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

第四章 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评价的内容包括水资源总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规律分析及水资源问题的预测和对策等。

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资源评价,由水利部组织,有关水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评价,由流域机构组织,其水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资源评价,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水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局部范围的水资源评价由提出任务的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制定全国、流域、区域或城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的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调水、供水方案等所依据的水资源评价成果,实施审定制度。

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评价成果,由利水部组织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水资源评价成果,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规划设计的水文计算应充分使用已有水文资料,保证计算成果可靠。

水文计算成果,应按工程等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