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派出派驻检察体制研究
——以湖南省监所派出派驻检察机构为对象
杨忠平[1]
内容摘要:监所检察派出派驻机构目前有不同的层级和模式,比较复杂。本文主要以湖南省监所派出派驻检察现状为考察对象,分析了目前监所派出派驻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认为为了理顺关系,强化检察监督,派驻检察室必须要接受派出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业务指导,派出院由市州检察院依照“院处合一”模式设置是最佳选择。
关键词:检察 监督 派驻 体制
监所派出派驻检察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构建并完善科学合理的监所检察工作体制,统筹协调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派驻检察机构的关系,对于我国监所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高检院先后颁布了《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个文件对监所检察工作及监所派出派驻体制进行了规范。本文主要以湖南省监所派出派驻检察机构为主要考察对象,针对目前突出现象和问题,就如何构建和完善监所派出派驻检察体制略抒己见。
一、监所派出派驻检察现状
(一)监所派出派驻检察的总体现状
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中唯一集大多数检察权为一体的职能部门,素有“小检察院”的美称。传统上其职责分为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自由刑、资格刑)的监督以及对监管改造执法活动的监督两方面。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监所检察又增加了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的监管、对死刑的执行以及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等新的职责。我国的监所检察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为主体框架的派出派驻检察体系,基本上担负起了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派出院84个,派驻检察室3 601个,对全国93%以上的监管场所进行了派驻检察。
目前,就监所派出派驻机构的派出层级来说,各级检察院均设置有监所派出派驻检察机构。最高检察院设置检察室直接派驻秦城监狱和燕城监狱,各省级检察院一般只设置检察室派驻各省看守所,但也有少数省级检察院还直接设置派出院的,如浙江省余杭临平院、上海青东农场院。随着全国监所检察“县改市”工作的完成,原来由县区检察院派驻检察的省级或市级监管场所均改由市州检察院或派出检察院进行派驻检察,县区检察院一般只派驻县区看守所。
派出院目前的设置规格有正县级,也有副县级,大致有三种派出模式:1单一体制,即专门负责对辖区内某个或几个监狱进行监督检察的派出院。其主要职能就是专门只对监狱的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涉及其他监管场所的执法活动监督,如湖南省的上堡院就是如此。2“院处合一”体制,即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所有监管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派出院与市州检察院的监所检察(科或处)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派出院履行全市的监所检察职能。如湖南省的长沙星城院、岳阳荆剑院、山东济宁城郊院等实行的就是这种体制。3混合体制,即负责对一定地域内监管场所进行监督检察的派出院。这种派出院不是负责行政辖区管辖范围内所有监管场所的检察,而是只负责该行政辖区内某些监管场所检察。如上海青东农场院,湖南华新院、白洋堤院。
派驻检察室相对简单,由各级检察院或派出院派驻在各监管场所,其职级依其派出机关的级别不同从副处到股级不等。
(二)湖南省监所派出派驻检察的现状
截至2012年底,湖南省共设置派出院5个,全省检察机关共设置监所派驻检察室162个,其中省院派驻1个,市州检察院直接派驻33个,县区检察院派驻100个,派出院派驻28个检察室。
1.五个派出院概况
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于1986年12月在津市监狱设置,开始由省院派出,为正科级单位。2005年5月始,增加了德山监狱、武陵监狱的派驻检察任务,改由常德市院派出。2008年12月,机构升格为正处级。2009年6月又增加了对市劳教所得派驻检察任务。该院目前内部设置了办公室、监察室、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科和4个派驻检察室等内设机构。目前,办公地点已从津市迁至常德市区。
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1月设置,负责衡阳雁南、雁北、衡州3所监狱和市劳教所的派驻检察任务。2009年机构升格为正处级。目前有办公室、政治部、刑事检察科、监察室、职务犯罪侦查局及4个派驻检察室等内设机构。
