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采取“六项措施” 积极与新刑诉法对接

注重采取“六项措施” 积极与新刑诉法对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行以来,为及时适应新法,有效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诸多重大变化,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新的工作举措,有效对接新《刑事诉讼法》。

一、注重案件细节,严格对非法证据的审查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开福区检察院更加注重审查案件细节,将证据的合法性放在更加重要位置。1加大对程序卷宗的审查力度,力求在羁押时间等涉及当事人切身权益方面不出问题,对发现的瑕疵证据及时补正。2更加注重听取被告人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降低审查起诉成本,确保案件质量及庭审效果。3建立侦检对接机制,加强应对合力。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健全刑事检察和刑事侦查的工作对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2013年3月27日,组织召开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检侦联席会议,会上专门就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普遍存在的侦查违法问题发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同时对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剖析,具体分析两个案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带来的影响。会上公、检两家领导形成共识,为了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此类型的会议形成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以解决侦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注重办案程序,加强对捕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为适应这一新变化,开福区检察院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批捕在押案件时要做到:1排除“一押到底”的陈旧观念,明确审查起诉环节承办人对羁押之必要性审查的职责。2结合实际,细化配套工作流程。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展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存在两种基本情形:依犯罪嫌疑人一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和依职权进行审查。无论是哪种情形,该院均要求承办人对羁押必要性予以论证并写入审结报告中。3拓展信息获取渠道,确保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加强与本院监所、侦查监督部门及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构建切实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公诉部门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在此基础上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落实成年人办案机制,全面保护未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开福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既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犯罪。1建立专人办案制度。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指定专人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真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2建立诉讼权利告知制度。该院规定无论大案小案,无论人多人少,对于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在不影响在校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前提下,向涉案在校未成年人送达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3检、校、家联动,开创联合教育工作机制。在积极开展“送法进学校”的同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形式,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进行探讨,达成共识。

四、注重控、审、辩三方联动,完善刑事案件审前诉讼程序

1公诉部门积极与法院沟通,在公诉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提出审前意见交换的建议。如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陈某故意伤害案中,应公诉方建议,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案件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共同就案件程序准备、证据核查、案件意见等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对案件的详细意见,由于陈某系在校未成年人,公诉人还向双方家长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初步达成了和解意向,有效促进了案件的顺利审结,同时,还就案后应如何做好在校生的教育工作,给家长提出了恳切的建议。2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实现全部卷宗和证据随案移送。有效提高控、审、辩三方对证据瑕疵和缺失的审查,有助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

五、注重加强诉讼监督,严格落实简易程序出庭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应对从“可以出庭”到“应当出庭”的转变,开福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先行一步,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加以应对:1指定专人办理,有效缩短办案周期,实现量刑平衡最大化;2集中、连续出庭,节约诉讼成本,强化诉讼监督;3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庭审程序,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果。截至5月初出席法庭达到80%,不仅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公诉人不出庭所造成的法律监督权的缺失。

六、注重缓解社会危害性,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积极申请强制医疗

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减少社会危害,保护群众人身安全,对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2013年1月26日,本院受理的公安机关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苏某强制医疗一案,苏某因不满儿子沉迷于电脑将其杀害致死。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苏某曾于2010年因感情问题受到刺激出现精神异常,两次割腕自杀。2012年因失眠问题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失眠,予以药物治疗,案发时烦躁不安、情绪差。经司法鉴定机构诊断认定苏某为抑郁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我院受理案件后,鉴于该案系《刑事诉讼法》修改该后的该院首例强制医疗案,立即指派公诉和技术部门着重进行了两方面审查:1审查公安机关强制医疗处理程序是否恰当。公诉科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未将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和撤案情况附卷,在要求公安承办人员补充材料的同时,公诉人前往长沙市精神病医院监督落实对苏某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情况,并会见其法定代理人和亲属,向他们讲述案件办理情况,解释说明相关法定程序,听取意见。2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意见是否合理充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案发时患抑郁症,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苏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该案是实施新法以来长沙市首例强制医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