可以考虑使延期支付方案具备普通借款的实质条件,只是上述条件不可依据借款形式,且以不妨害铁路管理与经营为限”。他还表示,如果日方排斥这一方案,那么谈判只能诉诸休斯与贝尔福的善意斡旋。币原没有立即接受附带条件的延期支付办法(国库券),但同意予以考量,同时他也没有正面回答是否接受斡旋。 (154)

1月6日第二十次会谈,币原表示不能同意中国代表5日提出的方案,作为合办的替代方案,日本全权只能坚持借款办法。而关于调停,币原主张日本政府的训令是坚持借款,因此也没有调停余地。顾维钧表示,即使日方反对,但休斯与贝尔福在初次会谈时就曾声明愿意在需要他们友好介入时效劳,现在正是请求他们出面的时机。 (155) 币原强调日本已经提出最后方案,即使邀请调停也只会让休斯与贝尔福陷入困境,他还建议中国代表请示政府意见。对此,顾维钧反问日本代表:是否对小幡公使访问外交总长及总理的结果存在误解,中国全权最近收到的北京训令,只是确认中国全权的一贯立场。 (156) 币原提议1月9日再谈 (157) ,但施肇基主张:继续谈判无非迁延时日,拯救困局的办法只有等英美调停。若日方始终不同意调停,中国只能单独邀请两人出席。 (158) 币原表示,日本代表团并不反对他们出席,但仅应一方要求进行调停就等于干预。 (159) 双方僵持不下,英美观察员提议由他们向休斯与贝尔福报告会议详情。而针对日方继续会谈的提议,中方主张与英美交换意见后再定。 (160) 此次会谈后,双方就最后提案内容发表了新闻公报:

日本代表根据近年来中国与外国资本家签订的普通铁路借款协定中的条件,提出铁路借款协定方案以解决本问题,其大致方针如下:

一、 借款期限十五年,中国保留在协定签署五年后随时于六个月前预告偿清全部债务的权利;

二、 胶济铁路应聘用日本人为车务长及会计长;

三、 借款细节应由当事双方在北京商定。

中国代表团认为不能接受上述提案,并提出以下两个方案以供选择:

一、 以现金支付铁路及其附属资产的价值,即于上述财产移交前或移交完成后的某一指定日期,中国将全款交存第三国银行。

二、 中国以国库券或中国银行联合会证券延期偿付,上述证券以铁路收入为担保,限期十二年,但中国保留于三年后随时于六个月前预告偿清全部债务的选择权。第一期还款应于铁路及其附属资产移交完毕当日支付。中国应选任一名日本人为胶济铁路段总工程师。

日本代表团认为上述两个方案均不能接受。 (161)

事实上,中国代表5日提议邀请美英斡旋后,币原即于6日开会前通知休斯与贝尔福:日本不接受二人调停。 (162) 因此中国代表7日分别拜访休斯、贝尔福,请求两人出面斡旋时,他们都表示只能“试为非正式的协助” (163)

另一方面,日本代表团6日谈判时提出的具体方案并非基于东京的指示,日本政府坚持主张华盛顿的谈判只能就笼统的借款方案达成共识,细节应留待日后商讨。因此代表团于会后即向政府发出长文电报,再次强调必须在华盛顿解决山东问题的理由、此间舆论对日本的不利情形以及提出具体借款方案的必要性,寻求政府支持:“若山东交涉决裂,不仅日本以华盛顿会议为契机带给世界普遍良好的印象有愕然一变之虞,对四国协约及华盛顿会议其他决议也会产生深远影响。”政府电报显示中国政府接受借款铁路办法,但中国代表坚称自己得到的明确训令是非国库券延期支付方案不能同意,而因我方坚持借款办法,交涉必然陷于停顿。中国代表于其后寻求英美调停,“两人不会置之不理,当会非公开向我提出若干意见”。鉴于上述理由,代表团认为日本可能必须依据下述两项方案寻求最后解决:

一、 以中国接受借款方案为前提,承诺若干让步。例如借款期限与特别偿还期限,按照中国方案改为十二年及三年半;关于聘任日本人,或只要求车务长,或在会计长、车务长的名义上讲求办法保全中国体面。

二、 日本同意国库券方案,作为交换,中国同意日方提议的借款条件。

日本代表在最后呼吁日本政府顾全国际关系大局、当机立决,并赋予代表团基于前述解决方案的临机应变之权。 (164)

正如日本代表团所料,英国观察员兰普森于7日访问埴原,向埴原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他强调这只是他与马克谟的个人意见,没有干涉中日谈判的意图,休斯与贝尔福也并不知情。 (165) 这三个方案(办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办法:日本政府自协定成立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将铁路转移于日本资本团。……日本资本团自估定价值之日起在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过一九二二年九月三十日,将铁路移交于中国银行团。该银行团因此即取得享有山东铁路之利益,铁路价值以已议定之约五千三百万金马克,加增修费除去折旧为根据,由委员会估定,但附带下列条件:

