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核心治理主体
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处理公共事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来,为防治梁子湖水污染,湖北省政府和武汉、鄂州、咸宁、黄石四市政府以及相关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都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苦努力,也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梁子湖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政府成为核心主体,发挥了主导作用。为了梁子湖水质好转并长期保持,各级政府必须再接再厉,更加努力,在水污染防治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一) 制定梁子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治理滇池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制定实施《滇池保护条例》,做到依法保护。他们还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为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最近,该条例修改为《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将由昆明市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上升为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大幅提高,将对滇池保护产生更好效果。
借鉴云南省、昆明市保护滇池的经验,对梁子湖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要依法依规进行,做到有法可依,这是重要的长效保护机制。湖北省政府出台的《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0—2014年)》已经明确提出: “提请省人大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并颁布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梁子湖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手段。”
目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已经公布,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是,该条例起草主体是省水利厅,但涉水的部门还包括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等诸多部门,这些部门之间要达成统一意见,还有个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各个部门要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湖泊的大局出发,树立跨域治理理念,摒弃部门利益,尽快通过这个条例。
为了更好保护梁子湖、防治水污染,有必要制定《梁子湖保护条例》,通过专门法进行保护。在《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处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候,可以进行《梁子湖保护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争取早日出台。《梁子湖保护条例》要对水污染防治提出具体要求,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水污染防治取得实效。
(二) 编制梁子湖保护行动计划
为了实现梁子湖保护目标,要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将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单位,明确责任人。在梁子湖保护行动计划中,将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内容,给予高度重视。既要制订长远的行动计划,比如三年计划、五年计划,也要制订年度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
在梁子湖保护行动计划中,省政府要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项目、资金、责任,将其分解到相关省直部门和武汉、鄂州、咸宁、黄石市政府,武汉、鄂州、咸宁、黄石市政府将其分解到各自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将其分解到各自县市区直部门和乡镇政府,实行层层分解、级级负责。
梁子湖保护行动计划要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明确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各个政府部门的行动计划要做到有的放矢,不求面面俱到,而是存在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就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解决,既不要制订大而空的计划,更不要把计划束之高阁,置之不理。
(三) 明确梁子湖水污染防治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治理梁子湖水污染,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 “全面推行流域水污染治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进小流域综合整治。”因此,地方各级行政首长对梁子湖水污染防治负责。
武汉、鄂州、咸宁、黄石市政府要将梁子湖水污染防治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关县市区政府也要将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乡镇政府要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梁子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市政府及相关县市区、乡镇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保证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对梁子湖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如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积极开展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又注意协调配合,共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地方政府要将梁子湖水污染防治任务分解到这些部门,将其纳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让它们切实承担起防治水污染的责任。
对梁子湖水污染进行治理,涉及流域河流的管理,要求流入的河水是达标排放的。为加强对流域河流的管理,可以借鉴无锡、昆明等市的做法,实行“河长制”,规定河流所在地政府一把手是“河长”,对该河流的水质保护和水污染治理负全责,强化对入湖河道水质达标的责任。“河长”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对所负责的河流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确保河流水质达标,杜绝或减少污水排放。
(四) 考核梁子湖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水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完成上级政府确定的任务,是下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只要任务分解到位,责任得以明确,就要全力以赴执行,保证完成任务。如果将任务弃之不顾,或者不想方设法完成,就是失职。四市政府对各自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对各自的相关乡镇政府,要定期考核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工作实际,一般以年度考核为主,一年进行一次,每年都要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对政府部门水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都承担防治水污染的责任,地方政府对这些部门完成任务的情况要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一般以年度考核为主,一年进行一次,每年都要考核。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责任更大、任务更重,根据工作情况,可以进行年中考核,甚至季度考核。
考核要严肃认真,科学务实,结果公开。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地方政府对其政府部门的考核,都要严肃进行,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对照目标责任、年度计划,逐项检查,逐条核实。考核时既要听汇报,看数据,更要到现场,看实效。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同行中形成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 逐渐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督促后进、激励先进的氛围,进一步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在水污染特别严重的地区,对完不成任务的可以实行严厉的“一票否决制”。少数地方水污染还很严重,治理工作成效还不明显,水资源压力还很大。在这些地方,要实行严厉的“一票否决制”。对工作不积极、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县 (市、区)、乡镇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其行政一把手实行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进的资格,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连续3年完不成任务的,行政一把手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