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的研究现状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问题都是理论界研究的热门问题,国内外研究者在这方面的著述颇丰,不胜枚举。近些年来,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和发展,研究跨域水污染治理的论文开始出现。本书从跨域治理的视角研究梁子湖水污染防治问题,涉及的重要内容有跨域治理理论、跨域水污染防治、湖泊水污染防治、梁子湖水污染防治等。下面就与本书密切相关的跨域治理理论、跨域水污染防治、湖泊水污染防治、梁子湖水污染防治等问题,对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 关于跨域治理

近十几年来,我国台湾学者和大陆学者都对跨域治理理论表现出研究兴趣,进行了一系列探讨。

1. 台湾学者的研究

台湾学者在研究跨域治理理论时,主要涉及组织重组、府际关系与伙伴关系理论三个方面。一些研究者提出,通过行政区划的合并、调整来解决都会区的跨域问题,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跨层级政府与部门进行资源整合来解决跨域治理问题。还有一些研究者将跨域治理理论用于指导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如公共交通供给、污染物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问题,并进行了个案研究。

(1) 组织重组方面的研究。

吴英明、李锦智 (1996) 将高雄市政府作为研究对象,以组织重组理论的观点,探讨地方政府的行政组织问题。他们研究过去高雄市政府在组织能力改进上所使用的模式,评估其效能,对高雄直辖市的组织重组提出了建议。[1]赵永茂 (1997、1999) 认为地方政府自治需要在政府层级、组织设计与法律层面进行调整,以解决区域问题。[2]他认为设立区域或中间政府,有助于整合及动员各地区县市相关业务与民间团体的力量,执行中央政策、开展地方自治业务,减轻地方自治所造成资源使用的浪费,减少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纪俊臣 (2004) 认为,通过行政区域重新划分,有助于解决目前区域间政治冲突问题。[3]

(2) 府际关系理论方面的研究。

李长晏 (1999) 根据英国治理经验,建议通过建立水平府际互动机制、扩大推广政府塑能运动、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推动公私部门合伙等措施,解决跨域问题。[4]赵永茂 (2003) 探讨了地方府际关系与跨域管理的含义,考察了英、美两国有关府际关系与跨域管理的方式与限制,提出建立府际关系与跨域管理型政府的方式,认为政府应以计划导向推动发展事宜,采取领航型政策和策略。[5]李长晏 (2004) 认为在全球治理思维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私人部门彼此间所涉及的共同事项,可以通过“议题结盟”理念的建立,寻求协商解决之道。[6]他强调台湾都会区域内日益严重的区域发展问题,应该采取全局治理的途径,考量跨域事项与问题,设计应对全球化与职权转让潮流下的跨域合作治理模式。詹立炜 (2005) 通过制度研究与比较研究两种研究途径,讨论了英国、德国、芬兰跨域治理模式与经验,分析了台湾相关案例,提出了台湾跨域治理的理论模式与运作体制。[7]徐吉志、周蕙苹 (2006) 以都市治理网络为基础,认为府际关系需要根据全球化等因素的变化,构建多层次治理的组织网络,提出了都市治理网络的整合对策。[8]黄建铭 (2006) 认为过时的行政区域割裂了都会区域的生活圈,使得政府部门的施政成效事倍功半,因此跨域合作是提升政府施政效率的途径之一。[9]李长晏 (2006) 从新区域主义的观点出发,提出了考量跨行政辖区、特定功能需求、政策机动性、自治合意性等四种设计原则,针对不同的政策议题或政策类型,形成协调型区域主义、行政型区域主义、财政型区域主义、结构型区域主义等不同的合作机制。[10]

