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的身份障碍

二、股权继承的身份障碍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因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定身份的继承人不得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但可依据《继承法》继承原自然人股东所拥有的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即股权的价值。(https://www.daowen.com)

股权的价值的确定方式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只得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我们通过电话咨询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浙江等商业发达地区的工商局,大多数地区不允许股权未经继承而直接转让给第三人(仅浙江某地工商允许公务员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后将股权直接转让给他人)。所以,当只有一个继承人,而此继承人由于特定身份而不能继承时,如何处理被继承的股权?这确实需要章程中事先做好安排。部分地区的实务是只能进行减资,并把撤回的实缴资本还给继承人,但此种方法将对股权甚至公司的价值均产生不利影响。

实务中已经出现过“因身份而不得继承”的风险,规避的方式之一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指定该项股权的特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苏南、浙江等富裕家庭崇尚子女入仕的地区,已经多次出现因股权继承人的身份障碍引发的纠纷,原因之一就是被继承人股东并未意识到或者注意到此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