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