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五章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三十一条 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二条 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