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四经》中的道、理、法
——“黄帝思想与道、理、法研讨会”综述
蒋海松[1]
2013年4月7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法治与礼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黄帝思想与道、理、法研讨会”在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明伦堂隆重举行。来自清华大学、湖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杭州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等诸多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近百名学者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廖凯原基金会主席、清华大学校董、凯原法治与礼治研究中心主任廖凯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法治与礼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炳,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凯原法治与礼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民以及倪正茂、俞荣根、余明光、朱汉民、杜钢建等诸多著名学者参与研讨。与会代表畅所欲言,集中讨论了黄帝的始祖地位及法治思想、《黄帝四经》中的法律思想、《黄帝四经》与相关学派思想比较研究等学术议题。
《黄帝四经》是先秦时期道家“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汉以后失佚,不传于世。1973年轰动世界文化界的一件大事就是在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中出土的《黄帝四经》帛书本,共包含四部经典,即《经法》、《十大经》、《称经》、《道原经》,展现出“黄老”丰富的政治哲学思想。本次研讨会系《黄帝四经》出土后首次由中国哲学界、法学界、史学界等多方联合举办的针对《黄帝四经》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也是法学界首次将“道、理、法”这三个极具中国传统文化意蕴的核心概念贯通研究的学术会议。
一、黄帝的始祖地位及其法治思想
开幕式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法治与礼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炳教授主持。他介绍了此次研讨会的背景,指出这不但是国内少有的针对《黄帝四经》的专题研讨会,也是第一次将“道、理、法”三个核心概念贯通起来研究的研讨会。本次会议追慕黄帝祖先道德政治信仰,探究自黄帝以降的中国传统道德和法治理念,阐明在现代社会弘扬黄帝思想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探讨发扬其思想的路径方法,这必将对黄帝思想的弘扬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随后,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岳麓书院副院长陈松长及黄帝陵基金会副理事长薛引娥等先后致辞。他们都认为黄帝是中华民族的伟大祖先,在清明节以召开学术研讨会的方式纪念先祖具有特别意义。尤其是,长沙马王堆是《黄帝四经》的出土地,会议能在长沙的千年文化圣地岳麓书院召开更具有非凡意义。
杜钢建教授向各位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了岳麓书院和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渊源,认为湖湘文化博大精深,是值得我们认真发掘的宝藏。他特别介绍了黄帝跟湖湘文化的渊源。黄帝本人曾在湖南活动过很长时间。黄帝封了三个儿子在湖南。其一是少昊金天氏,封在云阳山,后来逐渐向北向东转移,一直到山东,后来的东夷是湖南少昊金天氏后代,甚至有记载少昊的后代到了美洲。黄帝另一个儿子蛮龙苗封在现在的湘中、湘西、湘南一带,这也是说湖南人是南蛮、性格霸蛮的起源。其三昌意也封在湖南,生活在湖南的若水。昌意后来生了儿子帝颛顼,昌意的后代做了夏王。商朝、周朝历代君王都是少昊金天氏的后代,炎黄文化的起源跟上古湖湘文化有极深的历史渊源。
