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文权:国际法下原住民文化特征的重生
玛丽娜·海德吉诺著 杨蕙羽译[1]
“捍卫文化多样性是道德上的当务之急,离不开对人类尊严的尊重。它意味着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诺,特别是那些属于少数群体和原住民的权利。”[2]
一、序 言
全球原住民的文化特征曾经历过一次剧烈的震荡,这是因为殖民者势力寻求通过同化原住民的文化或者想在主流社会中将其完全消除而故意排斥和毁坏他们的文化习俗而造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破坏的行为已经逐渐以文化上的灭绝为特点,这种灭绝和类似于隔离的行为,与种族隔离有些相似。到现在,否认文化权利可以说是一种最持久的对原住民歧视的形式。这些侵害行为促使原住民在国内和国际论坛上寻求特殊的权利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使得一些多边机构和它们的成员组织通过制定国际法律文书来加大对原住民权利的正面保护;以肯定这些原住民的努力。随着国际上的推动,国际标准被纳入国内法,大家已经渐渐将注意力转向对原住民权利的保护了。
随着新兴国际人权的发展,原住民的文化权利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了起来。尽管在国际标准和规范上我们已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文化权利在所有人权中仍然是最不被人理解的权利。文化特征一直被视为一种宝藏,它通过鼓励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群体从过去寻求养分,从而激发人类尽自己最大的可能去实现自我满足……然后如此继续激发他们自我创造。同一作者认为,认定属于少数群体的文化权是在这些群体中维护稳定与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少数群体文化的整体性和持久性在这个快速转型的时代已确定为人所关注。对于原住民,对其文化权利需要特别的关注。具体来说,原住民的文化特征据说已经受到侵害的高度威胁,因此它需要特殊的保护。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被多边组织清楚表达的文化权,特别是与国际人权有关联的文化权。它确认了对原住民文化权的主要保护,这种保护主要是由联合国(UN)和美洲国家组织(OAS)去观察文化权在对于原住民的一般和特别条款中是怎样被正确阐述的。此外,它审查了其他区域的组织是怎样阐述跨区域文化权常见的正确表达。文化权的演变通过一个运动而达到高潮,此运动创造了一份关于教育、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3],这创造了一个真正的可能,那就是缔约国将对原住民对于文化伤害的主张而更为负责任。
本文的第二部分讨论了在实践上如何恢复要求这些权利的原住民群体的文化权。它确认了一种理论上的意义,即它是由内而生的运动,而不是由那些诸如人类学家、历史学家或其他的文化技术员精心策划的。此外,它可以分成三个在世界上不同地方的特殊原住民群体,这些群体已经在各种讨论会上采取了一定措施去重申和复位自己的文化特征。首先,可以看看美国的红色政权运动和它如何致使原住民群体通过主张他们传统习俗中的各种因子去表明自己的决心。这种再生也是重新定义美国联邦政府权力和影响力的一部分努力,它对于原住民权利的国际发展同样也有非凡影响。其次,让我们看看一个前所未有的映射伯利兹玛雅原住民群体的倡议,这最终导致了美洲人权委员会[4]做出正面的决定,它声称伯利兹违反了《国际人权法》。[5]最后,考察日本的阿伊努人,他们努力动员改革立法和司法领域关于在日本的原住民的文化特征。
所有这些努力表明文化权如何在底层发挥作用,转而在基层重申文化特征的努力促进了更多的对于文化权利的法律上的认知和发展。
二、培养生存能力:在国际法下已经建立的文化权
一些国际和区域的人权组织或多或少都涉及了文化,但是文化权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却一直被忽略。文化于其本身而言,并不常常被界定为常设人权,相反,它常常被理解为一种潜在的与其他权利发生重叠的人权。目前的讨论表明,对文化的多边保护,连同已出现的支持与原住民和少数群体有关的多元文化的运动,文化奇观已逐渐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权而显现。以这种方式,必须把原住民的文化权看作并承认它是最基本的集体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存在。
一位社会人类学家说文化作为一种包罗万象的阐释世界的方法,同样也是生存的手段。
文化意味着社会承担的传统主体部分代代相传。因此,它涉及人们行为的规则、价值、标准,它包括在社会中以各种独特的方式来排列世界使它可知。文化是一套生存机制,但它还给我们提供了现实的定义。它是我们生长的母体,它是我们锻炼人和命运的熔炉。
关于文化的参数和定义是可以被结构和讨论的,但是这个讨论的目的在于,原住民文化的实质与信仰、知识、传统和生活的方式的核心主体有关,而这些在原住民群体中是代代相传的。
联合国关于原住民问题的特别报告员罗道夫·史蒂芬汉格陈述道:“对有价值的古老原住民文化贡献的识别,加强了国家与过去历史的联系,并且象征性地寻找到克服征服和殖民创伤的办法。对原住民文化的识别不仅加强了一个国家与过去的联系,它也促使原住民在提倡他们的文化和其他必需的人权时强有力地成长。随着原住民在国际赛场日益增长了信心和影响力,国际组织给出的反应是,提出了积极保护少数群体文化权的国际人权规范,特别是对原住民的保护。
(一)联 合 国
全人类参与文化的普遍权利可以在国际法下的《联合国宪章》[6]和《世界人权宣言》[7]中的一些条款中找到。总的来说,文化权可以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8]、《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9]、《反对教育歧视公约》[10]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1]中找到。在这些公约和《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每个人类都应有文化的权利,包括享有和发展文化生活的权利。[12]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27项条款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群体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群体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13]人权委员会负责监督成员国遵守《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的监测机构,认识到了文化和其他活动的连接,它对原住民的文化生存是必需的。在其第23项(50)的主要评论中,它陈述道:“文化表现为多种形式,包括一种特殊的使用土地资源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对原住民而言。享有这些权利可能需要积极的法律保护和措施去保证少数群体的成员有效地参与影响他们自身的决定。”[14]从历史来看,积极的法律保护措施很少涉及甚至远离原住民。然而,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则开始执行原住民的文化和其他相关权利。