(3) 伙伴关系理论方面的研究。

陈立刚、李长晏 (2004) 通过新区域主义概念的研究途径,认为各地方自治团体都是公法人身份的权利主体,具有独立性与自主性,需要以合作与竞争两种策略,建立策略性伙伴关系,从而建立起都会区治理模式。[11]江岷钦、孙本初等 (2004) 运用资源依赖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与生命周期理论,探讨了台湾地方政府建立伙伴关系问题,提出了台湾地方政府间建立伙伴关系的建议。[12]李长晏 (2005) 立足于现行法令,对地方政府间及公私部门之间建立策略性伙伴关系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通过运用地方治理与协力伙伴等理论,整合区域资源,建立策略伙伴关系的合作机制。[13]李长晏、詹立炜 (2005) 根据公共问题向跨区域性或跨部门化转变的趋势,提出空间伙伴的概念,以期为中部地区实行区域治理提供新的思维模式。[14]刘坤亿 (2006)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探究了台湾地方政府间发展伙伴关系的制度障碍,介绍了其他先进工业化国家在区域治理方面的制度创新经验,讨论了台湾地方政府间发展伙伴关系的制度变革机会,建议以行政法人作为区域治理新机制。[15]

台湾学者对跨域治理理论进行系统总结的研究成果,是两部名为“跨域治理”的专著。一是林水波、李长晏所著的《跨域治理》,该书2005年由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发行。[16]他们认为,面对崭新的时代,相关政府部门有必要运用“跨”的整合机制来搭建意见交流、行动互补、资源互用、知识分享、资讯合并的平台,进而形成应对公共事务的共识,整合各部门、各领域的资源,增强及时回应公共问题的能力,提高冲突处理、危机处置的速度、信度及效度。该书针对当前的学术发展趋势、公共问题的演化趋势、提出对应问题方案的趋势而谋篇布局,希望建构广泛参与、公平公开、对等协商及问责监督的机制或平台,以异中求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在公部门、私部门与民间团体之间形成同心协力的伙伴关系,致力于解决跨领域、跨行政区及跨部门的公共问题。该书第一章论述了在新时代、新潮流及新环境下,跨域治理的形成因素、已发展的相关理论以及具体可资运用的各项策略途径。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讨论了全局治理、都会治理、党际治理、对话治理、选战治理、移植治理的具体情况,第八章探讨标杆学习在地方治理能力上的运用问题。二是林水吉所著的《跨域治理——理论与个案研析》,该书2009年由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发行。[17]林水吉认为,传统公共行政强调科层节制的治理模式,新公共管理强调市场治理模式,近年来登哈特等人所倡导的新公共服务,则以“信任”作为秩序形成与维护的协调工具,强调“网络社群”与“社会资本”的概念,以民主理论、策略理性、公民精神、协力合作模式、献身服务、对话理性等观念作为核心价值。尤其是登哈特在美国2001年“9·11”恐怖事件发生之后,对公共行政人员所拥有的牺牲奉献精神、所表现出的英勇行为给予高度赞赏与评价,展现出发展新公共服务的愿景,也引导出未来治理模式的发展景象,推动了跨域治理的兴起。在2003年非典风暴过程中,“治理失灵”的现象,亟待各个层级的政府与企业、第三部门共同针对非典防治的公共政策议题,积极建构良善治理网络,以便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由于非典风暴引发跨越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业务、功能与权责等跨域问题,急需以跨域治理的概念加以探讨。该书共分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研究动机与目的、研究途径与架构、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研究范围与限制、重要名词诠释; 第二章研析跨域治理,包括跨域治理的理论、策略途径、核心要素、领导与行政人员的核心能力、实务上的应用; 第三章探讨跨域治理的基础工程即府际治理; 第四、五章分别探讨跨域治理在非典防治、禽流感防治上的应用; 第六章对跨域治理非典、禽流感进行比较; 第七章为结论。以上两部学术专著都阐述了跨域治理的理论内涵,又将其用于指导解决具体公共事务,既有理论研究,又有个案分析。

