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