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评估风险防控的公信力建设对策

五、基于评估风险防控的公信力建设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保障

社会组织有效开展活动的重要前提是环境优良,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完备,一套明确的能够得到实际推行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是支撑环境建设的主体框架,建立起法律治理的机制,用来规范社会组织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首先,社会组织需要被管理,管理的基本法要专项,有针对性。用清晰明确的法律条文,从法律层面来规范社会组织,使之规范化和法制化。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复杂,有隶属也有互补,混为一谈必将造成互相推诿,应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限、规制、职责、管理、利益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明确清晰。社会组织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不应对政府唯命是从,只有将两者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通过立法明确,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随意干预社会组织的事务,增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从而促进使我国的社会组织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向前发展。

其次,改革有关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合法身份,但是就目前我国在登记社会组织方面的工作还没有正规化、正轨化的情况下,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不但管理混乱,而且也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应尽快在立法层次上明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登记法规,将准入门槛降低,对一直困扰社会组织发展的人力资源、资金、税收、公共责任、员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尽快研究制定出管理办法和章程,尽最大努力为社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构建社会组织诚信机制。诚信不仅仅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维系一个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首要信条。第三方评估结果以服务社会公众为宗旨,保持较高的诚信度不仅能够为组织赢得社会声誉,赢得社会大众的信任和支持,更重要的是可以使社会组织享受其免税优惠,获取更多的财政支持和社会资助。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作为独立的机构,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但是这份产品很特殊,能够使其长期供货的保障便是公信力的提升。这份产品的特点是参与主体民间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只有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多方资源支持,这使纯粹的社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依赖外部资源的支持,所以社会组织第三方与政府和企业相比,更要诚实守信。

最后,完善失信惩罚措施。我国的社会组织第三方并不是一个免疫系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障,对违规者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失信成本过低,社会组织的失信行为就会屡禁不止,第三方的评估结果就会掺杂杂质,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如果纵容失信者,对失信于民的人的惩处力度不够,就会对守信者的收益体现不公,就会出现类似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不仅会打击公众的积极性,还会降低公众的支持和信任,最终导致社会组织第三方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削弱,使组织的发展出现危机。

对此,应该对失信者加大惩处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失信的组织和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使失信者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从而促进组织信用环境的好转。

(二)完善硬件支撑,加强内部管理

社会组织的存在,一般都是对政府职能的补充。因此,政府要通过经济杠杆——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其良性发展。社会组织创办之初的宗旨是公益服务,但是在自身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到各方面限制及影响,外界环境的诱惑可能会偏离初衷,这时候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于政府和社会组织之外,用其专业的特点对社会组织绩效和运作过程实施评估和监督而且必须在审计、立法、财务、税收部门建立一整套的绩效评估的实施和监督部门。

聘用优秀的经理人管理组织,采用企业化运作的方式,利用自身优势,加强与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有效使用资金;要求组织内的成员不仅要增强奉献精神,还要提升自身素质,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社会组织本身应设立高效的管理激励机制和评价方法;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营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互相牵制;建立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接受资金投入者、捐赠者、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完善民主管理和现代化组织管理,提高效率。要想提升组织本身的独立自主性,就必须提高自身的行为能力。社会组织能否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最终取决于它们的内在能力,组织的能力素质指组织自身综合的各种活动能力,包括组织的整合能力、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机制创新能力和管理、技术手段的应变能力等。社会组织需要加强本身制订战略计划的能力、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的能力、履行责任的能力、防止腐败的能力、标准化进行运作的能力。社会组织内部需建立健全相关的章程,保证独立自治。独立的法人治理地位是社会组织存在所必需的,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减少对政府部门的依赖。

