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共同遗嘱法律风险

第一节 老年人共同遗嘱法律风险

案例:

路某与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有两名子女,即本案被告路A、路B。原告尹某系路A之女,即路某与翟某的外孙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某号房屋)系路某与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路某名下。路某于2008年10月15日去世,翟某于2012年4月7日去世。路某与翟某生前于2008年5月22日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路某,老伴翟某,我俩经过深思熟虑,一致同意百年之后,将座落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号路某名下的两居室住房,无偿赠与外孙女尹某。特立遗嘱。立遗嘱人:姥爷路某姥姥翟某。见证人:柯某胡某”。立遗嘱时有路某、翟某、柯某、胡某四人在场,遗嘱由路某执笔书写,书写完毕后路某、翟某及见证人胡某、柯某均在遗嘱上亲笔签名。(https://www.daowen.com)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的某号房屋系被继承人路某与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路某与翟某生前已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将某号房屋无偿赠与尹某,该遗嘱由立遗嘱人路某、翟某在两名见证人柯某、胡某见证下亲笔书写,并在遗嘱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亲笔签名,该遗嘱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路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房屋归原告尹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