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精神关怀,营造友爱老人的氛围
面对生理上的衰退和生活环境的变化,老年人在心理上会产生各种精神需求,亟需家庭和社会给予其慰藉和满足。一些老年人甚至为了引起家人、社会的关注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预防老年人因心理问题和精神关怀缺失而犯罪,必须强化家庭精神赡养功能,加强社会支持力度,缓解老年人的情绪矛盾。
(一)强化家庭精神赡养功能
家庭是呵护老年人的港湾,除了提供经济支持,也承担了给予精神关怀的责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发生变化,使得家庭精神赡养功能逐渐弱化。这也影响了老年人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因此,必须完善立法规定,细化家庭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健全相关配套鼓励制度;践行关怀责任,加强精神关怀。
1.完善立法规定,细化法律责任
2013年7月1日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对“精神赡养”做出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引起社会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视。部分省份也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都在地方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精神赡养义务。辽宁省还对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了明确处分规定。[36]其后,各地也相继出现了关于精神赡养的司法判决。虽然国家和地方法规都将精神赡养纳入了法律范畴,但仍停留在原则性层面,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惩罚措施,降低了精神赡养义务的可操作性。即使在法院判决后,也无法强制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并不能真正落实相关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是刚性的,能克服行为人及行为方式的主观随意性。要落实家庭的精神关怀责任,必须完善立法规定,细化精神关怀的实施细则和惩罚措施,有效合理执行法律责任。首先,要细化精神赡养的实施细则。除了要倡导“精神赡养”责任,更需要将其转化为实际行为。现虽将“精神赡养”“常回家问候或探望”纳入了法律范畴,但是并没有明确“精神赡养”“常回家问候或探望”等的具体行为范围和程度。为了满足老年人深层次的精神需求,适应司法实践中日益复杂的赡养纠纷需要,必须细化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立法上采取概括与列举方式明确精神赡养行为。可做出概括性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老年人与赡养义务人可以自由协商精神赡养的方式,并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在列举方面,可以借鉴德国和法国等国的法律规定加以界定:(1)在居住方面,赡养人有条件的应与老人同住或近距离居住,没条件的必须利用国家法定假期三分之一的时间陪同老人居住,同城居住的须两周看望一次老人。(2)在日常生活方面,要每天抽取时间与老人沟通,让老人了解自己的行踪,倾听老人心事,遇事与老人商量。(3)在节假日方面,遇到老人生日及重要节日,赡养义务人还必须以一定方式祝贺老人,关注其心情和情绪变化。(4)赡养义务人与老人协商认可的其他精神赡养行为。还可另行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状况及赡养义务人情况规定其他关乎老人心情和情绪变化的精神赡养行为”。例如,对于农村空巢家庭,应考虑到当地社会发展情况及赡养人的个人状况(受经济条件限制需到外地打工),可以适当调整“法定假期三分之一”“一定方式”等的具体范围和程度。其次,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德国在法律中规定子女长期不关注和不关心老人精神赡养的行为,只要老人和社区举报和揭露,警察将会对子女的行为给予警告和经济上的处罚,直至拘留等。[37]笔者认为,要在法律中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除可以规定警告、罚款、拘留等惩罚方式外,还可以借鉴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赋予老年人在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既可以补偿老年人,也可以威慑赡养义务人。也可以利用人的羞耻心理,将不履行精神赡养的子女上榜公示,以舆论压力督促赡养人实践赡养行为。在这方面,上海市部分社区已进行了尝试。最后,要落实精神赡养责任的执行。可以规定,在未得到应有精神赡养时,老年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在等到法院判决后,若赡养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应考虑到精神赡养的特殊性,即精神赡养强调的是老年人的精神和心理需求,要真正落实赡养义务,必须依靠双方融洽的关系。因此,应尽量避免使用强制执行,而可以将精神赡养与赡养人的职业前途、个人信用和社会评价相挂钩,通过单位组织督促、社区监督等方式监督赡养人执行精神赡养义务。
2.健全配套制度,强化鼓励机制
家庭赡养功能的弱化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不是赡养人不尽心照顾老人,而是社会客观环境造成的。例如,为了自身和家庭的生存,农村子女往往选择外出打工,不仅无法留在老人身边照顾,而且有些甚至几年才能回家一次。要让子女真正践行精神关怀职责,除了要用法律条文加以的规定外,更需要切实可行的配套制度和鼓励机制加以保障其可行性,使子女认可并实践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首先,完善休假制度。除了平时的双休日,我国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为11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1天的假期远远无法满足国人的休假需求。尤其是对在异地工作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陪伴老人更是成为一种奢望。因此,要增加假期的供给,进一步完善企业休假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的孝道文化日益式微,为了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应该设立有关老年人的法定节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倡议将每年农历9月9日确定为“老人节”,将每月9日设定为“关爱老人日”。每年农历9月9日是我国的重阳节,由于现在一般使用阳历,重阳节也易被忽视和遗忘。因此,将原先不固定的日子法定为老人节,能够更好地让全社会关心、关注老年群体,弘扬孝道文化和尊老美德。其次,完善老年人异地养老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的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难以相互衔接,在跨省迁转和结算等方面仍缺乏可操作细则,制约了老年人随子女自由迁徙的权益。因此,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快统一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标准制度,建立一人一账户制度,从而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转移。