王振明在致辞中比较了中西法治国家。他认为西方法治之所以完善在于外在的法律约束和内在的道德信仰,而当下中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很欠缺,对生命没有敬畏感,残害生命的现象屡屡发生。尤令人痛心的是,祖先黄帝早就提出了法治思想,可如今法治建设依然步履蹒跚。研究黄帝思想、深入挖掘黄帝思想中所蕴含的法治文化能够促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
岳麓书院副院长陈松长介绍了自己在湖南省博物馆工作从事马王堆帛书整理和研究的工作经历,他提出《黄帝四经》专题研讨会在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尚属首次。陕西省黄陵基金会主席薛引娥女士以黄帝守陵人的身份致辞。她介绍了陕西省对黄帝思想研究的状况以及有关黄帝的祭祀和庆典活动。她提出,中国法治建设之路曲折坎坷,很大原因在于我们丢失了以黄帝为代表的传统文化。黄帝思想对于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开幕式结束后,廖凯原基金会主席、凯原法治与礼治研究中心主任廖凯原教授用90分钟发表了题为《黄帝运行体系2.0》的主题报告。廖教授首先借此机缘在黄帝纪年4710年(2013)4月4日清明节前向伟大的祖先黄帝致以崇高的敬意。他提出,黄帝缔造了永恒的以民为本的中华文化共同体,为我们的科学法治观打下坚实基础。“道”是自然界的运行规则,也是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则。伏羲是八卦的创始人,某种程度上他如是说:万物都是数位信息,或者说比特是万物,万物是比特。廖凯原提出了“凯原量子信息力学(KQID)”,并描述了“道”的环形等式。这是一个存在机制因何、如何、有何会从“元零”产生和持续存在的故事,概括了“道”产生多元宇宙的过程。凯原量子信息力学认为万物都是无偿存在的,这与能量守恒定律并不矛盾,其将万物“生长”法则归纳为三步。第一步:强大的个体、强大的组织、强大的政党和强大的政府来履行黄帝的终生使命,根据每个人的梦想和愿望,以其为始,以其为终。黄帝思想中包含了杰斐逊主张的生命、自由、追求个人幸福的观点,也包含着林肯提出的民有、民享、民治政府的观点,还包含了中国的大同或社会主义思想,从而可以促进积极自由的实现。这与“无为”思想并不矛盾。这是一种积极自由,不是自由民主主义框架下的消极自由。第二步:建立并保持科学法治观。科学法治观以此为驱动力:道=仁爱=先予后取=五项天命=仁、义、杨朱的自由六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有调控而又自由开放的市场体系。第三步:在科学法治观的框架下,以“道”来作为科学观的免费午餐经济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驱动力。廖凯原最后表示,黄帝将其大同夙愿与终生使命传承于我们,我们应对自己每一天享有的一切心怀感恩,传承并致力于实现祖先的梦想和愿望。
主旨报告结束后,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忠信和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编辑关志国博士进行了点评。范忠信提出,廖凯原先生不只是在做一个学术课题研究,而是在为圣人立言,体悟黄帝之道。在廖凯原先生的心目中,皇帝有三重特殊的人格:1黄帝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是华夏文化的真正最早创制者。2黄帝是中华文化共同体的最早立法者或中华特有“法治”模式的创始者。黄帝创制的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的反熵科学运行体系。3黄帝是“仁爱”文明或文化的开创者,是“仁之域”的奠基者。黄帝的“仁爱”文明体系核心是“爱民”或“以民为本”的文明体系。廖凯原先生认为黄帝很早就有一套完善的法治观,这一套法治观是中华文明秩序的灵魂。范忠信梳理了廖凯原所理解的黄帝法治观,其目标是“根据每个人的梦想和愿望,以其为始,以其为终”,归根结底是“爱民”,是“以民为本”。其逻辑起点是“道生法”,亦即以“道”亦即至善至真至美的那个原初存在作为国家一切法律、道德和风俗的最终来源和最高依据。其重心在于适当强调个体义务以矫正个人主义权利至上的过度滥用,它强调建设一个“先予后取”的“反熵”运行体系。这种法治观,显然区别于西式法治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法治观。黄帝法治观也遵循着普世法治的一般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国家领导者,必须服从和遵守相同的法律和秩序,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范忠信最后提出,廖凯原先生承载着黄帝的“仁爱”精神,近年一直在建构和解释“黄帝法治体系”,也有一种创建某种更高尚的新文明的神圣使命感。
