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域治理的概念阐释
对概念进行科学的严格的阐释,为研究讨论奠定基础,以避免不必要的歧义和纠缠,是进行科学研究的第一个必经步骤。什么是跨域,什么是治理,什么是跨域治理,需要明确界定。
(一) 跨域
“跨域”一词,源于英文across boundary,又译为“跨界”。
根据权威的《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的解释,across意为“横过”、“穿过”、“越过”等[1]; boundary意为“分界线”、“边界”、“界限”、“范围”等[2]。across boundary,意即越过边界、越过界线。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域”,本义是“在一定疆域内的地方”,如域外、异域、区域、地域、领域、疆域。[3]“区域”,是指“地区范围”。[4]一般来说,区域是一个空间的概念,指地理上的某一范围的地区。区域的划分,以地理和经济特征为基础。“界”,本义是“界限”,引申为“一定的范围”。[5]“跨”,本义是“抬起一只脚向前或向左右迈 (一大步)”、“两脚分在物体的两边坐着或立着”,引申义有“超越一定数量、时间、地区等的界限”、“附在旁边的”等。[6]
从词义看,将across boundary译作“跨域”,是贴切的。现在,“跨域”这个概念已经为多数政治学、管理学研究者所接受,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日益广泛,成为一个使用频率比较高的词汇。
由此可见,“跨域”本义是指跨越地域,狭义的跨域指的是跨越行政区划,后来还扩展到包括跨越部门、领域。本书使用的“跨域”是指广义的跨域,既包括跨越行政区域,也包括跨越部门、领域。
(二) 治理
“治理”(governance) 一词,根据俞可平的解释,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具有“控制、引导、操纵”之意。长期以来, “治理”与“统治”(government) 一词混用,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7]过去一般习惯使用“统治”,较少使用“治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和政府管理体制的变革,治理的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治理”被赋予了许多新含义。
1989年,世界银行在讨论非洲发展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了今天广为流传的“治理”概念。治理是指政府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入负责统治的政治与具体事务的管理,它是对于以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为基础的传统行政的替代。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一词解释如下: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8]现在,这个解释被认为是“治理”比较权威的定义。通常认为,治理是一个多中心的行动体系,其主体包括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动者。
与传统的“统治”相比,现在更为流行的“治理”存在如下差异: 第一,管理主体存在差异。传统统治的权威力量是政府,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部门,强调政府的权力主导和单极垄断; 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统治是政府垄断社会事务的过程,治理则是多元主体合作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更强调多中心主体通过合作来提供公共服务。第二,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主要依靠传统的官僚体制,通过层级节制、发号施令,运用制定政策、执行政策的方式,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单向度的管制,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 治理主要依靠多元化的网络权威,通过合作、协商、认同目标、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由参与者在互动的过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联合管理,权力运行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不是单一的“自上而下”,而是“上下互动、左右互动”的。第三,管理的方式和手段存在差异。统治主要采用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法律手段,实现对社会的强力控制; 治理则往往采用沟通协商、契约指导等柔性方式,进行社会管理。[9]第四,管理的出发点和重点存在差异。统治以满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治理则以满足公民的需求为出发点。[10]事实上,治理整合了政府、市场、公民三者的关系,促使公共行动者之间达成良性互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
治理是对统治的发展和扬弃,既承接了统治的合理成分,又扬弃了统治的过时元素,与时俱进地增加了新内涵。治理与统治的最基本的区别就在于,统治的主体是唯一的,就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第三部门。治理理论的发展,为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和有力的武器。
(三) 跨域治理
跨域治理 (cross-boundary governance) 是治理理论的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是近几年来公共管理学的一个研究热点。较早对跨域治理进行研究的是中国台湾学者。2005年,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了林水波、李长晏的专著《跨域治理》; 2009年,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又出版了林水吉的专著《跨域治理——理论与个案研析》。这两部专著对跨域治理理论都进行过系统研究。有关跨域治理的论文,更是为数不少。关于跨域治理的概念,中国台湾研究者和大陆研究者曾进行过不同的界定。
李长晏、詹立炜 (2004) 认为,跨域治理的定义是凭借广泛参与、公平公开、对等协商以及课责监督的过程,以异中求同、因地制宜的原则,希望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民间形成同心协力的伙伴关系,用以解决因为跨领域、跨行政区、跨部门所引起的棘手难解的公共问题。[11]
林水波、李长晏 (2005) 认为,跨域治理是指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部门、团体或行政区,由于它们彼此之间的业务、功能重叠和疆界相接,导致权责不明、无人管理与跨部门的问题发生时,需要公部门、私部门及非营利组织的联合行动,通过协力、社区参与、公私合伙或契约等方式,来解决棘手的公共问题。与其相似的概念有英国的“区域治理”(region governance)或“策略社区”(strategic community),美国的“都会区治理”( metropolitan governance)以及日本的“广域行政”。[12]他们认为,跨域治理集中了多层面的治理方式,不限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还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跨部门问题的处理。
曾瑞佳 (2005) 认为,跨域治理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跨域治理包含了跨疆域、跨部门、跨团体的治理模式,狭义的跨域治理强调地方自治团体间的跨区域合作事务。跨域治理的内涵是跨越土地管辖权及行政区划的合作治理,最常见的个案为地方政府之间的跨区域合作事宜,它不涉及机关内部跨部门的合作,也不包含公私协力的伙伴关系,是地方自治团体为解决跨域性问题或促进地方发展所采取的治理模式。[13]
马奔 (2008) 认为,跨域治理就是一种以齐心协力、互助合作的方式而形成的跨组织、跨区域和跨部门的治理模式。[14]林水吉(2009) 认为,跨域治理是政府行动者影响特定政策领域中其他社会行动者的方式。[15]
本书认为,跨域治理是指为了应对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公共部门、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携手合作,建立伙伴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规章、公共政策、行业规范、对话协商等治理工具,共同发挥治理作用的持续过程。与“跨域治理”含义相近的概念还有“跨界治理”、“区域治理”、“策略社区”、“都会区治理”、“广域行政”。在一定范畴内,这些概念可以通用。作为学术名词,“跨域治理”翻译成英文为“cross-boundary governance”,“跨域治理理论”翻译成英文为“cross-boundary governance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