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官选拔制度概述
(一)司法官选拔制度实践
司法官选拔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得以恢复并得到国家重视,加之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长时间以来我国法律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为了缓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司法官短缺的状态,我国选拔司法官采取了多种途径,除了从社会公开选拔外,还有部队复、转军人通过考试进入两院;两院内部公务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任;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调任等来解决司法官的缺额问题。
1.复转军人单独考试
“文化大革命”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拨乱反正,法律专业人员紧缺。同时,安置复转军人逐渐成为两院的政治任务。当时,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各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大多相对简单,行政案件较少,刑事案件也不比当下科技含量较高的多发、高发的犯罪态势。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长足发展,各类纠纷以及违法犯罪活动亦水涨船高,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职业人员紧缺的状况成为燃眉之急。由于复转军人具有优秀政治素养和较高政治地位,在此背景下,复转军人进入两院任职司法官并在两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复转军人在担任法官之前需通过司法考试并经过专为复转军人设置的专业考试,复转军人的法律职业素养也在随之不断提升。
2.公务员公开考试选拔
2001年6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两个修正案,确定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2008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公开选拔初任司法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从此,我国初任司法官需要通过国家或各地方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参加公开选拔,司法官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同时,我国实行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核心的选拔制度,想成为司法官的人,只有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并经法定程序之后才可进入两院。
3.法院内部人员通过司法考试
我国各地尤其在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两院机关内部非审判职位的公务员,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司法官,也是我国司法官队伍补充来源的渠道。由于中西部地区及一些基层两院的待遇较差,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及当地生活水平低等因素影响,两院的法律人才短缺。[1]两院鼓励内部人员参加司法考试以获得选任资格。一些两院采取给予参考人员专门假期复习考试、报销司法考试培训费用等鼓励措施,支持内部人员参加司法考试。但是,相当一些人员由于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等因素,这些措施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官队伍的基础性、制度性问题。
4.其他机关公务员调任
体制内其他机关公务员调任至两院可以直接成为司法官,这种调任的方式多数出现在公安机关与两院之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6〕8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司法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或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依法任命相应的司法官职务”。其他机关公务员只能通过岗前培训和预备法官培训来获得法律知识,时间短,知识涵盖面窄,难以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获得相应职位需要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并且法律职业素养的形成也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同时,由于培训不存在淘汰机制,参加培训更多只是形式上的培训,不能有效地使调任人员的执业技能得到真正的提升,影响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二)从律师中选拔司法官制度
我国有关从律师中选拔司法官制度,虽然在国家宏观政策层面上已经确立了导向,然而,由于司法官仍然要对应公务员系统的行政级别,因此,现阶段执业律师要想成为司法官只有两种途径: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从律师中公开选拔。
1.公务员考试(https://www.daowen.com)
现阶段,律师主要是通过社会公开选拔公务员的途径进入两院系统,也就是参加国家或地区组织的公务员考试。从公务员招录情况来看,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律师参加公务员考试并最终被录用,然而这种招录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年龄限制。公务员招考条件中一般都有年龄限制,即年满3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这种年龄限制将大部分拥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优秀律师排除在外。因为资深即需要工作年限的累积,当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候,已经过了可以考取公务员资格的年龄,与司法官无缘。其次,级别限制。公务员招录主要是以科员以下职务为主,更多年轻律师或者律师助理愿意接受该级别的公务员工作。资深律师会因考虑到层级与其个人价值不符,而不愿进入公务员系统。最后,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基于公平性考虑,并不能将招录条件明确设定为“有律师职业经历者”,这就使公务员录用考试无法向律师职业群体倾斜。
2.从律师中公开选拔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因此,一些优秀的律师可以通过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进入公务员系统。自1999年起,一些拥有丰富执业经历的优秀律师先后被选拔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级别较高的职位,他们其中大多都有十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拥有较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2]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拔5名高级法官,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报名方式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共195人,其中专家学者76人,律师75人,党政机关人员44人。22人进入面试阶段,其中律师7名。但是这样的选拔方式主要是为了选拔级别较高的司法官,对律师的职业经验、法律专业素养等都有较高的要求。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司法官办法》,打破了从律师中只能选拔高级别司法官的限制,各层级司法官均能够从律师中选拔,同时,面对的律师群体也无须符合过高的要求。但是,该制度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对于优秀律师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除了工作年限以外,还应将哪些因素纳入考量范围,缺少明确的规定。
(三)现行司法官选拔制度弊端
现行司法官选拔制度最近的法源是《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以及相关的解释和政策。在这些法律、政策、制度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具体表现在选拔程序和标准上。
1.“选拔程序”行政化
我国把司法官选拔与政府官员的选任混同于同一程序,使司法官选拔制度备受行政化模式制约。“当前,我国上级法院在遴选法官时多通过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发布遴选公告、组织遴选考试的方式进行。”[3]大致步骤为:法院党组或者地方党委提出法官候选人名册,再由同级组织进行审查,如果法官候选人资格通过了审查,就由具备提名权的机构把法官候选人名册提交到同级权力机关,最后经过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后,法官候选人才能成为法官。[4]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力机关在选举或任命法官时,惯例是只对候选法官进行形式上的考察,缺乏对法官候选人的实质性了解,仅凭提交到他们手中的纸质材料进行投票表决,[5]缺乏权力机关任命的前置考核程序。毋庸置疑,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和司法官无论在职能上,还是在特征上都各自独立,任职资格要求各异,职权行使方式也各异。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客观上要求其以服从上级及领导的指示为原则。用录用公务员的模式去遴选法官,难以把法律职业与公务员职业区分开来,使法官遴选程序的特殊性荡然无存,法官职业化也只能是南柯一梦。
2.“专业知识”门槛低
200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实施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的基本学历应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这大大提升了法官的入门门槛。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成人教育和自考教育等非正规的高等教育普遍存在,其中的教育与正规高等院校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存在较大差距。与正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习惯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比较,存在较大的差异,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存在冲突。同时,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自学的法律知识与正规法学院教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也有很大区别,拥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等于能够掌握法律的真正要义并能熟练应用。因此,很多国家都要求初任司法官的最低学历为正规法律本科毕业。[6]
3.“职业经验”阅历浅
我国对担任高级法院以上的法官职业经验要求太低。《法官法》第9条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推论:在我国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只需大学毕业生被法院录用后,经过3年左右的审判经历,经司法机关同意、权力机关批准即可能在30岁左右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尽管这种推论有些偏执,但这种可能性存在的价值导向会使缺乏社会经验和执业经验并导致办案能力差成为现实。
4.“工作经历”范围宽
2006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法官法》第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解释为:“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在上述机关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者跟法律事务接触不多,难以体现法官遴选所需要的法律职业特点,不利于保证法官的素质。[7]对法律工作经历认定范围过宽,实际上等于降低了法律职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