为解决跨域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需要采取跨域治理策略。台湾学者运用跨域治理理论,对具体公共事务的处理进行了研究。多数研究者建议地方政府通过协力合作方式,突破行政管辖区的束缚,考虑区域内共同的公共事务问题,与中央政府、民间组织一起建立策略性伙伴关系。夏铸九 (2003) 探讨了台北都会区垃圾处理、淡水河整治、捷运交通系统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公共问题,指出台北都会区跨域合作中存在经费分担与公共财政的外溢性、政党政治分裂等问题,认为需要通过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建立区域策略性伙伴关系来解决困境。[18]汤京平、陈金哲 (2005) 以嘉义县市民生废弃物终端处理为例,说明县市跨域合作机制的重要,认为地方政府应主动寻找并建立伙伴关系,主动协商和处理共同利益,才能提供多元化服务,满足人民的需求。[19]林水吉 (2006) 将跨域治理理论应用于防治非典与禽流感上,以政策网络、协力合作关系理论与多层次治理理论为理论架构,提出这两个个案在跨域防治上的策略工具,说明信任是跨域治理的核心价值,认为跨域防治必须强化社区的动员力量、加强资讯公开、加强与私部门和第三部门的结合等。[20]吴介英、纪俊臣 (2004) 指出,交通事务是跨域合作事务,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部分权力是府际合作的垂直关系,地方政府之间行政权力的分工是府际合作的水平关系,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协议并无法律效力,需要通过彼此间的承诺去实施,因此有必要探索跨域治理模式。[21]

2. 大陆学者的研究

大陆学者关于跨域治理的研究,大致集中在三个层面展开。其一,研究总结跨域治理的理论; 其二,运用跨域治理理论指导解决具体公共事务; 其三,以跨域治理的视角研究公共事务问题。

(1) 研究总结跨域治理的理论方面。

卓凯、殷存毅 (2007) 认为,区域合作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形式。克服现有行政区划障碍与解决各合作方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是保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单纯基于比较优势理论的资源配置或产业分工,解决不了这些问题,而要建立合作的制度基础。他们在总结欧盟跨界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基础,提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跨界治理体系,为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一种路径参考。[22]娄成武、于东山 (2011) 研究了西方国家跨界治理的内在动力、典型模式与实现路径,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日渐深入,单个国家内的跨界问题日趋凸显。为应对此种跨界问题,西方学术界对跨界治理展开了颇具深度的理论分析。新区域主义学派认为跨界治理的内在动力在于经济发展,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跨界问题会随之消失。但是实践并未如此,跨界问题反而突出,于是跨界治理的内在动力在于政治驱动的学术观点开始出现。此种观点认为,只有地方政府之间达成实质性的契约关系,将跨界问题提到公共议程上,才能有效地加以解决。以区域经济发展为基础目标的跨界治理典型模式中,主要有伙伴关系模式、行政性合作模式和碎片化模式等三种。[23]该文认为,在此基础上西方学者还对跨界治理的实现路径进行了研究,具体包括公私伙伴式和“新葛兰西”式两种迥异的实现路径。

(2) 运用跨域治理理论指导解决具体公共事务方面

马学广、王爱民等 (2008) 认为,从集权到分权再到伙伴关系,从统治到治理再到跨域治理,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治理方式呈现出螺旋式发展路径。我国的分权化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被动羸弱的状态,在激发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动力的同时,也引发了“地方政府企业化”的倾向,形成分割的“行政区经济”。市场化改革在引入和整合体制外社会经济资源的同时,也导致政府与市场结合成“不受约束”的增长联盟,反而削弱了政府的权威。跨域治理理念旨在强化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资源整合,鼓励各种治理组织的参与,以共同应对跨行政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事务。他们结合我国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实现地方政府跨域治理的途径: 分权与赋权相结合,整合社会经济资源,将决策权向企业、社区和非营利组织转移; 协调各治理组织间关系,以利益协调为基点,使治理规则由支配性规则向共识性规则转变; 运用行政化手段和市场化手段调整地方政府间关系,加强府际合作,使地方政府由竞争型政府向合作型政府转变。[24]马学广、王爱民等 (2008) 认为,目前以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为特征的公共问题正成为城镇密集地区地方治理的重要内容。这些公共问题的影响范围跨越区域界线,超越单一政府的职能和权限,需要地方政府变革治理模式。[25]他们以地处珠三角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山市为例,尝试对跨域治理问题进行理论探索。

