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积极应对新刑诉法

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积极应对新刑诉法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经验材料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自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了两起申请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案件,按照本院探索制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操作规程》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在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上做了有效尝试,取得了一定法律效果。

2013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缪智辩护律师申请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侦查监督科依程序启动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属于不适用变更强制措施的例外情形,故不采纳其辩护律师建议,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向其辩护律师做出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答复。

2013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王金波的辩护律师申请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向本院侦查监督科提交了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担保书等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为核实受害人真实意思,同时也了解到受害人一直在住院治疗,故前往医院探望,并就本案相关事宜进行询问且记录在案。承办人通过多方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材料,经本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向公安机关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金波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以上是本院对接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开展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两起案例,事后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未提出异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为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本院初步探索建立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制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该规程共十六条,这主要由程序启动、调查评估、审查决定、风险控制四个环节组成,包含程序启动、审查标准及方式、例外情形、结果处理、救济、监督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操作。其亮点表现在:

一、界定了审查的主体、标准,明确了工作职责

(一)明确了审查主体

规程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羁押”给出了定义:指未决羁押即对尚未被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人被剥夺人身自由后的一种法律状态。同时规定了办理部门:本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依职权或依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予以解除、变更或者建议侦查机关(部门)予以释放和变更强制措施。

(二)细化了审查标准

对于可以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情形加以列举,囊括了九个方面:1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案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刑期基本相当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尚未完成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时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审查时具备的。6在交通肇事、轻伤害、因生活无着落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7犯罪嫌疑人有不适于羁押严重疾病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继续羁押的。⑧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⑨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就例外情形也加以列举,如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涉众型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和积极参加者,或是有故意犯罪前科的五种情形。并且,对暂缓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但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主要证据、需要进一步查清的,应当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后按程序办理。

(三)赋予了审查主体调查取证权

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综合情况进行评估。规程中对证据材料的收集、调取加以规定:本院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过程中,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有关机关(部门)提出申请时,可以向案件承办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也可以向本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和材料。此规定既强化了审查部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职能,又扩大了审查证据材料的来源范围。

实践中,本院办理此类案件时遵循全面调查取证、综合论证评估,形成了“多方参与、民主决定、司法公正”的调查评估机制,切实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三个风险防控机制,杜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执法风险

为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构建风险防控机制。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进行审查、判断、决定,同时预估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的社会危险性,合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违法违纪办案、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引发涉检信访、影响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具体包括廉政风险防控、诉讼风险防控和执法办案风险预警防控。(https://www.daowen.com)

(一)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本院成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组,由院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案管科长组成。案件承办部门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在批准后三日内将审批表复印报监督组,监督组视情况进行廉政风险调查并填写监督表。

(二)建立诉讼风险防控机制

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必须严格对保证人进行审查,适用监视居住的,应督促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落实监督措施,并向侦查机关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建立执法办案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建立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执法办案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严格按照湖南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同时规程中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参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内部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对违反者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三、细化了工作程序,促进审查机制合法规范

从办案需要出发,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实际出发,制定了规范化的审查工作程序。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运行中,本院实行依职权和依申请启动审查工作程序,并由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办公会议或检委会决定,将决定执行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及告知当事人。

(一)建立审查启动程序

规程中将审查启动程序分为依职权启动程序和依申请启动程序两种情形,依职权启动程序。1侦查监督科对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同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侦查监督科对于实行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满时,应当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3公诉科承办人受案后,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十日内对该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法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社会危险性、案件事实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等情况进行审查,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应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4公诉科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已提起公诉尚在法院审理期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报请审查批准后,向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提出变更,予以释放或逮捕措施的书面检察建议。5上级检察机关、人大、政协、政法委及本院检察长批示要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接到批示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按程序呈报、批准后,做出书面报告

依申请启动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认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书面申请的、侦查监督科或公诉科应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审查答复。监所检察科、羁押场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书面意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审查决定后做出书面答复。

(二)建立呈报审批程序

规程中规定:案件承办人受案后,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审查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副检察长提交检察长审批,属于一般性审查由检察长组织召开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羁押必要审查,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侦查监督科受理犯罪嫌疑人王金波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其强制措施的案件时,承办检察官仔细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材料,并经本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向公安机关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金波变更强制措施。

(三)明确审查决定的通知、告知程序

1本院决定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侦查机关执行或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或予以释放。2本院决定、建议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予以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并督促及时回复。3本院决定解除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通报监所检察科和案件管理科。4本院决定解除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告知被害人。

2012年年底,本院为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陆续举办了一系列关于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知识讲座,从多重职能、多个角度对新《刑事诉讼法》进行全方位系统性学习,并在此学习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于实践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本院将继续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断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辅助制度的建立,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