原住民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15],利用诉求机制并根据第27条下关于侵犯他们风俗财产,例如传统的土地和资源来断言他们文化权利的被滥用。[16]美洲国家组织的行动预示着其他多边机构的监管机构把第27条中的文化完整性主要条款的对原住民的尊重写入他们的决议。[17]此外,原住民依靠第27条也越来越多地在国内法庭成功主张文化权利。[18]文化特征的保护还在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19]中被奉行。第1条规定:“各国应保护在各自领土内的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的少数族裔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应鼓励促进该特征的条件。”[20]随着时间的推移,联合国人权法律已经认识到了近来针对不同的群体,即原住民维护自身文化特征的文化价值。文化权利进一步被若干由联合国各机构提出的记载着个体自我身份发展的声明所支持。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第十四次会议中宣布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中声称“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发展自己的文化”[21],在1978年的全体会议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种族与种族偏见问题宣言》里进一步阐述了涉及种族歧视的文化上的权利:文化作为全人类劳动成果及共同遗产的文化以及广义的教育,为世界所有人适应环境提出日益有效的手段,使其不仅确信在尊严和权利上人人生而平等,而且认识到,应当在国家及国际范围内尊重所有群体保持其本身文化特征的权利,以及其独特的文化生活的发展。不言而喻,各群体均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维护、酌情调整或丰富其认为是本民族特征本质的价值观念。[22]
这里关于文化的表述被定义为与种族歧视作斗争的工具,这种表述被作为文化生活主体的人们进行了最好的控制和维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通过了与人类尊严和寻求对少数群体和原住民群体的特别关注的文化多样性相关联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3],这已被引注在开头。从对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主流社会的文化)享有的认定到对一群特殊族群的人们对独特文化享有的认定的过渡,就他们自身的特征来说,这是人权法案的一个飞跃。
如前所述,原住民的文化权利有独特的要求,这可以部分体现在推动维护和保护特殊群体和特别利益的某些方面,比如儿童和环境。那些对原住民的权利给予明确提出的国际文书包括《儿童权利公约》[24]和《生物多样性公约》[25]。这些公约把文化权利同原住民的特定权利连接了起来。[26]认识到与联合国对原住民的保护观点是不一致的,一个为了促进原住民和不同机构的专家集中讨论的机制被建立了起来。
为了促进涉及原住民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调查和进展情况,解决原住民最紧迫的问题,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成立了原住民问题常设论坛。[27]常设论坛在其最新的进程报告中关注了文化的问题。[28]在这份报告中,常设论坛建议:成员国应通过立法承认原住民的传统知识是其不可剥夺的文化遗产,体现了他们的文化特征,并且使应用原住民语言的立法和信息成为可能。[29]该报告还建议,原住民文化应当被认定与包括原住民所固有的地方的土地、水、自然资源有着内在的联系。[30]原住民越来越有机会参与到国际组织的讨论中,磋商与其民族的文化生存最相关的问题,比如像现在的常设论坛提供的机会。
联合国其他机构已经明确支持原住民拥有文化保护权。1997年,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31]提出了一项建议,呼吁人们关注的情况,尤其是建议成员国:承认并尊重独特的土著文化、历史、语言和生活方式,丰富国家的文化认同,并促进其保存;确保原住民族的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原住民一律平等,不受任何歧视,尤其是基于原住民血统或身份;向原住民提供条件,使自己的文化特点可持续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原住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效参与公共生活,没有他们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做出直接涉及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原住民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振兴其文化传统和习俗,维护和使用自己的语言。[32]
该提议还继续呼吁成员国承认与原住民文化有着内在的联系的传统土地持有和土地占有制。[33]原住民文化权利也包括文化遗产权和原住民知识产权。至于文化遗产,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大会最近发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34]这也是早期的发展未来公约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阶段。[3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个不断对讨论原住民文化权利做出巨大的贡献者,已经发起了关于原住民知识产权保护的外在限制的内部争论。[36]2004年5月,永久论坛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做了一个特殊的建议,它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采取逐步的措施去防止对传统知识和文化的滥用。[37]
联合国目前正在制定一份关于原住民权利声明的草案(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它可以提供对人权的最大保护,具体来说,是对原住民的文化权利的最大保护。[38]其序言的第一行指出:“所有民族均有权与众不同,有权自认不同,并有权因此得到尊重。”[39]原住民的文化权利更直接的提出是在第12条:原住民族有权信守和振兴其文化传统与习俗。这包括有权保留、保护和发展其文化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表现形式,如古迹和历史遗址、手工艺品、图案设计、典礼仪式、技术、视觉和表演艺术、文学作品等;各国应通过与原住民族共同制定的有效机制,对未事先获得原住民族自由知情同意,或在违反其法律、传统和习俗的情况下拿走的原住文化、知识、宗教和精神财产,予以补偿,补偿可包括归还原物。[40]《联合国宣言草案》第45条的一半都是在提及文化和习俗。[41]尽管陈述在《联合国宣言草案》中的原住民的权利看起来是在膨胀,应该注意到的是,尽管普遍,但是不能认为文化权利是无限的。相反的是,文化权利在侵害其他人权的时候是被限制的。[42]这种限制造成了文化权利和原住民权利之间的紧张,正如程序实践中,包括对人身伤害的阐述已是最清晰了。这种实践一方面造成了个人权利的冲突,另一方面则造成了集体权利的冲突。