(3) 以跨域治理为视角研究公共事务问题方面

孙友祥、安家骏 (2008) 从跨界治理的视角出发,研究武汉城市圈区域合作问题。该研究首先分析欧盟的治理经验,欧盟合作超越了国与国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以及公私机构之间的原有边界,是一个包括各层级政府、超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合作体系,也就是一种跨界治理。欧盟合作作为跨界治理的范例,其价值不仅在于它探索出了解决长期困扰欧洲国家共同问题的一套特殊体制和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区域合作制度的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经验范式。借鉴欧盟的治理经验,通过对武汉城市圈区域合作滞障的实证分析,提出要建立一个跨行政边界的“超政府”合作体制,以实现武汉城市圈的跨界治理。[26]马奔 (2008) 从跨域治理的视角出发,以汶川大地震为个案,检视了我国危机管理中跨域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的改革措施。[27]他认为,我国危机管理要形成跨域治理机制和模式,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危机管理中树立跨域治理观念。第二,成立综合协调的危机管理部门。第三,加强危机管理中政府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动。第四,建立跨区域性危机管理合作协调机制。第五,探索整合私部门与民间力量参与危机管理的方式。王涵 (2009) 认为,跨域治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功能偏离“公共性”根本价值导向的现象,要求我们必须在重新审视和反思地方政府功能变革路径的基础上,对其功能再作优化和调整。随着跨域治理需求逐步增强,地方政府应减少基于谋求自身利益的意愿性制度供给,改善相对封闭的公共服务体系,立足于公共性进行功能的优化和调整,加强对社会公共需求意愿的回应。[28]李广斌、王勇 (2009) 对长江三角洲跨域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从跨地市及地市以下两个空间尺度,对跨域治理的重大历史事件进行追踪,发现长江三角洲跨地市空间治理经历了由行政指令到地方政府对话交流,再到目前的地方政府间建立伙伴关系三个阶段,行政区划调整则是地市以下空间治理的主要手段。基于治理内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他们认为深化长江三角洲跨域治理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推动政府改革与创新; 二是完善多元行为体博弈机制; 三是推动多层空间治理组织的发育。[29]孙友祥 (2011) 以跨界治理理论为依托,对武汉城市圈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展开实证分析,认为城市圈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必须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建构跨越行政区划的治理机制,突破各地政府各自为政的“囚徒困境”,统筹区域规划发展,即建立一个“超政府”合作体制。[30]他提出了促进城市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对策: 一是建立以城市圈基本公共服务合作委员会为中心的跨界治理主体体系; 二是建立共同基金、强化区域认同,夯实跨界治理的经济文化基础; 三是调和行政区与经济区功能,创新跨界治理路径与机制。

3. 评述

综上所述,为了解决跨域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研究者们普遍认为需要运用跨域治理理论,进行跨域治理。有的研究者使用“跨域治理”一词,有的使用“跨界治理”一词,其含义基本一致,但是使用哪一个概念更为恰当,需要进行探讨。关于跨域治理理论,有的研究者侧重从组织重组方面讨论,有的侧重从府际治理方面讨论,有的侧重从伙伴关系理论方面讨论,有的还探讨了西方国家跨域治理的内在动力、典型模式与实现路径,但是对跨域治理的多元主体、治理工具等涉及不多,需要进一步探索。关于跨域治理理论运用,有的研究者将其用于处理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如防治禽流感、防治非典、抗震救灾,有的将其用于处理跨域社会公共问题,如处理生活废弃物、提供公共交通等,有的将其用于分析某一区域的社会公共问题,但是对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如何建立伙伴关系、如何运用多种治理工具等问题的探讨还不多、不深。

(二) 关于跨域水污染防治

许多研究者在研究水污染防治时,都认识到水污染存在跨域、跨界现象,需要采取新的理念、模式、方式对其进行治理,才能取得良好治理效果。目前,国内外研究者就跨域水污染的产生原因、治理模式、治理理念、治理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1. 关于跨域水污染的产生原因

