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运行改革理念
关于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的研究——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新实践为视角
本文系辽宁省法学会2016年立项课题,立项编号:LNFXH2016C034。
主持人:王兆杰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兆杰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参与人:张冶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赵维振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负责人
赵 博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裁决庭副庭长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要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围绕这一目标的实现,各地法院就执行改革进行了新尝试,新实践,通过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形成了许多执行体制改革方面的新成果。在上述执行体制改革过程中,执行权改革是执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法院)从工作实际出发,以充分的调研论证为支撑,以人财物的合理配置为切入点,以法院部门结构调整为主线,盘活资源,理顺机制,在法院执行权运行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次调研即以和平法院的执行改革经验为样本,重点探讨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相关问题,以期执行权运行更加科学高效。
一、民事执行和执行权运行概述
所谓执行,是指贯彻施行;实际履行、执行命令。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一)关于民事执行
民事执行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有依据。即执行所依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可能是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也可能是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要生效,二要有给付内容。二是有发起。根据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原则,执行程序同样不能自行启动,一般需要由申请人申请而发起,审判员移送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发起方式。三是强制性。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在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时,可依照法定程序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四是目的性。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以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五是程序性。一是“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意即执行过程中应及时采取各项执行手段,非因法定原因和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二是追求程序公正,“以程序的公正为终极目标,执行权运行的结果,并不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全部实现和债务人债务的全部履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最后一条恰如其分的说明了这一点。[2]
综上,民事执行是以申请人申请或审判员移送而发起的,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当事人业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二)关于执行权
执行权,即国家围绕执行而设定的一系列权力,是国家执行机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以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为目的而运行的一种国家公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其运行要做到以下两点。一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体现在执行权上,就是要把权力用到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上,用到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权利的实现上,用到法治诚信体系的建设上。二要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执行权的运行,一要体现强制,二要提高效率,三要进行规范。《纲要》中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定义[3]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一性两化”[4]和“一打三反”[5]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这两点。