联合国目前正在考虑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设立一份任择议定书,一部分是为了创立一个论坛来解决疑难案例,例如那些引起人权和文化权紧张的案例,一部分是为了迫使其成员国遵守协议。一个条约监测机构应该以委员会的形式来建立,以此来监督对在此公约下被侵犯的群体和个人权利的诉求机制。[43]
委员会即将面临平衡个人权利和集体成员的集体权利之间的挑战。[44]不能忽视这种潜在监测组织的意义,它有这种潜力去改变国家对待少数族群和原住民文化权利行为的面孔。
联合国组织的行为是很重要的,他们对拥有最多数量原住民的州影响巨大。虽然正是联合国及其组织本身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去保障原住民的文化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他多边和区域组织也同样付出了诸多努力。
(二)美洲国家组织
与联合国相似,美洲国家组织认为对文化信守的权利在它的基本文件中是一项基本的权利,比如《美洲人权公约》[45]、《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46]、《美洲国家组织宪章》[47]在额外地对在不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美洲人权公约》协议中,也被称为“圣萨尔瓦多协议”,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从事艺术和文化生活领域而开始欣然接受文化的权力和益处。[48]美洲国家组织的美洲整体发展理事会最近召开了一系列对文化部长和最高权威的会议。[49]这些会议被强制规定在第三届美洲峰会的协议框架中。这份声明陈述道:“尊重和我们多样性的价值必须是巩固社会结构和发展我们国家的一个凝聚力因素”[50],第三届峰会的行动计划用了一章来直指此主题。[51]为了促进第三届美洲峰会框架的发展,该声明以及卡塔赫纳行动计划创建了美洲文化委员会来“启用和促进对文化政策和多样性问题的交流”[52]。
以此为参照,美洲国家组织总秘书处把“文化”加入到社会发展和教育组织,从而创建了社会发展、教育和文化组织(UDSEC),在这里,文化被当作是“共同的元素和其他区域的普遍共同特征”[53]。美洲国家组织的这项行动显示了一个旧时代到新时代的转变,即文化与其他权利交织甚至某种程度上被遗忘的时代到国际组织为解决对少数族群和原住民的文化伤害的时代。
特别是对于原住民的文化特征方面,像联合国一样,美洲国家组织正在创建几经提议的《美洲原住民权利宣言》(《美洲宣言草案》)。[54]在《美洲宣言草案》中,文化特征与土地和资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草案序言的第三章认为:“考虑到原住民与他们所生活的环境、土地、资源和领土有着特殊的关系。”[55]序言第五章中,原住民对于土地、领土和资源……控制和使用的共同机制是其生存、社会活动、发展以及全体幸福的必要条件。[56]最后,虽然文化和习俗贯穿了整个《美洲宣言草案》,当“原住民有权要求返还其被剥夺的文化财产和补偿基础低于国际法标准的时候,应当特别提及到文化完整性”[57]。当《美洲宣言草案》和《联合国宣言草案》完全生效的时候,其将在国际水平上为原住民社区提供莫大支持。
即使在通过了这些原住民宣言草案以后,还是有许多案子涌入了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他们主张一部分成员国在对于他们的文化信仰和习俗与土地和资源的关系方面,损害了原住民团体的权利。[58]为了保证对原住民团体做出有利的决议,许多这些案子同时依靠于美洲国家组织和原住民国际法的保障。[59]就像《美国宣言草案》[60]说的那样,这些决议并不能完全使文化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当涉及原住民群体时,这只是一种文化和传统土地、资源的联系。[61]
(三)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另一个有着对保障原住民权利固定历史的国际组织。[62]在公约涉及原住民和独立国家部落族群(ILO169)的部分中,它包含了一些条款,保护和完善了原住民的社会、文化、宗教和精神价值和信仰。[63]
为对原住民的文化特征提供特殊保护,第二章将责任赋予政府部门:
(1)因相关人员参与协调,政府应当担负发展作用,采取有系统的行动来保护这些人民的权利,并保证尊重他们的完整性。
(2)这些行为应包括:1确保这些民族的成员得到国家法律法规授予其他成员的利益、权利平等的机会。2促进这些人口完全获得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力,并尊重他们的社会特征、文化特征、风俗、传统、机构……[64]
第23条提出进一步保护特定文化权利:“手工艺品、农村和以社区为基础的产业,人们所涉及的仅能维持生存的经济和传统活动,例如:打猎、钓鱼、捕获和采集,这些行为应被认为是维护原住民的文化与自立经济的重要组成因素。”[65]与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相似,受国际劳工组织影响,监控机构回顾了部分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涉及原住民社区文化的完整性,以及他们通过调整土地与能源之间的关系,而习惯的生活方式与社区文化之间的关系。
(四)其他多边机构与区域措施
通过制定四大肯定协议来支持文化,促进文化合作,支持本土文化,区域组织遵从多边机构的领导。为同时保障文化权利,这些文本通常将支持文化多样性作为经济与文化成功发展的前提。地区性协议确认文化权利,这些协议包含:《南方共同市场文化整合协议》[66],《安第斯共同体卡塔赫纳协议》[67],《法语区曼可顿峰会的最终声明》[68],《阿拉伯联盟文化条约》[69],《欧洲文化公约》[70],《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71],《加勒比海区域公民社会宪章》[72],《非洲文化宪章》[73]。
地区组织还特别重视保护原住民的文化。《马丘比丘原住民民主权利声明》和《原住民对抗贫困权利条约》为保护原住民和当地文化提供了特殊保障。[74]这份声明承诺“坚定地支持一切努力促进和保护原住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自我特征权利,尊重精神、文化、语言、社会、政治和经济传统,尊重个人与集体”[75]。世界上存在一个十分不同的区域——马塔图阿州,《原住民文化与知识产权宣言》中的《马塔图阿宣言》表明,联合国应该“采取行动反对任何国家政策和活动对原住民文化与知识产权的持续伤害”[76]。最终,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提出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尤其要保护加勒比原住民文化,包括保护法律、传统知识、民间传说和本土文化。[77]
受总体文化中的法律广泛保护,特别是原住民文化特征认定,当21世纪原住民所主张的文化对国际社会造成危害时,他们具有强烈的反应。然而,尽管存在这些正式的法律保护,也必须承认,原住民社区的工作本身能够启动保护机制,并尊重他们的文化生存。对文化生存的断言表明了,保护机制显示的最强大动能,能够激起大众对文化危害与推动寻找公平赔偿的关注,从而导致了原住民文化权利的扩大。保护机制是一个自我认同和支持的过程,根据国际法的要求,该过程需得到进一步的讨论与发展。