张志耀、贾劼 (2001) 认为,跨界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有地方保护主义、环境管理体制、经济发展迅速等方面。[31]黎元生、胡熠(2004) 认为,跨界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水资源管理中的行政分割、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体制。[32]赵自芳 (2006) 认为,我国区域河流水污染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在于水资源具有公共资源性质和外部治理缺乏市场机制。[33]施祖麟、毕亮亮 (2007) 认为,跨界水污染的原因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方面,其中人为因素是主要因素,包括水污染治理的外部不经济、地方保护主义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缺陷。[34]王文龙、唐德善 (2007) 认为,水污染治理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在于对水污染治理手段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方式。[35]曾文慧 (2008) 详细分析了水资源的流动性导致跨界水污染,重点从自然因素方面查找跨域水污染的产生原因。[36]虞锡君 (2008)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跨界跨界水污染形成的原因。他认为,跨界水污染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 跨界水污染产生的重要原因是水环境管理体制不合理; 跨界水污染产生的深层原因是水污染防治的制度缺失。[37]雷亨顺 (2008) 认为,现行的环境管理行政体制只要求地方政府对本地环境负责,是跨界污染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我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38]他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流域管理是以部门管理与行政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导致流域管理难以真正发挥效力,流域上下游之间污染转嫁,增加了治理污染的难度,使得跨界水污染问题成为难治之症。

2. 关于跨域水污染的治理模式

学术界关于跨域水污染的治理模式,主要从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两个学科层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研究者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跨域水污染治理进行了大量研究,总结起来,跨域水污染治理模式大致有三种: 第一,市场化治理模式。一些研究者主张构建流域产权市场,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市场化治理模式以科斯定理为依据,认为流域生态治理中的外部性问题源于治理双方产权界定不清,要解决这个外部性问题,治理各方就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市场自主交易。美国经济学家约翰·戴尔斯首先将排污权交易理论用于分析水污染治理。早在1968年,约翰·戴尔斯就在《污染、财富与价格》一书中阐述了排污权交易这个概念。随后,鲍默尔和奥茨在1971年发表了《使用标准和价格保护环境》一文,阐明同一税率对实现预定的环境目标具有经济性。[39]该文认为,环境管理当局如果对所有的污染者使用同一税率,就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对污染的控制。赵来军、李旭等(2005) 分析了排污权交易理论在国内外的实际运用情况,结合我国流域水污染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流域跨界水污染排污权交易宏观调控动态博弈模型,得出了宏观调控管理体制明显优于指令配额管理体制的结论。[40]第二,强制性治理模式。一些研究者主张开征流域生态建设税,采取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措施。开征流域生态建设税的主张,源于庇古税理论。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通过对产生外部性的企业征收外部性税收的办法来使企业的生产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外部性问题,这就是“庇古税”的思路。赵来军、李旭等(2005) 建立了流域跨界污染税收调控博弈模型,求出了博弈模型的数值解,得出了税收调控管理模型明显优于指令配额管理模型的结论。第三,准市场化治理模式。一些研究者主张通过流域区际民主协商、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流域区际生态补偿,达到治理流域水污染的目的。流域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流域生态得到保护,受益者不只是下游地区,上游地区首先受益;流域生态遭到破坏,受害者不只上游地区,下游地区受害尤甚。但由于上游地区往往经济相对落后,进行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十分紧张,而下游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应有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相对充裕,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经过长期博弈,双方最终愿意采取民主协商方式进行谈判,采取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流域生态环境进行共同治理。托涅蒂 (Tognetti) (2004) 认为,流域水生态补偿应该是流域下游对流域上游保持水质、水量的生态服务所给予的相应补偿。[41]国内许多研究者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过探索。王金龙、马为民 (2002) 认为,分清补偿流域和非补偿流域、强补偿型流域和弱补偿型流域,对于正确评价水土保持在流域治理中的作用至关重要。[42]秦丽杰、邱红 (2005) 以松辽流域为例,认为建立水资源的区域补偿机制,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省际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43]金蓉、石培基等 (2005) 对黑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生态补偿的评估方法和技术选择,明确了补偿的主体、客体、方式、标准、原则,构建了补偿网络。[44]李磊、杨道波 (2006) 认为,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制完善,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强力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市场和充足的资金支持。[45]孙莉宁 (2006) 对安徽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探索,提出了构建流域生态补偿体系的设想。[46]金正庆、孙泽生 (2008) 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科层制分权结构下的激励相容问题,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不但需要考虑到外部性的矫正,而且需要提供监督激励性的补偿。[47]刘晓红、虞锡君(2009) 以太湖流域为例,将水生态“恢复成本”作为补偿依据,定量分析了上游如果造成流域污染而必须对下游进行补偿的金额,提出了上游补偿下游地区水生态“恢复成本”的解决思路。[48]

