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调研参与成员
课题组参与人员共计125名,其中法官、检察官64名,律师37名,学者包括研究生16名,其他8名。名单如下:
辽宁省法学会:院国强;
辽宁省律协:杨兴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晓林、许福庆、常中彦、王淑俐、孙建华、鲍爱武、姜阳、屈昕、马兆河、赵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阿翔、朱晓光、陈林、祝妍、贾宏斌、贾敏飞、赵春玲、王银华、边锋、袁俊峰、于雪、艾乾宇、董凤瑞、张宇声、刘春杰、袁俊峰、吕志真、贺晓彬、李万涛、樊志军、张立斌、陈东光、周全、高旭、唐卫、张立斌、王敏、年芳芳、张笑晨、刘鹏、徐一凡、黄聪;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卢军、龙治秋、姚丽荣、王冬梅、陈华伟、石瑞婷、赵进、吴培波、蒋丽娜、王强、李立新、赵剑锋、余晓婷、武越群;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崔曦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王静、颜廷锐;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方宝国、刘利;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张宝利;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张建国;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郭云峰;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赵冰;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贾海洋;
沈阳市司法局:信萍;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孙长江、张蕾、朱丽、赵胜男、张薇、韩天宇、张慧琼、朱红、曲航、高大石、刘璇、邱富民、赵金玲、徐晓笛;
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齐翔、王琛、代楠、张丽丽、王超;
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王耀燃、李海华、房华、马戈、沈淳、姜爱、沈哲、张帆、孙建、韩佳宏、孙蕊、戚亚坤;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赵路、耿鲁红;
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范春晖;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李宗胜、杨继新;
辽宁大学法学院:郭洁、刘杨、杨明、张云鹏、张何鑫、张笑榕、赵睿男,冯雷、王崇、盛文龙、李善芝、马泉;
沈阳大学经济学院:高小珺;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法研所:陈爽、邵琰;
重庆纪委干部:田关伟;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吴洁;
长春市把手科技有限公司:刘思铭;
沈阳市律师协会:杨佩正、朱秀英。
【注释】
[1]本文系孙长江主持调研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一般课题,课题编号2015SPYB12B。
[2]潘庆云:“法律语言实现司法公正的若干思考”,载《修辞学习》2003年第1期。
[3]方琰:“法律程式化语言研究”,载《法律语言学说》2011年第2期。
[4]黄娇娜:“论法律语言的特性”,载《现代语文》2015年第11期。
[5]孙长江、杨佩正、韩天宇、曲航:《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背景下的裁判文书策应》,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课题《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发表于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6年年会。
[6]白泉民:“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及其实现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8日,第5版。(https://www.daowen.com)
[7]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形式推理模式”,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2年第1辑。
[8]张云鹏、孙长江、李万涛:“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刑事判决书的罪刑说理”,载《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4期。
[9]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11]王洪:“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
[12]宋北平:《法律语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5页。
[13]唐弢:《文章修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05页。
[14]胡明扬:“语言知识和语言能力”,载《语言文宇应用》2007年第3期。
[15]宋北平:《法律语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序言第1页。
[16]方琰:“法律程式化语言研究”,载《法律语言学说》2011年第2期。
[17]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形式推理模式”,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2年第1辑。
[18]胡桥:“中国判决理由的历史分析”,载《法律方法》(第6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3页。
[19]唐卫:《论民事裁判文书理由表述的模式与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课题《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发表于“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2016年会暨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讨会”。
[20]参见景汉朝副院长在“‘彭城杯’有奖征文颁奖仪式暨裁判文书说理的技巧与规则研讨会”上的书面讲话。
[21]胡桥:“判决理由的概念和功能”,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22]颜廷锐:《关于裁判文书语言·逻辑·理由的调研报告——一个民事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视角》,发表于“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讨会”。颜廷锐法官在调研中总结: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对裁判文书最为关切。但是裁判文书的不同受众对象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裁判文书的关注点又具有多样性。笔者在最近一年度审结的137个案件中,农民身份的当事人占比88%。他们对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理由基本不关注,对诉讼规则比较陌生,其诉讼的目的就是向法院“讨一个说法”,关注“内心”的事实是否被法院认定,只要胜诉就好。对于败诉者而言,在他们心里发生过的事情就是发生过的,跟举证不举证无关,只是在事实认定上“较真”到底。法官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捋顺法律关系时,有时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多个法律条文中,准确适用法律并不容易。由于基层法院法官数量不足,作者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都是亲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时,都是自己完成。缺少审理案件的专业团队,极易陷入自己狭窄的法律坑穴中。当质量与效率冲突时,法官根据现行的数量考核体系,一定会舍质量而求效率。因此,除庭审及制作文书外还有很多边缘性的工作,有限的时间都被切割成碎片。
[23]胡道才、王静:“自媒体时代,法院须主动回应网络舆论”,载《光明日报》2013年5月23日,第15版。
[24]陈华伟:《证据—民事判决书制作的重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课题《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发表于“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2016年会暨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讨会”。
[25][美]戴维·迈尔斯著:《社会心理学》,侯玉波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版,第181页。
[26]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的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27]黄利红:“民事判决书不说理之原因及其对策”,载《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28]赵朝琴:“裁判说理及其社会效果探析”,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9]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30]张笑榕:《裁判文书的语言问题研究综述》,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课题《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发表于“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2016年会暨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讨会”。
[31]宋北平:“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2]宋北平:《法律语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4~259页。
[33]胡云腾:“裁判文书说理的多维思考”,载《法制资讯》2011年8期。
[34]唐卫:《论民事裁判文书理由表述的模式与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课题《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发表于“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2016年会暨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讨会”。
[35]祝妍、张笑晨:《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理由的三要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课题《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发表于“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2016年会暨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讨会”。
[36]Hassemer,TatbestandundTypus;UntersuchungenzurstrafrechtlichenHermeneutik,1968 S.136。转引自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37]郭春明:“法院裁判文书中的法条引用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38]唐卫:“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模式及架构重建”,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25期。
[39]唐卫:《论民事裁判文书理由表述的模式与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课题《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发表于“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2016年会暨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讨会”。
[40][法]贝尔纳·布洛克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