衡阳市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1月成立,只负责衡阳湘南监狱的派驻检察任务,2009年机构升格为正处级。目前有办公室、政治部、刑事检察科、监察室、职务犯罪侦查局及2个派驻检察室等内设机构。目前,办公地点已从湘南煤矿迁至耒阳市区。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成立,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实行“院处合一”模式合署办公,机构级别为正处级,检察长由市院党组成员兼任。承担长沙市范围内6个监狱、5个劳教所、4个市属看守所的派驻检察任务以及指导长沙市范围内其他县区的监所检察工作。目前,有办公室、政工室、职务犯罪侦查局、监狱检察处、劳教检察处、看守所检察处、刑事检察处、纪检监察处、14个派驻检察室等内设机构。
岳阳市原本于1988年4月成立了茅斯铺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岳阳监狱的派驻检察任务,但该院于1997年7月被撤销。其派驻检察任务由所属地的岳阳君山区检察院负责。2011年7月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成立,该院和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实行“院处合一”模式合署办公,负责岳阳市范围内省、市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以及指导各县区监所检察工作。目前,机构级别为副处级,设有办公室、政治部、刑事检察科、职务犯罪侦查局以及4个派驻检察室等内设机构。
2.派驻检察室概况
全省162个派驻检察室中,除派出院设置的28个检察室全部经编委正式批准设置外,其他只有95个检察室经编委批准设置。此外个别市县如涟源市院、新化县院探索在县市司法局设置了社区矫正派驻检察室。机构级别不一,省院直接派驻的为副处级,市检察院直接派驻和派出院派驻有的为正科级,有的为副科级,县区检察院派驻的一般为股级。派驻检察室与派出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有的均是派出机关的平行内设机构,由派出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监所派出派驻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监所派出派驻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派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关系不顺,设置没有统一标准,管理考核混乱,导致履责不力。
(一)派出院、派驻检察室与派出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关系没有理顺
检察院是以国家行政区划四级架构为基础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市州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检察院,此外根据需要设置了军事、铁路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兵团检察院和监所派出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院本身的级别均低于同级行政机关一个档次,但检察长高配半级。监所派出院又低于派出其的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更是如此。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行政机关有严格的部、厅、处、科、股等行政职级规定的,行政职级带来的下级服从上级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也是以行政职级来套定检察官职级的。虽然我们倡导在检察工作中以检察官的身份开展工作,但由于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业务是与行政机关如监狱管理部门、劳教管理部门、公安监管部门展开,长期观念的影响和现实工作的开展不可避免的与行政职级挂上钩。这也就是我们监所检察工作乃至整个检察工作中一个最深层次的并且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消极因素。
目前,除了少数派出院由省检察院派驻以外,大多数由市州检察院派出。就湖南省来看,关系不顺这一矛盾突出体现在市州级院监所检察部门与非“院处合一”模式的派出院、市州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与市州检察院直接派驻检察室的关系上。省院和县区检察院基本不存在这一问题。市州检察院为正处级单位,检察长高配副厅级,主管监所检察的副检察长最高也只是正处级,而根据《规定》第六条“派出检察院的设置规格不应低于正县级”设置规定,其检察长至少是正处级。而作为派出其的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至多为正科级,资历老的可能照顾解决副处级。虽然高检院在《规定》第八条、《决定》第十九条中规定“派出检察院各项业务工作均由派出它的检察院的监所检察科(处)指导”,但在行政职级不对等这一“尾大不掉”状况下,要想很好的理顺派出院和派出其的检察院检所检察部门的关系,搞好工作指导,指导一个正处级机构监督另一个正处级机构,显然困难重重。市州检察院直接派驻的检察室也与此类似。