一、 以估定铁路价格为总额,加通行银行佣费,由中国银行团交付日本资本团,其方式用国债票或银行证券,随带通行利息,期限十二年,但三年得一次赎清。

二、 此项债款以铁路资产及收入为担保。

三、 中国银行团将该路移交中国政府管理,为国有铁路之一部。其转移之条件由中国政府及中国银行团协定之。但中国政府之义务须以日本财团之同意,选派日人为总工程师,其职权与津浦路总工程师相同,此项义务以债款清偿为止。

第二办法:自协定日始六个月内,由委员会估铁路价值,以已议定之约五千三百万金马克,加增修费除去折旧为依据,中国政府按照所估价目,由日本财团借款付给日本政府。此项借款随带通行利息,期限十二年,但三年后中国政府得于六个月前通知一次赎回付清,以铁路资产及收入为担保。中国政府以日本财团之同意选派日人为总工程师,其职权与津浦路总工程师相同,此项义务以借款还清时为止。

第三办法:自协定日始六个月内,由委员会估铁路价值,以已议定之约五千三百万金马克,加增修费除去折旧为依据,此项估值至迟不得逾千九百二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估定后中国政府得不论何时将此款存入一外国银行赎回此路。本路因此即移交中国政府管理,完全为中国国有铁路之一部。其条件为中国政府以日本政府之同意,选派一日本人为车务长,一日本人为会计长,均受交通部管辖指挥,期限五年。 (166)

9日早上,兰普森与马克谟再度访问埴原,他们希望日本全权能将这些方案电送东京以资参考,还透露有意与日本全权交换意见后将方案密告中方。埴原答复称:日本全权一致认为三个方案都无法接受,但第二方案若变更条件,尚可考虑。二人解释,第二方案以日本主张而中国最难承认的普通借款原则为基础,因此于条件方面日本应予让步。他们询问日本是否有接受国库券方案的意向,更重视借款原则还是条件。埴原以个人意见表示更重视条件,他同意去尝试确认政府是否愿意根据条件考虑国库券方案。 (167) 二人于此后送来第四方案供日方考虑,其内容如下:

自协定日始六个月内,由委员会估铁路价值,以已定之约五千三百万金马克,加增修费除去折旧为依据,此项估价至迟不得逾一九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估定后,中国政府得不论何时收回该路,但须交付国库券存入外国银行,以路产及收入作抵,期限二十年。但三年后,中国得于六个月前通知一次清偿该路,即交还中国政府管理,完全为中国国有铁路之一部。其条件为国库券未收回以前,中国政府以日本政府之同意,选派日人为车务长、会计长,均受交通部管辖指挥。 (168)

日本代表团旋将四种方案报告政府,并提醒:“两人回避明言提议来自休斯与贝尔福,主张是以观察员立场帮助问题进展,但不难推断这是英、美全权授意的结果。他们尽力避免表现出调停乃至干涉的态度,不辞辛劳好意斡旋,煞费苦心期望实现日中圆满、迅速的协商,不能不体谅英美两国的诚意。” (169)

同日,兰普森与马克谟以“各得该长官主义上之允许”为前提,向中方提示四种方案,希望中方代表转达北京政府,答复“何项可承受,以为解决最后之办法”。 (170) 中国代表随即将英美调停办法电告北京:“我国争点,(一) 为不用借款形式,(二) 为保守用人权。现在英美将此两点分晰调剂,以便最后折衷解决,并望双方能多择数种,庶易彼此接近。此在调人用心良苦。惟在我仍亟待详审,……乞速熟权利益,择定电示。” (171) 很难确定兰普森与马克谟二人在9日之前曾否与中国代表商洽办法,但金问泗对于二人与中国代表沟通方案的情景,曾有这样一段描述:“两位外交官与中国代表的接触特别放松,经常深夜仍在大使馆和位于穆兰大厦的顾(维钧)官邸交流意见。他们的目的是发展和尝试各种想法,而不是表达立场——‘不像普通的外交谈判,而是像大学生们所谓的漫谈’。” (172)

高桥内阁于1月10日阁议决定日方关于胶济铁路问题交涉的最终处理方针,仍然坚持以借款铁路方案为底线,其处理方针主要包括四项内容:

一、 ……假使采纳舍名取实的方针,……不难预料中国代表也不会接受我国的希望条件。……然期限一层,既已声明限期十五年,冻结期限五年,(政府——引者补)只得同意……

二、 借款期间山东铁路应聘用日本人,其地位比照一般外国借款铁路,为车务长、会计长及总工程师,……此特为我方所重。然万不得已时,车务长、会计长仍依前述主张,不妨折中以中国人为总工程师,日本人为副总工程师。

三、 ……拒绝将山东铁路并为津浦铁路支线,……两铁路应作为独立铁路分开经营。

四、 山东铁路目下雇有日本人约两千,铁路移交中国后,短时间内解雇可能给铁路运输造成影响,因此解雇应逐步实行,且须给付解雇者一定补贴,该项补贴自当从山东铁路收入或其他资产中支取。