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对跨域水污染治理模式进行研究,主要有三种治理模式: 第一,地方政府合作治理模式。加拿大戴维·卡梅伦 (2002) 认为,现代生活使政府间的沟通、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管辖权的界限逐渐在模糊,政府间讨论、磋商、交流的需求日益增长,政府间合作治理的方式是府际治理。[49]他认为,府际治理是行政革新和政府再造的重要产物。张紧跟、唐玉亮 (2007) 认为,跨界水污染问题不仅引发公用地灾难,而且制约了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甚至还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 而传统的以地域为界的管理方式在治理这类跨界水污染问题上捉襟见肘,这是因为碎片化的治理结构、本位主义的治理动机、各自为战的治理行动无法形成合力。因此,地方政府间环境协作是有效治理跨市 (县) 河流污染的必然选择,而这必须建立上级政府的监管权威、健全公众参与和流域内地方政府间民主协作的多元治理机制。[50]陈玉清 (2009) 对太湖流域跨界水污染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跨界水污染治理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治理、私有化治理和自组织治理三种模式,在激励措施、信息完全性、交易成本、执行成本和运行监督等方面,三种模式都有所不同。根据太湖流域水污染的现状,应该采用以府际合作为主的复合型治理模式。[51]第二,治理主体协商治理模式。陈瑞莲、胡熠(2005) 认为,我国应该采取区际生态补偿机制解决跨界水污染,但同时要建立健全流域区际民主协商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补偿资金营运机制和流域区际经济合作机制等。[52]周海炜、钟尉等 (2006) 分析了我国跨界水污染发生的系统性和跨界水污染治理机制的运行特征,深入剖析了跨界水污染治理体制的内部矛盾,认为应该采取协商解决方式,在区域政府、水行政、基层涉水主体等三个层面建立多层次并相互联系的协商机制。[53]第三,网络治理模式。周海炜、范从林等 (2010) 对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涉水主体多元化是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主要要求。[54]他们在对多元化参与的内涵和涉水主体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提出网络治理模式比科层治理和市场治理模式更能适应现有的管理改善要求。在基于网络治理的基础上,对共同目标、决策机制、公众参与以及监督机制提出了改善建议。

3. 关于跨域水污染的治理理念

罗晓敏、李花等 (2009) 认为,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应该引入复合行政理念,因为跨区域公共事务的“无界性”与行政区划的“有界性”之间存在冲突,行政区划的边界是确定的、刚性的,而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发生则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经常表现出无形、弹性等特征。[55]他们认为,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多样性与治理主体单一性之间存在矛盾,在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中要引入多元主体,即在发挥政府部门作用的同时,引入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充分发挥其影响力,提高对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回应性与效率。跨区域公共事务与传统政府治理方式也存在冲突,政府在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中容易产生“缺位”、“越位”、“错位”现象,需要引入更多的治理方式来处理跨区域公共事务。

