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之三:要符合管理的弹性范围

三、原则之三:要符合管理的弹性范围

一旦企业开放弹性工作时间的选择给员工,各种要求就会日复一日地涌向管理人员,许多要求介于不能拒绝与必须拒绝之间,管理人员如果谋略一直满足员工的要求,必然损害到第一个原则。

企业的管理体制必须有一定的调整,必须让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清楚管理体系的局限和功能。比如,设立申诉制度使得申请被拒的员工有进一步的机会,但这种申诉必须是有限制的。又比如接受申请的时间提前量也得有规定,不然工作的安排会完全混乱。

最关键的还是设立申请的条件,批准的程序和批准的准则和申诉的权利。最好将申请书也简化成一个表格。最重要的是不要涉及私人理由,因为如果是公司政策允许员工在某些时间使用弹性工作制度,就必须无条件地允许而不涉及私人隐私。

当公司设立好管理体系时,就确立了管理的范围。除非改变系统的运作,任何弹性工作时间的管理都必须在管理的体系范围之内,而这个体系的局限也就是员工的弹性工作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