二、执行权运行改革实践
为创新执行机制、转变执行作风,以提高执行质效,突破案多人少困境,切实解决执行难,自2014年开始,和平法院通过多次调研和充分论证,找寻执行规律,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探索和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阶段性成果。
(一)循序渐进
2014年,尝试阶段。2014年3月起,和平法院执行局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和院党组改革部署,拉起了改革序幕。第一,推进执行长负责制,将查、冻、扣、解、返的权利全部下放到执行长;第二,集中精力做实结;第三,通过人员调整促作风转变,8月成立综合组,从审判部门抽调一线法官担任执行长,探索快执快结模式;第四,对执行车辆、设备等进行统筹管理。
2015年,推进阶段。年初开始,在执行长负责制的基础上推行团队化运作和扁平化管理,成立执行事务中心,并在执行事务中心下设快执团队,推行执行事务与执行业务相分离的分权集约执行模式,形成简易案件快速办理、复杂案件精细办理的繁简分流执行机制。年底,成立保全团队,专门负责全院的保全实施,有效助推审执联动。
2016年,深化阶段。一是完善快执和普执的对接,将快执团队分成三个小组对接三个普执团队,提高流转效率;二是完善保全团队工作,将所有刑事退赔案件纳入执行程序;三是成立评估拍卖团队,专门房产车辆的评估拍卖工作;四是把部分精干法警从安检任务中抽调出来组成法警执行中队,配合执行局采取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五是试行抵押物快速处置通道,一方面案件走从快执查控到普执处置的普通流程,另一方面从立案之初就把卷宗复印交专人负责,并由法警中队配合,所控财产在采取扣押、腾迁等措施后直接进入拍卖程序;六是探索文书送达及公告张贴业务外包,通过快递公司新业务职能的拓展,弥补法院外勤之人力不足。
可以看出,和平法院的执行改革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既不墨守成规,也不朝令夕改,而是因地制宜,大胆借鉴,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二)调兵遣将
2014年年初,和平法院执行局共有人员34人,其中行政编14人、事业编9人、助理5人和书记员6人,分别配置在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裁决庭,执行一庭、二庭负责执行实施,施执行三庭负责执行裁决。
经过一系列的调整,目前和平法院执行局共设八个团队:执行事务中心团队一个、普执团队三个、评估拍卖团队一个、保全团队一个、裁决团队一个、法警中队一个,每个团队设执行长一名,法警中队设中队长一名。其中执行事务中心下设执行准备组一个、快执组三个、集约查控组一个、网络查控组一个、内勤两名,每组设组长一名。
(三)创新流程
流程,本意为水流的路程,寓指事物进行中的次序或顺序的布置和安排。科学地调整布置和灵活安排执行流程,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和平法院在改革执行工作的新旧流程对比,则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流程创新的作用。通过两幅图对比如下(图1为不断改进的新模式,图2为改革之前的旧模式):

图1 沈阳市和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流程

图2 执行工作传统流程
(四)成效初显
改革前,原有模式特点是一人包案到底,执行启动、查控财产、财产处分、强制措施、异议启动、执行结案均由一名执行员独立完成。存在弊端:一是执行监督缺失,不作为、缓作为、滥作为,查控不及时、返款不及时、归档不及时的情况时有发生,易滋生执行员腐败;二是执行透明度差,执行公开不到位,易引起当事人不满;三是执行合力不足,由于执行员独立办案,人单势孤,工作强制力不足、威慑力不够,不利于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四是效率低下,由于各自独立办案,不能充分发挥执行中统一查询、统一处置工作的集约查控。
和平法院执行局通过强力推进改革,转换执行思维,转变执行作风,由压力变动力,由被动变主动,由被动等靠到主动出击,由忽视风险到全面防控,由朝九晚五变常规加班。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是信访案件聚减;二是群众满意度上升;三是主动执行成常态;四是执行效率提升,新收案件45日内执结30%以上;五是执行威慑力加强,罚款、拘留、搜查成为常态;六是执行公开执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
近三年相关执行数据如下:

注:执行完毕案件数为实际执结的案件数,含保全完毕案件,但不含终结、终结本次、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结案方式及执行异议案件。2016年的统计到2016年9月,仅为前三个季度的数据,非年度数据。
三、执行权运行改革亮点
(一)执行准备前置,立执无缝衔接
