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家司法官选拔制度的维度
(一)英美法系国家选拔制度
1.英国选拔制度
在英国,法官只能从律师中产生。若想成为司法官,考取律师资格证是前提条件。英国人若想成为一名律师,需要经历如下过程:需要经历大学阶段长达三年的法律专业学习,在获得法学学术学位以后,要申请进入隶属于英国律师公会所的法学院进行专业深造并获得律师学位,最后再经历一年的实习期后才能正式成为一名律师。[8]由于英国对法官任职的资历、经验、业绩和人品要求较高,能进入法院工作的人都经过了最为严格的筛选,在40岁以前能被任命为法官都是极其少见的事情。[9]律师若想成为法官,还要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同层级的法院对工作经验多少的要求有所不同,执业年限的长短决定了律师可以作为哪一层级法院的候选人。一般来说,担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须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而且年龄在50岁以上;担任上诉法院法官须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者2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担任常任法官贵族院议员,须有2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或者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英国是法官任命制,尽管全部司法任命权都是由英国国王行使,不过选取法官还应有首相或司法大臣的建议,实际上是由司法大臣掌握着法官任免的权力。
2.美国选拔制度
在美国,若要成为司法官应当具有三项基本条件:一是应为美国公民;二是需要为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三是需要经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从事若干年的律师工作。司法官主要从律师中遴选,注重法律教育经历、品行操守、司法业务能力。例如,在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过程中,总统提名法官人选。总统提出法官候选人后,要提交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遵循以下标准进行评审:其一,具有无可争议的正直品行;其二,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其三,有法律职业资格和经验;其四,具备一种司法品行,包括基于常识的判断力、同情心、决断力、坚定性、谦进的开放兼容性、耐心、机智和理解力;其五,勤勉;其六,健康;其七,在财务上负责任,具有自我约束和承受可能会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压力的能力;其八,公益事业等。[10]经评议后,交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就每一位候选法官向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提出咨询,举行听证会,对被提名人的资格、能力、品德、司法观念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听证会结束后,举行参议院投票表决。获得参议院批准者即成为联邦法院法官。据统计,总统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中,约有18%遭到参议院否决。[11]
(二)大陆法系国家选拔制度
1.德国选拔制度
在德国,法官标准化的主要目的在于挖掘和鼓励那部分最优秀的法律才子们加入到法官队伍中去。[12]按照《德国法官法案》规定,“任何人只要在大学里学习法律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而且经过预备培训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即有资格任职于司法机构”。首先,成为法官最基本的专业资格条件是必须在大学至少学习三年半的法律知识,课程包括法律历史、哲学基础知识,还有许多像民法、刑法和宪法等重要的部门法。本科法律专业学士学位之后,就可以申请参与第一次司法考试,开始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进行。考试合格者之后要接受法官素质专业培训,即职业预备培训。在进行培训的这段时间,培训人员需要在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或者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培训。在通过培训之后,学院才可以参与进行第二次综合司法考试,这一考试由资历较高的法官和一些重要的文职人员参与考试的评审,考试的重点在于如何使用理论知识分析评估实际案例,通过考试的人便有机会申请去法院担任法官一职。[13]在申请者中,仍需要挑选优秀者才能被任命为司法官或者在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就职,从事审判工作3~5年以后,才能被任命为终身职业法官。
2.法国选拔制度
在法国,学生必须在大学读完四年的法律课程,大学毕业后,要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31个月,其中8个月为理论学习,剩余23个月需要在企业、行政机关、各种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中进行实习。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需要参加第二次考试,考试合格者参加6个月的专业培训。最终才能有机会成为法官。可以说法国通过极其严格的考试和培训,排除了任何没有特别司法资格的人成为司法官的可能性。
(三)我国选拔制度借鉴
两大法系在法官选拔制度上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思路为规范的大学法学教育—法官职业资格考试—司法实务经验。[14]
1.重视职业素养
大陆法系国家在选拔司法官时候更注重法律理论的考察,司法官和律师若想获得职业资格,均需参加统一的法律资格考试。学生首先在大学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且主要围绕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分析,接受的不是实践经验而是系统抽象的学术知识。在大学毕业以后,参加1次或者2次法律相关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再经历一段时间的培训和实习后,根据具体情况担任法官或检察官。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官或检察官并不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缺少律师职业经验,其经验主要来自专业的职业培训和后续的实际工作。(https://www.daowen.com)