三、自我认同式文化恢复
此案例允许原住民在从事自己的文化的过程中,长期支持恢复文化生存。在讨论文化更新时,小藤·迪劳瑞娅曾说:“在更大的社会中,令印第安人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文化内容、冲突解决方案,几乎是不可能的。”[78]他在讨论美国政府致力于将印度教育融入主流学校课程时,提出警告:“为降低学生消费,而减少各自部落传统学科,是一种对本土文化生命力的威胁。”[79]此外,针对支持双语教学课程,教导学生使用本地语言的问题,他警告说:“若印第安人接受责任,维护和促进自己的知识,没有一家机构能让他们继续成为‘印度人’。”[80]本节包含世界上的三个主要地区:北美、中美洲和亚洲,他们试图依靠原住民及其相应的机构和政府的努力,试图探索自我保护方案。此外,该节演示了原住民社区从事回收文化特征的不同方式,并通过练习传统习俗、复述历史、吸引传统领域,获得政治与法律认可。
(一)红色力量:美国境内美洲印第安文化更新
在美国,就像在世界其他地区,从开始接触欧洲算起,美国印第安人社区文化几近灭绝。[81]现代美国印第安人部落面临这些独特的挑战,反映为“袭击主义解雇本土文化,篡夺的印度的自由”[82]。几世纪以来,美国政策的蔑视、搬迁、同化,逐渐消灭了所有美国印第安人的文化实践。同时,许多土著社区开始从事集体努力,不断更新并保持他们的传统文化,确保文化特征,寻求文化识别,在调整其与美国联邦政府的关系时,发挥自我决心的作用。
尽管抗议活动表明了北美的整个殖民化历程[83],但在1960—1970年间,美国印第安人社区通过红色权力运动,寻求文化认可,并开始改变历史的进程。[84]在这段时间内,红色权力运动不断增长,许多原住民社区开始拥护并实践祖先文化。例如,人们穿着传统服饰,学习母语,转向实践传统灵性。[85]在统一的主题下,期间的抗议示威与阻力逐渐消失,所有原住民致力于维护强大的文化原生特征。[86]
在其他情况下,社区聚集在一起,试图得到联邦政府的承认,从而维护土地所有权。这个过程通常涉及历史、系谱和原住民记录,从而对培养集体认同感、创建人员社区进行研究。在这个过程中,其他人已经赋予自己重新定义自治系统的责任,以下记录演示了对部分小型本地社区的动员活动。
“鹿族是一个小群体,大约有25人,这些人中,谁要是输了,并希望回到自己的过去,创建精神上的领地,但不开发它,仅是将精神与土地联系到一起。他们要求我成为他们的医生,因为我是唯一一个讲母语的人。我跟着外公外婆一起长大,他们教我精神、文化内容,并要求我看他们的规章制度。我告诉他们,对我来说,这些规章制度看起来像欧洲白人的规则。因此,当他们要求我重写他们的规章制度时,我想到了‘氏族母亲委员会’,所有年过五十的年老妇女都是该委员会的成员。我告诉他们,数百年来,‘氏族母亲委员会’服务于易洛魁民族,但为什么它不是服务于你们呢?女人喜欢‘氏族母亲委员会’,但男人却对它充满担忧。”[87]
这种文化建设是饱含创意的有机过程,在联邦政府的阴影下,美国原住民用其来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乔纳·内格尔称,这种类型的文化更新,解释了美国印第安人社区,如何以及为什么一直不断丰富美国民族景观构成元素。[88]此外,它还解释了,在自我指挥下,原住民社区获得国际社会关注时的自我决断力与文化自豪感。
美国境内红色权力运动的自然延伸,表明在过去的几十年,当代原住民权利运动已经蓄势待发。19世纪70年代,在红色权力运动的高峰时期,原住民开始出席国际会议,提交上诉到国际机构,并参与政策的制定。原住民的传统服装经常显示其文化特色,比如鼓、舞蹈和本地语言。流入其他地区的美国原住民,参与到发展权利的行列中,影响最高部门的政策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这表明原住民通过设置这项运动,回到了最初的文化。伴随着国际层面的发展,其他原住民社区,正在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文化更新和恢复活动,享受这些日益增加的保护原住民文化权利根据国际带来的好处。
(二)玛雅地图项目:恢复南部伯利兹城的传统边界
伯利兹南部地区包含40多个玛雅土著社区,这些社区致力于争取他们的原有国土。历史上,玛雅土著民族拥有和占领的土地、资源,主要在托莱多南部地区伯利兹城。美洲的印第安人,面临着侵权行为和政策带来的威胁,主要表现在:文化实践、生活习惯、土地所有权。[89]伯利兹政府最近的行动,在玛雅原有土地上,鼓励了非原住民本土定居行为,鼓励了大规模石油开发行为。这些操作系统强加的土地所有权引起的冲突,严重地威胁到了玛雅人,但自然环境仍然是他们的文化与生活依赖。[90]保护自己免受侵权行为影响的漫长道路正在进行,但在早期阶段,玛雅人做出了显著的努力,提出他们自己对土地和资源资产的理解,以及对文化实践和特征的理解,他们声称传统文化是属于他们自己的。
土地和生活面临岌岌可危的威胁,42个克奇与莫潘玛雅社区进入一个全面的阶段,并通过他们自己的语言与玛雅地图集来描述土地与文化,这些行为还促使一位原住民,出版了首部《玛雅阿特拉斯》[91]。托莱多玛雅文化委员会(TMCC)和托莱多奥卡德协会(TAA)采取合作政策,寻求印度法律资源中心(ILRC)的援助,此外,来自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吉玛,从西方现代性角度出发,开始一个参与式映射项目。[92]该项目的目的是确定以历史边界作为界限的玛雅社区,基于他们的土地使用情况与习惯做法来控制土地。
此项目的终极目标是“界定所提议的玛雅国土”[93]。“除了能够反映这些社区传统边界的手绘地图,《玛雅阿特拉斯》还提供了对历史和玛雅海关的口述记录,并详细介绍了玛雅文化,描述了土地利用和土地威胁情况,统计了每个社区的人口数量,此统计显示出:社区包括崩溃年代、使用语言、宗教和作品。[94]
艾丽卡·艾琳是原联合国土著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她关于原住民与土地的关系的相关报告中,确认了原住民的举措,例如:证明了玛雅地图集的出版。她指出这些举措增强了对原住民权利的保护,同时对玛雅人社区给予了特别注意,她说:
“必须指出原住民自己启动了各种项目和计划,维护并促进了他们对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力保护……为建立对原住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的广泛认识和理解,从而创建一个基础,这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此外,相关法律最终承认和保护了这些土地和资源的权利。”[95]
与玛雅地图集共同出现的动员活动成为了获得法律承认的重大努力,同时,伯利兹和国际法承认了原住民的土地和文化权利。
玛雅人开始公开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在这段时间内,占领原有的土地和资源。通过书面和口头的交流,玛雅人开始与自然资源部长和其他政府官员进行交流,并充分利用国家和国际新闻的作用。[96]但由于没有获得政府的任何积极响应,玛雅领导人第一次采取了法律诉讼的形式,根据《1996年宪法》,请求伯利兹城最高法院给予赔偿[97],并于1998年8月,第一次向美洲人权委员会请愿。
该请愿书以玛雅地图集作为援引权威,要求欧盟委员会使用其由美洲国家组织出台的宪章,介入此事,或者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法,声明伯利兹违反他们的财产权利、文化的完整性、健康的环境,并参照《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98]中的国际人权法律和惯例。依据先例:阿瓦斯汀尼与尼加拉瓜事件[99],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赞成和肯定玛雅社区,断定伯利兹城需保护他们的权利、对传统的土地和资源控股、保护其传统的生活方式。[100]