和平法院在执行改革后,在执行事务中心下设执行准备组,由执行局派驻人员与立案庭对接,建立立案咨询、立案指导、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建立当天完成双网录入、立案次日完成卷宗移转快速流转模式,建立执行局负责当场答疑、当场化解的信访防控模式,建立系列案件归口办理的分案模式,不但收转效率明显提高,而且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当事人满意度上升。2016年,和平法院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执行准备工作进一步前置,所立案件在转卷前,由立执准备组即完成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的集中制作,完成工商信息电子档案的查询,完成金雕查控网和全国查控网的查询录入,完成执行公告的网络发布,进一步将工作前移提速。
(二)集约分工,繁简分流
查找影响执行效率的问题和环节,避免重复劳动和低效率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执行准备、文书送达、财产查控、失信纳入等事务性工作集约高效。
优化繁简分流的执行模式,调配骨干力量“快办”简易案件,培养业务能手“精办”复杂案件。执行事务中心下设快执组负责在一个半月完成新收案件的送达、财产查控、失信纳入等事务性工作,同时,对于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和解案件、有足额存款案件、办理产权过户案件以及其他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在一个半月内执结的案件,由快执组快速执结,实结案件数达到新收案件数的30%以上。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由快执组完成送达查控后交由普执团队执行,保证普执团队集中精力办大案“要案”精品案。
(三)实行团队管理,实现板块协作(https://www.daowen.com)
实现团队之间的板块协作。把执行工作按照流程顺序分解为多个板块,每个板块由不同的团队负责。事务中心负责收案、分案、材料转接、文书送达、财产查询,其下的快执组又负责简案快结,普执团队负责难案追查、财产深挖和无财产案件终结本次的审查,评估拍卖团队专门负责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保全团队负责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实施,裁决团队负责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各团队工作彼此之间环环相扣,既前后衔接,又互相监督。赋予执行长文书审批权、案件调度权及团队管理权,实行团队化动作和扁平化管理,一改以往单兵作战的模式,使执行的团队效能发挥到极致。
(四)规范异议程序,强化裁决监督
改革前,按照传统模式,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有异议的,首先会向负责执行的办案人提出。这种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异议人一般会口头提出,而且情绪一般比较激动,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对抗和司法资源浪费,二是办案人倾向于口头驳回异议,不规范,不严谨,容易引起当事人上访,三是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卷宗移送不及时,甚至出现个别办案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基于其他理由不移送裁决的情况。
改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由立案窗口统一登记,交由裁决团队依法审查处理;裁决团队收到异议材料后快速阅卷、规范审查、依法处理,保障异议救济权利,防范规避执行行为;加强对裁决案件分析总结,强化执行指导和事后监督。
(五)树立规范意识,加强监督管理
和平法院为规范执行,以规范仪容仪表、执行行为、执行文书、执行用语、执行笔录、执行日志、执行结案、执行卷宗、执行案款为内容进行一系列内部讨论和培训,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严格落实于执行全过程。
除强化自身规范外,和平法院执行局还重视法院相关部门和法院外部力量对执行的合法监督。法院内部,支部书记管队伍建设,政治处管日常纪律,监察室管违纪监察,执行局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管理。法院外部,和平法院执行局特别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执行见证,通过执行见证,既规范自我,又彰显执行威慑力,同时能直到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四、执行流程节点设计
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细化流程节点,是和平法院改革创新执行的有力抓手。通过设置、安排和细化流程节点,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平法院在团队模式的基础上细化各个团队的工作节点,把权力细化为职责,进行精细化管理。
(一)执行准备组流程节点:“0123模式”
当日收案,于1个工作日内录入办案系统,2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控录入,3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文书准备。保障快执组在接到卷宗时,网络录入已做,查控结果已出,执行文书已备,网络公告已发。
(二)快执流程节点:“三快一转”模式
由于案情不同,对于选择先送达执行通知还是先进行财产查控,不宜做出“一刀切”的严格节点。和平法院给出快执组一个总的时间节点,即45日内完成所定工作任务,能执结的执结,不能执结的要在45日内完成初步送达、财产查控、失信纳入等一系列任务,将执行卷宗转交普执团队继续执行。快执遵从“三快一转”模式,即送达快、查控快、执行快,不能执结的45日内转卷。