市州检察院设置的派驻检察室可能有几个,出于解决干部任职的原因,一般不安排市州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处)的科(处)长兼任派驻检察室主任。即使兼任,由于科(处)长职数的限制,也不能全部一一对应的兼任派驻检察室主任。市州检察院派驻的监管场所大多为正科级,有的还是处级机构。根据《意见》第十二条“地方检察院派驻监狱、劳教所检察室主任由处级干部担任,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应由与看守所负责人相当级别干部担任”的规定,检察室主任要由相应级别的检察官担任。如前所述,市州检察院资历老的监所科(处)长可能在职级上有一些优势,在协调、理顺与派驻检察室的关系方面随之有优势,但资历浅、年纪轻的监所科(处)长就很难说。尤其是一些地市如常德、益阳、郴州检察院主要领导过多强调派驻检察室和其他科室一样为本院平行内设机构,更加导致了这一关系的不顺。而县区检察院由于只派驻一个场所,加上人员编制的限制,所以基本上均由监所监察科长兼任派驻检察室主任,基本不会产生关系不顺的问题。当然,还有人事管理权限、财务管理权限等因素加剧了这一关系的不顺。
(二)派出派驻机构设置层级、模式不一
1.派出院的设置情况
如前所述,目前在派出院层面上有省检察院派出和市州检察院派出的,有单一设置、“院处合一”、混合体制等几种模式。派出院设置层级和模式不一的现状已经明显导致整个派出院管理上的混乱,如果一个行政区内有几种不同标准设置的派出院时,管理混乱尤甚。
无论省级院派出还是市州检察院派出的派出院,一般都是视为基层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决定》要求,派出院一般由市州人民检察院派出,派出院的检察长与派出它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并且要与监管场所主要负责人级别相当。浙江省余杭临平院由省检察院直接派出,但是它的检察长由浙江省余杭区检察院检察长兼任,与余杭区院受同一党组领导。那么问题就显而易见了,该院检察长是直接属省院领导还是杭州市院领导?讲工作,可以直接向省检察院汇报;讲组织关系,又得按杭州市院的指示办理;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人事任免问题也必须向省检察院和市院汇报……这种情况下,势必使杭州市院夹在中间两头为难。由省级院直接派出,虽然执法监督的力度、经费的保障相对比市州检察院的派出院好,但是在干警工作的安心度(家庭不在当地、夫妻分居、远离本部带来的边缘化心理等因素影响)、办公办案费用开支(需频繁地奔走在各监管场所、派出院本部及派出它的检察院业务部门之间等因素影响)等方面,要比市州检察院的派出院差。与此同时,由省里直接设置并管理县级派出院,似乎说不过去。传统的层级管理被打乱,省级院的派出院由省人大决定其管辖范围、人员的任免,对省人大负责;人员的配备编制也由省人事部门负责;其组织关系(涉及干部管理权限)不便于交给当地,只能对省委负责。虽然省管监狱、省管劳教所也是由省里设置,但它属于行政体制,名义上也不是派出机构,并且其人、财、物由司法厅下属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直接管理,与作为“一府两院”中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有着本质的不同。(https://www.daowen.com)
单一模式的派出院工作对象单一,业务范围狭窄。这一模式已经明显不适应工作需要。高检院孙谦副检察长曾指出:“随着监狱布局调整和劳教制度改革,有的派出检察院已经无事可干或者剩下任务一个检察室就能完成,那这个派出检察院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一个地区有两个以上派出检察院的,也要考虑合并。”湖南衡阳上堡院只派驻一个监狱,押犯也不过三四千人,其工作完全可以由一个较大的派驻检察室完成,但却设置了一个派驻检察院,工作开展起来有点杀鸡用牛刀之感。
混合模式的派出院有省级院派出的,也有市州检察院派出的。前文所及的余杭临平院在工作中虽然能得到省院的大力支持,能很好的克服工作中的阻力,但在工作中却出现多头汇报、领导多头任职疲于应付等消极现象,反而不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市州检察院派出的混合模式的派出院表面上看好像没有打乱层级关系,但由于其设置级别较高,在缺乏考核评价的时候,已有尾大不掉之势,对工作的开展已产生掣肘。如湖南衡阳华新院虽然级别对等了,派驻检察任务也不单一了,但是它的检察长却并不是派出它的市院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中常有扯皮现象。此外,衡阳市院设置了上堡院和华新院两个派出院,两个派出模式不一,又无法以统一标准进行管理考核。
“院处合一”模式现在逐步得到认同。该模式首先有利于优化内设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可以减少派出院的内设机构,避免有限的警力因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增多而分散,将有限的人力大多投放到业务一线,并且可以较为顺畅地进行人员交流。派出院可以按照小机关的模式,将人事、政工、纪检监察仍由派出它的检察院负责,自己内部只成立办公室、刑事检察科、职务犯罪侦查局等几个内设机构,将大部分的力量放在个派驻检察室,从而使派出院检力更加集中,有利于业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也有利于派出院干警的轮岗交流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派出院如果完全独立出来,不利于队伍人员轮岗交流,干警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容易被监管单位“同化”,从而影响监督质量和效果;如果作为派出它的检察院内设机构,派出它的检察院根据派出院的申请,视情可将人员作适当调整,因而人员交流轮岗问题可迎刃而解。