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构建
笔者在审视我国现行立法所存在的弊端后,学习、吸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先进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为解决当下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对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为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尽微薄之力。笔者认为,老年人是成年人的一类,与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有类似的之处,当然也有它的特殊性。只有把这两类主体并入到一个体系之下,进行共同研究,才将他们作一些区分,同时兼顾它们的统一、不会出现矛盾的情况,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精神卫生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自的条文看,它们仍没有对监护制度做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倘若再单独分别制定一部老年人监护法和一部精神病人监护法,无疑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所以笔者建议在《民法典》有关监护制度的章节中,针对成人监护制度的不足做统一的修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