而在现阶段,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跨地区转接办法的出台,政府也应该逐步制定城乡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确保参保老人无论身处何地、参加何种保险,都能够便捷顺畅地转移衔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最后,探索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鼓励机制。为了促进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许多国家都制定并实施了各种福利政策。例如为了鼓励赡养人与老人同住,韩国通过颁布《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确定赡养人的优先购房权、免税和加分政策。[38]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借鉴外国的做法,出台相关财税政策,在购房信贷利息、赡养老人费用减免税务等方面为赡养人提供优惠措施。此外,还可以开展孝贤评选等活动,建立个人孝道档案,将赡养责任与赡养人的职业发展、个人信用等相结合,提高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https://www.daowen.com)
3.践行关怀责任,加强精神关怀
在思想上,要树立精神关怀意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赡养人往往缺乏精神关怀意识,认为只要给予老人必要的物质保障就是履行了养老义务,至于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往往被视为不重要或是可以忽略的。社会上还存在一种“重老轻小”的观念,赡养人往往会将有限的时间、精力都投入到下一代身上,而忽视老年人的需要。因此,要使“精神赡养”真正内化成为赡养义务人的实际行动,必须转变片面的、错误的观念,树立精神关怀意识,重视老年人的精神关怀需求。在行动上,赡养义务人应该积极践行精神关怀责任。首先,拉近“地缘”关系。独生子女政策的实行,以及社会流动性的增大,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甚至空巢化,加之赡养义务人往往会去异地工作,而繁忙的生活和工作使得回家探望老人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有限的节假日和一笔不小的交通费用)。因此,有条件的赡养义务人可以请老人迁居,与其同住;也可以采取“近而不合”的措施,即可以将老人和赡养义务人家庭安排在同一或是相近的小区,方便日常照顾。其次,拉动“亲缘”关系。赡养人应减少不必要的应酬,想方设法抽出时间来陪伴老人。可以在早上与老人一起共享早餐,向老人汇报一天的工作安排,表明其对老人的重视;在白天工作中,也可以抽出时间联系老人,询问老人的情况;在下班回家后,还可以与老人一起散步,主动与老人谈及他们感兴趣的话题。在节假日,应多组织全家一起参加户外活动。遇到老人生日或重要节日,还可以为老人准备爱吃的食物或礼物,从日常小事去积极关心关爱老人,给予其精神满足。
(二)加强社会关怀力度
家庭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功能至关重要,但在现在社会环境背景中,不是每个赡养义务人都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关怀。因此,必须依靠社会的支持来弥补家庭精神关怀功能的减弱。而增加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有助于预防老年人心理和精神问题。
首先,要强化社区的纽带作用。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和生理机能的衰退,老年人的生活范围逐渐缩小,往往局限于亲缘、地缘关系之间。亲缘即是家庭范围,而地缘往往指老年人居住的社区邻里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加快,以及住房结构的变化,邻里关系逐渐淡化。邻里之间相互交往密切,有助于感情交流,使人与人之间充满亲密感和责任感,从而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冷淡疏远的,甚至紧张的邻里关系不仅影响邻里的安宁和稳定,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重要诱因和条件。因此,要健全社区的精神关怀服务体系,强化社区的精神纽带作用。社区及其工作者必须对社区内老年人有所调研,充分了解老年人所需,由此根据不同阶段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刚退出工作岗位的老年人,从原先繁忙的工作节奏变成每天花费大部分时间在日常琐事上,往往会感觉生活寂寞和单调。而这个阶段的老年人往往精力充沛,因此可以多组织一些兴趣小组、团体旅游活动,促进老年人结交新朋友,加强老年人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和接触。对高龄老年人而言,往往会担忧生命健康状况,同时行动上又不便。这时就需要社区工作者积极上门探访,与老年人沟通,为其提供心理辅导,有效解决心理问题。对于随子女迁居外地的老年人而言,往往会因语言、生活习惯而难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我国部分省市借鉴了美国的做法,依托社区建立了“日托所”,在白天将外迁老年人接入所内照顾,根据老年人的兴趣爱好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排除孤独,获得慰藉。
其次,加强单位组织的关心和慰藉。在退休之前,工作是大多数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在退休之后,许多老年人往往会无所适从,产生巨大的失落感。因此,单位组织在平时要加强对离退休老人的关心和慰藉,在节假日可以举办离退休老年人活动,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体现单位对老年人的身心关怀,增强老年人的归属感和社会存在感。
最后,利用现有资源,创新社会关怀新形式。要加强社会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在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下,必须有效利用现有的资源,推行社会关怀新形式。例如,德国为了应对“空巢老人”的精神关怀缺失问题,政府部门和大学生服务中心联手,开展老少互助活动。通过老年人与大学生同居,防止老年人孤独,加强精神关怀。[39]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让大学生租借空巢老人的房屋,与老人共同生活,互相关照,开展老少互助活动。既在大学扩招,教学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减轻大学、大学生经济负担,也可以加强大学生与老年人的交流与互动,排除老年人孤独,获得慰藉。上海市从2011年开始在部分区县推行社区“家庭医生”试点,主要是通过居民与家庭医生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在约定时间内优先利用门诊,优先获得公共服务、健康咨询等服务。[40]笔者认为,可以先在有条件的省市区、城镇社区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实施“家庭医生”制度,并逐步推广到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优先对老年人制定健康服务计划,针对老年人特殊的心理问题,实施个性化的心理健康干预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