再次有利于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效率。派出院与派出它的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处)合二为一,减少了二者之间由于业务被指导与指导关系所造成的工作扯皮和摩擦,无论是工作事项请示,还是人事安排、干警职务任免等都可减少很多环节。并且在刑罚变更执行(减刑、假释的)法院开庭审理时,层级对口。目前,湖南长沙星城院在人员交流轮岗、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已经得到了实践检验,已成为全国派出院的示范单位。
从湖南省的派出院来看,无论什么模式设置的派出院,基本没有完全贯彻高检院“小机关、大派驻”的要求,本部机关设置过多,导致检力没有真正下沉在检察室,出现倒挂了现象,从湖南省几个派出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情况可以看出这一端倪。
2.派驻检察室的设置情况
派驻检察室的设置相对简单一些,目前基本不存在设置模式不同带来的管理上的困扰。但是由于派驻检察室属于内设机构,但又不同于普通内设机构。它的设置如果得到了编委的支持,那么其人员的配备,就能够很好的满足派驻检察的要求。如前所及数据,我省还有相当一部分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并没有得到编委的同意。根据高检院《意见》规定,监狱、劳教所派驻检察室的主任要由处级干部担任,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由与看守所负责人相当级别的干部担任。我省某些基层县区检察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正在尝试着“科室合一”的模式开展工作,即把县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股)和驻看守所检察室合并,在驻所检察室办公,两个名称,一套人马。
(三)缺乏对派出检察院的考核制度
一般而言,对某个单位实施业务考核是上级部门对其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评价的高低可能与其单位本身或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政绩挂钩。在某种意义上说,业务考核是一个工作的指挥棒。高检院一再强调“以市州检察院为主体,以派出院为龙头,省级院加大指导”,搞好监所检察工作。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单独的派出院考核办法,对于派出院也没有办法以基层检察院标准进行考核,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监所检察的派出院,无法和其他基层检察院相提并论,对其考核一般指停留在设置它的党委、人大等部门对其非业务方面的考核上面,形成了一种业务市州检察院想管不好管,市委等部门对其非业务不想管又要管的局面。目前对派出院的业务只能将其数据纳入派出它的市州院监所科(处)在市州院层面上进行考核。由于派出院和基层检察院实际上的差别,没有单独考核对其基本不产生利益触动,加上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相对独立,工作开展也就无所谓了。龙头不带动,与市州检察院监所部门关系又出现不顺畅,从而影响了整个地区的业务工作。
我省5个派出院,2个属于“院处合一”模式,工作开展较好,另外3个的工作开展差强人意。综合近年省院对各市州的业务考评,设有1个派出院的常德市院最近几年均排名在全省第6、第7名左右(其常年押犯量为全省第3,所辖7县2区),而设有2个派出院的衡阳市院原来一直排名第5、第6,最近两年才排第3、第4名(其常年押犯量为全省第2,所辖8县4区)。而没有派出院的株洲、郴州历年均排名前4(株洲常年押犯量为全省第4,所辖5县4区;郴州其常年押犯量比株洲更低,所辖9县2区)。以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一项来看,去年全省每年查办14件案件,其中派出院查办的只有3件。有的派出院并不是没有案件线索,但由于没有多少经济效益或考虑查办难度大,宁愿帮市州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查办案件,自己所办所辖范围内案件基本为零。
(四)开展同级监督比较困难
2008年高检“四个办法”颁布之后,监所检察提出同级同步监督的要求。同级监督意味着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应该是同一层次的机构或是人员,这也就是高检院再三强调派出院要是正县级,地方检察院派驻监狱、劳教所的检察室主任要是处级干部,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级别要与其派驻看守所的负责人一致的原因。派出院除开部分如岳阳荆剑院为副处级派出院外,基本上都解决了同级监督问题。但省、市、县公安局的看守所基本上是正处、正科、副科级单位,其负责人也拥有相应行政级别,但我们派驻检察室有的还没有经编委同意,其主任级别基本上比他们职级低;省、市监狱、劳教所基本上是正处或是副处级,但我们的大多数派驻检察室主任比他们的负责人职级低。虽然我们尽可能的安排派出院或是监所部门的负责人挂名兼任检察室主任,同时强调派驻检察室是以派出其的检察院名义进行检察监督工作,但是毕竟具体和他们沟通协调开展工作的是检察室人员,主任只是挂名,正如笔者前述我国官本位思想作祟,级别不对等,开展工作也就有所顾虑了。
