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维持存款者对存款机构的信心,防止因公众恐慌性地挤提存款而引发存款机构的流动性危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一)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对存款利益提供保护、稳定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破产而无法满足存款者的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早的国家,根据1913年美国紧急银行法,由联邦政府出面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专门对商业银行和互助储蓄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它不以盈利为经营目的。目前,美国98%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各种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并接受该公司的监督。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出现金融市场动荡不安的形势,不少西方国家纷纷以不同形式建立起适合于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模式
到目前为止,从已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来看,具体组建模式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1)由官方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模式,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
(2)由官方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等。
(3)在官方支持下,由银行同业合建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荷兰等。
参加存款保险的原则各不相同,有的自愿、有的强制,有的甚至还以参加存款保险作为银行领取营业执照的先决条件。
对每位存款户承保的存款数额,各国都有最高保险额的规定。最高保险额因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储蓄状况和保险制度完善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如美国,目前为10万美元,加拿大为2万加元,日本为1 000万日元。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最高控制点以内给予100%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