(三)普执团队节点:“45-7”模式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由快执组初步完成送达查控后交由普执团队执行,保证普执团队集中精力办大案、要案、精品案。根据执行规程,对于需要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普执团队须在45日内完成权利调查、财产查封和障碍排除的前期工作,将执行卷宗复印成册交评估拍卖团队进行评估拍卖,拍卖结束后,拍卖团队再将结果材料交付普执团队。执行账款一般于入账之日内7日内办理返款,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的需要书面说明事由,并报经执行长、局长同意。对于其他执行事项需要办理或答复的,于7日内尽快完成。
(四)保全流程节点:01237模式
保全组在接收保全材料后,立即审查,当日立案,根据案情分解执行。银行账户可网上冻结的,当日冻结;需柜台冻结的,24小时内完毕。本市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查封的,2个工作日内集约执行完毕。外市保全的,3个工作日内规划路线,力争一次外出两个地点集约执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情况紧急的,立即执行。保全工作完成后,7日内将材料返回其他部门,一个月内归档完毕。
(五)评估拍卖流程节点:“7-5-10”模式
财产查控具备处置条件后,动产20日、不动产30日内进入评估程序(选定评估机构),7日内查勘现场,要求评估机构30日出具评估报告。5日内送达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7日内转评估机构。异议处理完毕的,5日做出拍卖裁定,5日选定拍卖机构,要求其7日制作拍卖公告文本,10日后发布。流拍的当日询问申请人是否接收,同意的,5日作出给付裁定。拍卖成交的,5日作出成交裁定。流拍后变卖的,7日内启动变卖程序。给付裁定送达后,10日内交付标的物。
(六)抵押物快处流程节点:“7377”模式
7日内完成送达或公告。送达时让力争让被执行人自行写出腾房承诺,承诺期一般不允许超过半月。对于没有合理事由明确拒绝腾房的,可直接采取拘留措施。对于被执行人不主动腾房或联系不到被执行人的,于3个工作日内张贴腾房公告,限期迁出。逾期不履行的,于7日内组织强制腾空。对于已经腾空的房屋或者不需要腾空的房屋,在符合评估拍卖条件后,7日内转入评估拍卖工作流程。
五、执行权运行改革理念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把和平法院执行改革主要措施概括为九个方面:1.团队运作,实行执行长负责制,推行扁平化管理;2.事务集约,事务集中办理,提高劳动效率;3.繁简分流,简易案件快办、复杂案件精办;4.裁执分离,执行异议经由立案窗口提交书面材料,再由裁决团队向执行实施调取卷宗;5.保全联动,保全团队负责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以及刑事涉财产案件的财产查控;6.法警协作,组建法警执行中队,加强执行威慑;7.抵押物快处,建立抵押财产快处模式,推进抵押物快速变现;8.评拍集中,评拍事务集中处理;9.保质提效。
以上九个方面措施主要体现了执行权运行的人、职、权、制四方面的改革理念。人,即执行团队的设置和人员的分工,以及如何调动主观能动性的问题。职,即如何设定工作角色,如何提高工作效率的问题。权,即如何分解权力并有序运行的问题。制,即如何形成长效机制,实现静态管理和动态管控相结合的问题。下面即从这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理顺机制,盘活资源,实现一体化网格协作
执行改革首当其冲的目标是理顺机制。理顺执行机制,重在盘活执行局内部机理及相互关系,为改革冲锋做好排兵布阵。这就要大胆尝试,改变僵化的庭室化管理模式和过时的一案到底的办案模式,实现流程化管理和流水线作业。
执行改革的重点是盘活资源,发挥执行主体的能动作用。一是调配有审判经验的年轻骨干进入执行队伍,优化执行人员结构,三年来,调任的年轻骨干均在执行一线担任团队长,对执行理念的更新和转变起到了关键作用。二是激发合同制人员辅助执行的主观能动性,制定奖励机制,发放辅助办案补助,落实加班补助,进行分级管理,给合同制人员提供提升机会和进步平台。由于合同制人员基本上全是年轻的助理和书记员,角色的肯定、业务的提升和平台的打造是他们进步的力量源泉,也正是由于给他们提供了这样的机会,才激发出了他们的工作热情。正是由于合同制人员加班加点的工作热情和不怕苦累的奉献精神,才为执行局整体的干劲状态注入了新活力。和平法院执行局的事务性工作基本由合同制人员集约化完成,对执行改革取得成绩,他们功不可没。三是重视发挥执行长的核心作用,实现扁平化管理和团队化运行,文书审批权、案件调度权、人员管理权均下放给执行长。各执行长根据团队各成员自身条件和优势长项,统筹调度案件和安排工作,分工中有配合,攻坚时有合力,充分发挥执行长的带头作用和团队成员的积极能动性,使执行团队效能发挥到极致。四是重视团队间分工协作。逢全局重大执行任务或专项活动,统一分工部署,集体制定预案,群策群力,各司其职。各团队之间既有分工,又密切合作。例如,三个快执小组分别对应三个普执团队,在快执阶段,快执工作由执行事务中心负责人统领,同时,送达查控的质量向后面的执行长负责,无论是快执还是普执,出现紧急任务或负担过重,都会彼此呼应支援。
(二)调整职能,明确分工,实现集约化调度运行
