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
意大利马克思主义实践者葛兰西在分析西方共产主义革命在一战后处于低潮,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情况时把社会分为两种: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政治社会依靠暴力统治,而市民社会依靠的是“征服、同意、说服”,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国家,都有着“守夜人的责任”,而工人阶级阶级意识还没有自醒,因而在无产阶级暴力夺取政权之前应该首先获得“意识形态领导权”。葛兰西认为夺取“意识形态领导权”异常艰难,首要在于培养“有机知识分子”,因为工人阶级和普罗大众不会自发的具有无产阶级意识。“有机知识分子”不是普通的知识分子,“有机知识分子”与非“有机知识分子”的区分不是指简单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区分。在社会各阶级的关系之中——每个阶级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都会产生自己的知识分子阶层,“有机知识分子”就是这样的一个群体,我们也可以把它理解为“上层建筑的活动家”。葛兰西非常重视“有机知识分子”的培养,“有机知识分子”是无产阶级获得“意识形态领导权”的主体,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先锋,他使得广大民众自愿的认同无产阶级提供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及未来社会走向,从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阶层,为无产阶级革命服务。葛兰西的“有机知识分子”概念是放在“市民社会”的背景下来谈的,但是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来说有着极大的启示,那就是要重视党的知识分子的培养,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核心。在对于党的知识分子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党校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讲师团宣讲制度”“组织生活制度与民主测评制度”等,这些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中。
(一)党校制度
党校主要在于培养党的领导骨干和理论骨干。最早的党校是1923年在安源成立的“中共安源党校”,校长为刘少奇,遵照中共中央“设立党校,养成指导人才”的指示开办,1925年被迫停办。安源党校建校时间不久,但意义深远。迫于党校培养人才和革命形势的需要,1933年3月,中共苏维埃临时政府决定在江西瑞金成立“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中央党校前身);1935年,长征到达陕北后,中央根据时局变化,正式恢复建立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更加重视党校工作,在1954年党中央指出,为了完成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任务,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中央认为必须确定党的各级干部的轮训制度,在今后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全党各方面的高、中级领导干部调入党校轮训。党校被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级,依次培养各级别干部。“文革”中,党校工作基本处于废止状态。1977年,中共中央决定恢复党校工作,党校覆盖到县(区)级以上党委。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各高校,大型国有企业也相继建立基层党校。新时期标志着党校教育事业进入新阶段的是中共中央于2000年6月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这一阶段党校从轮训干部为主走向正规化培训干部为主;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在延安、井冈山和上海建立了“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至此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基地。2008年,中共中央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党校教育事业进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校工作制度主要如下:
1.党校设立制度
党校设立有四个层面的制度规定,第一层面:中国共产党中央设立中央党校,地方各省级党委委员会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第二层面: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第三层面: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第四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设立县(市)委党校,如果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8]
2.党委对党校的领导制度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制度包括七个方面。①党委对党校的总体领导制度:党委负责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作为党委整体工作和党的建设的一部分,定期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党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②党委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制度:党委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原则是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和轮训的政策。③党委对党校领导班子的配备、考核制度。④党政负责同志对党校的具体领导制度:党政负责同志要定期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学员座谈。⑤党校的地位:党校是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9]
3.党校管理体制
党校管理体制包括四个方面。①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集体领导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②校委会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的制度。③校委会工作制度:校委会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④上级党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实行业务指导制度。[10]
4.党校的学习管理制度
党校的学习管理制度包括5个方面。①党校培训学习班次的类型: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②各级党校培训学习的任务分工: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11]③党校培训学习学历的类型:包括两种,一种是参加党校培训考核合格的获得的普通党校学历,不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另一种是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经教育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的学历。这类党校主要有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12]
5.党校的学员管理制度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四种。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是要把学习内容生动、有效的教给学生。组织管理通过学籍、学习、考核制度来进行。生活管理通过对学员生活作风、校规校纪的教育来进行。为达到高效管理,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建立学员党支部,负责学员管理工作,同时学员派出单位紧密配合。[13]
(二)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学习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2017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要求建立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提高党政干部理论水平,建设学习型政党。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是指在党组党委内部建立的理论学习组织,在不断地发展中,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具体分为建立制度、学习制度、检查总结机制等。建立制度要求县处级以上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都要设立党组中心组,党组主要由党政领导班子组成,党组党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学习内容的制定,研究专题和考核计划等,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学习制度又分为学习内容,学习计划,学习时间规定,学习方式等。为了加强党委党组学习,形成了讲师团宣讲制度,即对在职干部的理论学习进行指导,管理和教学。为了加强学习效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检查总结工作机制。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14]
(三)基层党组织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均要设立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主要是负责宣传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组织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等;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积极引进、推进青年中的优秀人才入党;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错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5]
(四)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16条指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16]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的文件,再一次强调要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17]为了更好推进党的建设,使党经受起“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2016年11月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颁布发行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中第九部分专门阐述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具体规定,强调“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18]再次明确了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坚持请示报告制度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具体内容。这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明确了目标和任务,提供了指导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