东京在此后陆续收到日本代表从华盛顿发出的四种建议方案。日本政府认为:兰普森、马克谟提议的第四种方案,“形式上虽采用国库券,但于实质上与我方主张并无悬殊差异,若中国全权有此决心,日本政府并非没有再加考虑的余地”,但鉴于中国混乱的政治局势,他们怀疑“华盛顿中国代表是否能在山东问题上负起责任,展现解决问题的态度”,推测中国代表仍会为“顾惜自己的地位,更加执拗地坚持过去的态度,不轻易表示让步姿态”。内田于是电训日本代表团“首先确认中方的意向”。 (173)

1922年1月11日,经美国非正式提议,山东问题会谈得以继续召开。因铁路问题双方仍在等待政府训令,谈判以解决其他问题为主。 (174) 其他问题相关的谈判进展顺利,陆续议决日本撤兵问题、烟潍铁路及济顺高徐铁路问题、开埠方案、收回胶澳租借权事、山东矿产、青烟青沪海线问题、胶州湾沿岸盐场处置等,至1月26日议决日本官民占用民地及所致损失等事,铁路以外问题均告议决。

于此前后,中国代表团获知日方倾向第四种方案,且有英美要人透露“如果双方同择丁种,或有磋商余地”,于是电告北京政府:“我为求早日解决鲁案起见,丁种或须一并採择。但应声明,所用两项日员,仅为助理,其主任仍用华人。” (175)

美国人也试图在东京和北京之间寻找突破口,驻日大使沃伦几次访问内田康哉,磋商山东问题 (176) 。内田坚称中国政府必须以借日款方式赎回铁路,借款期限15年,于5年后可一次付清,并须聘任日本人为车务长、会计长。沃伦于14日电告休斯:“如果不断施压日本要求解决问题,并且诱使中国同意一定的条件,那么日本确定会以这些条件出让铁路。” (177) 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也于16日造访颜惠庆,颜告诉舒尔曼,眼下磋商的重点有二,“一为发行债券,一为雇用日人。雇用日人应由中国自由酌办,不论作为强迫举动,……若日人不再推翻此议,则去解决自属不远”。 (178) 是则相较日本更重视用人而言,中国的立场首重“发行债券”。

休斯了解中日政府的基本立场后,采纳沃伦的建议展开行动。他与贝尔福于1月19日约见中国代表,力劝中国接受第四项方案,即以国库券交付,期限十五年,五年后可一次赎清,聘用日本人为车务长及会计长各一人,均受中国局长管辖,除担任两长本身助手之外,下级职员不用日本人。中国代表最后同意给予日本人同等职权,于上述方案中,聘用中、日车务长与会计长各一人。 (179)

翌日,休斯与贝尔福约见币原、埴原,巧妙隐瞒了先前与中国代表商议之事,劝告日方接受前述与中方商定的第四项方案修正案。休斯表示,他难以理解改用国库券会对日本产生什么实际的利益差别,如果日本承认这种方案,他有决心向中国方面施加必要的压力。币原并不轻易许诺,他坚持主张“政府的训令是确定的,他没有酌情同意妥协方案的余地。且两人以同等地位执行常务,难期有办事效率”。贝尔福坦言妥协方案并不完美,但在没有其他理想方案的情况下,他希望日本代表深思熟虑。贝尔福与休斯还强调说:他们相信可以说服中国接受十五年期限,五年后可一次赎清的规定。 (180)

日本代表团开会讨论之后一致认为:铁路已经建成,会计长的主要职权在防止财务混乱与监督腐败,因此即使有两人担任并赋予同等权限也不妨碍实现财务监督的目的,但以同等地位的两方执行车务长职能绝不可行。 (181) 币原与埴原于1月21日向贝尔福传达了日本代表团的最终意见,贝尔福毫不掩饰他的失望,他认为日本的提议不可能说服中国。在与英国随员短暂商量之后,贝尔福向日本人提出了一个新的妥协方案:鉴于中国保有五年后一次赎清的权利,最初的两年半由日本人单独担任车务长,中国于两年半后选派一名中国人担任副车务长,以备五年后库券清偿时接办,此举不影响日本人在五年期限内专摄车务长职权。五年后,中国不行使清偿权,则中国人副车务长自然解聘。中国于此后预告清偿时,可再任命中国人副车务长。日本代表终于松口代表个人同意这项办法,尽管他们声称与政府训令尚有差距。他们还提醒贝尔福必须保密日本已表同意之事。 (182) 当晚,贝尔福向日本人转达了休斯对最新修正案的认同,他还发誓将纯以二人意见向中方提议。 (183)