关志国博士则从“道”、“人”、“法”三个方面来理解廖凯原先生的理论,认为廖凯原先生提出的“道”贯通天地人,贯通古今,“道”与亚里士多德的“第一推动力”和柏拉图的“理念”相似,廖凯原先生在此基础上运用自然科学的知识来阐述“道”的理论并提出了“免费午餐”制度,使道拥有了现实的依托。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其自由应该得到保障。法是道德的规范化、规则化,法规范着人类的生活,因此对于“创造与分配”的和“先予后取”的合乎公平和正义的法则的制定势在必行。廖凯原先生提出的“先予后取”原则与市场体系相容。但是“免费午餐”的实现绝非易事,它需要法治环境的完善,它需要拥有时时刻刻为人民着想的“强大的中央政府”。
岳麓书院副院长陈松长教授在致辞中也评点了廖凯原研究黄帝思想的方法。学界一般从思想史的角度,采用文献学、诠释学来研究黄帝思想,而廖凯原先生采用西方自然科学知识尤其是从最新物理学的发展来对黄帝思想进行研究,开拓了更广阔的研究进路。廖凯原先生将常人所忽略的《黄帝四经》作为研究黄帝思想的重要文献,这一路径也颇具价值。
北京大学凌斌副教授报告了《国父与国祖——论黄帝及其后裔的宪法纪元》,他先考察了西方主要国家的国父,如美国、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国的国父。而中国的国父历来有争议,但是黄帝无疑是争议最少的一位。在战国时代,各个国家的诸侯王都将黄帝作为自己的祖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黄帝称为“国祖”。国祖黄帝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也是中华民族团结的象征。
二、《黄帝四经》及其法律思想
会议主要议题是《黄帝四经》研究。专家们既有对《黄帝四经》法律思想的宏观研究,也有对《黄帝四经》中“名”、“执一”、“道生法”等某一个概念或命题的精细解读。(https://www.daowen.com)
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余明光教授是国内最负盛名的《黄帝四经》研究者,他报告了《黄学“道生法”的重大意义——读〈黄帝四经·经法〉》。他提出,《黄帝四经》对先秦时期的学术思想界产生过深刻的影响,也对中国古代的政治走向和国家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思维。“道生法”是在黄帝书中首次提出的,它是黄帝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这一思想不但扩大了“道”的内涵,强化了“道”的社会功能与政治功能,而且开创了新的道家学派——黄帝学派,也为法家的诞生奠定了基础。《黄帝四经》把自然无为的“道”改造成为自然与人为相结合的“道”。《道法》篇即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道”的特征使立法、执法也具有“道”赋予的某些特性。“道”的至高无上性赋予法律的至高无上性。《道法》篇说:“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道”无亲疏贵贱,亦无好恶异同,故执法亦应铁面无私,公平公正。如《道法》篇说:“至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智,至智者为天下稽。”“道”涵阴阳,治国必须文武并用,刑德兼行。余明光教授也在会议上荣获奖金为20万元的第一届“凯原轩辕奖”,以表彰他对《黄帝四经》研究的突出贡献。余明光教授于1935年生于长沙,出版的主要著作有《黄帝四经与黄老思想》、《黄帝四经今注今译》、《秦汉文化与华夏传统》、《道教文化管窥》、《黄帝四经》(中英文对照版)等,对《黄帝四经》的研究及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
