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
(一)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在计算资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12.5(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就得到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分子是监管资本,两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总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至于计量风险的方法可选择两者之一:基于外部评级的标准法和基于银行内部数据的内部评级法。
(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https://www.daowen.com)
《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不仅要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来应对业务中的所有风险,而且还鼓励银行开发并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监测和管理风险。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如何按自身的风险轮廓确定资本需求,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这样做的目的是在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形成有效的对话机制,以便在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来降低风险和补充资本。
(三)市场约束
《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其目的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补充。第三支柱主要涵盖了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敞口与评估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市场约束可以理解为市场参与者之间相互作用并且相互制约,各自对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主要做法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委员会认为,共同的披露框架是将银行风险暴露告知市场的有效途径,并为增强可比性提供了一致、合理的披露标准;二是包括银行雇员、股东、借/贷款人、存款者、次级债权人、其他机构(如评级机构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或市场参与者迅速做出反应;三是政府不采取宽容和援救做法。
因此,贯穿于《巴塞尔协议Ⅱ》三大支柱的核心是鼓励银行投资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应用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正规、系统地分析各种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和损失率,进而更加有效地管理和更加精准地控制银行面临的种种风险,以使银行获得更强的核心竞争力,取得更高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