伯利兹城的玛雅人开始挑战对他们传统边界条件进行入侵的行为,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讲述故事与文化。结果,美洲人权委员会声称这种行为的效果,仍有待观察。由于缺乏政府的回应,原住民在伯利兹城可能受益于采取的学习政治和立法活动,其他原住民社区在国内,也在寻求某种正式文件,认可他们的土地或文化特征。
(三)日本的阿伊努人:通过文化动员识别种族特征
阿伊努人居住在日本的岛屿本州、北海道,在那里他们说自己的语言,履行传统宗教和文化,与大多数日本人有明显的不同。[101]与美国和澳大利亚相似,日本试图同化阿伊努人,使之进入日本的主流社会,放弃他们的土地,抛弃传统的农业生活方式,例如狩猎、捕鱼和采集,并停止文化特征中必不可少的某些文化习俗,例如:停止说阿伊努语言。[102]
19世纪80年代,阿伊努人开始抵制日本政府强加给他们的同化。[103]为打破同化,阿伊努人形成了许多组织,倡导保护他们的文化遗产和基本权利。阿伊努人北海道协会是最大的组织,开创了对新的立法提议的起草,经历了与政府的数年谈判,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使之认可了原住民阿伊努人的权利,并保护了阿伊努人的文化。[104]
在谈判结束、立法期间,阿伊努人将他们的文化、法律案件置于日本法庭之上,来反对在传统领地上兴建水坝。[105]在日本历史上,基于《日本宪法》第13条[106],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7条[107],法庭首次承认了原住民与少数民族的权利。
《二风谷堤坝决议》表明,北海道法院认识到了阿伊努人的土地与文化之间的联系。[108]“附近的山脉和河流有神秘的传统,它们不仅仅是历史遗产,对维持阿伊努人民族文化亦非常重要。”[109]同时,法院认为,日本政府有义务承认阿伊努人是一个少数民族,其文化权利应得到保护。[110]阿伊努人的文化权利源自《日本宪法》第13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
少数民族的独特的民族文化是维持其种族而不被同化的重要因素。因此,一个民族有权享受他们的独特的民族文化,有权坚持自我。[111]
另外,北海道法院认为,原住民有权增强对文化权利的保护。[112]
《二风谷堤坝决议》的最终颁布,使得阿伊努人继而于1997 年5月,颁布了《阿伊努条约》、《促进阿伊努人文化和知识传播条款》[113]。这是政府首次立法承认日本的少数民族。为回应这一法律,在政府的资助下,成立了“阿伊努文化研究与推广基础”组织,从而促进阿伊努人历史和文化的发展。[114]
四、结 论
若没有不懈的努力,若阿伊努原住民没有积极参加文化保护活动,若他们没有涉足国内和国际法律领域,如今,保护本土文化权利的行动将达不到这种效果。像美国印第安人那样,通过努力,为抵抗同化,发起一场运动来恢复他们的传统方式,原住民显示的文化特征是一种现在已经证明为骄傲的东西。但这并不是说通过努力,攻击其他人的文化生存能力。面对这种压迫,国际机制更加注重保障原住民的永久文化生存。在许多领域,文化特征如语言、服饰、音乐和舞蹈已经由赞美取代了禁止。
文化特征显然超出了明显的文化属性,因为原住民能够随时体现其文化特征。事实上,原住民的文化特征在传统领土上是根深蒂固的,同时,他们与土地和资源的关系也证实他们存在于这些土地之上。[115]土地、文化关系的创建,包括传统耕作方法(打猎、钓鱼和采集)、精神风俗、领土、土地和资源的管理机制。[116]
伯利兹城的玛雅人以有机框架,构建了表达自己特殊文化的玛雅阿特拉斯项目。需强调的是,通过划分边界与出版地图集,展示他们的家园和受威胁的伯利兹城的政府。通过表达流畅的玛雅文化,说明了威胁他们土地和文化的方式日益可视化,阿特拉斯有效地提醒了国际社会,玛雅群体文化实践正在恶化,他们的土地和资源权利受到了侵犯。而对土地和资源的斗争一直在伯利兹延续着,政府腐败的做法使局外人对原住民的威胁不断增长。其实,阿特拉斯本身仍然是玛雅土地的传统权威,可以维护这些民族文化权利。
笔者经研究认识到,通过表达传统特征,能够扩展特征的重要性,特征包括与该地区传统领土相关联的内容。文化生存是形成法律认可、维护原住民州政府自治组织和国际机构权利的关键因素。日本阿伊努人的努力影响了立法和司法程序,同时,为保护阿伊努人的文化特征和生存,政府建立了一个坚实的起点。
宣布原住民文化特征的形式,是预防彻底摧毁原住民习惯、抵消侵犯行为的最有效手段。显然,原住民通过认识习俗,定义生存文化,争取独立习俗,充分体现文化特征,并表达对国际认可的需求。[117]当原住民开始行使文化权利时,国际对这些权利的认可和肯定便有可能发生。多边机构为这一趋势的持续发展,提供了部分承诺。
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国家政府与法律认可、肯定原住民的文化权利。各国往往否认原住民的存在或选择性地否认本土文化,以满足自身利益,各国促进旅游或招待外国游人的发展便是很好的例证。这种行为只会导致问题客观化,更加显示出该国虽拥有本土文化,却没有与他国相区别的元素。带着这种想法,部分国家允许原住民社区创建他们自己的文化,在表达文化的同时,缓解文化生存中岌岌可危的专业性。
美国印第安人、伯利兹玛雅人、日本阿伊努人的例子,明显显示了维护文化权利的行动将促进原住民文化在司法、立法等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无论国家是否准备好承认和保护原住民的权利,原住民的文化特征都是真正存在的。扩大国际和国内保护原住民文化权利的范围,自然会使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原住民文化的表达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原住民的努力获得了积极的反馈,他们借用法律作用,建立有效的机制来保护原住民的文化特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国际法对其文化特征的肯定。此外,这些保护机制可以用来维持原住民传统文化的生存和实践,调整土地和资源的关系,获得对传统权利的法律认可。
【注释】
[1]玛丽娜·海德吉诺:原住民法律、政策计划律师和项目协调者。1996年于刘易斯和克拉克大学获学士学位;2003年于杰姆斯·罗杰斯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于亚利桑那梅尔和祖克曼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获公共卫生硕士学位。作者试图识别出亚利桑那杰姆斯·罗杰斯大学法学院对原住民法律和政策程序的支持。她同样想对那些与她一起工作并告知她写作的原住民共同体和群体给予表彰和感谢:它们是在尼加拉瓜国阿万斯·汀格尼的玛雅那群体,伯利兹南部和美国北部的里卡瓦阿帕契的玛雅群体。杨蕙羽(1990— ),女,湖南省株洲市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
[2]《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联合国科教文组织,2001年11月2日。
[3]《社会经济理事会,联合国委员会对人权的报告》,第59页,第21项议程,联合国文件E/CN.4/2003/L/11,2003年(它要求发展一份关于教育、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关于美洲人权委员会的信息,参见 http://www.cidh.org/what.htm.
