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修改为:“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材料多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