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制作中的语言、逻辑、理由规范指引》(建议稿)

四、《裁判文书制作中的语言、逻辑、理由规范指引》(建议稿)

说明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主要载体,是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司法公平公正程度的最终体现。裁判文书的内容不仅决定着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也影响着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取向。因此,裁判文书的质量保障着其上述功能的实现。

近年来,裁判文书质量的保障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也已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至此,裁判文书的质量保障拥有了重要的制度支撑。

裁判文书各项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其形式及内容质量的全面提升,这就使文书的制作主体对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理由等实质内容进行指引的规则产生了依赖。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裁判文书中的语言修辞、逻辑结构及理由表述是其功能实现的关键。如此,课题组依托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裁判文书中语言、逻辑、理由三方面的问题及规律的总结,起草了《裁判文书制作中的语言、逻辑、理由规范指引》建议稿,其全文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含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语言修辞、逻辑结构及理由表述,实现裁判文书质量在实质内容方面的提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裁判文书应力求语言简练、逻辑清晰、说理充分。

在司法结论合法、公正的基础上,应注重裁判文书实质内容的提升,以确保个案裁判的可接受性及其积极的社会效果。

第三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形式与内容并重。

裁判文书的形式应规范统一,制作标准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裁判文书的内容应清晰专业,各部分内容的形成可参照本指引。

第四条 裁判文书的表述由语言、逻辑、理由三部分组成。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作为裁判文书有机组成部分,综合地体现裁判文书的本质。

第五条 裁判文书中的语言具体包括文字、词语、句子、标点符号及语法。

裁判文书中的语言应准确、规范、专业,应避免错字、漏字、多字、用词不当、句子不通顺、标点符号错误及语法错误等情况。

第六条 裁判文书中的逻辑具体包括叙事逻辑、推理逻辑。

裁判文书的中的逻辑应严密、清晰,应避免逻辑空缺、逻辑混乱、逻辑错误等情况。

第七条 裁判文书中的理由具体包括争议焦点确定的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的理由、法律适用的理由。

裁判文书应说理充分、有理有据,避免说理含混、说理片面、说理不完整、说理不充分等情况。

第八条 裁判文书内容的表述是语言、逻辑、理由三要素的有机结合,要充分发挥三要素相互作用,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

第九条 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依法综合运用法律、科学、技术、理论、政治、经济、写作等知识的智力成果。法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国家政策、道德规范的范围内,针对案件进行个性化的说理,免受任何责任追究。

(二)语言规范

第十条 裁判文书中的文字使用应遵循汉字通则,应统一使用简体汉字,并统一字体及读音。

应尽量避免使用生僻字,避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避免出现错字、漏字、多字等文字使用不当的情形。

前款规定在涉及少数民族、港澳台地区当事人的案件可变通使用,可以根据裁判文书涉及的相关主体进行文字种类、字体、读音的选择,并在相应司法区域内形成字体使用的统一规则。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中的词语使用应遵循词典中的规范意义,用词应准确、恰当、规范、专业、无歧义,确保用词的妥当性。

应避免使用含义模糊、存在歧义或多义的词语,避免使用“自创”词语,避免用词不当,避免近义词的区分错误。

第十二条 法律术语的使用应遵照相关文件资料中的原始表述,优先使用法律规定中表述的专业词语,其次使用法学理论及相关专业书籍中表述的专业词语。

对裁判文书中出现频率较低、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术语或生僻词语可适当添加对其含义进行解释的注释,并对与其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进行简要介绍。

第十三条 证据名称的用词应遵照本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进行。

书证名称应使用书证材料上已有的名称,相同名称的证据应具体注明证据的不同特点或内容。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中句子的使用应遵照语法规则,正确运用主、谓、宾等语法结构在句中的位置进行准确表达。句子应力求通顺、简练、表意清晰。

尽量避免长句、修辞过多的句子,避免错句、病句、歧义句。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可运用适当的修辞方法,以实现更好的语言表达效果并增加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语言修辞可以适当运用比喻、对偶、排比等常规修辞格,不应使用夸张、设问、感叹等感情色彩过于深厚的修辞格。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中标点符号使用应遵循国家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规范。

(三)逻辑规范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的逻辑应当推理严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逻辑知识应用于文书中。可以单独使用或综合运用语言逻辑、理由逻辑、形式逻辑、生活逻辑、法律逻辑。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以诉求为中心,以争议焦点和裁判论点为基本点,以诉辩审三方的意见为呼应。