[5]见托莱多地区玛雅原住民群体案件第12.053(以下简称“玛雅原住民群体个案”),http://www.cidh.org/annualrep/2004eng/belize.12053eng. htm,2004-10-12.
[6]《联合国宪章》,第13、55、57、73页。
[7]《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文件A/810,1948年。
[8]《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1月3日生效。
[9]《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年1月4日生效。
[10]《反对教育歧视公约》,1962年5月22日生效。
[11]《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5月23日生效。
[12]参见《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3]参见《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见人权委员会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通过的《一般性评论》:虽然第27条保护的权利是个人的权利,它们反过来取决于少数群体维护他们文化、语言、宗教的能力。因此,国家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即保护少数群体的特征和他们作为成员在社区与其他群体的成员一同享有的及发展他们的文化、语言和宗教习俗的权利,这也是十分必需的。
[14]参见《一般性评论》第23号,此评论接着陈述道:“那些权利可能包括传统活动例如打渔或捕猎的权利,以及应当被法律保护的生存的权利。”
[15]《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1976年1月3日生效。
[16]欧米纳雅克的观点被采用于1990年5月26日。(连接第27条的文化权利和有关自然资源发展的经济社会活动)
[17]见第7615号案例(以下称“雅诺玛米案”)(决定保护巴西雅诺玛米的文化特征与保护他们传统的土地有联系)。
[18]菅野诉北海道征用委员会,参见 http://www.hawaii.edu/law/ facpubs/nibutani.pdf.(以下称“二风谷堤坝决议”)(可发现第27条为日本政府积极的肯定阿伊努人作为原住民提供了职责)对更多的对于原住民成功主张他们文化权利的案例,见芬兰增刊,第117(1995年1月22日)案例,参见http://nordic.humanrights.dk/tema/tema3/caselaw/#117.(萨米驯鹿人案例)
[19]《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https://www.daowen.com)
[20]《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21]《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联合国科教文组织,1966年11月4日。
[22]《关于种族与种族偏见问题宣言》,联合国科教文组织,http:// 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1/001140/114032e.pdf.
[23]《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联合国科教文组织,2001年11月2日。
[24]《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生效。在那些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原住民存在的地方,在与他或她的群体成员中,不能剥夺属于这些少数群体的儿童或原住民的这些权利,即去享有他的或她自己的文化,去信奉和实践他或她自己的宗教,或者使用他或她自己的语言。
[25]《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关于环境和发展的会议,1992年,http://www.bio.div.org/doc/legal/cbd-en.pdf.该文件陈述例如各缔约国都必须尊重、保持和维护知识,创新和原住民、当地群体所体现的传统生活方式的习俗。
[26]参见《儿童权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27]第一届原住民问题常设论坛会议在2002年召开,现在已经召开了四届。先前进程的文件可通过联合国网站查询,http://www.un.org/esa/socdev/ unpfii/,2005-05-01.
[28]原住民问题常设论坛的报告,联合国文件,E/2004/43/e/ C.19/2004/23 (2004), 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GEN/N04/384/66/ PDF/N0438466.pdf?OpenElement,2005-05-01.
[29]原住民问题常设论坛的报告,联合国文件,E/2004/43/e/ C.19/2004/23 (2004),27,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GEN/ N04/384/66/PDF/N0438466.pdf?OpenElement,2005-05-01.
[30]原住民问题常设论坛的报告,联合国文件,E/2004/43/e/ C.19/2004/23 (2004),32,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GEN/ N04/384/66/PDF/N0438466.pdf?OpenElement,2005-05-01.
[31]参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32]一般建议第23条,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转载于《一般性评论》大编和被人权条约组织通过的一般性提议,联合国文件HRI\GEN\1\Rev.6 at 212,2003.
[33]一般建议第23条,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转载于《一般性评论》大编和被人权条约组织通过的一般性提议,联合国文件HRI\GEN\1\Rev.6 at 212,2003.
[3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文件MISC/2003/ CLT/CH/14,2003,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25/132540e. pdf.《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试图维护群体,特别是原住民族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她的保护原住民文化遗产的报告中,艾瑞卡-伊莲娜·泽斯陈述道:“每个原住民族群必须永久保留对他们的文化遗产的控制。他人在他们自己的程序和法律之下,可以享有或使用其文化遗产特定元素,但是原住民们始终保持了决定这些被享有的知识如何使用的永久权利。”艾瑞卡-伊莲娜·泽斯:《对原住民文化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阻止歧视和保护少数群体分会,决议1(24)联合国文件E/CN.4/Sub.2/1993/28 (1993).
[35]见《希图制定一份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标准文书》,联合国科教文组织,Res. 32 C/52,32d Sess,2003.
[36]见《圆桌会议上的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文件No.WIPO/IPTK/ RT/99/7, http://www.wipo.int/documents/en/meetings/1999/folklore/tkrt99_7. htm,2000-05-04;《政府间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委员会、传统知识和民间传说》,文件No.WIPO/GRTKF/IC/1/13,http://www.wipo.int/documents/en/ meetings/2001/igc/pdf/grtkfic1_13.pdf,2001-05-23;《政府间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委员会、传统知识和民间传说》,文件WIPO/GRTKF/IC/3/17,http:// www.wipo.int/documents/en/meetings/2002/igc/wipo_grtkfic_3_17.htm,2002-01-21.
[37]参见《永久论坛在原住民问题上的报告》,¶ 36。
[38]《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消除歧视和保护少数族群分会,联合国文件E/CN.4/Sub.2/1994/56(1994).
[39]《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消除歧视和保护少数族群分会,联合国文件E/CN.4/Sub.2/1994/56(1994),at pmbl.,¶1.