北京大学哲学系王中江教授报告了《〈黄帝四经〉的“执一”统治术》。他提出,《黄帝四经》是黄老学文献中言说“一”比较多的文献之一,但这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一”与“道”可以互换,“执一”作为一种统治术就类似于“道”,但使用“一”在直观上更能显示统治中以“一”对“多”、以“共一”对“万众”的相对关系。抽象地说“一”是“道”,具体地说,“一”是指道的“原初混一状态”,是“道”的“称号”,又是“道之本”。在《黄帝四经》中,“一”的根源性和普遍性内涵在与“理”的相对中也能显示出来。其“理”主要是在“万物”各自的“类型”、“规律”、“法则”的意义上使用的。“一”被《黄帝四经》作为统治的原理,《黄帝四经》说的“一”既是“道”,又具有“少”、“正”、“度”、“要”、“总”和“凡”的意义。在一些方面,《黄帝四经》承继了《老子》的观念,如“无为”、“虚”、“静”、“不言”、“无名”、“无欲”、“无私”等观念;另一方面,《黄帝四经》以“执一”为中心的统治术又扩展了《老子》的思维,它引入了“法度”的观念,为“法”赋予了“道”和“一”的最高根据,使之获得了普遍的有效性和根本性;此外,它又使“执道”和“执一”具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
清华大学教授曹峰做了《“名”是〈黄帝四经〉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报告。他通过比较黄帝类型与老子类型的道论与政论来更清晰地呈现黄帝思想的基本结构,他认为在《黄帝四经》中,“道”、“名”、“法”三个重要的概念中,往往忽视了“名”,而只重视“道”与“法”。但其实“名”架起了“道”与“法”之间的桥梁。“名”是“执道者”依据“道生万物”的原则,天下唯有“执道者”可以树立“形名”,亦即“正名”、“正形”。在万物各自应有的确定的姿态即“名”建立起来之后,“法”才能登上舞台。就生成顺序言,“名”在前,“法”在后。通过“名”确立是非,“法”产生于已确立的是非之上。就两者特征而言,“名”类似于制度,“法”类似于措施。就两者作用而言,“名”与规范的建立相关,“法”与规范的操作相关。他也梳理了“名”在《黄帝四经》中的主要含义,这包括:1作名称、或名声解;2生成论意义上的“名”;3与秩序、准则、规范相关联的“名”,这也是政治意义上的“名”;4用“名”来表示职分、职守;5“执道者”用来“见知”天下之工具是“名”。
清华大学江山教授提交了论文《战国法学视角下的黄帝四经》。他在论文中指出,《黄帝四经》以“道生法”这一命题为基础展开的“道法论”,基于“周史官—道家”的理论基础,然而在此基础上开出了不同于《老子》、《文子》等的“法象”理论,而采取了一种全新的“生法”理路。《黄帝四经》标志着战国“法”学理路的确定,其将思考和论述的重点放在了合于“道”的“法”在人域政治社会落实的方式、方法与技术,也就是今人所言之“治理术”之上。在会议的现场发言中,江山做了《中国道统的缘起和演变》的报告。他认为道统要追溯到伏羲,伏羲的八卦才是中国文化的缘起,八卦开启了人类历史上新的文化现象,即所谓的解释哲学。伏羲阴阳学说的主要特征是“天地为纲,风雷举动;水火聚变;山谷成形”。伏羲最早觉悟到,要将八卦付诸实践,将人类组织起来,这组织起来的规则即所谓的“道”。江山认为,黄帝思想并非原创,只是将伏羲的思想予以实践。但黄帝也对中国的政治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用道德进行国家建构,政治的伦理化获得了合法性。
华东政法大学王沛副教授做了《刑名学与古代法典的编纂——以清华简、〈黄帝书〉资料为线索》报告。他认为,刑名学对中国传统法制完善有诸多贡献,比如提供了条文系统化、逻辑化的理论依据。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皇门》篇中的“明刑”,并非指刑罚,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规范、准则。东周“刑名之学”之刑名涵义即由此衍生。以帛书《黄帝书》为代表的黄老刑名学主张建立由“道”统率、完整而严密的规则体系,此观念对古代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刑名理论乃是黄老学说的主干。刑名学家“归本于黄老”。通过《黄帝书》可获知战国时代的黄老刑名学蕴含丰富内容,所有社会规则都应具有形而上的依据,即应当是符合天道的,即“道生法”。法是自成体系,且具体而微、无所不包的。“道”的特征是“一”,所以“法”的特征也是“一”。法由共同的源头衍生,法网应无穷无尽,至为严密,无论社会关系多么复杂,也能尽纳其中。《黄帝书》宣称:“天下有事,必有考验……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立法的过程,是落实刑名的过程。道是“虚无形”的,只能通过“执道者”的慧眼将其发现、描述,并且告诉普通的社会成员,令其遵守。理想中的法律规范,必须有着明确的立法依据,准确规定行为模式,并且宣示法律后果。