币原等人表态之后,日本于事实上已属最后让步。1月22日,休斯与贝尔福在休斯家中会见三位中国代表 (184) 。两人建议中国接受最新修正案,因为他们已竭尽所能,日本不可能再有让步。休斯强调山东问题必须在华盛顿解决,中日谈判虽在会外举行,但会议气氛对中国极为有利,现在达成的任何解决办法都将向大会报告,并得到大会的承认。尽管它不是一项完善或公平的办法,但中国有机会收回山东,通过派任局长,立即取得铁路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并能使中国国民奋起,以图国家团结。若问题不能解决,日本仍然留据山东,结果将非常危险。他还提醒说:这也是美国代表团与哈定总统的意见。 (185) 中国代表于会后电告政府会见情形,陈述意见称:“所提解决办法,未予中国以完全公道,但可得亦不过如此。大会事项系于本问题之解决者甚多”,希望政府兼顾各方,为中国对外关系前途详加考虑。 (186)

同时,英美两国政府也分电驻华使节,指示他们劝告北京政府。休斯还告诉舒尔曼,在必要时可以转告颜惠庆:“如果中国因相对不重要的问题选择中断谈判,从而给自己带来可以预见的灾难,他们将不能指望得到美国公众舆论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支持。” (187) 三日后,哈定在白宫接见施肇基,也建议中国接受最后让步方案:中国在1918年已经同意胶济铁路合办,日本至今仍坚持这一换文有效,是因为美国的反对才有让步,他不相信日本还能再做让步。铁路局局长既由中国人担任,车务长及其他职员均归局长管辖,中国不必惧怕日本把持铁路事务。何况五年并不算久,日本在山东已不止五年,若中国不允,则恐怕中国未必能在五年内将日本驱逐出去。 (188)

事实上,颜惠庆也没有反对最后修正案的意思,他在1月24日向舒尔曼表态赞成并同意立即报告徐世昌。当时舒尔曼告诉休斯,最大的障碍在于“吴佩孚利用日本制造的内阁危机” (189) ,但鉴于“颜的态度,总统(徐世昌——引者注)对早日解决的渴望,提案固有的合理性及其对中国的有利条件”,他认为前景是乐观的。 (190) 两日后,当舒尔曼再次见到颜惠庆时,梁士诒已递交辞呈,颜被任命为代理总理。 (191) 颜惠庆告诉舒尔曼,这些条件比徐世昌总统或他本人预期的要好。” (192) 随后,北京外交部向代表团发出承认最后让步方案的电报,嘱咐代表“仍照原议报告大会公认为要” (193)

铁路问题解决后,山东问题全案即告谈判结束,前后共计36次 (194) ,最后由币原喜重郎与王宠惠负责汇总各项议定结果,编成条约。 (195) 中日代表于1922年2月1日,向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委员会第五次大会报告谈判经过,会议主席宣读议决约文11条、附件8条、会议记录4条,正式存案。 (196) 2月4日,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委员会第六次大会上,主席休斯向会中报告:中日关于山东问题的协定已草拟成正式条约,将由中日两国代表签订。下午4点45分,在休斯、贝尔福及其他英美要人见证下,中日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协定等文件。 (197)

关于山东问题旷日持久的交涉拉锯战,至此终于告一段落。该项条约包括正约约文28条、附约6条、关于缔结解决山东悬案条约中日代表会议记录中之协定条件16条。其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一、 胶州湾租借地完全交还中国。

二、 租借地内所有公产移交中国政府,公产原属中国及德国者无偿归还,日占时获得或建造者,以除去折旧、估计现值为原则酌情给付;公产中为青岛日本领事馆必需者,归日本政府保留,日本侨民团体必须者如学校、寺院、墓地等仍归该团体执管;外国侨民于管理、维持租借地内公共工程应有相当参与权;侨民所需之电话业务,中国政府应予考虑。

三、 胶济铁路及其支线日本军队,包括宪兵在内,须于条约签署六月内撤尽;日本青岛驻军至迟须在胶州湾租借地行政权交还后三十日内撤尽。

四、 青岛海关交还中国管辖,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日侨可用日文与海关接洽事务,并于选用职员时酌加考量,兼顾商务需要;1915年8月6日中日关于重开青岛中国海关临时合同失效。

五、 日本将胶济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产业交还中国,中国以国库券形式,按现值实价偿还日本,该项国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限期十五年,可得五年后提前六个月通知,将库券全数或部分偿清。偿清前应选用日人为车务长、会计长各一人,由中国局长节制。

六、 济顺、高徐铁路开放于国际财团,由中国政府自行商洽。

七、 胶济铁路沿线各矿由中国特许公司承办,日本人股本不得超过中国人股本。

八、 中国允将胶州湾租借地自行开作商埠。

九、 胶州湾沿岸日本人经营之盐场,由中国备价赎回,并准许按照相当条件将该地产盐若干贩往日本。

十、 青岛—芝罘间、青岛—上海间海底电缆,除青岛—佐世保段外,均交还中国。

十一、 于日本撤兵同时,将青岛、济南无线电台移交中国,由中国秉公给价。

十二、 日本声明放弃德国前在山东之优先权;烟潍铁路若以中国资本修筑,日本不要求将该路建筑权移归国际财团。 (198)