[40]《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消除歧视和保护少数族群分会,联合国文件E/CN.4/Sub.2/1994/56(1994),第12页。
[41]《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消除歧视和保护少数族群分会,联合国文件E/CN.4/Sub.2/1994/56(1994),第3—4、7、9、12—13、15—17、26、29—33、35、38页。
[42]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陈述文化多样性不能侵害在其他国际法中被保障的人权。参见《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43]见对问题的认识:所有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在《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里和专题研究:发展中国家面临人权而做的努力,人权委员会,联合国文件No.E/CN.4/2003/L.21 (2003)(要求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制定一份任择议定书);《秘书长针对委员会决议的报告》,人权委员会,联合国文件E/CN.4/2004/ WG.23/2 (2003)。当寻求保护文化权利的程序机制时,有些人建议需要创建法律救济来保证当局政府统治者遵守他们在他们自己的程序和指导过程中所做的承诺。J·本文顿·利马称为“呼吁遵守社会承诺的行动”。在本文顿的理论下,当公务员没能完全遵守与经济、社会、文化承诺有关国家法律和指导,这一救济会使他们同时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参见《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44]人权委员会,联合国文件CCPR/C/52/D/511/1992 (1994)(认为根据第27条,萨米驯鹿人有权利在不能绝对平衡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去享有他们的文化权)。
[45]《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11月22日,美洲国家组织条约No. 36,1144 U.N.T.S.123,1978年7月18日生效。
[46]《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于第九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通过(1948),转载于美洲内部系统人权的基本文件,美洲国家组织文件OENSer.UV/I.4,rev. at 17(1992)(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参与社会团体的文化生活)。
[47]《美洲国家组织宪章》,1951年12月13号生效(精神大陆统一的基础是对美洲国家文化价值的尊重并且要求为高度文明的密切合作)。
[48]《圣萨尔瓦多协议》,美洲国家组织,1999年11月16日生效。
[49]参见《第二次内部文化部长和最高权威的会议初步议程》,美洲整体发展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文件OEA/Ser.K/XXVII.2 REMIC-II/doc,http://www.oas.org/usde/english/documentos/cidi01298E01.doc.参见《墨西哥宣言》,美洲整体发展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文件OEA/Ser.K/XXVII.2,REMIC-II/DEC,http://www.oas.org/OASpage/esp/ultimasnoticias/Declaracion-Educacion-082404E.pdf.《墨西哥行动计划》,http://www.oas.org/udse/english/ documentos/CIDI01322E01.doc.
[50]《魁北克城市声明》,第三届美洲峰会,http://www.summitamericas.org/Documents%20for%20Quebec%20City%20Summit/Quebec/ Declaration%20of%20Quebec%20City%20(final).htm,2001-04-22.
[51]《第三届美洲峰会行动计划》,http:/www.summitamericas.org/ Documents%20for%20Quebec%20city%20summit/quebec/plan-e.pdf,2001-04-22.
[52]《卡塔赫纳行动计划》,第一届美洲文化部长和最高权威会议,¶ 1,美洲国家组织文件OEA/Ser.K/XXVII REMIC-I/DE1/02, http://scm.oas.org/ doc_public/ENGLISH/HIST_02/CIDI01002E04.DOC,2002-01-13.
[53]索菲亚雷提卡·莫拉莱斯:《文化多样性、发展和全球化:以美洲国家组织的视角》,发表在文化多样性专家讨论会上,第2页,http:// www.oas.org/udse/reference-udse/div-desglob.doc,2002-05-19.
[54]《美洲原住民权利宣言》,美洲国家组织文件OEA/Ser.L/V/ II.95,Doc.6 (1997)(下称《美洲宣言草案》).
[55]《美洲原住民权利宣言》,美洲国家组织文件OEA/Ser.L/V/ II.95,Doc.6 (1997),at pmbl,§3.
[56]《美洲原住民权利宣言》,美洲国家组织文件OEA/Ser.L/V/ II.95,Doc.6 (1997),at pmbl.,§5.
[57]《美洲原住民权利宣言》,美洲国家组织文件OEA/Ser.L/V/ II.95,Doc.6 (1997),2,7.
[58]参见米斯基托案、雅诺玛米案。
[59]参见Awas Tingni案、Dann案、玛雅原住民群体案件。
[60]参见《美洲原住民权利宣言》。
[61]参见米斯基托案、雅诺玛米案、Awas Tingni案、Dann案、玛雅原住民群体案。
[62]见原住民和其他独立国家部落,半部落的保护和完整性公约(第107号),www.ilo.org/images/empent/static/coop/pdf/conv/conv107.pdf,1957-06-26;李·斯韦普斯顿:《国际法对原住民和部落人民的新一步: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90。
[63]《对原住民和独立国家部落族群的国际公约》(第169号),1991年9月5日生效。
[64]参见《对原住民和独立国家部落族群的国际公约》,2。
[65]参见《对原住民和独立国家部落族群的国际公约》,23,¶ 1。
[66]《南方共同市场文化整合协议》,1996年,http://www.mercosur. org.uy/espanol/snor/normativa/decisiones/1996/9611.htm.(促进显示文化传统、公共价值和其他成员国文化多样性的文化政策的创建)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在1991年3月通过签订能够为这些国家提供免费贸易协议的《亚松森条约》创建了南方共同市场。
[67]《安第斯共同体卡塔赫纳协议》,1969年5月26日,于1969年10月16日生效(下称《卡塔赫纳协议》)。该协议规定“成员国应在社会交流范围内采取措施和行动来传扬对该区域文化、历史、地理、经济和社会状况和安第斯一体化进程的全面了解”。《卡他赫拉协议》于1987年进行了修改。
[68]《法语区曼可顿峰会的最终声明》,第八届用法语作为其语言的政府间首脑会议,¶ 4,http://www.sommet99.net/english/page.cfm?id=122,1999-09-05(指出“在已经进行的全球一体化过程中,我们打算促进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这是丰富世界文化遗产的不可否认的因素”).
[69]《阿拉伯联盟文化条约》,http://www.jewishvirtuallibrary.org/ jsource/Peace/arabcult.html,1946-11-20(鼓励阿拉伯国家之间的文化合作).
[70]《欧洲文化公约》,1955年5月5日生效(旨在提升欧洲各民族的相互理解来支持文化多样性和宣扬文化遗产)。见第508/2000/EC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决定,2000年2月14日,创建了文化2000程序,http:// europa.eu.int/infonet/library/e/5082000ce/en.htm.
[71]《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http://www.saarc-sec.org/main. php?id=10&t=4,1985-12-08(确保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
[72]《加勒比海区域公民社会宪章》,http://www.caricom.org/ CHARTER.html,1973-06-01.该宪章确认“每种文化都有需要被尊重的尊严和价值,每个人都有权利去保持和发展他或她自己的文化”。《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10,¶ a.
[73]《非洲文化宪章》,非洲联合组织,http://www.africa-union.org/ official_documents/Treaties_%20Conventions_%20Protocols/Cultural_Charter_ for_Africa.pdf,1976-07-05.见《美洲人权宪章》,1986年10月21日生效。
[74]《马丘比丘原住民民主权利声明》,《原住民对抗贫困权利条约》,美洲国家组织常设委员会,文件OEA/Ser.K/XVI,GT/DADIN/ doc.34/01(2001).