湖南大学物理系靳九成教授报告的主题是《破解干支农历千年谬误,建立天人合一黄帝生命历法》。靳九成教授主要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对《黄帝四经》中的立法的内容进行解读。认为历法的正确与否与农业、医学的关系极其重大,他梳理了黄帝生命历法的主要内容,这是对干支农历的拨乱反正,是中华文化对人类历法文明独一无二的贡献。
三、《黄帝四经》与相关学派思想的比较研究
会议代表还对《黄帝四经》与相关学派思想进行了比较研究。既梳理了《黄帝四经》在道家思想谱系上的地位,比较了其与原始道家的异同,分析了其在黄老学派上的经典地位;也超出道家视域之外,比较了《黄帝四经》与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异同;还把视野扩展到中西对比,比较了《黄帝四经》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异同。在比较中更明晰展示了《黄帝四经》的特征及贡献。
西南政法大学俞荣根教授做了题为《〈黄帝四经〉法律思想与儒家法律传统——基于〈经法〉篇为中心的考察》的报告。他认为,黄帝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法律必须有权威性”、“法律应适应民俗”、“案法而治阴阳刑德”、“民有天成正道不待”等多方面。《黄帝四经》的法律思想同儒家法律传统之间存在诸多契合点,也有着明显的差异性。《黄帝四经》同儒家法律传统的契合性体现在:《黄帝四经》和儒家法律传统均强调“天道”的至高无上性,《黄帝四经》和儒家法律思想均推崇“德刑并用”的治国理念,《黄帝四经》首次把“刑德”与“阴阳”连接在一起,从而使“刑德”获得普遍而永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黄帝四经》和儒家法律传统均重视恤民情、顺民心。但《黄帝四经》同儒家法律传统亦存在显而易见的相异性,比如两者的理论逻辑起点上的不同,《黄帝四经》是“法道而为治”,“法”源于“道”,而儒家的“礼法”思想既源于“天道”,还缘于人性,是先王依据“天道”、“人情”而创制的。儒家的治道思想缘于“人”的本身,是以“人”为中心而设计的理论体系,更具有可操作性。两者在建构社会秩序方面存在差异,《黄帝四经》主张通过“无为而治”来达到一种“天人互动”的和谐秩序,而儒家理想的和谐社会秩序以人伦为基点,先从家庭开始,从家庭到家族,再延伸到整个社会,所采取的是一种积极有为的人伦秩序的建构。在后世的发展中,黄老学说的思想和智慧多已融入以儒家为主流的帝制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之中,并成为一些法制度的理论依据。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师蒋海松博士做了《〈黄帝四经〉与《老子》政治哲学主要差异》的报告。他认为,相对于传统道家的老子,黄老学已从玄虚回归现实,对法律在治国理政的现实功能有更多强调,两者呈现出诸多差异。比如老子主张“道生万物”,而《黄帝四经》主张“援法入道”,法是由道派生的,是道在社会的落实与体现。《老子》对法律颇为蔑视,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而《黄帝四经》极其重视法律的重要性,《经法》开篇即云:“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主张“案法而治”、一断于法,并且论证法律的公平来自道的普遍无私的特点。要求执政者带头守法,秉公执法,“精公无私而赏罚信”。《老子》否定仁义,《黄帝四经》提倡先德后刑、刑德并用、德阳刑阴;《老子》主张“绝圣弃智”,带有愚民色彩,而《黄帝四经》提倡顺民爱民,“吾畏天爱地亲民”,重视民心,尊重民俗,惠民爱民。《老子》带有一些“君人南面”的权谋之术,而《黄帝四经》主张君主依法而治,对君权进行适度限制,这在古典思想中是极为宝贵的探索。当然其限权尊法如何从理念落实为客观制度架构,这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倪正茂教授以“黄老思潮与汉朝君臣之反熵治国”为主题进行讲解。他援引廖凯原的演讲提出,我们需要复杂的组织,形成足以抗击熵的引擎。这个引擎将无序转换为有序,形成法律至上、秩序稳定的制度。法制是一种反熵的思想体系,它有形成有利的、生产性和创造的反熵的理念。因此,一个庞大的、复杂的反熵组织能够有效影响物质与精神世界。倪正茂借用这一视角研究了“汉初黄老思想的内涵”、“关于汉初君臣的反熵治国”。黄帝、老聃、庄子的学说历经春秋、战国和秦代的演变,至西汉初年形成对社会影响巨大的思潮,并成为汉初君臣治国理政的核心性指导理念,在实践中取得了史称“文景之治”的骄人业绩。这是值得今人精研细究的宝贵历史经验,也是反熵治国的经验。黄老思想、汉初君臣的反熵治国经验对当代中国社会管理建设具有诸多启迪。最后他也指出,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黄老思想,不应该将黄老思想拔得过高。
