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蒋某某诉三子女私分遗产案
2026年02月12日
二、案例:蒋某某诉三子女私分遗产案
本案原告是70岁高龄的蒋某某,她的丈夫于某某2010年去世,留下钱款共计人民币115 972.64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笔钱款属原告及其丈夫的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和其丈夫各享有57 986.32元。原告丈夫去世后,儿子(被告)从其父单位领取丧葬费3 246元,共用去28 774.80元操办丧事。原告丈夫份额中尚剩余32 457.52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原告可以继承其中6 491.5元(法定继承)。因此,原告认为,应属原告所有和原告继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64 477.32元。2015年1月,三被告(一个儿子,两个女儿)擅自决定私分上述原告和其丈夫的钱款,遭到原告大儿子周某某的反对,未果。三被告把私分后留给周某某的一份21 349.85元托人带给周某某,而原告则分文未得。此外,原告丈夫生前长期辛苦积蓄的银行存款3万元是原告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但此存款也被三被告占有。(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在老年人案例中,有关继承的不在少数。由于老伴去世,老人在承受了丧偶之痛之余,年老体弱的他们往往托子女办理丧事等各项事务。在这过程中也极易出现私分、私自占有老人财产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