(三)完善软件建设,提升人员素质

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关系着组织自律方面的达成程度。首先,组织架构合理,各方人员设置合理体现在人尽其才。领导者具备领导魅力体现在有号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等方面,这关乎整个组织的发展状况。只有领导者身体力行进行自律,才能带动其他工作人员的自律。其次,提高组织内其他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员工不仅需要具有深厚的专业技能知识,而且更需要具有高度的使命感和综合的个人道德。要逐步实现人员的职业化、精英化、专业化,因此对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是非常必要的。为吸引高素质的人才来组织工作需做出具体的对策,建立一整套选人、用人的合理机制。最后,必须构建社会组织的考核体系,用以督促工作人员的行为,从而预防腐败的发生。明确规定组织成员从事公益活动的一整套道德行为标准,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活动。对以实际行动践行组织宗旨、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人员,应该得到名誉上的嘉奖和职务上的晋升;对违反组织道德标准的人,要加大惩戒力度,如果情节严重还需要提交司法部门对其惩处。

(四)完善平台建设,促进公开透明(https://www.daowen.com)

信息透明,并不是简单地公布几组数据信息便能实现的,也不是想公布就公布,想不公布就适当掩饰的,这需要制度保障。除了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之外,还要不断检讨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公益使命,这也是规范化运作的一种表现。互联网技术具有网络平台高效、便捷的优势,因此成为我国大多数评估组织机构进行信息公开所采纳的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流向、财务信息、活动开展信息、审计信息等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为公众投诉举报设立多种方式。虽然实施信息透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组织的财政支出,但是却可以获取公众更深的信任和支持,从另一方面来讲,又可以得到公信力的提升。

此外,出于维护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目的,还应该制定出一个被组织成员达成共识的行业自律公约,以更好的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组织成员更好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本领域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社会形象,维护本行业的公信力,不会偏离社会组织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宗旨。

(五)完善政府监督,增强防御能力

政府永远是社会组织监督者中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一分子,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而非完全脱离政府意图,天马行空。政府职能是规范第三方评估的行为,对其登记前的准入不能放松审核,对其登记后的约束不能疏于管理。政府应该放宽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非竞争性限制,利用有效的评估标准,规范组织的行为,使社会大众更好地认识、了解第三方评估并能很好地协助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制定组织行为准则,为政府监督提供依据,规范其运作过程和组织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组织的自律与政府监督形成良性的互动,促进中国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良性发展,提升其公信力。

政府本身的监管资源有限,而且政府管制的压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更容易影响约束到组织自身的成长,第三方评估的监督方法具体来说,是根据被评估对象提交的组织运行的各种资料,及时公布的各种运营信息、财务信息、资金信息等,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建立一套被行内组织人员普遍认可的评估标准,对活动行为规范、制度规章进行明确清晰化,在此基础上得出评估结论,并将结论向社会公布,让大众及时了解信息并接受来自社会大众的监督。不违背其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宗旨,专业人士从客观角度出发,制定出严格的评估标准,并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活动,使之尽快达到公众的期望,提高组织公信力。第三方评估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有着很大的优势,它会从更客观的角度评估非营利组织的工作成绩效,更专业有效地淘汰不良的非营利组织,从多渠道收集掌握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帮助社会大众更加清楚地了解情况,为行业内的非营利组织运行进行约束和指导,降低其失信的风险,促进组织更好地健康发展。

(六)完善社会监督,培育拉动力量

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在不断翻新、分类繁杂的社会组织中,没有哪个专业机构有足够的精力和财力对其进行相应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尤其是无法解决高成本与高效率的矛盾,这个现实的问题又需要来解决,那么媒体和社会大众成为首当其冲的力量。大众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监督形式,是指利用自己全面、影响大、渠道多等特点,对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跟踪报道公开。新闻媒体是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公众信任度最高的第三方,所以媒体报道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对有着良好社会诚信度和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组织要树立典范大力宣传,以帮助该评估组织获得更专业的发展,更好地开展活动为社会组织服务;对那些违背组织宗旨,公信度差的组织要及时进行曝光,作为反面典型以儆效尤,进而促进组织社会信任度的恢复与增强,增加民众的参与热情。为了实现有效的公民参与,保证公民的社会监督权,使公民对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结果的监督有法可依,每个公民都应该提升自己的监督意识,怀着极大的热情积极地参与评估结果的执行,还应该积极参与公众听证会,增加公众号、微信平台等的设置,尽可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社会监督权。

【注释】

[1]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

[2]胡祥:“近年来治理理论研究综述”,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5年第3期。

[3]陈锦堂:《香港社会服务评估与审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