华盛顿签署的条约,并不意味着山东问题彻底结束。会后不久,日本政府在小幡酉吉建议下向中国政府提议,于条约批准前着手实现胶济铁路沿线撤兵事项,敦请中国政府从速准备巡警队或军队的派遣工作 (199) 因是,双方于3月28日签署《中日胶济铁路沿线撤兵协定》 (200) ,沿线日军遂于4月14日开始撤退,沿线警备交由中国巡警接防,至5月6日,占据胶济铁路八年之久的日军终于撤尽 (201) 。6月初,《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经两国政府批准,在北京外交部换文 (202) 。两国依条约规定成立中日联合委员会,中方由王正廷,日方由小幡酉吉担任委员长,负责条约细则的制定与实行工作。 (203) 鲁案中日联合委员会,自6月29日至11月29日共计开会50次,最后于12月5日签署《中日山东悬案细目协定》。按照细目协定规定,胶济铁路于1923年1月1日正午交还中国,相关财产的移交应于移交之日起1个月内办峻,中国政府以胶济铁路国库券,向日本偿付4000万日元,年息6厘。 (204) 至此,久拖不决的山东问题才终告解决。

(1) 《参与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团衔名录》(1921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454—456页;《华盛顿会议之中国问题》,第24、141—247页;《颜惠庆自传》,第149页。按:此时中国分裂,作为国际承认的中央政府,北京政府原意为展现南北一致对外气象,积极运动广州方面同意选派广州政府外交总长伍廷芳之子伍朝枢为第四位全权代表,但未被接受。广州不承认北京政府组织的代表团,单独派员又得不到美国承认,故宣布不承认华盛顿会议一切与中国相关的决议。(《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第325页;《徐世昌评传》下,第805—818页。)

(2) 《颜惠庆自传》,第149页。

(3) 《中国大事纪》,《东方杂志》第十八卷第廿一号,商务印书馆,1921年10月,第136页;《商教联席会议开会纪》,《申报》,1921年10月13日,第四版。按:余日章、蒋梦麟由全国商会联合会、全国教育联合会于1921年10月12日在上海召开联席会议推举为国民代表,其目的是为在华盛顿会议宣传中国民意,亦有监督外交之意。华盛顿会议相关各国民团体的成立及国民代表的推举过程在马建标《冲破旧秩序》第五章第一节有比较完整的讨论。(《冲破旧秩序:中国对帝国主义国际体系的反应1912—1922》,第154—179页。)

(4) 《华盛顿会议之中国问题》,第247页。

(5) 《堀内謙介回顧録》,第30页。

(6) 《原敬日記》第17卷,第64—65页。

(7) 同上,第65、67页。

(8) 同上,第67、73页。

(9) 《堀内謙介回顧録》,第30—31页。

(10) 児島襄:《和平の失速》(五),文藝春秋,1994年,第88页。

(11) 宮田光雄:《元帥加藤友三郎伝》,日東印刷株式会社,1928年,第101页。

(12)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11月12日),日本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日本外務省,1978年,第179—180页。

(13) 林茂、辻清明:《日本内閣史録》第二卷,第一法規出版株式会社,1981年,第335—337页;前田蓮山:《原敬》,時事通信社,1958年,第209页。

(14) 《歷代内閣物語》(下),第305页。

(15)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11月1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東京:日本外務省,1978年,第179页。

(16) 《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11月7日),同上,第178页;《幣原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11月12日),同上,第179—180页。

(17) 《近代日本政局西園寺公望》,第367—368页;高橋是清:《随想錄》,千倉書房,1936年,第12—13页。按:高桥是清由金融界进入政界,原敬内阁期间担当大藏大臣,作为自由主义者,高桥的政治思想相较原敬更偏理想,在政友会内虽是元老,但势力不足。高桥组阁后,因其性格和政治手腕都不足以稳定时局,造成政友会内部分裂,最终于1922年6月6日内阁总辞职,政友会失去执政地位。(今村武雄:《高橋是清》,時事通信社,1958年,第107—111页。)

(18) 《歷代内閣物語》下,第310—311页。

(19) 《内田ヨリ幣原宛(電報)》(1921年11月1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180页。

(20) 《发顾、施、王代表电,训条事(极密电)》(1921年10月31日),外交档案03-39-003-03-006。按:训条中将提案分为甲、乙两类,甲为主要提案,包括:(一)英日同盟问题;(二)取消势力范围,否认特殊利益;(三)取消蓝辛—石井宣言及其他类似条约协定;(四)与会国共订公断条约;(五)关税自由及关税目前应商问题;(六)定期召集会议讨论远东国际重要问题。乙为次要提案,包括:(一)胶澳善后问题;(二)“二十一条”问题;(三)修正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在国际间立于平等地位;(四)成约地位问题;(五)外侨纳税问题;(六)裁厘加税问题。训条还强调提案中最注意者有四端:(一)取消英日续盟;(二)取消特殊地位;(三)订立公断条约;(四)关税自由。

(21) 《发顾、施、王代表电,太平洋会议事(极密电)》(1921年10月12日),外交档案03-39-003-03-001。

(22) 《国民外交联合会对于华盛顿会议中国提案之意见》(1921年11月7日),《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456—457页。

(23) 《收驻英顾公使电》(1921年10月26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32页。

(24) 贾士毅编:《华会见闻录》,商务印书馆,1924年,第144页。

(25) JACAR:B070908703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五卷)(分割1)。

(26) Document777,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Nov.27,1921,FRUS,1922,Vol.Ⅰ.