[75]《马丘比丘原住民民主权利声明》,《原住民对抗贫困权利条约》,美洲国家组织常设委员会,文件OEA/Ser.K/XVI,GT/DADIN/ doc.34/01(2001),¶ 7.
[76]《原住民文化与知识产权玛塔图阿宣言》,第一届原住民文化与知识产权权利国际会议,联合国文件E/CN.4/Sub.2/AC.4/1993/CRP.5 (1993).
[77]议定书修订加勒比共同体条约(第三产业政策),http://www.sice. oas.org/trade/ccme/PROTOC3a.asp,1998-06-13.
[78]小藤·迪劳瑞娅、克利福德·莱克尔:《在这个国家中:过去和未来的美国印第安人自治》,1984年,第250页。
[79]小藤·迪劳瑞娅、克利福德·莱克尔:《在这个国家中:过去和未来的美国印第安人自治》,1984年,第250页。
[80]小藤·迪劳瑞娅、克利福德·莱克尔:《在这个国家中:过去和未来的美国印第安人自治》,1984年,第250页。
[81]对美国印第安人殖民历史的评论,见爱德华·史宾塞:《征服的周期:西班牙、墨西哥和美国对西南部印第安人的影响》,1962年;罗伯特·威廉姆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美国印第安人:冲突的论述》,1990年。
[82]史蒂芬·康奈尔:《返回本土:美国印第安人的政策重生》,1988年。
[83]对鬼舞运动的特别评论,见爱丽丝·凯赫:《鬼舞运动:民族史和振兴》,1989年。
[84]乔纳·内格尔:《美国印第安人种族更新:红色权力和文化特征的复燃》,1996年。
[85]维尼·迪劳瑞娅:《在多元文化中的美国印第安人:移植的比较指南和种族》,1992年。
[86]美国印第安人运动。
[87]乔纳·内格尔:《美国印第安人种族更新:红色权力和文化特征的复燃》,1996年。
[88]乔纳·内格尔:《美国印第安人种族更新:红色权力和文化特征的复燃》,1996年。
[89]对伯利兹南部玛雅群体的历史和他们根据自己的习俗保护其传统土地和资源的斗争,见杰姆斯·安那亚:《在伯利兹南部玛雅原住民土地和资源斗争》,1998年。
[90]杰姆斯·安那亚:《在伯利兹南部玛雅原住民土地和资源斗争》,1998年。
[91]托莱多玛雅文化委员会和托莱多奥卡德协会,玛雅·阿特拉斯:《维护在伯利兹南部的玛雅土地斗争》,1997年。
[92]玛雅·阿特拉斯:《维护在伯利兹南部的玛雅土地斗争》,1997年。
[93]玛雅·阿特拉斯:《维护在伯利兹南部的玛雅土地斗争》,1997年。
[94]玛雅·阿特拉斯:《维护在伯利兹南部的玛雅土地斗争》,1997年。
[95]艾瑞卡·艾瑞尼·泽斯:《原住民以及他们和土地的关系》,消除歧视保护少数族群分会,联合国文件E/CN.4/Sub.2/1999/18 (1999),¶¶ 102-103.
[96]见《托莱多对伐木许可证的震惊》,载《伯利兹时报》1995年10 月29日;《托莱多反对伐木许可》,载《伯利兹时报》1995年10月29日;《马来西亚伐木人使得在伯利兹雨林的玛雅家园陷入困境》,载《伯利兹时报》1995年11月5日;《玛雅领导人公开声明反对马拉西亚人伐木》,载《伯利兹时报》1995年11月26日;《反对伐木许可大山》,载《伯利兹时报》1995年12月3日。
[97]伯利兹诉讼第510号,1996年。
[98]《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99]见阿瓦斯汀尼案件。
[100]见玛雅原住民群体个案。
[101]对于阿伊努人和它们为在日本获得文化权利的战斗的主要历史背景,见常本照树:《在日本的阿伊努及朝鲜民族》,2001年;见布莱特·沃克:《征服阿伊努土地:生态和文化在日本的扩张》,2001年,第1590—1800页。
[102]见常本照树:《在日本的阿伊努及朝鲜民族》,2001年;见布莱特·沃克:《征服阿伊努土地:生态和文化在日本的扩张》,2001年,第120页。
[103]见吉奇野村:《阿伊努和日本人的状态:为少数族群和教育呼喊正义》,1993年。在这段时期,阿伊努人把目光投向了美国印第安人运动,以此对怎样在政府面前重新定义他们自己增添灵感和指导。见马克·莱文,《族群和种族必需的正义:用宪法保护日本原住民阿伊努人,以此来加深对美国和日本的理解》,2001年,第419页、第442页。
[104]见常本照树:《在日本的阿伊努及朝鲜民族》,2001年;见布莱特·沃克:《征服阿伊努土地:生态和文化在日本的扩张》,2001年,第122—123页。
[105]见常本照树:《在日本的阿伊努及朝鲜民族》,2001年;见布莱特·沃克:《征服阿伊努土地:生态和文化在日本的扩张》,2001年,第126—127页。
[106]Kenpō(陈述道“每个人作为个体都应被尊重”和保证每个个体享有“生活、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http://www.solon.org/ Constitutions/Japan/English/english-Constitution.html,2005-05-01.
[107]《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二风谷堤坝决议》。
[108]《二风谷堤坝决议》。
[109]《二风谷堤坝决议》,第411页。
[110]《二风谷堤坝决议》,第418页。
[111]《二风谷堤坝决议》,第419页。
[112]《二风谷堤坝决议》,第396页。
[113]见吉田真子译:阿伊努Shinpou,2000年(这项行动旨在让日本人尊重阿伊努人作为阿伊努人的骄傲并且通过实施政策来传播关于阿伊努传统和文化以支持不同形式的阿伊努人民族自豪感来源的文化,这对于教授阿伊努传统的状态也大有裨益)。
[114]这个基础组织关注的主要有4个倡议,包括:A.对阿伊努人全面和实践研究的推广;B.推广阿伊努语言;C.推广阿伊努文化;D.传播阿伊努传统知识。见研究和推广阿伊努文化基础,http://www.frpac.or.jp/english/e_index2.html,2005-05-01.
[115]见基斯·巴索:《坐落在地方的智慧:围绕西方阿帕奇的景观和语言》,1996年;恩里克·萨蒙:《共享呼吸:存在于土地、植物和人的连结,大自然的色彩:文化,特征和自然世界》,2002年。
[116]见《一般性评论》第23号。
[117]见《可能被听到的威胁:特征,原住民权利和后殖民国家》(巴塞洛缪教授和杰罗姆·利维主编),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