4. 关于跨域水污染的治理机制

杨新春 (2008) 认为,太湖跨界水污染是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地方本位主义与单一的“行政区行政”模式共同作用的产物,是经济社会畸形发展的结果。太湖跨界水污染凸显出流域管理与行政区管理体制间的矛盾,需要构建强有力的区域地方政府合作机制,依靠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推动区域跨界水污染治理。[56]杨新春、姚东 (2008) 认为,治理跨界水污染,不是单个地方尤其是单个地方政府就能完成的。基于行政区划的“行政区行政”治理方式陷入了困境,催生了区域公共管理这种崭新的治理方式。这种跨界水污染治理方式的变革,需要观念的创新、制度环境的创新及组织安排的创新。各地方政府为了处理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需要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加强政府间的联系,建立起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协调、双赢或共赢的治理机制。[57]易志斌、马晓明 (2009) 对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合作治理机制进行了研究,认为流域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地方政府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合作治理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必须从制度环境、组织安排和合作规则等方面着手,促使地方政府进行更为高效和有序的合作。[58]黄德春、华坚等 (2010) 编著的《长三角跨界水污染治理机制研究》一书,将长江三角洲跨界水污染治理作为一个兼有经济学和政治学特征的命题来加以交叉研究,将长江三角洲跨界水污染治理机制视为介于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之间的第三种机制。[59]该书全面总结跨界水污染治理的理论基础,分析长江三角洲地区跨界水污染治理的现状和现有治理机制,借鉴国际、国内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提出长江三角洲地区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机制建设目标,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跨界水污染治理的交易机制、生态补偿机制、预警应急机制,并提出相关的实施政策建议。

5. 评述

综上所述,关于跨域水污染的产生原因,研究者们认为主要是水资源具有流动性、水资源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水环境管理体制不合理、水污染防治制度缺失,但是对治理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还重视不够,对治理主体比较单一、治理主体之间信任度不高、治理主体合作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的剖析还较少见。关于跨域水污染的治理模式,归纳研究者的观点,主要有地方政府合作治理模式、治理主体协商治理模式、网络治理模式三种,但是,对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如何协商、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作等问题研究还不够深入细致。关于跨域水污染的治理理念,有的研究者认为,在政府发挥作用的同时,要引入非政府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共同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但是对企业、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的作用还重视不够。关于跨域水污染的治理机制,有的研究者认为要建立区域地方政府合作机制,有的认为要建立介于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之间的第三种机制,但是对地方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问题涉及得不多。

(三) 关于湖泊水污染防治

湖泊是陆地上洼地积水形成的水域比较宽广、换流缓慢的水体。湖泊水域宽度一般远大于河流宽度,水体流速较慢,水体交换能力较低,水污染后将更多地依赖于湖水的自净能力。“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湖泊水体流动缓慢、交换能力低,导致湖泊水污染防治的难度比河流水污染防治的难度更大。自“六五”时期开始,我国全面开展了富营养化湖泊的研究和治理工作。1994年,太湖、巢湖和滇池等“三湖”被列入我国首批流域治理重点项目。“九五”以后,国家投入巨资对太湖、巢湖和滇池开展了重点整治,湖泊治理首次列入国家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自此开始,对湖泊水污染防治问题的研究逐渐增加。

综观对湖泊水污染防治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三方面内容展开。一是关于湖泊水污染防治总体情况的研究; 二是关于日本琵琶湖、北美五大湖等湖泊治理经验的总结; 三是关于单个湖泊水污染防治问题的研究。

1. 关于湖泊水污染防治总体情况的研究

针对中国湖泊的环境治理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10月主办“中国湖泊富营养化及其防治”高级国际学术研讨会,邀请百余名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中国湖泊富营养化及其控制技术进行咨询和指导,研讨会论文结集为《中国湖泊富营养化及其防治研究》正式出版。[60]该书除了介绍中国湖泊富营养化控制技术,还介绍了中国湖泊富营养化防治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具体探讨了太湖、巢湖、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王金南、吴悦颖等 (2009) 介绍了我国湖泊水污染控制规划与政策、湖泊水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十二五”重点湖泊水污染防治思路,认为湖泊治理需要树立明确的治理目标,经过漫长的时间,采取不断进步的治理措施,付出艰苦的努力才能有所成效。[61]