(27)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1月1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42页。

(28) 《发太平洋会议代表电》(1921年11月10日),同上,第342页。

(29) 《收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11月12日),同上,第342页。

(30) 《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1年11月16日),外交档案03-33-160-03-015。

(31) 《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第320页。

(32)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1月20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45页。

(33) 《发太平洋会议代表密电》(1921年11月21日),外交档案03-33-160-03-015。

(34) 《发太平洋会议代表函》(1921年11月24日),外交档案03-33-160-03-018。

(35) 《华会见闻录》,第143—144页。

(36) 《十一月一日三日及ビ七日開催ノ関係諸官協議会経過並ビニ右協議会ニ於テ作成山東問題解決ノ細目案(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29—437页。

(37) 幣原平和財団:《幣原喜重郎》,第208—214页;《内田外務大臣ヨリ原内閣総理大臣宛》(1921年10月13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上,第193页。

(38)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1月17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22—423页。

(39) 《閣議決定》,《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05—109页。

(40) 《内田外務大臣ヨリ会議全権宛(電報)》(1921年11月25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37—438页。

(41) JACAR:B070908706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第五卷)(分割4);JACAR:B070908511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日支直交)(第一卷)(分割1)。

(42) 《関係諸官協議会作成ノ山東問題解決ノ細目案ニ対スル山梨陸軍大臣意見》,《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年》第二冊,第117页;JACAR:B070908511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日支直交)(第一卷)(分割1)。

(43)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1月27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39—440页。

(44) 《收华盛顿施使电》(1921年11月27日),外交档案03-33-160-03-020。

(45) 《收美京施代表电》(1921年11月27日),外交档案03-33-160-03-021;Document776,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Washington,Nov. 25,1921,FRUS,1922,Vol. Ⅰ.

(46) 《内田外務大臣ヨリ会議全権宛(電報)》(1921年11月29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41页。

(47) 《发太平洋会议代表密电》(1921年11月26日),外交档案03-33-160-03-019。

(48) 《外交部致施公使电》(1921年11月28日),《秘笈录存》,第410—411页;Document777,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Nov. 27,1921,FRUS,1922,Vol. Ⅰ.

(49) 《发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1月28日),外交档案03-33-160-03-022。

(50) 《收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12月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47页。

(51)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41—442页。

(52) Westel.W.Willoughby,China at the Conference.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22,p.277;《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42页。

(53) Westel.W.Willoughby,China at the Conference,p.278.

(54)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3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49页;Document778,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Japan,Nov.30,1921,FRUS,1922,Vol.Ⅰ.

(55)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42页。

(56) 《华会见闻录》,第145页。

(57)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44页;《外交五十年》,第94页。

(58) Westel.W.Willoughby,China at the Conference,p.284;《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44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3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48—349页。

(59)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44—446页;《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182—183页。

(60)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214页。(https://www.daowen.com)

(61) 同上。

(62) Westel.W.Willoughby,China at the Conference,p.285.

(63) Wunsz King,China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1921—1922,p.9.

(64)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50—453页;《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1年12月2日),《秘笈录存》,第472页。

(65) 《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182页。

(66)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52—454页;《京施顾王代表电》(1921年12月2日),《秘笈录存》,第472页。

(67)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9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51—352页;《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9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55—456页。

(68) 《收美京顾维钧、施肇基、王宠惠代表电》(1921年12月10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52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11日),同上,第354页;《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11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62—463页;《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11日),同上,第463—464页;《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12日),同上,第466—467页。

(69) 吴相湘主编:《膺白先生故旧感忆录》,文星书店,1962年,第231—232页。

(70)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215页。

(71) 陈奋编:《梁士诒史料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83页。

(72) 《收美京王代表电》(1921年12月7日),外交档案03-39-004-02-029;《收美京周、菜顾问电》(1921年12月8日),外交档案03-39-004-02-031。

(73) 《收施、顾代表电》(1921年12月8日),外交档案03-39-004-02-034。

(74) 《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第107页;Document83,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Dec. 11,1921,FRUS,1922,Vol I.

