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自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尝试从律师中招考法官开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尝试逐渐推进。学术界和实务界从倡导、开导、引导到试行、推行、执行,逐渐形成共识与规则。当下,公众对司法现状存在质疑和不满,希望借鉴英美等国家“法官出身于律师”的制度,来改善我国的司法现状。由于历史沿革、司法水土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该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施操作,均存在困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6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党中央连年来推出了一系列的决定和部署,提出:初任司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两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以下简称司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司法官中遴选。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至此,从律师中选拔司法官制度正式拉开大幕,司法官的选拔制度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完善从律师中选拔司法官制度已是势在必行。(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中国进入诉讼社会,井喷式的诉讼案件涌入各级法院,诉讼通道拥堵,法官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我国各级法院优秀法官辞职做律师已经成为常态化现象。种种多元化的社会现象与党和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体化战略部署面临考验与挑战。

本课题试图通过研究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分析在我国从律师中选拔司法官的制度在实践中面临哪些困难,怎样能够解决这些困难,化解矛盾,推进该项制度能够真正得以落实。同时,本课题欲通过研究在我国从律师中选拔司法官制度对我国司法产生的积极意义,具体分析应该如何完善相关司法官选拔制度并制定较为细化的制度建议,结合我国本土文化资源,促使从律师中选拔司法官制度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