三、监所派出派驻检察体制发展和改革的方向
(一)明确监所派出派驻机构设置的层级和模式
通常而言,为了更好的搞好工作才会设置派出机构,监所派出派驻机构的设置,目的亦是如此。派出机构与派出它的机构(派出单位)的定位应是从属关系,如同公安派出所与派出它的公安局一样。但监所检察的派出派驻机构与公安派出所不一样。派出所基本具有基层公安局大多数的管理职能,如户政、治安、刑侦等,而监所检察的派出派驻机构仅仅拥有检察权的一部分——对刑法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前者是“块”意义上的派出,后者是“条”意义上的派出。如前所述,由于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羁押人员的特殊性,因而对其监管也存在特殊性。考虑到这些特殊因素,设置这些羁押场所时,一般选址在比较偏僻之处。而根据检察监督的理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检察必须要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进行,但由于监管场所大多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检察官进行检察监督时有可能在检察院与监管场所之间疲于奔命。故为了工作便利起见,遂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机构,在监管场所比较集中、押犯量较大的地区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派出院。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高检院要求提高派驻检察室主任的级别,提高派出检察院的级别是为了更好地强化监所检察工作,而不是在检察系统内部机构设置上为了提高级别而提高级别。
从我省派出院设置时的批复文件来看,市州检察院的派出院一般是副处级以上机构,且其经费来源系一级财政,是独立设置的一个市直单位,由派出它的检察院和市委双重领导,干部任免、人事安排、经费使用、组织关系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笔者认为,虽然设置时的模式并不一样,但从实际的工作成效综合考虑,由市州检察院设置“院处合一”模式的派出院更有生命力。从本省市州检察院设置的“院处合一”模式的星城院和荆剑院的实际运转情况来看,“院处合一”模式确实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虽然高检院并没有正式提出“院处合一”的要求,但从《决定》第十九条“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院检察长与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一人担任”可以看出,高检院原来基本上是认可这一模式的,而现在该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得到了高检院的正式认同。有的观点认为,“院处合一”模式的派出院直接接受省院的领导,对市人大负责。如前所属,这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派驻检察室则只是派出它的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性,检察室负责人由检察院任命,但业务上则必须受派出它的检察院或是派出它的检察院的监所检察科(处)指导。目前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解决起来相对简单。
(二)协调编委、人事部门对派出派驻机构进行调整
设置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首要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工作需要,更好地促进工作。高检院相关规定已经明确,如同一地区不设置两个派出院,已经设置的要考虑合并;派出院的设置要坚持“小机关,大派驻”的原则,尽可能使检力下沉基层;派出院的检察长、派驻检察室主任的级别要和主要监管机构负责人的级别相当,并且最好由派出它的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兼任;派出院、派驻检察室无论级别多高,都要接受派出它的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指导。如果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办事,也许不会有这么多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干扰,高检院的规定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结合我省的情况,当务之急就是要对监所派出派驻机构进行调整:如华新院和上堡院属同一个地区要考虑合并;白洋堤院要根据管辖范围和新的办公地址进行相应调整;郴州、株洲可以考虑设置派出院;各派出院的内设机构要精简;各派出院检察长和派驻检察室主任的兼职问题要协调落实,不能仅限于只挂名。但除在工作考核乃至工作安排上强调派出派驻机构必须接受派出它的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指导可以由检察院自行内部硬性规定外,其他问题由于涉及机构、人员、职级、经费、编制、干部管理,不是检察院一家独自能够决定的,还必须要协调各级人大、党委、编委、人事、财政等部门共同解决,这注定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