英美法系国家,绝大多数司法官均是从律师中选拔。学生在法学院接受的是以经验传授为主的法律教育,主要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公会设立的法律学校中进行。以法律实践中的技艺和诀窍作为传授的主要内容。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源于法律传统的不同。就法律的产生过程而言,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源于实践中的判例,需要通过法官造法的过程不断发展,其司法官素质较为注重法律的时间操作能力,从资深律师中产生司法官自然成为其重要的选拔机制。[15]大陆法系的司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则严格地遵循成文法,不允许在实践的过程中由法官或检察官造法,通过严格的考试来选拔司法官成为主要途径。但是两大法系的共同点就是司法官均拥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也拥有不可撼动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这是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一些宝贵经验从而完善我国选拔制度的关键。
2.重视执业经验
英美法系国家遴选司法官时,对于候选人是否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非常重视,都要从实践中检验其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候选人主要来源为优秀的律师,都要有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广阔的社会阅历,这是其日后担任司法官工作,进行优质、高效、公正完成工作的重要保障。都着眼于从律师中选任,期望律师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在选任为法官后能优质、高效、公正地完成工作任务。因此,英美法系司法官更能理解律师,更能懂得律师在法律活动中的行为与心理。
大陆法系国家也同样重视法律职业经验的积累。德国要求法官任前必须有2年的专业实习;法国要求法官必须是国立法官学院的毕业生,而学生在国立法官学院学习的31个月中,有23个月是各种实习或社会实践,只有8个月是理论学习,即便是这8个月理论学习内容也是与法官实际工作密切相关。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后,还要作为司法研修生在司法研修所、检察厅、律师事务所进行18个月的司法研修。[16]
3.重视法学教育
大陆法系国家在选拔司法官时对大学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均要求候选人完成相应年限的法学院法律教育。没有夯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就没有对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各国建立了一套全面而又严谨的司法考试制度系统。在考试的全过程中,多数国家对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都非常严格,对考试的人员、步骤、方式也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法官必须具有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说,法律理论知识和基本内容是一个合格法官必备的知识与技能,有助于在学习与实践中形成理性且具有较强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所以,司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的高等法学教育。同时,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实行两次法律相关考试,通过考试对候选人的知识储备进一步加强,对候选人进行筛选。并且为了保证候选人员的法学能力,国外的司法考试录取率非常低,如日本,20世纪后50年,录取率仅为2.4%左右。[17]英美法系国家虽然规定候选人需要从律师中选拔,值得注意的是,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是成为一个优秀律师的必备素质。没有高质量的法学教育,也很难通过严格的考试。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
4.重视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经验
我国还没有系统实行从律师中选拔司法官的制度。但是,在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正在系统运行这项制度。
韩国的法官原本均是从司法研修院的毕业生中招录的,但是从2013年开始,韩国制订了一个长达14年的司法改革计划,从2013年到2017年,招录法官需有3年以上法律经验;2018年到2021年,招录的法官需要有5年以上法律经验;2022年到2025年,招录的法官需要有7年以上法律经验;2026年后,招录的法官需要有10年以上法律经验。司法改革计划实行结束后,原来的司法研修院将不再招生,只能负责法官的在职培训。[18]
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推行也在发生。2011年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法官法”规定其施行10年以后,从司法官学院毕业生中任命的法官的数量比应减少至20%以下,即台湾地区80%以上的法官均是从律师或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拔。
通过对上述有关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选拔司法官制度确立与运行的分析,可以看出:强化职业经验和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这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拔司法官可以参考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