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中的语言表述应当严谨,严格按照语法规则做出唯一确定的表述,避免出现词义指代不明确、理解产生歧义、词句的表达含义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中的表述结构应当层次清晰,避免混乱无序、表意模糊。(https://www.daowen.com)

根据需要可以时间为线索、按着事件的发展顺序进行表述;可依轻、重次序,突出其中主要矛盾、主要情节、主要人物的方法进行表述;可以按总分结构,先将事实、论点进行总括性表述,然后再对分项具体问题予以论述。

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逻辑应当缜密、严格。

裁判文书的理由按重要程度的次序主要分为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五种。五种理由互为照应、轻重有别,说理根据需要可以综合应用以上五种理由,也可以选择应用其中一个或多个。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的说理应以争议焦点为中心,以论点为分支,以总分的方式进行。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充分阐述因果关系,先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说理,后对责任认定进行说理。

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中的形式逻辑应当合理、合乎基本规律。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指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裁判文书表述、裁判结果的推理应充分体现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中的生活逻辑应当合理、合乎习惯。

裁判文书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不能违背社会通常的正义观念。法官应通过社会生活的常规、常态、常理去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结合社会生活经验,权衡法益,判断价值,合理地释明法律。

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中的法律逻辑应当规范、标准。

裁判文书制作必须遵循演绎推理的规则。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应与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吻合,在此基础上,法官应将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涵摄到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中得出相应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法律规定不明或没有规定时,可以运用推理的逻辑方法,结合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补充等方法,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推导出适用与特殊个案相似、相近、相适应的法律规则。

法律推理应当限制在公平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的框架内。

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中事实推定逻辑方法的运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基础(主要)事实与推定(间接)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

第二,基础事实必须应是高度可信的事实;

第三,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第四,符合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

应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推理方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使用假言推理;对于当事人的生活、交易等习惯可以结合相关基础证据,可以使用归纳推理和经验法则;对于当事人的营业收入、实际损失等,可以结合基础证据使用类比推理。

(四)理由规范

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应当有针对性。

法官应当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案件发生及其解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背后表现出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及其价值取向,通过语言和逻辑的组合进行说理。应着重针对当事人关注的案件焦点、疑点、难点进行说理。还应注意详细论述诉辩意见、证据是否采信的原因、事实构成的论证、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定适用的考量。

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应具有权威性。说理所引述或参考的观点和依据应专业、主流、权威。

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引用或参考权威的审判理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中的观点,上级法院针对下级法院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导意见,以及各级法院针对审判实践形成的会议纪要。

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引用权威的学术理论。相关专家、学者出具的专著、论文中主流、无争议的观点,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参考引用。

在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时,判断个案中的相关标准时应当首先引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可以引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可以引用行业惯例。

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应有逻辑性。

说理要逻辑清晰,抓住案件的重点、要点,综合全面展开分析说理。说理可以按照先固定争议焦点,确认法律关系,后剖析是非的顺序进行;也可按照先审查主体、后认定责任的顺序进行;还可以按照先证据认定、固定事实、后适用法律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应力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坚持明事释法的原则,以事理为基础,法理为要义,同时应当以情说理,情理为辅。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统筹考虑、权衡利弊,根据案件类型和争议对象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应多元化与个性化相结合。

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围绕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分歧展开,要全面、真实、客观的归纳总结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灵活掌握共性的说理与个案具体情况的个性说理,以此加强裁判文书针对性、说服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司法寄语

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前可以增加司法寄语,旨在评点案件,钝化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司法寄语是法官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和良心,从主观、感性的角度,以司法机关的名义,用证据、事实和法律以外的道德规范、社会论理和常识等价值标准,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引导、教育、劝慰、评价和解释裁判理由。

司法寄语不属于裁判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不具有裁判效力,法官无需证明司法寄语完全客观、正确。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以及国家赔偿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课题研究存在以下欠缺:

一些裁判文书之所以广受诟病,在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彻底改进裁判文书现存的问题,非一日之功、一纸之令便可迎刃而解。课题对于裁判文书三要素的论证,很大程度上侧重于写作技术或技巧方面,对于体制、制度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对法官的制约及限制没有涉及。这是因为由此将进入更深更宽的领域,限于时间要求及跨界研究需要更加广泛的多重协调。囿于种种局限,使课题组力不能及而止步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