(三)搞好对派出派驻机构的考核管理
对于派驻检察室,一般已经纳入了基层院的业务考核。但对于派出院,正如笔者前面所述,没有对其业务进行科学考核,对其非业务的考核对派出院的业务也没有多大触动。如果“派”而不“考”,或不实事求是地“考”,就如同修了一座大桥,每年不认真检修一般。高检院2012年曾下发了一个拟委托各省级院对全国监所派出院业务进行单独考核的方案,但高检院征求意见后,目前还没有下发。笔者认为,这一考核非常必要,既能科学评价其具体业务工作,又能充分发挥指挥棒的作用,调动派出院的工作积极性。
(四)适当进行改革探索
新的刑事诉讼规则颁布后,给监所检察增加了很多新的任务,如对社区矫正、强制医疗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社区矫正经过几年的试点,目前已在全国全面铺开。鉴于试点时没有相关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对其检察监督都是以监外执行检察名义进行。现在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刑罚轻缓化、人性化的发展趋势,社区矫正对象会越来越多。由于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规定的不具体,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产生了严格监管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劳动权、健康权的矛盾。湖南新化县、涟源市院开始探索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室,加强社区矫正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原来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障根本没有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对于监所检察来说,是全新的业务。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在强制医疗机构设置派驻检察室,开展工作,进行有益探索。
为论述方便,笔者在本文中将“监所派出检察院”简称为“派出院”,另鉴于检察院的名称一般为“××××人民检察院”,笔者在文中均简称为“××院”。
省市区级行政区均设有国家安全机构的看守所,但鉴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除上海等少数省级检察院实行巡回检察外,没有单独设置派驻检察室。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管场所一般设置在比较偏远的地区。为了工作便利,在2009年以前一般由其所在地的县区级检察院或市州检察院派驻检察。2009年以后,为了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将原来由县区级检察院派驻检察的各监管场所改由市州检察院或监所派出检察院进行派驻检察,俗称“监所县改市”。高检院要求派驻检察室主任由派出它的监所检察科(处)长兼任,但现实中很少市州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如此兼任。[2]
该模式设置的派出院虽然名义上由市州检察院派出,但在市州党委和政府看来它们都是属于市里设置的处级机构,均以市里设置的处级机构对待,其干部任免、人事安排、组织关系存在实际上的双重领导。
在高检院监所厅2012年9月组织的“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座谈会暨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培训班”上,监所厅组织讨论的《关于规范监所派出检察院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讨论稿)》第五项中派出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及管理模式”中认为“派出检察院原则上实行‘院处合一’模式,即派出院和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承担派出院的职责,又履行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处的职责”。[3]
【注释】
[1]杨忠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干部。
[2]见孙谦2011年11月1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3]刘汉瑞、李弘:《监所检察“院处合一”机制探讨》,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2期,第2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