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缴纳或者不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代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