北京德慧智教育科技中心董事长、道学学者熊春锦做了《黄老文化中的治理思想探究》报告。他提出,“无为而治”当中体现了黄老文化重要的治理思想。治理是管理之母。在中国早期没有“管理”这个词,只有“有为而治”和“无为而治”的概念,两者都源自黄老文化中《庄子·天道》“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此语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纲。在精神层面,要用无为的办法来治理天下,“无之以为用”,才符合天道的自然规律;当再往下层的物相层面时,在进入社会办理具体事务时,亦要采用有为来诞生结果再被天下所用。老子所谓“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黄帝四经》指出,有了内在的玄德才能够真正掌握王术,实现内圣外王,具有改变和创造事物的能力,能够运用外王治身治世产生良好效果。黄老文化的治理学和管理学,涵盖万有。生命的治理是内,社会的治理是外。黄老治理思想中的道治天下是治理的光明之路,有助于民族强盛和个人修养的完善。
关志国博士在论文《黄老哲学与自然法关系辨正》中指出,西方古典自然法哲学与黄老哲学的基本特征有所类似,也有深刻差异,不可混同。学界已从对“自然”的理解、自然法的认知方式与法律自然主义等方面探讨。许多学者认为黄老学中的“道”就是自然法,“道法自然”观念以“自然”为天地万物之本源,宇宙之极则。这对“自然”概念的理解并不确切。“道法自然”中的“自然”概念与“natural law”中的“自然”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1自然法实际并非“自然”的,而是理性的,它有神圣的渊源,源自至高无上的立法者——理性的存在。自然法来自一个超验的世界,这个超验的世界或者是柏拉图的绝对理念,或者是基督教的神性的绝对存在。自然法的制定者是神明,具有超越性。黄老法哲学中的“道”与犹太基督教中的上帝、亚里士多德的不移动的推动者、柏拉图的形式的含义是不同的。2西方“自然法”是通过理性方式来认识的,即通过严密的、科学的、逻辑形式的纯粹知识性的推理、演绎及论证的过程,理智地抽象出“自然法”的准则,而排斥感情式的感觉与顿悟。而在黄老法哲学中,生法的“道”或“自然”是自动、自发而不带丝毫人为含义的。这里的“自然”不是指自然现象中的实体,而是用来表明一种事物存在和运动的方式。《黄老四经》中圣人对道的认识方式主要是直觉体悟性式的,“见知之道,唯虚无有”,与西方重理性的思维方式有着巨大的差异。西方自然法的观念认为人的理性没有差别;而黄老学中的“道”只是对圣人而言的,圣人才是“执道者”。3一些学者认为,跟西方文化一样,中国同样存在着法律自然主义这一文化现象,并引述黄老文献来论证。但这种“法律自然主义”只是将一些司法活动与自然现象进行联系,并没有对作为规则的法的来源进行解释,不能说明完全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主义”。中国的道是天道和人道的相互作用,不是所谓的自然律。关志国博士最后总结指出,黄老哲学与自然法是两种文明下的产物,我们在理解二者共性的同时,也要明确二者的差别,进而认识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性格。
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圆满闭幕,专家代表一致认同黄帝作为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如毛泽东《祭黄帝陵》所叙“赫赫始祖,吾华肇造;胄衍祀绵,岳峨河浩”。深入挖掘黄帝思想特别是其法治思想,有利于增强文化自信,弘扬传统文化,完善当下法治治理思维,推动法治事业的发展。
【注释】
[1]蒋海松(1983— ),男,湖南省永州市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受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11年重点项目及湖南大学青年教师成长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