2. 关于日本琵琶湖、北美五大湖等湖泊治理经验的总结

刘鸿志 (2001) 对中国太湖和日本琵琶湖水污染防治状况进行比较研究,认为琵琶湖污染防治的状况和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62]汪易森 (2004) 通过对日本琵琶湖保护治理的研究和思考,归纳出日本琵琶湖治理的主要经验: 在全民参与的基础上,确立流域为治污主体,充分发挥国家行政、企业团体和市民群体的作用,从法律政策、经济投资、工程建设、宣传教育等各个不同角度采取措施和对策,最终达到建设具有自循环功能的生态河流、湖泊目的。简言之,琵琶湖治理经验就是源水培育、湖水治理、生态建设、政府主导、全民参与。[63]童国庆 (2007) 讨论了日本琵琶湖的污染情况和治理措施,认为值得中国学习借鉴的有以下几点: 项目在特别法律下运作; 多种措施综合治理; 治水和治山结合; 加大农业和农村污水控制力度; 进行广泛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64]窦明、马军霞等 (2007) 对北美五大湖水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介绍了北美五大湖的基本情况及水环境污染和治理历程,讨论了美加两国政府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合作的经验,概括了五大湖环境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实践证明,五大湖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水环境保护策略是行之有效的。[65]俞慰刚、杨絮 (2008) 以日本琵琶湖整治的过程为纵线,以琵琶湖整治的基本理念和整治内容为横线,纵横结合,多角度介绍琵琶湖环境整治的内容,总结出了一些对太湖环境整治的启示与思考。[66]

3. 关于单个湖泊水污染防治问题的研究

杨国兵、段一平 (2007) 研究了洞庭湖水污染防治问题,分析了近年洞庭湖水污染现状及水污染的成因,提出了解决洞庭湖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 改革现行的水务管理体制,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 制定一个统一的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健全洞庭湖水环境监测网络; 进一步加大对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的力度; 利用生物措施,科学投放鱼苗; 走生态经济型环境水利模式。[67]李立周(2008) 从公共政策分析的视角,研究鄱阳湖流域环境治理问题,提出了构建区域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社会制衡机制等政策构想,从体制制度、行政执行、资金技术以及社会支持四个层面提出了促成环境政策有效实施的对策。[68]李兆华、张亚东 (2010) 对大冶湖水污染防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实地考察、综合调研的基础上,以大冶湖流域水污染调查和湖泊水质监测数据为基础,以水污染防治和湖泊生态修复为重点,分析大冶湖的水环境现状、问题及成因,提出了大冶湖水污染防治方案以及水环境保护对策。[69]

4. 评述

综上所述,上述研究对国内湖泊水污染防治总体情况的介绍,阐述了湖泊水污染防治的政策、目标、思路等问题,多数是介绍情况和总结经验,缺乏从理论视角进行分析。对日本琵琶湖、北美五大湖等湖泊治理经验的总结,重视政策规划、非营利组织参与、公民参与的作用,但是对治理工具的运用等问题还涉及得不多。对国内单个湖泊水污染防治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对策建议,但是这些对策建议从多元治理主体的培育、治理主体之间伙伴关系的建立等方面考虑还不多。

(四) 关于梁子湖水污染防治

目前,专门研究梁子湖水污染防治的论文和专著还比较少。

值得一提的是,湖北省发改委为了编制好“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于2007年8月专门成立课题组进行前期研究工作。李兆华、孙大钟主编的《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一书,就是课题组前期研究的成果,是“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研究报告。[70]该书在实地考察、综合调研的基础上,以梁子湖流域生态环境和湖泊水质调查为基础,以梁子湖水污染防治和湖泊生态修复为重点,系统研究梁子湖生态环境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划分了梁子湖流域生态功能区,设计了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提出了梁子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具体对策。全书共分8章,即总论、梁子湖基本情况、梁子湖水生生物和生态环境现状、梁子湖水质现状、梁子湖主要污染源现状与趋势、梁子湖生态功能区划、梁子湖水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方案、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综上所述,《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一书研究了梁子湖生态环境的现状、问题及成因,提出了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建议,但是,该研究缺乏理论视角的分析,没有从跨域治理视角进行研究,理论深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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