(75) 《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第105—106页。

(76) 《华会见闻录》,第146页。

(77) 《外交五十年》,第94页。

(78)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57页。

(79)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58页。

(80) 同上,第457—459页。

(81) 《内田外務大臣ヨリ会議全権宛(電報)》(1921年12月10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60—462页;JACAR:B070908510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ニ至ル迄ノ経過華府会議(日支直交)(第一卷)(分割2)。

(82)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215页。

(83)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12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55—356页;《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14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72—573页。

(84)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14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76—477页。

(85)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14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79—481页。

(86)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13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63页;《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14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81页。

(87)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16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84—485页。

(88) 同上,第483—484页。

(89) 同上,第481—484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63—364页。

(90)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19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85—487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17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62页。

(91)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1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90—492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18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63页。

(92)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0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93—495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2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65页。

(93)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3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01—502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22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66页。

(94)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0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496—497页。

(95)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02—503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13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66—367页。

(96)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會議》下,第508—510页。

(97) 《内田外務大臣ヨリ会議全権宛(電報)》(1921年12月21日),同上,第500页。

(98) 《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220页。

(99) 同上,第219页。

(100) 叶恭绰:《梁士诒内阁时期山东问题之真相》,《梁士诒史料集》,第68页;《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220—221页。

(101) 《收美京顾维钧、施肇基、王宠惠代表电》(1921年12月26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70页。

(102) 《收美京顾维钧、施肇基、王宠惠代表电》(1921年12月26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70页。

(103) 《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1年12月31日),《秘笈录存》,第481页。

(104) 《发美京代表电》(1921年12月25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70页;沈云龙《太平洋会议讨论“山东问题”》,《梁士诒史料集》,第96页。

(105) JACAR:B070908520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日支直交)(第二卷)(分割3)。

(106) 同上。

(107) 《内田外務大臣ヨリ会議全権宛(電報)》(1921年12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05—508页。

(108)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5日),同上,第513页。

(109) 《内田外務大臣ヨリ会議全権宛(電報)》(1921年12月25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10页。

(110) 同上,第510—511页。

(111) 按:中国代表在20日谈判中止后就告诉休斯,中日双方的分歧已经很小,他们担心日本代表要求暂停会谈申请政府指示的行为是为了拖延问题的解决,其目的是把山东问题作为砝码,影响其他与中国有关的议题。(Document779,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Japan,Dec.21,1921,FRUS,1922,Vol. Ⅰ.)

(112) 《会議代表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26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13—514页;Document780,The Ambassador in Japa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Dec.26,1921,FRUS,1922,Vol.Ⅰ.

(113) 《内田外務大臣ヨリ会議全権宛(電報)》(1921年12月25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11—512页。

(114)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12月2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14—516页;《总长会晤日本小幡公使问答》(1921年12月27日),外交档案03-33-161-01-013。

(115)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12月2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16页。

(116) 叶遐庵(恭绰)述:《太平洋会议前后中国外交内幕及其与梁士诒之关系》,俞诚之笔录,香港梁谭玉樱,1970年,第214页。

(117) Wunsz King,China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1921—1922,p.17.

(118) 《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1年12月28日),《秘笈录存》,第482页。

(119) 按:第三次靳云鹏内阁因遭徐世昌、奉系、旧交通系三面夹击,加之财政困难,于12月18日提出辞职。旧交通系梁士诒在奉系与徐世昌支持下于12月24日出任内阁总理。颜惠庆在靳辞职后代理阁揆,于梁士诒内阁下继续出任外交总长。(来新夏等著:《北洋军阀史》下,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第661—666页)

(120) 《小幡ヨリ内田宛(電報)》(1921年12月2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16页。

(121) 《内田外務大臣ヨリ会議全権宛(電報)》(1921年1月4日),同上,第523页。

(122) 《发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1年12月3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74页。

(123) 《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1年12月31日),《秘笈录存》,第481页。

(124) 《发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5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78页;《发美京顾、施、代表电》(1922年1月7日),外交档案03-39-017-02-039;《发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17日),外交档案03-39-017-03-007。

(125) 《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1年12月31日),《秘笈录存》,第481页;《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2年1月10日),《秘笈录存》,第489页。

(126) 《北洋军阀史》下,第674—690页;《梁士诒史料集》,第96—107页;吴佩孚先生集编辑委员会:《吴佩孚先生集》,台北大中书局,1960年,第354—363页;《民国梁燕孙先生士诒年谱》,第662—663、660—675页。

(127) 《颜惠庆自传》,第154页。

(128) 按:关于北京政府发给华盛顿中国代表的指示,除前述外交部31日仍指示采用国库券办法外,根据顾维钧和金问泗等人的回忆,也表示没有收到过政府要求借日款自办的电报。另外,梁士诒长子曾致函顾维钧询问此事,顾回函也称“并无借日款自办字样”。(《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221页;《太平洋会议前后中国外交内幕及其与梁士诒之关系》,第234—235页。)

(129)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1年12月30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17—519页。

(130) 同上,第519—520页。

(131) 同上,第522页。

(132) 同上,第520—522页。

(133) Document781,The Chinese Minister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Dec.28,1921,FRUS,1922,Vol.Ⅰ.

