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国外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经验

从国际上来看,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181个成员国中的134个为金融道德风险所困扰,1991年仅美国就有127家银行宣布破产。道德风险的频繁发生使各国都加强了对道德风险的研究,并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地控制了金融风险,对维护金融稳定、保证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美国

在美国,控制金融道德风险的传统手段有三种:第一,检查和监督;第二,资本监管要求以及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费率;第三,未投保的存款人和债权人的监督。但这三种方法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显得力不从心。一些强有力的做法开始试行,利用强大的司法系统加强了对责任人的处置,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和把一些责任人列为“不受金融业欢迎的人”,永远逐出金融系统。

在救助方面,美国有关部门逐步调整援救方式,特别是1998年后,对于援救的优惠逐步减少,援救的条件越来越严格,只对暂时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银行提供支持,而对于已经陷入清偿性危机的银行,则不予支持,坚持严格的市场退出政策;对危机银行,不但要让其股东真正承担银行危机带来的损失,让他们真正感到切肤之痛,而且还要撤换其管理层,不能继续“让猴子照看香蕉”;对金融机构管理开始采用风险调整的保险金制度,并逐步实行非全额的存款保险,以增强存款人,特别是大额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和对银行监督的积极性。

欧盟

欧盟国家防范和治理金融道德风险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通过商业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来实施;二是通过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外部监管来实现。(https://www.daowen.com)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道德风险的办法主要通过建立企业文化、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控制作用来保证。欧盟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商业银行自身内控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督促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来实现的。

欧盟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监管,主要是评估商业银行由于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等相对于其发展战略、业务经营不足而出现的“结构性风险”。欧盟中央银行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进行一次评估,其工作方式通常是:逐步分析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同时审查商业银行战略计划、财务预算和内控程序、制度规定等;与银行管理层、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进行会晤。由于获得的信息是非量化的,欧盟中央银行对内控机制只进行定性分析。

日本

日本对于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都是采取由金融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相助的做法。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金融机构遭受重创,再也不愿或者无力响应监管当局的号召对经营失败的同业机构施以援助。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监管当局不得不放弃“金融机构不倒闭”的官方一贯立场,让部分经营失败的机构破产,开始从严格制度和处罚方面防范金融道德风险。

日本银行规定,只有满足下面四个条件时,才能向一家有问题的银行提供资金:一是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大;二是没有其他替代方法,而且中央银行的援助是成功解决问题所不可缺少的;三是所有有关责任方都已承担责任来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四是中央银行认为金融运行稳健性将会受到破坏。

思考题:西方国家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经验是什么?对我国金融制度建设有什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