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

三、制定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

法律规章通过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更能够产生长久效力。在梁子湖水污染治理实践中,武汉、鄂州市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推动水污染治理顺利开展。

(一) 武汉市颁布实施《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对湖泊水污染防治进行规定,明确指出: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2005年8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并指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减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加投入,保证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的目标考核。湖泊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应当包括湖泊执法巡查、检查和湖泊整治、责任追究等内容。”

2010年6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湖泊整治的责任主体、资金渠道、法律责任,该办法提出: “湖泊整治应当达到下列目标: (1) 湖泊水质达到湖泊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入湖水质不低于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2) 湖泊自然修复能力恢复或者增强; (3) 湖泊岸线固定; (4) 湖泊配套建设的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园林小品等市政设施应当与湖泊景观相协调;(5) 湖泊周边污染源得到有效防治。”

(二) 鄂州市出台《鄂州市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鄂州市选矿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鄂州市政府于1998年在全省率先出台《鄂州市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监管。目前,已有200多家企业实行持证排污,并实行年审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推进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促进限期治理,完成减排目标。

2009年11月,鄂州市政府出台《鄂州市选矿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选矿企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排污,禁止无证排污。”“选矿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企业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