(134) 《美京施代表电》(1921年12月29日),《秘笈录存》,第482—483页。

(135) 同上。

(136)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6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80页。

(137)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1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22—523页。

(138)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6日),同上,第524—527页。

(139) 同上,第528页。

(140) 同上。

(141) 同上。

(142) 同上。

(143) 《内田外務大臣ヨリ会議全権宛》(1921年1月4日),同上,第523页。按:即小幡报告日本政府的北京外交部12月30日答复。

(144)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2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77页。

(145)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28—529页。

(146) 《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2年1月4日),《秘笈录存》,第484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6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79页。

(147)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7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29—530页。

(148) 同上,第529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6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79页。

(149)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6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80页。

(150)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28页。

(151)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23—524页。

(152)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6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80页。

(153)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7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29—530页。

(154)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8日),同上,第532—533页。

(155) 同上,第535—536页。

(156)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36页。China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1921—1922,p.19.

(157) 同上;《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2年1月6日),《秘笈录存》,第485页。

(158)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37页;《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2年1月6日),《秘笈录存》,第485页。

(159)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37页;Wunsz King,China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1921—1922,p.19.

(160)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37页;《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2年1月6日),《秘笈录存》,第485页。

(161)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37—539页;Wunsz King,China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1921—1922,p.20;Westel.W.Willoughby,China at the Conference,p.321.

(162)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31页。

(163)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9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82页。

(164)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40—541页。

(165)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11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43页。

(166)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1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44—545页;《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2年1月9日),《秘笈录存》,第486—487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1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89—390页。引用以《中日关系史料》为准。引用时点校根据句意有调整。

(167)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11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44页。

(168)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10日)》,同上,第546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1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90页。引用以《中日关系史料》为准。

(169)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11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44页。

(170)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1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89—390页。

(171) 《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2年1月9日),《秘笈录存》,第487—488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1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388—389页。

(172) Wunsz King,China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1921-1922,p.20.

(173) 《内田外務大臣発会議全権宛(電報)》(1922年1月12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48—550页。

(174) 《收美京顾维钧、施肇基、王宠惠代表电》(1922年1月2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400—401页。

(175) 《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2年1月16日),《秘笈录存》,第488页;《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18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412页。

(176) 按照《内田日记》记载,沃伦于1月6日、1月11日、1月13日访问内田,讨论山东问题。(《内田康哉関係資料集成》,第31页。)

(177) Document782,The Ambassador in Japa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an.14,FRUS,1922,Vol.Ⅰ.

(178) 《总长会晤美舒使问答一件》(1922年1月16日),外交档案03-39-017-03-007。

(179)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21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414页。

(180)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29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83—584页。

(181) 《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1月29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584—585页。

(182) 同上,第585页。

(183) 同上,第585—586页。

(184) Wunsz King,China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1921—1922,p.21.

(185)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24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416—417页。

(186)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1月24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417页。

(187) Document784,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Jan.22,FRUS,1922,Vol.Ⅰ.

(188) 《收美京顾、施、王宠代表电》(1922年1月25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418页。

(189) 按:此时中国国内政治局势纷乱,吴佩孚借山东问题扳倒梁士诒内阁的运动正在风风火火地展开。而梁士诒为自证清白,几次以国务院、外交部名义否认“允借日款”,澄清谈判情形。(《太平洋会议前后中国外交内幕及其与梁士诒之关系》,第242页。)

(190) Document785,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an.24,FRUS,1922,Vol.Ⅰ.

(191) 《颜惠庆自传》,第154—155页;Document787,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an.26,FRUS,1922,Vol.Ⅰ.)

(192) Document787,The Ministe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an.26,FRUS,1922,Vol.Ⅰ.

(193) 《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2年1月26日),《秘笈录存》,第497—498页。

(194) 中华民国外交部:《外交文牍·华盛顿会议案》(上),北京外交部,1923年,第1页。

(195) 《外交五十年》,第98页。

(196) 《美京施顾王代表电》(1922年2月1日),《秘笈录存》,第500页;《外交五十年》,第208—214页;Wunsz King,China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1921—1922,p.25.

(197) 《收美京顾、施、王代表电》(1922年2月5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426—427页;《会議全権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1922年2月5日),《日本外交文書·ワシントン会議》下,第632页;Wunsz King,China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1921—1922,p.25.

(198) 具体约文详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第208—213页;《中外条约汇编》,第227—230页;《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第3—7页。

(199) JACAR:B070908535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日支直交)(第四卷)(分割5)。

(200)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八卷,第53页。

(201)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八卷,第55页。

(202) JACAR:B07090853500、山東懸案解決交涉一件/華府会議(日支直交)(第四卷)(分割5)。

(203) 鲁案中日联合委员会编:《鲁案中日联合会议记录》,文海出版社,日期未知,第1—3页。按:关于华盛顿会议后中日双方展开的山东问题善后处理,王相坤《鲁案善后交涉述论》(曲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有比较详细的讨论,此外,当事者回忆及传记可参考:服部龙二编《王正廷回顾录》(中央大学出版部,2008年,第102—108页)、《小幡酉吉》(第298—306页)、岸田英治《山東問題の回顧と展望》(第64—101页)。

(204)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八卷,第358—3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