调整职能,重点是对执行各部类的职能进行合理搭配。成立执行事务中心,类似于建立一个总调度中心,将所有的执行事务纳入其中进行筛选、编组和分流。执行准备组负责辅助收案、材料接转、网络录入、查询提起、串案归口、文书制作等基础准备阶段的事务性工作,由有经验的书记员负责完成。快执组为执行事务中心的运转核心,负责执行过程中的包括送达和调查在内的事务性工作以及简易案件的快速执结工作,由年轻的代理审判员带合同制助理组成;普执团队负责办理快执组转交的经过初步送达和查控后未能执结的普通案件,由执行经验较为丰富的执行长带执行员组成。对于需要评估拍卖的财产,由普执团队确保财产已有效查封并进一步核实财产的权利状况,包括其上存在的抵押权、租赁权等情况,对房屋进行拍卖前的瑕疵排除,如强制腾出房屋、迁出土地等,之后将评估拍卖事宜交由评估拍卖团队组织评估拍卖。评估拍卖团队由一名执行长带精干的助理和书记员组成,按照节点实现评估拍卖程序流程化管理,负责最终把评估拍卖成果反馈给普执团队进行财产分配,或将流拍结果转交普执团队进行进依法处理。裁决团队负责处理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由具有丰富审执经验的审判员组成。保全团队负责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转交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及刑事涉财产执行,由执行长带事业编人员和书记员组成。法警中队专门负责配合执行实施各团队采取拘留、搜查、强制腾房等强制措施,保障执行权威和力度。逐步形成以执行事务中心为先导、普执团队为核心、保全和评估拍卖为专项、裁决和信访化解为监督保障、法警中队为警力保障的职能动运机制。
(三)分解职权,细化节点,实现精细化流程管理
从权力运行的角度来说,权力越集中,越有选择空间和滥用风险。权力越细化分解,越向职责的本质靠近。分权的目的有二:一是追求效率;二是防止错误。[6]首先,我们可以先把执行权分解为权,即立案审查权、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权与执行实施权是保障执行活动有序进行的核心权力,执行活动围绕这两项权能的运行而展开,有人也将其合称为执行实施权,或将执行命令权归于执行实施权的下位概念。然而,我们认为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有命令必有实施,否则命令就成了放空炮。然而有些实施不一定需要单个下命令的程序,这也就是和平法院在执行改革中能做到事务性工作先行的原因。我们把执行实施权进一步分解为六职:保全、送达、查询、控制、处置、处罚,这六职涵盖了执行活动的大部分职权内容。执行命令权必须有审判职称的法官发出,而根据我院实际基本上只有执行长有审判资质,故由执行长作为命令权的主体。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或者辅助人员来实施,法律性业务根据命令实施,事物性工作按照规程进行。事务性工作无须当事人申请,无须执行长或执行员的单独指令,只需遵从一定规程和标准进行即可,比如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金钱给付类案件的财产查询等。
分权只是静态的安排,动态的效率和防止错误则要通过制约来实现:使分散的权力相互之间形成牵制、相互约束的关系,确保其按照预先安排的轨迹高效运行又不至于超越必要的界限而产生破坏性作用。[7]我们进行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分化权力,细化职责,进行节点管控和流程管理,从而让其既突出强制性,又能高效、规范、安全的运行。分解职权,在于将同一职权在纵向上扩展于多环节,在横向上扩展于多层次,运行过程相互制约,在可控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释放张力,将有限的职能转换为高效的执行力,同时,有效预防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四)建章立制,重视管理,实现动静态管控结合
任何改革首先要勇于尝试,然后最重要的就是制度保障。改革成果制度化既是总结改革经验,也是为了让后继行为有章可循。和平法院执行局在改革过程中相继制定出台了《执行操作规程》《关于切实加强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细则,还有奖惩考核管理办法、信访接待制度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对人的管理方面,通过制度来奖勤罚懒,使有才能、肯付出的人可以获得应有的肯定,促使庸散懒奢的人因无一席之地而积极转变或被动淘汰。对案件的管理监控方面,通过调度实行动态化管控,使办案流程有效运行,各个职能板块各司其职,各个节点高效衔接。通过管人与管案相结合,延续改革势能,形成长效机制。
近几年来,和平法院重视调研,博采众家之长予以借鉴,尊重实际,结合自己的土壤进行精心改革。通过整合执行资源,改变执行模式,在执行实践中不断尝试、修正、再尝试、再修正,力图寻求一种合理高效的执行权运行机制。这种改革探索,无论是在理论意义上还是实践意义上都有一定价值。和平法院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不但提升了本院执行质效,其示范经验也得到了一些市、区法院不同程度的借鉴和推广。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强势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10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2]原文:“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通过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
[3]“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4]一性两化:执行强制性、执行规范化、执行信息化。
[5]一打三反:打击“拒执罪”,反规避执行、反干预执行、反消极执行。
[6]谭秋桂:《民事执行权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6页。
[7]谭秋桂:《民事执行权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